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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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修订(征求意见稿)2005-8-31

 编制说明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四章 配套工程

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第七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第八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二、规模类别(以水量计,单位:

万m3/d)

       I类:

30~50

       Ⅱ类:

10~30

       Ⅲ类:

5~10

   注:

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规模含上限值。

   三、处理深度

   常规处理工艺:

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它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它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

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应根据城市性质、城市总体规划,按工程规划期限分别进行工业与综合生活需水量预测,结合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总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用水、工业用水、消防用水、管网漏失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水厂自用水及未预见用水量。

   工业用水量标准应按工业发展要求,根据工业类型、万元产值耗水量、工业发展要求以及提高节约用水率和工艺技术进步等因素进行预测;也可按产业分类,根据产品产量及综合耗水量指标测定或综合采用上述两种方法进行预测。

   城市综合生活用水量应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机关、团体、市政及服务业的用水,同时考虑流动人口、用水增长率等因素,进行分析预测。

   城市人均综合生活用水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给水工程由取水、净水、输水与配水工程等生产构筑物和相应的生产辅助设施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新建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其配套工程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建设地区条件,坚持专业化协作、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尽量减少项目建设的内容。

   取水工程主要包括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水泵机组、供变电、通信、交通、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等设施,必要时还包括防洪、拦蓄水、引水等配套设施。

   城市给水工程净(配)水厂的生产设施:

       一、常规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常规处理工艺的净水厂的生产设施主要由水处理和污泥处理二部分组成。

水处理工艺主要有投药、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清水池、送水泵房以及消毒等构筑物及设施。

污泥处理工艺主要有调节、浓缩、脱水等构筑物及设施。

在水资源紧缺地区以及通过技术经济论证可行的工程项目可包括废水回收设施。

       二、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在常规处理工艺前设置预处理工艺单元的净水厂。

其生产设施除常规处理工艺外,还包括预处理单元以及与其配套的生产设施(如供氧、臭氧制备等),对高浊度水还包括沉砂或预沉等设施。

       三、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水质深度处理的净水厂。

其生产设施除常规处理工艺外,还包括水质深度处理工艺单元的生产以及配套设施。

       深度处理工艺有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工艺以及膜处理工艺等。

       四、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在常规处理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的净水厂。

       五、配水厂

       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厂,应有消毒设施;当地下水含铁、锰、氟超过标准时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宜包括:

变配电、生产控制系统、计量、给排水、维修、交通运输(含汽车库)、化验、仓库、照明、管配件堆棚、消防和通信等设施。

       净(配)水厂行政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包括办公室、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绿化、安全保卫等设施。

寒冷地区还应包括锅炉房等供热设施。

       输水工程主要包括输水管(渠)、穿越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中途加压站、调蓄设施、供变电设施、管(渠)维修养护的道路等。

       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属闸阀、消防设施、加压站、调节水池、供变电设施以及管网调度检测设施等。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根据生产需要和依托条件合理确定,应尽量减少项目建设内容。

改、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第三章 工艺与装备

第一节取水工程

   供水水源选择必须先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供水水源应不易受到污染、水量充沛、安全可靠、水质符合现行标准要求,并符合远期发展的需要。

当有地下水与地表水两种水源可供选择时,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

   地下水水源宜选在水质及富水性好、远期补给充沛的地带。

取水方式应根据水源的水文地质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适当的取水构筑物。

地下水水量应以枯水期可取水量为准,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水量,当采用井群取水时,应有10%~20%的备用井,备用井最少应有1口。

在非稳定流条件下,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应在经济上合理,有较长的使用年限。

   地表水取水工程应根据河床条件、河道水深及主流流向,在适当位置选择合适的河心或岸边取水构筑物。

当需要采用拦蓄闸坝抬高水位时,其冲砂、防淤设施应同时建设,河心引水管道不应少于两条,严寒地区应有防冰冻措施。

   在沿海地区易受咸潮影响的内河水系取水时,可在咸潮影响范围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或采用避咸蓄淡水的取水措施。

   固定式取水工程复杂、投资高,土建部分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机电设备分期安装,岸边取水构筑物应对河岸进行防护,保持构筑物的稳定性和良好进水条件。

   水库、湖泊取水工程应根据岸坡地形、地质、不同水深、不同平面位置的水质变化和生物分布;结合输水线路的走向;原有水库输水设施的利用以及施工条件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合适的取水位置和取水形式。

在随水深变化水质变化较大的区域取水时,宜考虑分层取水。

   在水库或江河水位变化幅度较大的河道内设置的取水构筑物,应充分考虑水能的利用或采用电机调速与其它节能措施。

第二节净水工程

   地表水水厂场址的选择,应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根据地形、地质条件、城市给水系统布局规划、废水排除和处理处置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净水工艺应根据当地水源水质和供水水质要求等具体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供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水除氟宜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反渗透法等。

地下水除铁一般采用曝气─接触氧化单级过滤工艺。

对于含有铁和锰的原水,铁低于6mg/L、锰低于1.5mg/L时,可采用曝气─单级过滤工艺;铁或锰高于上述浓度时,应通过试验确定,一般可采用曝气─双级过滤工艺;除铁受硅酸盐影响时,可根据实际运行经验或通过试验确定工艺。

   地表水的净水工艺流程有常规处理、预处理+常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或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等几种。

工艺流程的选择,应根据原水水质与对净化水质的要求,结合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地表水原水为一般水质时,宜采用常规处理,工艺单元包括:

投加凝聚剂、混合、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

   当地表水原水的含砂量高或有微污染时,可增加预处理。

高含砂量的预沉方式宜采用沉砂、自然沉淀或凝聚沉淀。

原水的氨氮、臭阈值、致突变前体物、藻含量较高,可生物降解性较好,经过试验后,宜采用生物预处理。

生物预处理方式有人工填料接触氧化和颗粒填料生物过滤等。

微污染水可采用氯、二氧化氯、臭氧和高锰酸钾等的预氧化。

化学预氧化的化学副产物浓度不得超过标准。

原水在短时间内含较高浓度溶解性有机物,具有异嗅异味时,宜采用粉末活性炭吸附。

   常规处理或预处理+常规处理后,水质仍不符合供水水质标准时,应进行深度处理。

深度处理一般采用粒状活性炭吸附或臭氧-生物活性炭处理。

   地表水原水未受污染,浊度长年低于20NTU、色度长年低于25度、含藻量低时,可采用直接过滤、消毒工艺,必要时宜通过试验确定。

直接过滤滤池一般采用加厚的均粒滤料或多层滤料。

考虑远期原水水质可能变化性时,可预留沉淀池或絮凝沉淀池的建设条件。

   原水与供水的饱和指数IL小于1.0和稳定指数IR大于9时,宜加碱处理,碱剂一般采用石灰、氢氧化钠或碳酸钠。

IL大于0.4和IR小于6时,应通过试验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酸化处理工艺。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达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可采用氯消毒、氯胺消毒、二氧化氯消毒、臭氧消毒及紫外线消毒等方式。

加氯设备应采用真空加氯装置。

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通风设备、漏氯仪及报警设施。

氯库应设漏氯跑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时,应设氯吸收装置。

   净水厂的沉淀池排泥、气浮池排渣、滤池反冲洗水,除铁、除锰、除氟的废水废渣,进入天然水体、城镇排水系统、垃圾处理场时,应根据现行有关排放或控制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置。

   水资源紧缺地区或滤池反冲洗水量大时可设置滤池反冲洗水回收利用设施。

除铁、除锰水厂滤池冲洗水宜进行沉淀处理,铁泥需作妥善处理与处置,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澄清池或沉淀池排泥设备应能及时排泥,保证水质。

规模较大水厂或原水泥砂量高、排泥次数多时,宜采用机械排泥、自动排泥装置。

   净水构筑物应考虑在维护、检修时能保证正常的城市供水,宜采用暂时加大运行参数、加强维护、非高峰供水时检修等措施。

   水厂机电设备应以高效、节能、方便操作、维护简便、保证安全生产为原则。

水厂机械、泵站闸阀启闭设施应与本厂自控程度相适应;管线上大型阀门可设置移动式机械启闭装置。

   寒冷地区净水构筑物应根据水面结冰情况及当地运行经验确定是否设盖建在室内。

第三节输水工程

   输水管道线路走向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线路长短、工程地质条件、穿越障碍难易、管道内压、加压泵站设置以及施工维护条件等因素,从技术经济、能耗以及管材选择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择优选择方案。

   输水管道应尽量利用地形与水的势能,考虑重力流输水。

输水方式应采用暗管或暗渠;受条件限制采用明渠或河道输水时,应采取防止水质污染与水量流失的措施。

   输水干管不宜少于两条,当有安全供水措施时,也可修建一条输水干管。

当一条管道发生故障时,干管连通管的设置应保证70%的总供水量。

   输水管道规模应按远期规划设置,考虑分期建设的可能;当需要设置输水隧洞与过河管时,应考虑远期的通水能力。

第四节配水工程

   配水管网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形地貌、水厂分布状况、水压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能耗的比较,合理确定。

配水管网宜按远期规划,分期建设,尽可能呈环状布置,并应考虑在事故、消防等情况下,满足城市主要地区的用水。

   在供水范围地形高差大的城市或用户对水质要求不同时,配水系统应考虑分区、分压、分质供水的可能。

其管径选择、加压站设置,应经方案比较论证确定。

   城市供水服务水头,应满足规划区居住基本层次的要求,其中局部高楼可采取自行加压措施解决,不宜使一般层次广设加压设施。

   输配水管道与其他管道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并应备有检漏仪等检测设施,尽量减小管道漏失率。

   输配水管道敷设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事故抢修,事故抢修宜配备有工程抢修车、机械化抢修设备。

第五节生产操作控制

   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管理与控制的自动化水平,应根据建设规模、工艺流程特点、城市类型、经济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

控制系统应在满足供水水质、供水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科学管理,改善工作条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于维护和管理。

   城市给水工程的取水、净水、泵站、输配水管网的检测项目应根据工艺特点、管理需要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新建的II类及以上规模的城市给水工程,应设置完善的自动控制装置。

控制系统应在保证出厂水水质、节能降耗、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包括取水、净化、配水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一般宜采用集中管理和监视、分散控制的计算机控制系统。

计算机控制系统应能够监视主要设备、管网的运行工况与工艺参数,提供实时数据传输、图形显示、控制设定调节、趋势显示、超限报警及制作报表等功能,并可配置模拟屏或投影显示设备。

   新建的III类规模的城市给水工程,其生产管理与控制系统宜采用数据采集与仪表检测系统,在重要的工艺环节和重要区域的配水管网应设置检测仪表,并对重要环节可采用自动控制。

有条件时,可逐步实现生产全过程的自动控制。

   新建的小于III类规模的城市给水工程的生产操作与控制宜以手动为主,将来有条件时,可逐步提高控制管理的水平。

   所有自动控制的设备与工艺单元应具备手动控制的条件。

   地下水水源井群生产操作与控制系统,应采用集中监视控制系统进行监测、采集各种参数,控制机组运行,及时了解水源井的工作情况。

   一个城市有几座水厂同时供水时,应建立中心调度室,城市配水管网应在主要管网压力控制点设置自动测压、测流装置,及时了解管网运行情况,进行平衡调度,以保证安全供水;有条件时应对管网水质进行监测,以便采取措施,保证水质。

                                      第四章 配套工程

   新建城市给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相适应,以满足正常生产为原则,并充分利用当地提供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条件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建设;改建、扩建工程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的能力。

   一、二类城市的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应采用一级负荷。

一、二类城市的非主要净(配)水厂、泵站可采用二级负荷。

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给水系统通信设施宜考虑有线或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净水厂与水源泵站、加压泵站以及厂内各生产岗位之间的通信联系,并能及时与公司和供电等部门的联系。

   净(配)水厂、泵站的维修、运输等设施的装备水平应以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为原则,合理配置。

非经常性维修、运输设备应考虑专业化协作,不应全套设置。

   净(配)水厂化验设备的配置,应以保证正常生产需要、能够分析规定水质项目为原则。

一个水司有几座水厂时,应设一个中心化验室,除规定项目的常规化验设备外,应根据其工作内容有高精度测试仪器以测试有机物和金属离子等。

其他水厂可以相互协作不必全套设置。

   净(配)水厂、泵站必须设置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城市给水工程应对易腐蚀的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材料、设备等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应根据腐蚀的性质,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地选用经济合理、技术可靠的防腐蚀方法,并应达到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防腐蚀措施不得影响供水水质。

   寒冷地区净水厂构筑物建在室内,其供暖设施应根据构筑物条件采用,室内采暖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室内有大量开敞水面(混合絮凝池、沉淀池、滤池等)以及药剂仓库不低于5℃;

       二、加氯间、臭氧发生器间为16℃;

       三、房间中有固定管理人员如化验室等为16~18℃。

第五章 建筑与建设用地

   净(配)水厂、泵站建筑应根据建设规模、城市性质、功能等区别对待,应符合经济实用、有利生产的建设原则,建筑物造型应简洁,并应使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净(配)水厂、泵站的附属建筑的建筑标准,应根据城市性质、周围环境及建设规模等条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建筑物应与附属建筑物的建筑标准相协调,生产构筑物不宜进行特殊的装修。

   净(配)水厂辅助生产、行政管理、生活服务设施建筑,在满足使用功能和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宜集中布置。

附属建筑面积应按现行有关标准执行,其总建筑面积,可参照表1选用。

净(配)水厂附属设施建筑面积指标(m2)表1

规模

Ⅰ类

(30~50万m3/d)

Ⅱ类

(10~30万m3/d)

Ⅲ类

(5~10万m3/d)

常规处理水厂

辅助生产用房

970~1500

800~970

580~800

管理用房

670~950

560~670

410~560

生活设施用房

370~550

300~370

220~300

合计

2010~3000

1660~2010

1210~1660

配水厂

辅助生产用房

900~1200

640~900

520~640

管理用房

320~400

245~320

215~245

生活设施用房

280~300

215~280

185~215

合计

1500~1900

1100~1500

920~1100

注:

①生产用房主要包括:

维修、仓库、车库、化验、控制室等。

   ②管理用房主要包括生产管理、行政管理、传达室等。

   ③生活设施用房主要包括食堂、锅炉房、值班宿舍等。

   ④其他类型的水厂,原则上不再增加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特殊条件时,可适当增加,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表中指标的5%。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提高土地利用率。

土地征用应以近期为主,对远期的发展用地严格控制,不得先征后用。

   净(配)水厂的总平面布置应以节约用地为原则,根据水厂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和工艺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象和地质条件等因素,使平面布置合理、经济、节约能源,并应便于施工、维护和管理。

   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合理距离。

生产设施应根据工艺特点集中布置,并保证水力流程顺畅,节约能源。

   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合理,并应与生产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合理距离。

生产设施应根据工艺特点集中布置,并保证水力流程顺畅,节约能源。

    净(配)水厂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

净(配)水厂建设用地控制面积(hm2)表2

水厂类型

Ⅰ类

(30~50万m3/d)

Ⅱ类

(10~30万m3/d)

Ⅲ类

(5~10万m3/d)

常规处理水厂

8.40~11.00

3.50~8.40

2.05~3.50

配水厂

4.50~5.00

2.00~4.50

1.50~2.00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9.30~12.50

3.90~9.30

2.30~3.90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9.90~13.00

4.20~9.90

2.50~4.20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10.80~14.50

4.50~10.80

2.70~4.50

注:

①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不包括自来水公司的管理用地。

    ②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③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

    ④预处理采用生物预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⑤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

    ⑥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

    ⑦配水厂的用地不包括配水厂水源地的用地。

泵站建设用地面积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泵站建设用地控制面积表3

规模

Ⅰ类

(30~50万m3/d)

Ⅱ类

(10~30万m3/d)

Ⅲ类

(5~10万m3/d)

面积(m2)

5500~8000

3500~5500

2500~3500

注:

①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辅助建筑物、辅助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②小于Ⅲ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Ⅲ类规模的用地面积控制;

③泵站有水量调节池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

   水源建设对环境的影响应统筹兼顾,既要考虑取水建设对江河、湖泊及地下水的生态影响,又要防止水源受污染。

地表水水源应按规定设置卫生防护地带;地下水水源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形式和附近地区卫生状况确定卫生防护措施。

地下水严禁过量开采,防止地面沉降,破坏生态平衡。

   净(配)水厂、泵站建设前应对厂(站)址、水厂废水排放口位置以及其他影响环境的主要方面进行充分论证,并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工程建设不得影响周围环境的环境质量。

   净水厂废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污水排放标准;排入水体时其排出口位置应在取水口下游卫生防护带以外,并且不影响排放水体的水质类别;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局部处理。

净水厂滤池反冲洗水宜回收利用,排泥水与泥渣不符合排入水体标准时,应妥善处理。

   城市给水工程的机电设备所产生的噪声的控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规定。

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减震、隔音、防噪等切实可行的措施。

   净(配)水厂的加药、加氯(消毒剂)、锅炉房等其它设施的建设与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七章 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

   净(配)水厂、泵站和输(配)水管网的劳动组织与劳动定员的确定,应以保证安全供水、确保供水水质、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生产经营为原则,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精简高效。

   劳动定员应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并按照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净(配)水厂的劳动定员可按水厂类型和建设规模确定,所需人员可参照表4的标准选用。

营业人员(包括查表、收费、装修、换水表、50mm以下的管道安装和维修等)的配备,可按装表(查表)的户数每200~250户配备1人。

净(配)水厂定员指标(人)表4

净(配)水厂定员指标(人)表4

Ⅰ类

(30~50万m3/d)

Ⅱ类

(10~30万m3/d)

Ⅲ类

(5~10万m3/d)

常规处理水厂

55~65

45~55

35~45

配水厂

36~40

32~36

30~32

预处理+常规处理水厂

60~70

49~60

39~49

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60~71

49~60

39~49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水厂

65~76

53~65

43~53

注:

①表中的定员仅指水厂围墙内的生产及管理人员的总和。

 ②建设规模大的宜取上限,反之,宜取下限。

  ③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工艺分别按照生物预处理和臭氧生物活性炭考虑,采用其他工艺时,可适当增减,一般不宜超过以上规定。

 ④对采用地下水的水源井管理人员应根据水源井的范围和水源井的特点等合理确定。

净水厂的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

各类人员的比例可参照表4选用。

辅助生产人员可根据当地的社会化协作条件,逐步由社会化服务系统解决。

净水厂各类人员比例表5

人员分类

比例(%)

生产人员

65以上

辅助生产人员

15~18

管理人员

8~12

注:

①生产人员主要指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水处理工段,中心控制、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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