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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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工资管理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经营责任,完善内部奖励机制,充分发挥工资的激励与杠杆作用,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全矿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完成,经矿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原则
1、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在工资分配过程中,要把各单位的工作效率及质量放在首位;同时兼顾公平,做好各单位之间的平衡。
2、宏观调控,微观放活,自行分配,有效控制的原则。
3、定性与量化相结合,全面评价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其它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工资分配应向苦、脏、累、险岗位倾斜的同时,也向技术含量高、管理责任重、劳动贡献大的职工倾斜。
4、综合考核原则。
工资总额考核与完成劳动定额及各项考核指标挂钩考核,各职能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到全面考核。
5、劳动定额、计价工时单价、管辅人员工资按照劳动生产率及经济效益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工资制度
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和任务的不同,在矿内继续实行计时工资和全额计件两种工资制度,具体如下:
1、实行计时工资制度的单位:
党群工作部、财务科、矿长办公室、人力资源科、企业管理科、武装保卫科、产品管理科、生产技术科、机电动力科、安全检查科、调度室、后勤服务科,服务队,护矿队,煤气化施工队。
以上单位上大班的职工执行月工资制(双休),其中电锯工、生产口科室工作人员执行月加2天工资制;矿办室小车司机,企业管理科库房保管、坑木发放员,产品管理科稽核,调度室统计员、井下监测系统维护工、束管监测工,后勤科收费员,俱乐部管理员,武装保卫科民警队队长、副队长,产品管理科汽车队队长,非生产口科室科长执行月加4天工资制;通勤车司机、生产口科室科长(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及产管科、武保科)、生产副总工程师执行月加6天工资制。
矿领导、武保科民警、井下安检员、调度员执行日工资制。
2、实行全额计件工资制度的单位:
综采队、综掘队、开拓队、巷修队、通灭队、机电队、皮带队、运输队、选运队。
三、计件工资结算形式
1、综采队实行原煤产量、综合回收率挂钩结算,综合回收率考核指标80%,每升降1%,工资增减2%;
结算工资总额=原煤产量×吨煤单价±综合回收奖罚额±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二次分配工资。
2、综掘队、开拓队实行掘进进尺与工程质量挂钩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掘进进尺×延米单价±巷道施工质量奖罚款±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
开拓工资由企业管理科按实际进尺完成情况结算,送人力资源科兑现奖罚款后再下发结算。
3、巷修队实行维修进尺与工程质量挂钩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维修进尺×延米单价±维修质量奖罚款±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
4、通灭队实行与原煤产量挂钩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原煤产量×吨煤单价±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二次分配工资。
5、皮带队实行与原煤产量挂钩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原煤产量×吨煤单价±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二次分配工资。
6、运输队实行与原煤产量挂钩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原煤产量×吨煤单价±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二次分配工资。
7、机电队实行与原煤产量、“五小”维修情况挂钩结算;
结算工资总额=原煤产量×吨煤单价+维修结算工资±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二次分配工资。
8、选运队实行与原煤产量、含矸率挂钩结算,含矸率按3%考核;含矸率每升降0.1%,工资增减0.5%;
结算工资总额=原煤产量×吨煤单价±含矸率奖罚款±工作质量考核、材料节超奖罚款±其它奖罚款+二次分配工资。
矸石手选工每工每班另外补助10元。
四、绩效及效益工资
1、计时工资制人员绩效工资发放:
服务队、护矿队、煤气化施工队、幼儿园绩效工资计发比例固定为3;矿机关3.5,并与每月生产任务完成情况挂钩核定计发比例[标准比例×(实际产量÷计划产量)]。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计发比例±工作质量考核奖罚款
2、效益工资发放:
各级管理人员系数如下:
矿长1:
5,副矿长1:
4.8,副总工程师1:
4.4,正科级1:
4,享受正科级待遇的副科长1:
3.8,副科级1:
3.6,正队级1:
3,副队级1:
2.6,调度员、安检员1:
1.6;机关管理人员岗级为九岗1:
2.5,八岗1:
2.2,七岗1:
1.8,六岗及以下1:
1.6。
协理员按同职级人员的70%计发。
享受条件:
⑴出勤要求:
井下生产一线工人当月出勤工日达到17天,井下辅助工人当月出勤工日达到18天,地面生产工人当月出勤工日达到19天,机关、地面服务人员当月出勤工日达到20天以上。
⑵对于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当月因探亲假出勤达不到规定天数,当月不享受,探亲假跨两个月者,只影响出勤较低月份的效益工资。
⑶按规定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符合集团公司发(2003)148号文件规定的各种假、独生子女住院治疗,父母一方护理天数在15天之内(凭医院证明)的假均不影响当月效益工资。
⑷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者,休假期间不影响当月效益工资。
⑸新聘任的各级干部从被聘任的下月起按所任职务对应执行。
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
①被公安机关拘留的半年不享受,违反社会治安受公安机关经济处罚的当月不享受。
②受党、政、团留察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享受。
③出现“三违”现象或造成事故的当月不享受。
④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等违反劳动纪律和矿内治安条例,而被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的当月不享受。
⑤考核期连续旷工3天(含3天),累计旷工5天(含5天)当月不享受。
五、考核职能划分
1、含矸率、下井次数及生产服务奖罚情况考核由调度室负责,主管矿长审核签字后,每月26日前送人力资源科。
2、综合回收率、顶煤回收率考核由生产技术科负责,主管矿长审核签字后,每月26日前送人力资源科。
3、机电设备检修验收考核由机电科负责,主管矿长审核签字后,每月26日前送人力资源科。
4、工作质量考核由企业管理科考核办公室负责,主管矿长审核签字后,每月27日前送人力资源科。
5、材料消耗兑现情况由企业管理科负责,主管矿长审核签字后,每月27日前送人力资源科。
6、凡是已经明确的个人罚款需代扣的请直接以业务联系书形式每月26日前送人力资源科。
六、基层队管辅人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管理
1、作资规定
队长、支部书记、材料员、核算员及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统一由人力资源科作资。
2、作资办法:
⑴队长、支部书记工资=本人日标工资×出勤天数×任务完成百分比+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二次分配工资±个人奖罚款
⑵材料员工资=本人日标工资×出勤天数+本单位人均超额工资×1.0+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个人奖罚款
⑶核算员工资=本人日标工资×出勤天数+本单位人均超额工资×0.8+绩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个人奖罚款
⑷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本人日标工资×出勤天数+(绩效工资×计发比例±工作质量考核奖罚款)+各种津补贴。
机关各科室工作质量考核在考核得分下达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送人力资源科作资。
七、考勤制度:
1、基层队职工的考勤由队长、支部书记签字,人力资源科审核后方可作资。
2、副队级管理人员的考勤由队长、支部书记签字后,报主管矿长审查后方可作资。
3、队长、支部书记、文书、材料员、各科室工作人员由单位负责人考勤,经主管矿长审查后,报送人力资源科作资。
4、原始考勤与整理后存档的考勤应一致,并且应排好轮休,按规定符号考勤,不得出现空格和涂改,考勤表应有班长、带班副队长、队长(书记)和职工本人签字。
5、考勤表报送时间:
每月25日下午送人力资源科审核。
八、班组长责任津贴
1、待遇:
井下生产一线班长,正职每班6元、副职每班5元;井下生产辅助班长,正职每班5元、副职每班4元;地面生产班长,正职每班4元、副职每班3元;服务及机关班长,正职每班3元、副职每班2元;组长按各副职标准执行。
2、规定:
班组长变更后及时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九、其他规定
1、有资假工资及各种津补贴支付以集团公司和矿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所有有资假工资均含在各单位计件工资总额之内,不再另行增补。
职工转岗培训工资按本人岗位工资标准支付;新职工上岗培训工资按保障工资标准支付;请假后上岗培训工资按保障工资标准支付,且每月最多支付一次,多次培训不算出勤,不支付培训工资。
2、业务范围不发生大的变化等情况时,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
3、原则上除按规定执行的月加发工资、节假日加班外,不得审批其他加班工资,确因工作需要的加班,先提出书面申请,经业务主管矿长、主管工资的矿长签批再报矿长审批后方可支付加班工资。
4、为了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各单位如遇紧急工作或者与生产有关的特殊工作(本单位业务范围内工作以外),由调度室主任同意签批后方可安排计时工,月底由业务主管矿长签批后予以支付。
5、计时工(零星工程核算工日)支付标准:
地面90元/工,井下110元/工。
6、严格落实个人罚款,当月不能兑现者,要建立台帐,逐月扣清。
对于无故旷工者,每天罚款100元,旷会者每次罚款50元,对生产现场“违章”或造成“安全隐患”等情况,罚款500~1000元。
7、各单位在内部二次工资分配时,应遵循:
“按劳分配、效率优先”的原则,应向苦、脏、累、险、技术岗位倾斜,向重要岗位及完成任务好的岗位(工种)倾斜,不搞平均主义。
8、二次分配工资用计件工资总额与出勤挂钩考核支付,二次分配额应控制在一次分配额的10%~15%以内。
出勤在17天以下者,不享受二次分配工资,出勤在18天-19天者,享受50%,出勤在20-21天者,享受80%,出勤在22天以上者,享受100%。
9、各单位要妥善处理新老工人、生产与辅助职工、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关系,使之有利于生产、有利于团结、有利于调动各工种人员的积极性。
对于各单位管理人员工资作如下规定:
队长、书记工资不得超过本队平均工资的1.8倍;副队长工资不得超过本队平均工资的1.5倍,技术员不得超过本队平均工资。
10、要加强工资分配的透明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坚决杜绝工资分配的违纪行为,如有违规现象,按违规金额的200%追究核算员、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各基层队每月必须召开工资分配会议,将当月考勤表、工资表、计件工资核算表、计件台帐等实行“三公开”,上墙公布,职工本人签字,接受监督。
11、在做当月工资前,核算员必须对原始报工单、考勤台帐、班前会签到记录进行逐一核对,如有不符,则认定当班出勤无效。
12、各单位作资时,应要有节余,用于以丰补欠。
13、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工资表等要有制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一律用中性笔或钢笔记帐,不得用铅笔,并且要一一对应。
14、各单位要建立起工资收入、“五金”台帐和完善出勤台帐。
15、各单位制定与本办法相关的制度或实施细则,不得与本管理办法相抵触,经单位会议研究并报人力资源科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16、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2012年各单位计件作业单价表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马蹄沟煤矿二○一二年工资管理办法
矿长:
主管矿长:
部门主管:
制表:
二○一二年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