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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讯证券-XX号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联讯证券-XX-合同2012第X号

委托人:

XX

管理人: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前言 2

一、合同当事人 2

二、释义 3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

四、资产委托状况 6

五、委托资产的投资 8

六、委托人的声明与保证 9

七、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0

八、管理人的声明与保证 11

九、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十、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12

十一、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2

十二、投资主办人的指定与变更 13

十三、信息披露 13

十四、管理费、托管费与其他相关费用 14

十五、委托资产清算与返还 15

十六、保密条款 15

十七、不可抗力 15

十八、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备案 16

十九、违约责任与免责条款 17

二十、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方式 17

二十一、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份数 18

二十二、其他事项 18

附件一:

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 22

附件二:

《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23

附件三:

《追加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 24

附件四:

《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 25

附件五:

《管理费及业绩报酬通知书》 26

附件六:

投资监督事项表 27

附件七:

风险揭示书 28

附件八: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32

前言

为规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委托资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对委托资产未来的收益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不构成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一、合同当事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管理人: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55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张耀

联系电话:

0752-2119692

网址:

托管人: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网址:

二、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管理办法》

指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2012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告〔2012〕30号)。

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管理人、管理人

指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联讯证券”。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托管人、托管人

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

指受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的正常交易日。

托管协议

指管理人联讯证券与托管人XX银行双方就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签订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托管协议》。

资产委托起始日

指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

资产委托到期日

指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委托期限提前届满的,合同终止日为资产委托到期日。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托管专户

指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保管委托资产银行存款的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其他专用账户

指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一)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开立

1、托管专户

托管人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开立托管专户,保管委托资产的银行存款,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托管专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委托资产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

托管专户内的银行存款利息按约定的存款利率计算。

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业务的需要。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假借委托人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托管人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2、定期存款账户

委托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

本着便于委托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

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

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

‘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

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委托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3、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合同生效后,资产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计划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代表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

4、银行理财及信托受益权的购买

(1)委托资产投资于银行理财或信托受益权时,管理人应以“管理人(产品名称)”名义按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认购,由管理人负责签署相关协议。

(2)认购资金应从托管专户划往银行理财专户或指定账户。

(3)应以托管专户作为银行理财/信托受益权转让价款的指定回款账户,用于接收银行理财/信托受益权赎回或到期后的本金及收益。

5、其他专用账户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委托人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管理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管理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如委托人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根据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管理人用于本合同项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管理人管理、运用委托资产过程中形成的非现金类资产,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保管。

(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的管理

1、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委托人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为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

2、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资产委托状况

(一)委托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委托资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托管人保管。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管理人、托管人因委托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委托资产。

3、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

4、本合同项下的委托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委托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

非因委托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资产强制执行。

上述债权人对委托资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资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5、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本委托资产采用“银行结算模式”进行管理。

在该模式下,托管人负责保管委托人的委托资产。

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6、管理人管理、运用委托资产过程中形成的非现金类资产,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专业保管。

(二)委托资产的种类、数量、金额

1、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现金资产或非现金类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

2、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

3、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后的委托金额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三)委托资产的交付时间及交付方式

1、委托人签署《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将下列文件资料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托管人留存。

1) 委托人身份证明: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见合同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专户、托管费收入账户、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等)

2、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及时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专户,托管人负责查询,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托管资金到账的确认函》(附件一)。

同时,委托人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管理人负责查询到账情况。

3、管理人确认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二),委托人及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后,该通知书生效。

4、委托人和托管人双方确认签收《委托资产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若非同日签收,以最后一方签收日的当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四)委托期限

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委托人与管理人协商可以随时提取委托资金,也可随时终止委托服务,委托管理期限根据委托资金实际委托期限设定。

(五)委托资产的追加

在委托期限内,委托人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追加委托资产。

追加委托资产比照初始委托资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分别管理和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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