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安县206政府集中采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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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安县206政府集中采购
定安县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采购项目和专用采购项目。
(一)通用采购项目
目前我县无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通用项目中的协议供货项目通过实行省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结果的协议供货标准进行采购。
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项目外,其他通用项目按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规定,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目录项目
备注
一、货物类
1.一般办公设备:
计算机
协议供货
打印机
协议供货
复印机
协议供货
速印机
协议供货
传真机
协议供货
扫描仪
协议供货
投影机
协议供货
多功能一体机
协议供货
碎纸机
协议供货
移动存储设备
协议供货
2.电器设备
空调(含中央空调)
协议供货
摄影、摄像器材
协议供货
3.网络设备
交换机
协议供货
路由器
协议供货
不间断电源
协议供货
服务器
协议供货
工作站
协议供货
磁盘阵列
协议供货
硬件防火墙
协议供货
4.计算机通用软件
协议供货(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
防病毒软件)
5.公务用车
协议供货(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皮卡车、中巴车、摩托车)
6.办公家具
限额标准及以上
7.医疗设备和器械
限额标准及以上
8.电梯
限额标准及以上
二、服务类
1.公务车维修
另行规定
2.公务车保险
另行规定
3.公务车加油
另行规定
4.公务机票
另行规定
5.印刷项目
限额标准及以上
6.会议酒店
另行规定
7.培训
另行规定
需要定制的或者二次开发的软件、设备等不属于通用项目。
(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
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目录项目
备 注
一、货物类
1.系统集成
2.网络工程
3.计划生育设备
4.教学设备
5.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含配套磁带)
6.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
7.专业摄影器材
8.文艺设备
9.体育设备
10.灯光音响设备
11.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12.地震专用仪器设备
13.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14.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15.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16.人工影响作业设备
17.税务专用物资装备
18.检察诉讼设备
19.法庭内部装备
20.监控设备
21.警用设备和用品
22.保安设备
23.消防设备
24.通讯设备
25.印刷设备
26.照排设备
27.发电及电力设备
28.制冷设备
29.工程机械设备
30.农用机械设备
31.园艺机械设备
32.道路养护设备
33.档案保密设备
34.船舶
35.救护车等特种车辆
36.救灾物资
37.防汛物资
38.抗旱物资
39.农用物资
40.储备物资
41.农药
42.制服
二、工程类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三、服务类
1.软件开发
2.系统维护
3.网络维护
4.中央空调维护
5.船舶维修
以上集中采购目录(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外)项目,委托
集采机构代理采购的应事先征询其意见。
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上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两者均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委托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自行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可自行采购。
如18号令有修改变动的,从其规定。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的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如:
会议展览、法律服务、会计审计服务、资产及其他评估、物业管理服务、维修维护服务等项目,采购人通过公开竞争的采购方式确定项目供应商时,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特殊项目,经批准,也可适当延长年限。
四、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除协议供货和另行规定外)和目录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未达到限额标准的,由采购人按本单位内部采购管理制度自行组织采购。
(一)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限额以下的方式多次自行采购的,累计资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的内部审核,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健全采购程序,建立和完善自行采购内控体系。
各预算单位要强化采购、财务、验收和支付等各环节的责任,防止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证采购的公平公正并对本单位自行采购的廉洁廉政行为负责。
各预算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进行规范。
五、协议供货
(一)采购人采购上述目录中的协议供货货物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我县实行省集采机构(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结果的协议供货标准进行采购。
(二)各预算单位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通用类项目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时,应当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在符合我县资产配置标准的前提下,按照省集采机构(海南省政府采购中心)最新年度协议供货中标入围产品选择所需的型号、配置、品牌、功能的中标产品,但不得高于协议最高限价。
在此基础上规范报备(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报县财政局备案(审批)后,方能采购。
采购人应与协议供货的多家供应商就价格或优惠幅度进行谈判、议价,在满足相同质量和服务要求的条件下,择优选择,以达到节约财政资金的目的。
(三)县城地区外的其他预算单位在当地采购5万元(含)以下的协议供货货物,单位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但应当在结算时将合同或供货协议及验收单报县采购办备案;采购5万元以上的协议供货货物,报县财政局备案(审批)后,方能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协议供货的货物,批量采购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编制采购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可以选择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可以采用协议采购方式采购。
(五)协议供货产品没有所需型号,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后,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价格不得违反资产配置标准,不得高于同时期的市场平均价。
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的货物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变更达到数额标准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同意后,方可按审批的采购方式实施。
(三)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也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为贯彻《政府采购法》关于“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的要求,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数额较大的采购项目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项目需求特点、采购金额大小、市场响应程度、采购成本、紧急需求等情况确定。
七、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
(一)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由县发改部门依法核准采购方式;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工程类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为:
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二)服务类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服务类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方式为: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
其中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规定情形。
(三)货物类非公开招标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以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
其中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条的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规定情形。
采购单位要根据项目的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八、其他事项及说明
(一)采购进口产品。
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国内产品,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获得批准后方能采购。
(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琼财采〔2009〕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规定执行。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PPP项目社会资本(供应商)采购应当实行资格预审,以验证项目能否获得社会资本响应和实现充分竞争。
(四)政府购买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购买主体的采购人应将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并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琼府办〔2014〕76号)及《定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定安县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定府办〔2014〕152号)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依法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五)预留政府采购份额。
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制定发布的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项目指导目录的要求,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类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在年初编制的政府采购计划中要预留30%以上用于向中小微企业产品的采购,其中的60%以上用于面向小微企业采购。
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给监狱类企业。
(六)、其他说明。
未报备(申报)采购计划而自行采购的,县采购办不再补办政府采购的审批手续,会计集中核算部门不予支付采购资金;情况较为特殊,属紧急、不可预见的或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使得完成正常采购程序所需时间已无法满足采购人的紧急需要等情况的,且采购价格金额公正合理、客观公允的,经采购预算单位报分管县领导同意后,会计集中核算部门可以支付采购资金,但年度内不得超过2次。
除上述情况外,对于未报备(申报)采购计划而自行采购的,由县财政局报县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在全县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