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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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造价员考试

黑龙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员业务水平,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中价协[2006]013号)和《关于由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员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2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员的培训、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受聘于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未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员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第四条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统一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制定造价员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考试教材,组织培训、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3、负责发放造价员考试合格证书;

 

4、负责造价员注册,发放《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组织实施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6、组织造价员验证工作;

 

7、监督检查造价员执业行为和自律行为;

 

8、负责造价员网络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9、负责造价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按照分工,在省造价协会和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注册、变更、验证、信用档案等申请和管理事项,采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

 

第二章资格考试与培训

 

第六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每年举行一次(具体的报名和考试时间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通知)。

全省统一命题、考试、阅卷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专业分为:

 

1、土建工程(含装饰工程);

 

2、安装工程;

 

3、市政工程(含园林绿化工程)。

 

造价员可在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

基础知识使用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编写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使用省造价协会编写的教材。

 

专业知识分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市政工程,可任选其一。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应届统考毕业生;

 

2、上年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工程造价计价与控制》两科成绩合格;

 

3、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申请增项专业。

 

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1、工程造价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2、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一年;

 

第十一条

被注销《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满二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需提供以下资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附表一)(一式2份);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工程造价工作实践经历证明;

 

5、《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免试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网上报名。

 

2、按第十二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居住地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审核后,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附表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审核后,符合报考条件的,准予报考,发给准考证;

 

5、省造价协会审核后,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予报考,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报考材料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造价员申请增项专业的,应参加增项专业的专业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造价协会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中注明专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由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统一培训科目和教材。

 

申请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先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取得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十六条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应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省造价协会对其培训条件、培训能力、师资水平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

 

各院校或培训机构取得造价员专业知识培训资格后,应向省造价协会报送年度培训计划,经批复后,按照省造价协会制定的统一科目和教材进行培训工作。

 

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由院校或培训机构发给省造价协会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黑龙江省造价员培训资格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年检合格,证书继续有效;年检不合格,注销证书。

 

第十七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由省造价协会颁发《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三章

造价员注册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后1年内申请注册。

逾期未申请注册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注册。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以造价员的名义执业。

 

第十九条

造价员注册条件:

 

1、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3、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应提交以下材料:

 

1、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附表三)(一式3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二张。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黑龙江省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年龄超过70周岁的;

 

4、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未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6、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7、省造价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造价员申请注册由聘用单位统一组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聘用单位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注册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

 

2、聘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将书面材料报工商注册所在地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4、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对聘用单位报送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送省造价协会;

 

5、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予注册,由省造价协会或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将有关申请材料退还聘用单位;

 

6、省造价协会进行审核后,对无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经注册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应当入网成为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的个人网员。

 

第四章造

价员变更

 

第二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注册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造价员在原注册单位执业满一年;

 

2、造价员与原注册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法解除),或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

 

第二十五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

 

造价员注册单位变更分为市(行署)内变更、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出省变更、省外(或行业)转入变更。

 

第二十六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市(行署)内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附表四),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原、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市内变更)》(一式2份)及申请人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报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并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二十七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包括省直属单位与各市(行署)之间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附表五),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原、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一式3份)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4、申请人将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并盖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省内跨市变更)》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5、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入、加盖公章,收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报省造价协会;

 

6、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重新颁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八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省内跨市(行署)变更,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与现注册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二十九条

造价员出省变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附表六),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原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出省变更)》(一式3份),以及《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报原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报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调出、加盖公章,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签署出省注销、加盖公章,收回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条

凡在省外(或行业)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造价员,转入我省某一单位注册执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附表七),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持现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一式3份)及其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意调出的证明材料,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换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收回。

 

3、申请人持《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入省变更)》及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办理变更手续,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第三十二条

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转入我省注册,原所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与本细则规定的专业不符的,应参加由我省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

 

第三十三条

凡省外(或行业)造价员进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资格证书登记单位为外省单位),应持《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到省造价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我省执业,并接受管理。

未按规定备案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三十四条

造价员变更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所提交的书面材料除本细则规定内容外,还应提交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造价员注册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变更)》(附表八),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变更)》(一式3份)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变更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变更、加盖公章,报省造价协会;

 

4、省造价协会核准后,在《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变更记录栏”中变更注册单位、加盖公章。

 

第三十六条

造价员联系电话、电子邮箱、注册单位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在网上管理系统自行变更。

 

第三十七条

造价员因注册单位破产或倒闭申请变更的,不受第二十四条的限制,申请变更时无法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八条

造价员符合变更注册单位的条件,原注册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署同意和加盖公章的,经造价员提供相应证据或经造价员管理机构调查核实后,不必由原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第三十九条

造价员申请变更,应在每月下旬向所在市(行署)(省直属单位造价员向省造价协会)提出申请。

 

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应按季度将所辖区域内造价员变更情况进行汇总,向省造价协会报送《造价员变更情况汇总表》(附表九)。

 

第五章

造价员执业

 

第四十条

造价员在下列工程造价业务范围内执业:

 

1、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2、工程概算、预算、竣工结(决)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或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

 

3、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4、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5、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6、提供工程造价信息服务;

 

7、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造价员必须持证执业,承担与本人取得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相符合的工程造价业务工作。

 

造价员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造价员应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造价员注册单位与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单位不一致的,其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

 

第四十二条

造价员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造价员名称;

 

2、依法执行工程造价业务;

 

3、在本人执业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参加继续教育;

 

6、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三条

造价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

 

4、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式;

 

5、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6、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造价员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后,应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并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六章继

 

第四十五条

继续教育是指为提高业务素质,更新知识,学习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进行的业务培训、专业教育等。

 

第四十六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造价员继续教育及组织培训工作。

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在省造价协会的统一部署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继续教育工作。

 

省造价协会根据需要编制继续教育教材,并指导、检查继续教育情况。

 

第四十七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学习的方式进行,每年进行一次,造价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造价员在网上学习达到要求的学时,考试合格,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造价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注册、验证的条件。

 

第七章

资格证书管理与验证

 

第四十九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统一印制,省造价协会负责颁发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应由本人保管、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如有遗失,应在30日内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声明,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证书(章)遗失补办申请表》(附表十),并打印一式3份,注册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签署同意补办、加盖公章后,到省造价协会补办。

 

第五十一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

 

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或者执业专用章的;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造价员名义执业的;

 

4、从事与《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不符的工程造价业务的;

 

5、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6、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岗位2年以上的;

 

7、在工程造价业务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

 

8、年满70周岁的;

 

9、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服刑的;

 

10、被投诉,经省造价协会两次核实的。

 

第五十二条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实行验证制度,造价员从注册之日起,每三年验证一次。

验证由省造价协会统一组织,各市(行署)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员的验证工作。

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由省造价协会直接验证。

 

第五十三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验证的内容为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执业行为、执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造价员应在资格证书三年届满前60日内,向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验证,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验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附表十一),进行网上申请;

 

2、申请人将注册单位签署同意并加盖公章的《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注册单位所在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省直属单位的造价员直接报省造价协会;

 

3、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核准后,在验证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填写《黑龙江省造价员验证申请汇总表》(附表十二),报送省造价协会;

 

4、经省造价协会审核,验证合格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继续有效,核发验证合格专用标签,并在资格证书“验证记录栏”签署验证日期、加盖“有效期三年”印章及省造价协会公章后,发回《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5、经省造价协会审核,有第五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五十五条

造价员申请验证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3年内完成的工程造价业绩资料或证明;

 

2、3年内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和执业专用章。

 

第五十六条

造价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验证不合格:

 

1、有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3年内在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中不良记录达到2次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4、3年内无工作业绩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注销资格证书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造价员到期无故未申请验证的,省造价协会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予以公告,限期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验证,超过限期未申请验证者,由省造价协会注销其《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收回执业专用章,公告其资格证书及执业专用章作废,删除其网上记录。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五十八条

造价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忠于职守,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商业贿赂,接受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应遵守工程造价行业的技术规范和规程,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客观公正,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

 

第六十条

省造价协会建立造价员信息查询和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信用档案包括造价员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造价员及其注册单位应当向省造价协会、市(行署)造价员管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通过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查询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造价员资格、信用档案和被注销资格证书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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