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docx
《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docx(5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
新技规修改说明(十版)
本次技规由原来371条增加到395条,有变化的267条,增加38条,删除14条。
一.适应跨越式发展、和谐发展的要求。
突出适应消防、环保要求。
充分体现铁路运输“以人为本”的原则。
1、适应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
考虑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技规》中涉及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管理模式做了相应修改;明确了合资铁路、进入国家铁路作业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道的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2、注重劳保、道口安全、消防、环保要求。
3、新建或改造的铁路设施、设备的责权利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次《技规》修改增加了对这些设备、设施的耐久性要求。
4、明确《技规》是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总则中明确了《技规》依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基本规章。
二.适应提速、新技术、新设备的发展。
1、引入动车组、信息系统、行车安全设备等。
对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管理、维修、运用等做了基本规定。
2、增加自动站间闭塞、修改相对方向同时接发车。
3、调整《技规》中机车车辆限界,补充铁路建筑接近限界。
4、修改了主要机车车辆重量、长度、换算闸瓦压力和制动限速表,并规定新技术设备的运用条件和检修容许限度。
增加接近信号机。
5、增加特定引导施工,对列车分类和等级重新做了规定,增加了单司机执乘的内容,对《技规》中规定由乘务组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并修改了机车与车辆连挂、摘解作业的有关规定;不派运转车长执乘的旅客列车,对《技规》中规定由运转车长承担的工作进行了调整。
6、调整以120km/h、160km/h、200km/h划分线路速度等级,取消原140km/h。
7、取消蒸机车相关内容,取消钥匙路签等规定。
8、增加调度集中,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取消调监与遥信。
9、重新定意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新增列车运行控制系统。
三.规范管理、统一用语,用语更准确,涵意更广泛。
1、修改表示数量汉字为数字。
2、少于改为小于。
3、取消混合列车,改客运列车为旅客列车。
4、改制动软管为软管。
5、改列车无线调度电话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7、手制动机(含脚踏式)改为人力制动机。
8、改机车、车辆为机车车辆。
9、用概括定意取替具体名称。
10、建筑接近限界修改为建筑限界
11、“进行信号”主要是指半自动闭塞区段出站信号机显示的一个绿色和两个绿色灯光,而“进行的信号”主要是指“进行信号”以外的准许运行的信号。
一总则
1、《技规》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
2、铁路职工原指国家铁路在册工作人员,考虑到铁路工业、建设、设计等单位均与铁道部脱钩,以及加强铁路行业管理的需要,《技规》应对所有铁路工作人员提出要求,故取消了对铁路职工的具体要求。
3、对于铁路的定位描述进行了修改。
第一编技术设备
第一章 基本要求
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第1条一般说明,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对铁路技术发展总原则、总目标的要求,对此条进行了修改。
原文:
各种技术设备应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修改:
为应采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模块化、信息化,加快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明确卫生为劳动卫生,和增加消防要求
第3条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增加:
加强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的招投标制度已在我国建设行业全面推广,应严格执行,所以增加了招投标的规定。
第4条:
建设竣工要求:
1、随着铁路不断提速,铁路运输安全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线路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就是能否满足设计行车速度的要求,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对新建120km/h及以上铁路要达到设计行车速度的规定,本条对新建和改建工程竣工后线路验收时的行车速度做了明确的规定。
依据市场经济规则,增加了工程设施质量保证期的要求。
增加:
新建、改建的工程设施,施工单位必须有明确的质量保证期。
原文:
新建和改建线路验收时须达到规定的行车速度。
修改:
线路验收时应达到设计速度。
第5条消防设施”是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予以补充。
原文:
水土保持及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修改:
水土保持、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及消防等设施,
第6条机车、车辆等设备、器材及其零部件,全文修改
1.随着铁路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动车组数量有较大增加,而且今后将成为铁路运输非常重要的移动设备,另外,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使用范围不断扩大,对铁路运输安全有一定的影响,必须加强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因此,将《技规》中的“机车、车辆”改为“机车车辆”拓展了内涵。
机车车辆包括机车、车辆、动车组及自轮运转特种设备。
第7条,对照新稿说明:
1.企业建立健全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在《技规》中可不再赘述。
进入铁路的产品质量要求进行修改明确
第8条新设备使用要求。
增加与管理细则
原文:
在开始使用
修改:
投入使用
第9条曾加安全技术设备,机车、车辆改为机车车辆
第10条机车、车辆改为机车车辆
第11条主要设备的报废、调拨增加动车组须经铁道部批准,提高要求,原铁路局批准。
12条无
限界
增加安全保护区
第13条机车车辆
原文:
建筑接近限界
修改:
建筑限界
※第14条自行对照区间及站内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标准距离规定
原文:
站内正线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修改:
站内正线须保证能通过超限货物列车。
重点强调“须”。
取消给水站
新增15条安全保护区,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
养护维修及检查
※第16条(第15条),在《技规》中明确综合维修天窗的时间,使之制度化。
原文:
基础设施逐步实行天窗修理,提高质量,发挥设备能力。
修改: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理。
※第17条(第16条)
原文:
铁路技术设备应经常保持完整良好状态。
修改:
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
第18条(第17条)
1、增加备品
2、对各种机械设备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包含了“作业过程”,突出了安全、技术的要求,对保证作业安全有重要作用;在管理、维护方面也采用了更加科学有效的责任制模式,因此,不再对“包机制”作统一规定。
第19条(第18条)定期检查
1.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设备定期检查应注重实效。
为使制度适应铁路机构改革的变化,对各级检查委员会的组成部门和人员不作具体规定,由主任委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铁路局具体有关部门和单位。
特、一、二等站有关单位负责人。
增加供电系统
三等及其以下车站工务、电务领工员或工长改为等有关专业负责人
第20条(第19条)铁路局检查,1.为了适应铁路局机构改革的变化,提高设备检查制度的实际效果,对负责检查的具体部门不做统一规定,由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款增加:
、凡跨越江河、水库的特大桥、大桥及其他需要了解墩台冲刷、河床变化、河道变迁及水文动态情况的跨河桥梁,每年应进行桥渡水文检测、检定。
2款明确:
使用轨道检查车、钢轨探伤车定期对线路进行检查。
工务段段长、领工员删除。
3款:
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改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6款:
增加供电
9款:
增加:
对客运服务设备每年春运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10款增加危险品检查设备,
11款对红外线轴温探测设备等安全监测设备
增加13款13.每年汛期前组织有关部门对沿线危树进行检查。
增加:
除上述检查外,根据线路的年通过总重、线路允许速度,铁道部专业技术机构使用专用设备定期对主要线路进行轨道、钢轨探伤、通信信号、接触网检查。
救援设备
第21条(第20条)
救援、抢修车,增加:
配备应急通信设备。
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增加:
大型养路机械需配备专门起复装备及铁鞋。
进口大型养路机械都配备不同的起复设备,而国产大型养路机械目前还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应统一规定大型养路机械配备专门起复设备
增加:
铁道部、铁路局应急救援中心应配备相应的应急通信设备,确保事故现场的图像、话音及数据在规定的时限内传送至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自然灾害预防
防洪、防寒、防暑、防火改为自然灾害预防,定意更广。
第22条(第21条)主要是防洪
明确铁路局责任:
铁路局
增加:
在汛期前须将防洪危险处所抄送跨局列车运行的相关铁路局。
增加:
对水流量大、河床不稳定的桥梁,要设置必要的监测仪器,
增加:
加强对电子设备的雷电防护及电磁兼容防护工作,逐步建立雷电预警系统,提高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等自然灾害对设备的影响。
第23条(第22条)防寒要求
原文: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教育,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取消“对缺乏冬季作业经验的人员进行考试”。
规定不明确
修改:
1、对有关人员进行防寒过冬培训,并按规定做好防寒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工作;
第24条(第23条)防暑要求
取消厂、段的高温车间,机构改革。
第25条(第24条)防火要求中:
取消蒸汽机车相关规定,增加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
增加:
计算机机房、
行车安全监测设备
新增#第26条铁路行车安全监测设备,内容。
新增#第27条行车安全监测设备联接信息共享和提供信息。
第二章线路、桥梁及隧道设备
一般要求
第28条(第25条)为了保证线路、桥隧的质量的机构设置
原文:
,大型养路机械段,线路、桥隧大修队。
修改:
工务机械段。
第29条(第26条)明确工务段、工务机械段配备设备
铁路线路
第30条(第27条)
段管线增加“供电”
※第31条(第28条)
铁路建设标准分为三级,修改为客货共线Ⅰ、Ⅱ级铁路、客运专线铁路
客货共线Ⅱ级铁路120km/h一般1000改为1200、80km/h一般450改为600,特殊困难400改500。
增加200km/h标准。
增加客运专线最小、最在曲线半径标准表。
※第32条(第29条)
原文: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超过1.5‰;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允许将不办理调车或摘下机车等作业的中间站,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并保证列车的起动,但两个相邻的中间站,不应连续采用超过1.5‰的坡度。
修改:
车站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应超过1‰;在地形特别困难的条件下,会让站、越行站可设在不大于6‰的坡道上,且不应连续设置,并保证列车的起动
设计速度160km/h区段站、编组站车站平面最小曲线半径1000改为1600
客运专线入表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
※第33条(第30条)移交资料要求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经常保持改为应保持
原文:
并标记于竣工图内
修改:
并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
原文: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不得侵入限界。
修改:
线路平面及纵断面的变动,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路 基
第34条(第31条)对路肩宽度作出了新的调整,根据“强本简末”的精神,应重视和提高路基的设计标准。
重新明确路肩宽度:
线路设计速度为200km/h路段的路堤、路堑两侧均不应小于1.0m;线路设计速度为160km/h及以下的铁路路堤不应小于0.8m,路堑不应小于0.6m。
路肩标高不低于设计洪水位加波浪侵袭高(或斜水流局部冲高)加壅水高再加0.5m。
路基两侧应留有足够宽度的铁路用地,保证路基稳定,满足维修检查通道、栅栏设置及绿化带建设的需要。
第35条(第32条)路基要求
明确材料要求:
路基应按铁路等级选择优质填料填筑坚实,增加:
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特殊土地段的路基,应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困难时应以桥梁等结构物代替。
用语明确:
采砂石改为采石采矿
原文:
路基两侧应植树造林,以防护路基和绿化线路,
修改:
路基防护宜优先采用有利于环保的植物(以灌木为主)防护,并结合圬工、土工合成材料等其他防护措施进行防护,
桥隧建筑物
第36条(第33条)铁路桥梁、涵洞及隧道
增加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桥涵建筑物增加要求:
桥涵建筑物应确保通过的线路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平顺性、耐久性,结构构造应便于检查和养护,根据需要设置便于检查的设施。
增加:
符合工程结构抗震和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37条(第34条)桥梁、涵洞孔径及净空
原文:
开采砂石修改为采砂、采石、采矿。
更全面。
桥梁、涵洞作用取消:
靠近市区村镇时,应尽可能兼顾行人、牲畜及车辆的通行。
第38条(第35条)桥梁、隧道
原文: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人行道
修改:
桥梁、隧道应按规定设置维修通道
为适应大型机械作业,桥梁增加:
桥面布置应适应大型养路机械及桥梁检查车作业的需要。
净高小于5.00m通行机动车辆的立交桥涵两端,要设置防撞防护限高架。
取消对蒸汽牵引区段要求,应尽量用道碴桥面结构要求
轨道
第39条(第36条)明确无逢区间线路要求;按速度明确轨枕、扣件要求。
第40条(第37条)1.原条文未明确是静态偏差,修改条文给予相确。
第41条(第38条)按速度重新确定,对照图表
原文:
最大超高,修改:
最大实设超高
第42条(第39条)钢轨接头的“预留”轨缝较原条文加上“预留”二字,意义更明确,
用“当地历史最高和最低轨温”代替原来条文中的“轨温变化幅度”定义更确切。
超过100度个别设计,青藏铁路。
第43条(第40条)无
第44条(第41条)超过80、50改为速度80km/h以上至140km/h、速度50km/h以上至80km/h规定速度上限。
更准确。
第45条(第42条)增加大于120小于160km/h,大于160km/h道岔类型要求。
第46条(第43条)道岔十坏改九坏。
增加可动心轨。
原8各9合并。
9.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钢枕立柱螺栓的同一部位同时有2根螺栓缺少或折损。
第47条(第44条)明确:
联锁道岔应配备钉固、加锁装置
道口、交叉及线路接轨
第48条(第45条) 大于120km/h,道口封闭、立交,设置护栏和警示标志。
取消原设置地点等。
根据《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修改。
※第49条(第46条)
1、明确道口为铁路道口。
2、改护栏为护栏或安全防护设施更全面。
3、有人看守道口增加要求:
根据需要设道口房。
增加并督促地方管理部门设置齐全道口警示标志。
根据需要可设置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4、增加站内平过道管理要求:
站内平过道必须与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社会车辆、非工作人员通行,平过道不得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
第50条(第47条)明确具体人员改为部门,提前通知铁路道口管理部门。
第51条(第48条)严格接轨管理。
原文:
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修改:
特殊情况必须在区间内接轨时,须经铁道部批准,
第52条(第49条)
原文:
由铁路局批准,
修改:
征得铁路局同意,.
安全线及避难线
※第53条(第50条)隔开设备设置取消按列车限制,改为接轨线路限制。
原文:
在办理客运列车与客运列车,客运列车与其他列车同时接车或同时发接列车的车站,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
修改: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车站接轨,其接轨处或接车线末端应设隔开设备(设有平行进路并有联锁时除外)。
1.制动距离分常规和紧急制动两种,这里制动距离通常指紧急制动距离;
第54条(第51条)原文“陡长的”坡道,概念不明确。
原文:
陡长的坡道上
修改:
长大下坡道
第三章 信号、通信设备
一般要求
第55条(第52条)铁通公司成立后通信设备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电务取消通信设备。
改通信段为:
提供铁路通信服务的部门应保证通信设备的质量,负责设备的运行和维护。
第56条(第53条)电务段设置要求,
通信服务设置。
第57条(第54条)计数器明确在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写明启封或计数原因。
信号工区改为信号部门。
规定计算机联锁设备:
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实现加锁加封功能时,应使用密码操作。
第58条(第55条)逐步装设取消改为应装设信号计算机监测系统,
第59条(第56条)无
信 号
第60条(第57条)类型:
增加接近信号机,取消水鹤。
第61条(第58条)增加接近信号机,显示距离。
第62条(第59条)取消臂板要求,在同一车站或车场内,一般应采用同一类型的信号机。
第63条(第60条)
原文:
不得已需设于右侧时
修改:
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需设于右侧时,
第64条(第61条)取消臂板信号机内容。
见333页197图:
增加:
双线自动闭塞区间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前方应设置预告标。
第65条(第62条)无
第66条(第63条)
通过信号机不应设置处所增加:
牵引供电分相的处所
通过信号机设置原规定距离修改为:
自动闭塞区段信号机设置位置和显示关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
三显示与四示显区段进站信号机前方通过信号机不同:
在三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柱上,应涂三条黑斜线;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第二架通过信号机的机柱上,应分别涂三条、一条黑斜线,以与其他通过信号机相区别。
第67条(第64条)
原文:
在繁忙道口、
修改:
有人看守道口应装设遮断信号机;
第68条(第65条)
增加接近信号机、自动站间闭塞,取消臂板信号
列车运行速度不超过120km/h的区段,设预告信号机。
列车运行速度超过120km/h的区段,设置机车信号接通标。
第69条(第66条)无修改
原67条关于臂板信号机全文取消
第70条(第68条)无修改
第71条(第69条)取消发车时,对。
准确性。
第72条(第70条)无修改
第73条(第71条)无修改
第74条(第72条)无修改
第75条(第73条)无修改
第76条(第74条)
原文:
驼峰色灯信号机应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
修改:
驼峰色灯信号机可装设驼峰色灯辅助信号机。
驼峰色灯信号机或辅助信号机显示距离不能满足推峰作业要求时
第77条(第75条)取消臂板信号机内容
第78条(第76条)无修改
第79条(第77条),有条件的均应采用集中联锁改为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明确:
编组站、区段站和电源可靠的其他车站,均应采用集中联锁。
第80条(第78条)如联锁道岔采用牵纵拐肘,达不到上述标准时,应逐步改造。
取消
第81条(第79条)无
第82条(第80条)无
第83条(第81条)无
第84条(第82条)信号设备联锁关系的临时变更或停止使用,须经铁路局许可,修改为须经铁路局批准,更严格。
闭 塞
第85条(第83条)
1、增加自动站间闭塞。
2、在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
取消原亦可采用半自动闭塞。
原第84条全路使用钥匙路签(牌)的路局很少,如果有,则由铁路局规定,故删除钥匙路签(牌)
第86条(第85条)明确速度超过120km/h的双线区段,应采用速差式自动闭塞,取消原新建、改建前提。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调度集中
增加:
列车调度指挥系统、删除调度监督及遥控
新增#第87条铁路运输指挥应装备列车调度指挥系统(TDCS)或调度集中设备(CTC)。
第88条(第89条)运输调度指挥系统改为列车调度指挥系统重新明确功能
分三级构成:
由铁道部、铁路局、车站三级构成。
新增#第89条列车调度指挥系统设备设置。
第90条(第86条)调度集中系统构成及工能。
新增#第91条调度集中系统设备配置
原第87条调度监督取消取消
原第88条遥信设备取消
机车信号、列车超速防护装置
第92条(第90条)增加自动站间闭塞
增加车站正线、到发线应实现电码化或采用与区间同制式轨道电路。
用语准确。
原文:
作为行车凭证的机车信号为主体机车信号
修改:
机车信号作为行车凭证时。
原文:
车载设备
修改:
车载信号设备。
地面信号设备应具有闭环检查功能
新增#第94条根据原91条修改列车超速防护系统
第95条(第92条)修改机车信号设备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结合使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应用范围。
新增#第96条 列车运行控制系统(CTCS)
第96条(第93条)列车无线调度电话改为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并规定电压范围。
第97条(第94条)无修改。
新增第98条半自动化、自动化驼峰由控制系统、基础设备和监测设备构成及驼峰头部调车进路要求
第99条(第95条)无
新增#第100条 驼峰溜放车组速度控制调速制式
第101条(第96条)无
道口自动信号及自动通知
第102条(第97条)
1、原文:
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停止通行状态
修改:
道口信号应始终保持禁止通行状态
2、新增道口信号故障提示要求:
道口信号设备停用或故障时,应向道口看守人员提示。
3、用语调整。
通信
新增#第103条铁路通信要求
第104条(第98条) 根据铁路运输通信的现状和发展,应对铁路通信设备能提供的主要通信业务进行规范和整合,而不是仅限于对具体通信设备的规定。
※第105条(第99条)列车调度电话系统准许人员增加车辆运行安全监测调度员、供电调度员、道口看守员。
并根据需要准许(无运转车长为车辆乘务员)、机车司机、大型养路机械及轨道车司机、巡守人员加入。
新增:
列车调度电话、站间行车电话均应装设通信记录装置。
原第100条音频视频设备要求取消。
铁道部至铁路局和其他部属单位的音频或视频会议终端的安装取消。
第106条(第101条)铁路各调度区段应装设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
在编组站、区段站,应装设平面调车、驼峰调车等站场无线通信设备。
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增加:
道口看守、防护人员和巡守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加入通话。
新增#第107条根据99条修改区间通话柱。
区间通信采用移动电话将使在区间的通信联络更方便。
区间通话柱设置的提法更体现提速后更要以人为本、保证安全的原则。
新增#第108条 在装备铁路数字移动通信系统(GSM-R)区段,各类移动通信业务应由GSM-R承担。
第109条(第102条)无修改
信号及通信线路
传输媒介改为线路
第110条(第103条)
原文:
架空线条弛度最低点至地面
修改:
在最大弛度时,架空线条最低点至地面
原文:
禁止在信号、通信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
必须进行施工或作业时,应会同电务部门采取安全措施。
修改:
严禁在信号、通信线路及设备附近进行危及其安全的施工或作业。
必须进行时,应会同设备维护部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111条(第104条)无
第112条(第105条)重新明确通信线路或设备损坏时,应按下列顺序抢通和恢复:
第四章铁路信息系统
第113条(第106、107、108条)铁路信息系统管理。
第114条(第109条)设备分类。
新增#第115条铁路信息系统使用。
新增#第116条铁路信息系统网络按应用分类
新增#第117条铁路信息系统的数据要求。
第118条(第110条)铁路信息系统的安全策略
第119条(第111条)铁路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第五章站场设备
第120条(第112条)顺序调整
设备增加:
加速顶、站场无线通信设备、14.机车乘务组进行中途换乘作业的车站,应配备值班室、休息室和必要的配套设施。
原文:
车场内两线间应用砂石填平
修改:
车场内线路间、牵出线和推峰线调车人员经常走行区域应填平
原文:
车场间应有通道
修改:
车场间应有硬路面的通道;
第121条(第113条)
客运站舍,必要设备增加引导,根据规定还应设置客运信息查询显示设备、垃圾存放设备等,根据需要设置电梯、自动扶梯、无障碍通道和相应的助残设施、污物处理设备等。
大、中型客运站增加导向设备
明确安全线距离按速度等级,为方便测量,安全线距“钢轨头部外侧”改作距“站台边缘”:
旅客站台不应邻靠正线。
旅客列车通过的车站,通过线路的站台安全标线与站台边缘距离为:
列车通过速度不超过120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