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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笔记

宪法

绪论

1.

宪法学研究对象民主

1.宪法的本质、概念:

重要的治国理论法制观察一个国家政治发展的重要指标

人权

宪政

2.民主:

人民当家作主

法治:

当法的意志和人(领导人)的意志发生冲突时,怎么办?

人权:

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维护公民权利。

宪政:

宪法至上——限制国家权力——确立法治的政治秩序

3.宪法学:

是一门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4.总说:

宪法学以宪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

5.宪法学的研究范畴:

1>研究宪法的有关理论

2>研究宪法的历史

3>研究宪法的内容及其在实际中的运用

4>研究本国宪法的同时研究外国的宪法与宪政制度

宪法学是以宪法理论、宪法历史以及由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根本制度和原则以及宪法的实际运用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2.宪法学的体系

学科体系是理论知识的结构和排列次序,以便学者有序的开展学习、研究,从而对宪法有一个全面的、系统的认识。

3.宪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和学习意义

1.指导思想

研究宪法学,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2.学习意义

1>有利于掌握法学的基础;研究法学,有利于了解其他有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从而有助于学好其他法学课程

2>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着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的根本活动准则。

所以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法治国。

3>有利于推进体制改革;体制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

4>有利于当好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4.宪法学研究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是知道一切科学研究的普遍方法,当然也是指导宪法学研究的方法。

1.在科学发展观的统领下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具体方法:

1>理论联系实际,将书面的论述同活生生的客观情况联系起来。

2>本质分析。

人的认识的第一步总是首先接触到事物的表面现象,宪法学研究也是如此。

本质分析法包括:

阶级分析法、经济分析法······

本质决定并产生现象,现象反映并表现本质。

3>历史分析。

历史分析方法是一种具体事物具体分析的方法

4>比较分析。

5>系统分析。

宪法学是一个具有系统性的整体,也可以说,宪法学研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

在研究宪法学还有诸如:

定量分析法、定性分析法、统计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等等。

但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研究我国宪法如何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其出发点和归宿,保障人民权益,是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宪法之所以说是基础法学,是因为其理论及精神是治国之精髓,是民众法治精神养成的营养液,有利于了解立法精神。

第1章宪法总论

第1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1.宪法的概念

1.宪法词源的演变

中国:

1>泛指典章制度(名词)2>法令的公布【制定法律】(动词)

西方:

1>皇帝的“诏令”“谕旨”

2>封建主的特权

3>国王与教会的关系

近现代:

代议制、限制王权、保障民权

2.原始意义:

国家的组织法

其基本功能仅仅是做为一种调整国家组织的法而存在,它与国家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3.立宪主义意义:

在一个国家存在的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人权的法。

立宪主意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法律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虽然制定了成文法典宪法,但宪法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并不居于最高地位、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宪法又是一个特定的法律部门

1.部门法意义:

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2.根本意义上的宪法:

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在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不仅在法律规范范畴居于最高地位并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且在整个社会规范范畴也居于最高地位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通常所说的宪法是根本意义上的宪法。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不仅体现了立宪主义精神,而且在规范层面上明确、具体、全面,在法律效力上居于最高,便于判断法律的合宪性,有利于保证一国之内宪法秩序的统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者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规范着国家的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行使

2.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表现之一。

1 对于法所具有的特征和性质,作为一个国家的法的组成部分之一的宪法也同样具有

2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将宪法与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其他组成部分,特别是法律相比较而言的。

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1>宪法的制定:

a.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b.宪法草案通过有着更为严格的程序

2>宪法的修改:

a.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的有效议案

我国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b.修改宪法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修改由全国人大以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3>限制修改内容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概念:

在一个国家之内,相对于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

宪法调整的主体对象是国家权力,而国家权力运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包括依据宪法制定法律和依据宪法作出具体的宪法行为。

因此,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是与法律和直接依据宪法做出的宪法行为相比较的。

1>宪法是一般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

宪法的基本功能是确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从宏观上和总体上确定控制、分配和保障国家权力运行的规则,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再由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通过制定一般法律进行具体化,使之成为社会实际生活的具体规范。

2>一般法律的规定与宪法相抵触的无效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一般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其前提必须是与宪法相一致。

(子由母出,母命难为)

3.宪法的本质特征

宪法是人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获得人的尊严的产物。

宪法是民主制的法律化,宪法通过创制各种民主制度来保证人民主权的实现。

(人民是宪法的制定权主体)

1.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这种变化主要表现形式:

1>由资本主义宪法变为社会主义宪法或者有社会主义宪法变为资本主义宪法

2>在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总体框架相同而具体的对比关系存在量的差异关系时,宪法的具体内容也有所不同。

主要有两种情况:

1>在同一个国家,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没有发生质的变化而只是发生量的变化时,宪法虽然不发生阶级性质的转换,但在内容上也要作出相应的变化。

2>在不同性质的国家,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不同,其宪法内容也有不同。

第2节宪法的分类

1.宪法的形式分类

1.宪法的传统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分类标准:

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1)成文宪法

a.定义:

由一个或几个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宪法性法律文件所构成的宪法典

b.典型:

1787年的美国宪法、1791年的法国宪法

c.优劣:

优点——内容变现为书面形式的条文,比较明确、具体

缺点——书面形式的条文修改起来比较困难,对社会实际的适应性差

(2)不成文宪法

b.定义:

由书面形式的宪法性法律文件、宪法判例和非书面形式的宪法惯例等构成的宪法。

英国是一个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优劣与成文宪法相反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分类标准:

宪法的法律效力与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不同

(一)刚性宪法

a.定义:

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一般法律的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b.典型:

詹姆斯·布赖斯于1901年在法国《历史与法学研究》率先提出的分类方法

c.优劣:

优点——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比较复杂,相对而言,宪法的稳定性较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便于保证形成统一的宪法秩序。

缺点——宪法的修改程序较为复杂,不能及时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

(二)柔性宪法

b.定义: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法律效力上与一般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

c.典型:

英国宪法;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

优劣与刚性宪法相反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分类标准:

制定宪法的主体

(一)钦定宪法

a.定义:

由君主自上而下的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b.典型:

1848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章、意大利1848年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1908年中国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

此类宪法与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的本质是相违背的

(二)民定宪法

a.定义:

由民选议会、制宪会议或公民投票表决制定的宪法

b.典型:

当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属于这一类

(三)协定宪法

a.定义:

由君主与人民或民选议会进行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b.典型:

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法国1830年宪法

2.新的宪法分类

1>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分类标准:

宪法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

(一)近代宪法

a.定义:

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的宪法

b.典型:

英国、美国、法国这一时期的宪法

(二)现代宪法

a.定义:

20世纪初以来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各国实行的宪法

b.标志:

1918年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1919年作为资本主义宪法的魏玛宪法

2>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

分类标准:

宪法适用的时间

(一)平时宪法

a.定义:

正常时期或者和平时期适用的宪法

(二)战时宪法

a.定义:

国家处于非常时期或者战争时期适用的宪法

3>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

分类标准:

国家政体

(一)君主宪法

a.定义:

由君主独揽国家统治权的宪法

b.典型:

钦定宪法一般为君主宪法

(二)共和宪法

a.定义:

规定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掌握国家权力的宪法

b.典型: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是共和宪法

4>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

分类标准:

宪法是否具有创制性

(一)原始宪法

a.定义:

又称创制性宪法,是指在宪法内容上具有创制性的宪法

b.典型:

英国宪法、美国宪法、法国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

(二)派生宪法

a.定义:

又称模仿性宪法,是指模仿其他国家宪法中所规定的制度而制定的宪法

5>规范宪法、名义宪法和语义宪法

分类标准:

罗文斯坦在《我们革命时代里宪法的价值之反映》一文中根据存在论的观点而分的

(一)规范宪法

定义:

宪法上的各种规范支配着政治过程,权力过程适应和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

(二)名义宪法

定义:

宪法规范只是作为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则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既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

(三)语义宪法

定义:

在政治生活中可能得以运用,但往往被作为掌握权力的一种宣言手段或点缀物的宪法

3.宪法的实质分类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分类标准:

宪法所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以及国家政权的性质

(一)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定义:

又称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之上,确认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

(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定义:

又称无产阶级类型的宪法,是指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确认由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分类标准:

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原理所分的

(一)法定的宪法

定义:

又称成文宪法,是指统治阶级通过法定程序制成的书面形式的宪法

(二)现实的宪法

定义:

又称事实的宪法或真正的宪法,是指一个国家现实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以及现实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

第3节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概念

宪政的本意——西方对宪政的理解

1>宪政以宪法为前提,宪政强调宪法权威

2>宪政意味着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监督,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其价值取向是人权

3>宪政是法治的政治秩序。

宪政的权力来自于“合法”和“同意”;同时是一种有序的制度安排,如代议制、选举制、政党制、分权制等。

*宪政是一种防御制度的设计。

中国对宪政的理解:

毛泽东:

宪政就是民主的政治

李龙: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

宪政是指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基本前提是制宪;宪法的基本内容是民主事实的制度化;保障人权是其核心价值

判断标准:

根据本国具体国情制定的宪法是否得到真正的实施(唯一标准)

2.宪政与宪法的关系

1>宪法是宪政运动的结果,是宪政的规范形式和依据

何为好的宪法:

A.该宪法应该具有正当性,

B.该宪法应该具有社会适应性

C.该宪法应当具有规范性

2>宪政是宪法的实施(宪政为动态,宪法为静态)

实行法治,建立法治国家,是实行宪政的基础

第4节宪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把握方向)

1>概念:

制定或者修改宪法时确定宪法的发展方向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核心和灵魂。

2>1982年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1993年确认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1999年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宪法地位;2004年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标志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2.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宪法的基本准则)

1>人民主权原则

A.主权:

国家对内至高无上,对外独立自立的最高权力

B.主权提出:

1576年法国博丹在其《国家六论》中提出;洛克、伏尔泰特别是卢梭用社会契约论推导出人民主权学说

中世纪神权国家——十三世纪开始主权在君——主权在民

2>基本人权原则

A.人权学说提出:

17、18世纪洛克、卢梭提出天赋人权

B.中国情况:

2004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3>法治原则

A.法治原则的提出:

近代欧洲启蒙时期

B.我国宪法的规定:

1982年宪法“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1999年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两项基本要求:

1.要有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2.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4>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

A.分权学说的提出:

英国洛克倡导,孟德斯鸠系统阐述,美利坚合众国实践化

B.分权学说的实践:

美国1787年宪法

C.民主集中制原则:

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在实践中以人民的代表机关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第5节宪法结构

1.宪法结构体系

宪法结构:

由单一宪法性文件组成的成文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1>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宪法序言、宪法正文、附则)

宪法结构实际上是指成典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1949年临时宪法的主要内容:

A.简述国家的斗争历史

B.记载了20世纪以来在中国发生的四件大事

C.规定国家今后的根本任务

D.肯定四项基本原则

E.指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国内外条件(搞好国内的大团结,完成祖国的统一;团结各国人民,争取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

F.确认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2>宪法正文

宪法正文包括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

我国宪法正文包括:

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

2>宪法序言的地位及其法律效力

关于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问题,我国宪法学界有全部无效力说、部分有效力说、强于正文效力说、全部有效力说四种。

全部有效力说更符合宪法序言的性质和地位

其主要根据:

A.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设“序言”有其必要性。

B.宪法序言对于解释和理解宪法正文内容的含义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C.宪法序言的通过、修改和解释程序,与宪法的正文是完全相同的。

D.宪法序言的重要功能是为国家政权提供合法性依据。

E.某个国家在宪法结构中设不设序言部分,完全取决于该国在制定宪法时的指导思想、历史条件、民族习惯和文化传统等。

总之,与宪法正文相比较,宪法序言无论在内容上,还是在表现形式上,都有其特殊性,其是整部宪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与宪法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应该是正确无疑的。

2.宪法范围

1.先发范围的概念及构成要素

1>概念:

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最后,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一般法律中确定的规范。

2>法律规范通常由三种要素构成:

A.假定,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B.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C.后果,即指明符合法律规范的积极后果和违反法律规范的消极后果

3>宪法制裁也存在于宪法规范:

A.宪法的规范性要求其具有制裁要素

B.制裁要素是保证宪法规范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2.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

1>宪法规范的根本性和最高性

2>宪法规范的广泛性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的表现:

A.宪法规范的内容广泛

B.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

3>宪法规范的原则性

4>宪法规范的适应性和稳定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决定了它比一般法律规范有更大的适应性。

宪法规范稳定性主要取决于:

A.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和适应性

B.比一般法律更为严格的修改程序

C.宪法规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以及制宪权主体的合法性地位

3.宪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1>宪法关系主体的一方主要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关系

C.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D.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2>宪法关系的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原则性

3.宪法渊源

概念:

宪法的表现形式

1.宪法典

1>宪法主要表现形式是宪法典,绝大多数国家以法典的形式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2>世界上最早制定宪法典的国家是美国,于1787年在费城由制宪会议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3>宪法修正案是宪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

2.宪法性法律

1>宪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关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所作的一种法律分类

2>宪法性法律两种不同意义:

A.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为宪法内容的法律。

B.在成文宪法国家有关调整宪法关系的一般法律。

3.宪法惯例

概念:

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党政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1>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

2>宪法惯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的具体表现:

A.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条文成为具文,实际不具有法律效力。

B.宪法惯例可以使宪法规定更易于实践。

C.宪法惯例可以弥补宪法规定的不足,绝大多数宪法惯例都可以起到这一作用。

4.宪法判例

概念:

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等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

1>宪法判例形成所具备的两个条件:

A.普通法院的宪法解释权

B.先例约束原则

5.宪法解释

概念:

有权机关对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的含义的说明,包括有权机关所作的独立的宪法解释决议和有权机关在违宪审查过程中为了判断法律的合宪性而对宪法所作的解释。

地位: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同等的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6.国际条约

概念:

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某一事项中各自的权利、义务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1>一个国家在与他国签订了国际条约以后,就承担了相应的国际义务,即要在本国内诚实履行国际条约或者所加入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国际义务。

第6节宪法制定

1.宪法的制定概述

概念:

又称制宪或立宪,是指宪法制定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并通过立宪机关创制宪法的活动。

1>宪法制定和法律制定的主要区别:

A.宪法制定依据的是宪政理念体现的制宪权,而法律制定依据的是宪法本身规定的立法权

B.宪法制定的具体行驶主体是立宪机关,法律制定的主体是立法机关

2.制宪权的概念

概念:

又称宪法制定权,是指创制宪法的权利,属于制定宪法的主体,但具体行驶制宪权的是立宪机关。

3.制宪程序:

1>设立制宪机关2>提出宪法草案3>通过宪法草案4>公布

一般的规定是,制定宪法要经国家立法机关成员

以上或

以上的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4.我国宪法的制定

1>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在政协常委会上,提出由政协全国委员会向中央人民政府建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

2>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接受政协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3>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也是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第7节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概述

1.宪法修改的含义

含义:

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实际,而根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增加、变更宪法部分内容的活动。

2.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3.刚性先发和柔性宪法都是成文宪法。

4.宪法修改和宪法制定不同。

5.制宪权是一种原生性权利,它不依赖任何一种其他权利而产生、形成。

6.从实质上说,制宪权源于不同性质的国家权力某种更逸的事实。

而修宪权是一种派生的权力,通常由宪法确定其主体、行使的程序。

7.前一部宪法规定了修改程序,而后一部宪法没有按照这一修改程序进行,有时也被认为是修改宪法。

就如法国1958年宪法没有根据1946年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进行。

8.宪政实践证明,宪法必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9.修改宪法的主要原因:

A.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最基本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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