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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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则

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则

为保证崇州市建设局,公正地行使建设方面行政处罚权,确保依法制建和规范执法,保证法制的统一和量罚的平衡,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根据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我局在建设行政处罚权中,自由裁量权的量化细则(试行)

崇州市建设局建设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权限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的,原则上不顶格处罚。

但适用简易处罚程序的除外。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第四条 不同的当事人违反同一类型的行政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不具有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不得给予不同的处罚种类或显失公正的罚款处罚。

第五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初犯且社会危害不大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整改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依法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

(一)造成较严重社会后果的;

(二)故意规避法律、法规的;

(三)屡教不改的;

(四)违反同一法律规范两个以上行为的。

第七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建筑平方一百以下由建设监察队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八条 对当事人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由建设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建议、业务科决定,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法按法律程序实施。

第九条 对当事人责令停止施工;处二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大队、业务科建议,局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局办公会通过依照法律程序实施。

第十条 对当事人处一千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分管领导认为应当由主要领导审批的,由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按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给予下列处罚之一的,由大队、业务科建议,局法规科审核、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要领导审批后依法按程序实施:

(一)处四十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的;

(三)责令当事人停业整顿的;

(四)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

(五)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种类或罚款幅度的;

(六)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

第十二条 对给予二万元以上罚款和第十一条所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由局办公会讨论决定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局办公会由局主要领导主持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办公室、法规科、有关业务科(室)、监察大队和站(办)参加。

第十三条 违法行为发生后,局机关业务科及站、办应当停止办理与该项目有关的一切审批手续。

待违法当事人接受建设监察大队处理后,凭执法工作联系单办理相关手续。

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崇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对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听证权利,并对听证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崇州市建设局行政处罚自裁量权量化细则分解表

类别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化细化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80万–100万元)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50万–80万元)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将建设肢解发包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一)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百分之零点五)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40至50万)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20至50万元)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条例,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一)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三至四)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二至三)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9万–10万元)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即时改正;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1万–8万元)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1。

5至2倍罚款)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1倍罚款)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合同及监理酬金2倍罚款及降低资质等级)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百分之三罚款及责令停业整顿)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四十至五十,没收违法所得吊消资质证)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百分之二十至四十,降低资质证书)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人、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20至30万罚款)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10至20)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三至四罚款及吊消资质)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二至三罚款及降低资质)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18万–20万元,吊消资质证书承担赔偿)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10万–18万元及洚低资质)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18万–20万元)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即时改正违法行为;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10万–18万元)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80万–100万元)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改正违法行为;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50万–80万元)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9万–10万元)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即时改正违法行为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5万–8万元)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面积在装修过程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80万–100万元)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50万–80万元)

3没有设计擅自施工的[处罚8至10万]]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第七十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配合相关部门调查、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分(报相关部门降职,撤职,开除)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警告,记过,记大过)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

一、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终身不予注册)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第七十三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百分之九至十罚款)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百分之五至八罚款)

三、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事实;2、违法行为在2年内没有被发现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四条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移交检查机关。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照本条例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的。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本级无处罚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严重事故的。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终身不予注册)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5年内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

第七十三条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节从重处罚。

(处罚百分之九至十罚款)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2、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处罚百分之五至八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第七十六条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从重处罚:

1、拒绝、承认责任,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报相关部门撤职开除

二、从轻处罚:

1、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减轻危害后果的、有立功表现的;3、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的。

(给予警告,记过。

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七十七条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移交司法机关。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选择不具务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的

第四十条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千元至2万元的罚款。

一、从重处罚:

1、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的;2、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3、造成严重后果的;4、经处理后重犯的;5、造成社会危害,按酌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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