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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

高等教育法规复习题

一、填空题

1、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民族团结)教育。

3、在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中不允许宗教团体和个人办学进行(宗教)教育。

4、教育评估是对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办学条件、教育质量)进行的综合或单项考核和评价。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收费规定,确定收取学杂费的具体标准。

6、学生有获得学金权,学金权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和助学金)。

7、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教师、学校的侵犯后,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8、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方面与高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合作。

9、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10、我国教育经费筹措体制是(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

11、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12、在现行的国家预算体制中,财政列支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费)。

13、国家对教科书的出版发行实行(低价、微利)政策,并对一些发行量小的教科书在一定时期内实行(补贴)政策。

1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

15、现代化教育手段包括(广播电视教育、学校电化教育和卫星电视教育播放与接收)在内的电化教育。

16、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

17、我国对留学人员和留学工作的总方针是(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

18、对公派留学的原则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

19、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是指参与教育经费预算核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教育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

20、违法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是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确立了(教师资格制度)。

2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

23、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二、改错题(改正画线部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做了全面的规定。

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育教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学生以及高等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做出了规定。

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是涉及高等教育的法律。

改正:

“法律”改为“行政法规”。

4、在19世纪中叶以前,传统的国家行政一般涉及教育。

改正:

“涉及教育”改为“不涉及教育”。

5、教育法体现了教育自由原则,或者统称为国家调控教育原则。

改正:

“教育自由”改为“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

6、国家调控教育,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通过司法行为实现的。

改正:

“司法行为”改为“行政行为”。

7、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可以界说为“调整教育民事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改正:

“民事关系”改为“行政关系”。

8、学校不是行政机关,其内部也不存在一定的行政关系。

改正:

“也不存在”改为“也存在”。

9、政府部门和学校采取委托培养人才的方式来完成某项人才培养计划所购成的合同关系,属于行政关系。

改正:

“行政关系”改为“教育民事关系”。

10、教育法的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

改正:

“规范形式为单一法规”改为“由众多的教育法律规范组成的”。

11、教育既是通过培养人才来促进社会的发展,又是按照社会的需要来培养人,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的发展。

改正:

“社会发展的基础是人的发展”改为“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1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以扫除文盲为发展目标的。

改正:

“扫除文盲”改为“人的全面发展”

13、本科教育的修业年限一般为4至8年。

改正“4至8年”改为“4至5年”。

14、硕士、博士研究生的修业年限各为2至3年,或各为4至5年。

改正:

“各为4至5年”改为“直攻4至5年”。

15、某些专门的科学研究机构经批准也可实施本科生教育或与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

改正:

“本科生”改为“研究生”。

16、学制系统内各级各类教育具体制度的规定权限属于国务院或各高等学校。

改正:

“各高等学校”改为“国务院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

17、普通高等学校不允许开展成人业余和函授高等教育。

改正:

“不允许”改为“允许”。

18、高等教育机构不需批准可承办某种特定的国家教育考试。

改正:

“不需批准”改为“经过批准”。

19、具有高等教育正式学籍,其学历已达一年以上,而未完成整个阶段学习任务中途退学者,可发给结业证书。

改正:

“结业证书”改为“肄业证书”。

20、高等学校及实施研究生教育的科学研究机构,本身也是学位授予单位。

改正:

“本身也是”改成“必须获得学位授予权才是”。

21、高等学校在与政府重构关系的过程中,获得的权利完全等同于民法上或行政法上的权利。

改正:

“完全等同于”改为“不完全等同于”

22、招生自主权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改正:

“招生自主权”改成“办学自主权”。

23、社会力量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营利为目的。

改正:

“可”改成“不可”。

24、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施行校长负责制。

改正:

“校长负责制”改成“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改正: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改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26、国家对勤工俭学不实行减免税优惠。

改正:

“不实行”改成“实行”。

27、对教育的捐赠是社会资助教育的专项费用,应按照实际需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改正:

“实际需要”改成“捐赠者的个人意愿”。

28、大学生、研究生毕业之后,直接可以申请自费留学。

改正:

“直接可以”改成“按规定在国内服务一定年限后方可”

29、泄漏国家招生考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属于违法招收学员的行为。

改正:

“违法招收学员的行为”改为“泄漏国家秘密的行为”

30、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改正:

“应当不高于”改成“不低于或者高于”

三、简答题

1、简述我国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

答:

我国教育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是199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从我国教育的实际出发来规定的,在法律结构上采取总分结构的形式,总则部分主要规定我国教育的目的、任务、方针及教育活动的若干重要原则以及教育行政组织机构及职权划分;分则部分则具体规定我国实行的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体系及其密切相关的外延,具体说来主要包括国家实行学校教育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2、简述教育法的基本功能

答:

主要表现在:

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3、简述我国教育法实施的监督体制

答: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通过国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运用,来制约和督促社会各个方面执法守法的法律监督体制。

这一监督体制包括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以及执政党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等方面。

4、试述我国的教育经费筹措体制

答:

目前,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多元化投资体制,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

第二,城乡教育费附加。

第三,校办产业、社会服务收入。

第四,社会力量捐资、集资。

第五,运用金融、信贷手段融资。

第六,设立教育专项资金。

第七,收取学杂费。

5、简述我国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答:

一切法律、法规在其公布生效之前,都必须经过法定有决定权的机关讨论通过,一般说来,法律制定的法定程序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步骤: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

4、法律的公布。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在上述的立法程序的运作下实现的。

6、试述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答:

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是高等学校内部的领导分工、机构设置、管理权限以及相互关系的根本组织制度。

《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具体体现在:

(一)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与校长负责的相互关系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二)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地其他规定

(1)高等学校的校长:

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高等学校最高行政负责人。

(2)学术委员会:

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等。

(3)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组织形式:

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根据《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

“民办高校依照国家法规和政策,有权设置内部管理机构,有权聘任校长(须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如果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则应在申请举办时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董事会章程、董事长、董事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7、简述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

(1)高等学校的学制:

又称为学校教育制度,学制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等。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所谓学历,是指学习的经历、历程,一般指曾在哪些学校毕业或肄业,在这些学校毕业或肄业之后一般可获得毕业证书或肄业证书一类的学历证明。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非学历教育没有这些层次的划分。

(2)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实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高等教育法》第20条规定: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我国还实行学位制度,《高等教育法》第22条规定: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

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8、试述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答:

职业教育是我国学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职前培训。

根据各地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和实际条件的差别,我国职业学校教育分别实行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与普通教育的分流,以培训适应不同需要、不同层次的劳动者和专门人才。

除正规的职业学校教育之外,还应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短期职业培训,使已经就业的人不断提高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以适应技术的发展与变化。

对小学后、初中后、高中后未能升学的青少年进行就业前培训,使各种职业岗位逐步做到“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

9、试述我国教师申诉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答:

内容:

(1)申诉人:

申诉人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师本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他人行使。

(2)被申诉人:

是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3)申诉范围:

A、教师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B、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C、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提出申诉的形式:

教师应以递交申诉书的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申诉。

(5)受理申诉的机关:

如果是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为教育行政部门,如果是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6)教师申诉的管辖:

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具体分为隶属管辖、地域管辖、选择管辖和移送管辖。

(7)教师申诉的处理:

有关部门接到申诉案件后,首先应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诉人无资格、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不属于申诉范围的,可以不予受理或要求重新提交申请书。

对符合条件的,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于收到申诉的次日起30天内作出处理。

特点:

(1)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正式的法律救济制度;

(2)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专门性的申诉制度;(3)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申诉制度。

四、论述题

1、请结合你的工作实际谈谈如何依法治教

答:

党的十五大明确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依法治国体现在教育战线上是要求广大中小学教师依法治教,而依法治教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依法执教。

依法执教反映了教育走向法制化的必然要求。

作为人类文明的传播者和建设者的教师,应率先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要求,做到全面依法执教,这是我国教育事业健康蓬勃发展的基石,也是教师职业道德的首要准则。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师作为教育者,学生的引路人,必须具有正确的政治态度。

无论何时何地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政治上的敏锐性和坚定性。

教师的行为具有高度的示范性和感染性,对学生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所以,教师必须身体力行、率先垂范。

此外,教师还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坚决的纠错能力,要坚决抵制学生中出现的一切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错误思潮和言行。

教师只有具备这样正确的理念,才能培养出21世纪所需要的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真正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我国的教育方针。

教师的教育活动都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方针,而不能违背这个方针,否则教育是徒劳的,教育成果将无从谈起。

三、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教师法》《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教育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道路。

《教师法》《教育法》不仅是我国教育史上的里程碑,更重要的是它与每位教师的职业行为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首先,每位教师应该认真学习、研究《教师法》《教育法》,熟谙其条款,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前提;其次,作为学生学习的楷模,教师应该义不容辞地遵守《教师法》《教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教育活动。

综上所述,为了培养大批合格的人才,为了保证职业行为方向的正确性,为了推动依法治教、依法治国,教师必须坚持依法执教。

教师必须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然而,在我国,依法执教依然任重而道远。

依法执教的最终完善,有赖于广大教师身体力行,愿我们广大教师同心协力,使我国的教育事业锦上添花。

2、试述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

答:

教育的基本制度是一个严格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

在《教育法》中关于教育基本制度的规定是从我国教育的实际出发,根据立法的需要而确定的。

在《教育法》的第二章,规定了构成我国现代教育体制的一些主要制度,诸如学制、义务教育制度、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教育考试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扫除文盲教育制度、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1)学制系统:

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合。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扫除文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立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6)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同时,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校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7)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它们是我国现代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你认为我国教育法的实施现状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应如何加强教育法的实施工作?

答:

教育法自问世以来,对于推动我国教育法制化、系统化进程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立法缺口仍然很大;另一方面,已有的法规还没得到全面有效的遵守。

在我国,由于长期的封建社会和自然经济的影响,群众中的法制观念仍比较淡薄,社会缺乏依法办事的传统。

人们比较习惯于人治而不习惯于法治。

而在已经很淡薄的法制观念中,又相对地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至于行政法则更不被重视。

在义务教育法通过并实施以后的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许多人并不把它看作是法,认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没什么了不起,不算是违法。

因此,加强手法宣传,对于教育法的实施是一件非常重要的条件。

为了使教育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创造必要的条件。

首先,应加强对公民进行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受教育权利意识的教育,使公民懂得,受教育权利的保障,仅有法律还是不够的,还有赖于社会对教育法的遵守才能实现。

其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法律是否有实效性。

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法律,只能就大政方针做出决定,具体的实施尚需配套的实施法规,否则就难以体现义务教育法的实效性和权威性。

再次,法律能否得到遵守,还在于执法是否有严肃性。

要使法律有权威性,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学校、个人都必须把依法办事作为实施教育的重要标志。

总之,只有加强守法教育,加强法律的实效性和执法的严肃性,教育法规才能真正发生法律效力,才能真正得到普遍的遵守。

4、试述我国受教育权利的基本内容,及如何加强对公民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答:

内容:

教育法第42条规定: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的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权利的保护主要有:

第一,家庭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教育的义务。

监护人应在经济上保证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家长或监护人应该尊重子女接受教育的权利,不应剥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学校保护。

一方面,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办学条件,使每一个具有入该学校学习资格的公民都能享有和行使其受教育权。

另一方面,学校应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教师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权,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社会保护。

这种保护主要通过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来完成,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

第四,司法保护。

这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五,对特殊学生群体的保护。

其一,对子女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其二,对贫苦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其三,对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保护。

5、试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关系略作分析

答:

任何一个学校组织都是存在于一定的内外环境之中的,维持学校和环境之间各种有关的社会关系的协调稳已愈来愈成为学校生存发展的基础。

法律调整的主要的学校社会关系有:

学校和政府的关系,学校和社会的关系,学校内部管理的权责关系,学校领导与教师、学生的关系等。

(一)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高等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高等学校同样依法对政府行使以建议批评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

作为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这一关系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由行政法预先确定的,当事人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二)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高等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其中既有互相协作、互相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

在这些关系中,高等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参与其中的。

现阶段,高等学校与社会各种组织以及个人之间关系得法律调整,最突出地反映在所有权关系、相邻权关系和合同关系上。

(三)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高等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由权责分工和学校分工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

在这一关系中,二者所处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在西方国家,教师都是雇员,因此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用关系,我国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不是雇用关系,而是聘任或者任命的关系。

教师在工作时不容许各行其是,必须无可争辩的服从领导的意志,同时由于教师都是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和专业技能的社会群体,教学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教师个体积极性的发挥,因此,高等学校对教师应进行合理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根据教师劳动个体化程度较高的特点,给与教师以较大的自主权,实行教学民主和学术民主。

(四)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自制能力和独立生活的能力,同时也在于使学校形成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使教学工作有一个正常的秩序,使学生在学校中能愉快地学习健康的成长。

因此,对学生的管理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教育。

6、试述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与高等学校自主权的关系(略)

7、试述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及教师聘任制度

答:

教师资格制度:

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1)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A必须是中国公民。

B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

C具有教育教学业务能力。

D具有规定的学历或通过教师资格考试。

(2)教师资格的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其基本程序包括:

提出申请—受理—颁发证书。

(3)教师资格的禁止取得和丧失: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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