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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次

亲爱的同学:

紧张的复习就要结束了,明天,我们就要走上考场去接收严峻考试的检验。

这个时候,紧张是不可避免的。

但我还是要说:

一定要相信自己,相信自己的努力一定会得到丰硕的回报。

这些天,有很多的学员出于紧张和信任打来电话、发来短信,但由于时间的原因,很多的电话没有接到,短信没有回复,在此向这些同学致以歉意!

同时,我也相信这些同学明白,没有接电话的这些时间都用在了我们的6次信息提醒中,也许,这才是最值得的。

提醒6的内容分为三部分18页:

卷四预测、论述题范文、最后考点预测。

需要大家务必掌握,咬紧牙再累这一次。

论述题中红色的部分是重点,需要记住。

其它部分的内容可以根据考场上的具体情况按照我们的三块五段论写作模板来进行即可。

新起点对于2007年司法考试能够提供给你的,大概只有这些了。

我想我们是能够成功的。

我希望,对于我们任何一个人:

新的起点,从明天开始!

校长张合功

2007.9.13日午夜

第一部分:

卷四预测

一、试题结构

今年将有6-8道大题(7道题为宜),其中民法、商法、民诉、刑法、刑诉必考;将有2道论述题;

基本可以肯定没有法律文书的考查。

说明:

1、司法考试卷四命题经过几年摸索,已经基本定型。

由于理论、实际应用能力考查的呼声不断高涨,将不断增加理论考查的分量,所以作为理论考查重地的卷四将继续保持两道论述题共70分的风格,并将在以后的考试中继续保持。

由于论述题需要时间思考和作答,由此决定卷四的题数7道为宜。

2、民法、商法、民诉、刑法为历年必考题,今年不会有例外。

3、法律文书:

历年考试中,2004、06年没考。

司法考试的两个趋势,一方面加强理论考查,另一方面强调实践能力的考查,法律文书虽是考查实践能力的相对较好的方式。

但由于强调格式,难度较低,因此,今年考法律文书可能性不大。

二、试题内容

1、刑法:

总则核心理论和分则重点罪名的结合考查。

刑法修正案(六)于06年6月29日颁布,可考性强。

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罪名的结合考查,要求熟悉其犯罪构成、数罪并罚、犯罪形态(未遂、中止)、共同犯罪、自首(可以从减)和从犯(应当从减免)的量刑情节等知识点。

另外,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洗钱罪、组织乞讨罪、拐卖儿童罪、强迫吸毒罪也应予以关注。

2、刑诉:

(最大可能)将以传统的“给出案情,找出违反刑事诉讼法程序性规定的做法”方式具体考查。

从立案、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等全方位程序出点,尤其集中在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程序方面。

3、民法:

从历年真题来看,合同法与担保法是考试重点,今年由于物权法的出台,将出现物权法和合同法糅合在一起考查,民法的考查仍将是基础知识“重者恒重”,共有不动产物权的抵押,抵押后再转让,以及同租赁合同、善意取得、地役权的设定等考点结合。

4、商法:

06年公司法和证券法的修改、07年新考的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使得商法一度成为热点,因此今年商法必考大题。

纵观历年商法大题,都是公司法且大多考查有限责任公司,1人公司的设立、规制,公司的治理规定(三会及股东权利),并破产、合伙甚至是保险等法律组合出题。

强烈建议考生在考前2天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企业破产法多看几遍,考试时将较大收获。

5、民诉:

注重基础知识考查,如管辖、当事人、共同诉讼和代位权诉讼、证据、二审和再审等审理程序等,由于只有一道大题和新司法解释的并列,因此会糅合仲裁意见与执行的部分知识来考查。

6、法律文书:

基本上不会出现。

但周全起见,可参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格式。

7、论述题:

一道将会结合部门法予以考查,另一道论述题将会更有深度,法理知识的考查成为必然。

可能涉及到的内容包括:

法律原则的适用以及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和谐社会、当前城市重要位置增设摄像头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评述、司法公正的障碍及法律解决对策等。

(后面有参考范文)

 

三、案例练习:

刑事诉讼法

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31岁,高中文化程度,汉族,广东省信宜县新堡区党委委员、司法助理员。

2000年1月22日,被告人刘某身背手枪一支,以计划生育工作组组长身份,率领张某等6名工作组同志到本区上云乡杨牛家追收杨尚欠的118元超生费尾数。

因杨牛不在家,被告人即带领工作组找到杨牛的父亲杨某。

被告人责令杨某当天就要交足钱,杨某说:

“已叫孩子去借钱了,待借到后第二日交够。

“被告人大声说:

“不给期限,立即交足,迟一分钟都不行,无钱就要物。

”杨某说:

“有事你找我儿子说,你逼我这样紧干什么?

”被告人见杨某胆敢在工作组面前顶撞自己,即喝令组员将杨某绑起来,杨某即从台下拿出砍柴刀一把,挺直地垂手站着,以示反抗。

在杨某拿刀的同时,被告即拔枪推弹上膛,站在杨某身旁的工作组成员张某见状,即夺下杨某手上的柴刀,并将台下的另二把柴刀一起拿到另一间房放好。

被告人持枪向杨某靠前一步,说杨某持刀行凶,大声喝令杨某跪下就绑,杨某不愿下跪,被告人即开枪击中杨某的左腿,杨某中弹后当即倒地,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杨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共用去医疗费6000

多元。

该案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于2000年3月12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于同年3月19日开始审查此案,并同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刘某因父母常年有病家里困难,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认为刘某系“因公犯罪”,故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辩护。

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刘某虽开枪击中杨某的左腿,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因此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对刘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将该决定书送达了被害人杨某。

杨某不服,并在收到该决定书的第二日,以故意伤害罪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于同年7月20日开庭审理,并在7月19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同时,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刘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

在开庭前,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遭到县人民检察院的拒绝。

鉴于该案在当地影响很大,县法院决定在开庭审判前,将案件分别报送县政府审批。

县政府批复,刘某犯罪是为了工作,不是出于个人恩怨,应从轻判处。

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县政府的批复作出了判决意见,交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执行。

在法庭审理

中,自诉人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6000元。

合议庭发现附带

民事部分比较复杂,遂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10月9日,县

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2年。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都比较满意,

均表示不上诉。

于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被告的次日,便将被告刘某交付执行。

问题:

此案在诉讼程序存在什么问题?

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人民检察院于3月19日通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的做法错误。

因为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2.人民检察院指定一名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刘某辩护的做法错误。

因为指定辩护存在审判阶段,而且指定辩护应由人民法院作出。

3.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对刘某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的做法错误。

审查起诉阶段,应作出不起诉决定。

4.人民法院决定7月20日开庭审理,并在7月19公布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做法错误。

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县人民法院要求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有关案件材料,县人民检察院拒绝的做法错误。

被害人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6.人民法院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的做法错误。

逮捕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

7.人民法院将案件分别报送县政府审批和县法院审判委员会根据县政府的批复作出了判决意见的做法错误的做法错误,违背了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8.合议庭告知当事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做法错误。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9.县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9日作出判决的做法错误。

非特殊情况,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且本案不具备延长条件。

10.一审法院在判决书送达给被告的次日,便将被告刘某交付执行的做法错误。

人民法院应在法定上诉期限届满之后,且没有抗诉和上诉,才能将判决交付执行。

以实行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

案情:

李某(女)系私营企业振兴服装厂的厂长。

2006年3月1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西城区公安分局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和1000元罚款。

之后,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事态严重,涉及刑事犯罪,于是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由3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5

月17日区检察院提出公诉。

9月13日,西城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

2006年11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振兴服装厂因厂长被羁押,自2006年3月停产。

2006年9月1日,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

对李某被释放后曾就吊销了该厂营业执照一事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决定。

[问题]

(1)西城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为应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做出,还是根据新颁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做出?

(2)已知西城区公安分局根据李某违法的具体情形,对李某给予了从重处罚,由此可以推知李某可能具备哪些情形?

(3)已知李某有一女儿尚不满周岁,是否可以对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为什么?

(4)李某被羁押达9个月,如果他就此项损害提出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他如何继续请求赔偿?

(5)李某就企业吊销营业执照造成的损失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可供李某选择的法定赔偿程序有哪些?

(6)李某能否针对问题(4)、(5)所述两项损害一并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提起赔偿诉讼?

为什么?

(7)对羁押造成的精神损害,李某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要求?

(8)李某能否就受羁押期间服装厂遭受的损失向相应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金钱赔偿要求?

为什么?

(9)西城区工商局作出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应当依法告知企业享有何种权利?

(10)对于人身自由受限制的损失,李某能够最迟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参考答案】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于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李某可能具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其违法行为有较严

重后果;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

(3)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的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三)七十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无罪,则本案中拘留决定和逮捕决定都是违法的,作出拘留决定的西城区公安局和作出逮捕决定的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各自的决定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成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适用刑事赔偿程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

(5)西城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为由吊销该厂营业执照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的行政行为,西城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可选择的赔偿程序有三;其一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如果对答复不满意再申请复议或起诉;其二申请复议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其三是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6)不能。

因为这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案件的性质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管辖法院也不同。

用刑事赔偿的案件虽然最终也可能进入法院,但这类案件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部特设的赔偿委

员会裁决的,而不同于适用一般诉讼程序。

因此,国家赔偿,特别是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的所谓司法最终原则,不同于一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即为定案的司法最终。

(7)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的规定,对此李某可以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

礼道歉,但仅此而已,不存在一般意义上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

(8)不可以。

因为这种损失并不是羁押行为所直接造成的。

(9)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而这里主要的权利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而特有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0)《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了2年的时效,应自2006年9月13日以后起2年,即2008年9月14日;如果这一天是法定假日;可以延至法定假日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最后6个月即在3月14日起存在影响权利行使的不可抗力事由,时效中止,至不可抗力由消失后继续计算。

第二部分论述题范文

一、关于宪法原则、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参照106题讲义第2题)

试论坚持宪法原则与司法程序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公正、轻程序过程”的观点根深蒂固地存在,程序法仅仅被当做实现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诉讼中违背程序法、规避程序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当前要凸显程序法治建设的地位及其重要性,在加强对程序运作过程中司法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的同时,要贯切实施我国宪法原则,大力倡导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确保程序公正。

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总概括。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宪法》第五条从相对应面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之下派生出司法公平与正义,产生了正当法律程序的概念和宪政原则。

首先,在宪法和部门法产生的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保障,人民有充分讨论和发表意见的渠道和机会;其次,严格而系统的程序保障立法为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司法平台;最后,依法治国原则的确定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政治基础。

  第二、宪法中的公民权利保护条款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内容。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等等。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权保护原则,与世界各国宪政史上所创立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一致的,这也是我国宪法中体现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内容。

第三、我国三大诉讼立法及配套法规是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是程序的合法性;二是主体的平等性;三是程序的公开性,就是“程序的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用英国的一句法律格言表述就是“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四是决策的自治性;五是结果的合理性。

从理论上讲,只要程序要件满足而且被严格遵守,结果必定是合理的,因为大家同意了程序,也就已经接受了最后结果;从司法实践中看,只要程序严格,证据展示在法庭之上,程序参加者充分行使了程序权利并遵守程序义务,裁判结果就应是公正而合理的。

这些都从不同的侧面体现了正当司法程序这一宪法原则。

  第四、司法独立的宪法原则是正当法律程序得以实施的保障。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些规定确定了司法独立的原则。

在现代社会,任何良好的法律都要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才能体现其应有的价值。

首先,程序公正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目标。

其次,实体的正义必须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

再次,程序公正可以有效地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

最后,程序公正是司法具有权威性的基础。

宪法中确立的司法独立原则的全面实施是实现正当法律程序的最基本最有效的保障,司法独立原则是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

  综上所述,司法改革的目标首先是追求程序公正,而程序公正的实现正是我们贯彻党的十六精神、实现宪法原则的必然体现。

(1429字)

二、试论司法公正的障碍和法律解决对策(参照106题讲义第4题)

1996年,四川省夹江县某个体印刷厂仿冒印制另一企业的产品,被技术监督机构查封。

该印刷厂认为该技术监督机构无权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属于越权行政,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此,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以“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为题进行了报道。

并以“恶人先告状”为道德模式,对“制假者”的起诉行为予以谴责。

面对媒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法院不得不违心地作出不利于“制假者”的裁判。

实际上,依照相关法律,“制假者”是有起诉权的,法院应当受理。

媒体的报道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给司法审判带来了不利影响,也损害了当事人的权利。

请:

结合此案例谈谈你对我国目前司法公正的障碍及解决对策的理解和认识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

答题要点:

考生首先结合本案由媒体给司法机关造成的压力衍生论述我国司法公正存在的主要障碍,考生可从司法独立的落实情况、我国传统的司法观念影响(重实体、轻程序,理情大于法等方面论述)、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注意除了论述这些障碍之外,还要有解决的对策,解决的对策应是针对前面你所论述的障碍来进行,因此一定要注意前后的统一,具体可包括:

完善制度,保护司法机关合法独立行使职权;确认程序公正优先原则;规范法官任职考试制度等。

浅议司法公正的障碍以及法律解决对策

司法公正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必须居于公正立场,秉公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使案件处理的客观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社会普遍感到的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公正的要求。

司法公正是我国法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司法是否公正,对公平、公正观念能否成为社会的主流风气,对人民群众能否对法律及至国家制度本身形成普遍信仰和尊重,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宏伟构想能否真正实现意义至关重要。

司法公正权的障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司法独立权得不到真正落实。

地方司法机关隶属地方政权,其人事安排、办案经费、物资装备及司法人员的福利待遇均受制于地方行政机关。

司法机关对地方行政的这种依赖性,造成司法机关抗干扰能力差。

二是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具体表现在:

在管辖上,无权管辖而强行管辖和跨越级别管辖办案的现象增多;在审理上,对外地诉本地的案件久拖不结或迟迟不予执行;在判决时或避重就轻、或颠倒事实、或歪曲法律作出对外地当事人不利判决。

有些地方司法机关甚至公开表示要为地方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因此,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日前影响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是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渗透。

大量程序违法现象的存在,使实体上的公正成为一句空话。

四是司法人员素质不高以及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缺乏尊荣感。

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律对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完善制度,保护司法机关合法独立行使职权;

(二)改革目前的管理制度,设立区域法院。

即跨省市自治区经济纠纷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由最高法院组建派出机构--区域法院行使。

(三)确认程序公正原则。

(四)改革合议制和审委会制,建立法官独任审判制。

(五)实行高薪养廉,防止司法腐败。

(六)规范法官任职考试制度。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实行以来,对提高法律工作者素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报考热潮经久不衰、参考人数及学历越来越高。

实践证明,通过考试来选拔人才是争议最少和最有效的方式。

(七)建立陪审制度。

(八)完善监督机制。

总之,司法机关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不公正,社会公证便荡然无存,研究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并找出清除这些障碍的相关法律对策,我们就在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道路上迈出了大大的一步。

三、法与和谐社会关系

“和谐”历来是中华传统文化独具特色的价值理念,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得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

请利用所学到的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法与和谐社会关系的基本认识。

法与和谐社会关系之我见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条件。

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求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文化更加繁荣。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第一,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社会;第二,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第三,和谐社会是充满活力的社会;第四,和谐社会是诚信友爱的社会;第五,和谐社会是安定有序的社会;第六,和谐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

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

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构建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

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

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

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这意味着社会重构、个人重塑、个人与社会关系的重建。

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

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

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

要求确立新思维,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要求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社会的影响

有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法治社会。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法治社会都旨在追求在规则和秩序范围内的社会和谐与进步。

法治社会从制度层面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必须以法治为中心。

也有学者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当主要靠道德来进行约束,应大力提倡互助友爱的新风尚,减少通过法律诉讼这种“无人情味”的手段来解决纠纷,加强法治势必会与构建和谐社会发生冲突。

请从一个法律人的角度,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谈谈你的理解和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

和谐社会是社会的理想状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的是构建一个更加合理、公平、有序的市民社会。

而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

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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