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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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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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培训机构监督检查表

、基本情况

培训机构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办学许可证编号:

取得时间:

学校卫生管理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检查内容

情控案制疫防两八

检查内容

合理缺项

制定并完善“开学准备工作方案”

制定并完善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应急预案,并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责任人。

预案应分工明确、责任清楚。

制定并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制定并完善师生体温监测制度

制定并完善因病缺勤登记追踪报告制度

制定并完善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制定并完善师生健康管理制度

制定并完善环境卫生检查通报制度

制定并完善传染病健康教育制度

制定并完善环境卫生通风消毒制度

检查内容

合理缺项

加强出入管理,谢绝切无关人员出入教学场所。

师生入校实行体温测量,37.3七以下方可进入。

设置实际需要的独立封闭隔离室(减少到最少接触),隔离室要求配备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体温测量工具、消毒药品等防护用品。

如有发热人员及时隔离并上报当地疾控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

加强功能区或楼层管理,配备专兼职人员引导学生,尽量减少交叉接触

做好教职工及学生假期行踪和健康监测:

以行政管理人员和班级等为单位建立教职工及学生前14天行踪登记。

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疫情报告,密切监测教职工、学生的健康监测工作。

情控施疫防措

安排专兼职人员每日对教职工、学生进行晨午检(主要是体温测量)情况,进行“零报告”和“日报告”。

做好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记录,做好家校联系,纳入疫情健康档案。

配备消毒液的量具,消毒液配制浓度应符合要求。

每日对教室、宿舍、办公区域、卫生间、楼道进行通风换气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并有记录。

使用消毒液后,保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消毒液对师生产生危害。

每日对教室、宿舍、办公区域、卫生间、楼道等进行彻底清洁、消毒。

重点关注教室桌椅、地面、门把手等。

清洁为主,消毒为辅,避免过度消毒。

使用酒精时防止发生爆燃隐患。

对垃圾进行日产日清、每日对产生的垃圾使用含氯消毒液喷洒后处理。

教辅人员防控知识培训、操作、宣传

检查内容

合理缺项

开展教辅人员各种方式的防控知识培训工作。

教辅人员能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教室、宿舍、公共区域的空气、地面、物表的消毒防控知识操作。

开展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

多通风、勤洗手、打喷嚏时捂口鼻、戴口罩、注意个人卫生等

护品配及用防用的备使

检查内容

合理缺项

配备必要防护用品。

女口:

非接触式体温测量仪、洗手液、75%医用酒精、含氯消毒剂、口罩、手套或快速手消毒剂等

对消毒产品(医用酒精、含氯消毒剂、快速手消剂等)索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检验报告单》

 

检查内容

合理缺项

供水方式:

集中式供水(口公共供水口自建设施供水口分质供水)口二次供水口分散式供水口直饮水

饮水类别:

口开水口桶装水口直饮水口现制现售口分质供水口学生自带水口其他

-用检则、使及小

配备专(兼)职供管水人员,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涉水产品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

直饮水每年进行开学前更换滤芯的水质检测或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机构负责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月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x)20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x)141号)要求,指导规范开展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2.《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x)65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x)102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x)89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冠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x)204号);

7.《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311-2009);

8.《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x〕28号);

9.《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x)81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预检分诊。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实行预检分诊制度。

医疗机构应在进入医院前的醒目位置,明示“发热病人请直接到发热门诊就诊”。

2.预检分诊点应设置在门(急)诊门外或入口处醒目位置以减少可疑患者可能污染的区城范围,不得用导医台(处)代替预检分诊点。

预检分诊点应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

3.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加强新冠肺炎的预检分诊工作,可以设立独立的新冠肺炎预检分诊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分诊处检诊,初步排除新冠肺炎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4.预检分诊点应张贴疫情防控提示,配备体温计、手消毒剂、医用口罩(患者用)、接诊登记本等,对未佩戴口罩的患者应先戴口罩后接诊。

5.预检分诊医生应检测患者体温,详细询问患者姓名、住址、电话等身份信息,询问患者近期居住史、国外旅行史、活动轨迹,是否与疫源地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人、发热人员有接触史,鼠疫流行病史,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体征,并如实准确记录。

对于就诊人流较大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微信扫码填报的方式完成流行病学调查,避免局部人员聚集。

6.承担预检分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按一般防护着装,即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医用外科口罩,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7.预检分诊筛查出的发热病人,应当由预检分诊点的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并按照指定路线前往发热门诊。

指定路线的划定,应当符合室外距离最短、接触人员最少的原则。

8.预检分诊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晚间预检分诊可设在急诊,但应设有醒目标识)。

(二)发热门诊。

1.发热门诊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发热门诊建设导则》等有关要求,要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要设立醒目的引导标识,有独立的卫生间和留观室,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完成,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立三区两通道。

2.隔离观察室要标识明显,与其他诊室保持一定距离,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3.候诊场所要有专人管理,引导就诊者就诊,避免人群聚集造成交叉感染。

4.建立接诊病人登记本。

记录内容包括:

接诊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诊断、患者去向及接诊医生签名等。

5.发热门诊出入口宜设有速干手消毒剂等手卫生设施,患者就诊和离开要进行手消毒。

6.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

进出发热门诊和留观病房,严格按照《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7.建立终末消毒登记本,记录内容包括:

空气、地表面、医疗用品的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情况,实施消毒人及记录者签名和记录时间等。

8.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三)隔离病房。

1.隔离病房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隔离病区建设导则》等有关要求,应独立设置,布局流程合理,标识明显。

应设置医患“双通道”,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有物理屏障,每两区间设置缓冲间。

2.设置负压病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规范管理非负压隔离病房应通风良好,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也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

无人条件下还可用紫外线对空气进行消毒,用紫外线消毒时,可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到1小时以上。

3.每间隔离病房应有独立卫生间。

4.医护人员采取三级防护措施,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时加戴防护面屏(罩*应当制定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配置穿衣镜。

5.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病例应进行单间隔离,确诊病例可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

6.用于诊疗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及护理物品应当专人专用。

若条件有限,不能保障医疗器具专人专用时,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规范的清洁和消毒。

7.重症患者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患者。

8.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规定,进行空气净化。

9.疑似或确诊患者出院、转院时,应当更换干净衣服后方可离开,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

10.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个人物品经消毒后方可随患者或家属带回家。

(四)疑似病例转诊。

1.就地隔离排查。

预检分诊或诊室接诊发现可疑患者时应就地隔离,对现场患者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同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将疑似患者转到有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

2.环境终末消毒。

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消毒剂使用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废物管理。

1.明确分类收集范围。

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2.规范包装容器。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

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

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

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3.做好安全收集。

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

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

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

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

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4.分区域进行处理。

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n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5.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传染病信息报告。

1.制定传染病报告工作程序,明确各相关科室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2.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理和自查等制度。

3.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确立或指定具体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报告流程、时限符合规定。

4.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七)其它要求。

1.医疗机构应每日对候诊室、电梯间等公共场所和门把手、楼梯扶手、电梯按钮等对高频接触公共物品表面进行消毒,并登记记录。

2.医疗机构应制定门诊、急诊、病房、CT室、检验科等患者各环节应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流程,发现确诊或疑似患者时按照应急处置流程处理。

3.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陪护探视管理制度,加强陪护探视人员管理。

三、法律责任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理》《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卫生监督员(包括驻院卫生监督员)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应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开展诊疗服务。

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停诊后已复诊的普通门诊和普通病房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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