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综合阶段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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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cpa综合阶段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

——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本讲主要内容

提示考生应注意的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则

工资及三项费用

利息费用

业务招待费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公益性捐赠支出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项目

一、工资及三项费用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提示】注意“合理”、“据实”两个关键词。

(1)关于“合理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标准;超过部分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可扣除的工资薪金有“实际发放”的特征。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注意福利性补贴的两类处理规则。

——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凡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上述“合理”、“据实”条件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合理工资、薪金支出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新增)

2.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按照行权情况扣除。

(1)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2)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

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4%;2%;2.5%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不是采用计提或预提的方法支出,而采用的是“据实支出、限额控制”的方法。

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支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规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不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将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二、利息费用

1.基本规则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扣除。

【特别提示】

金融机构不等同于银行。

所谓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还包括全国性保险企业、区域性保险企业、股份制保险企业、中外合资保险企业以及其他专业性保险企业;也包括城市、农村信用社、各类财务公司以及其他从事信托投资、租赁等业务的专业和综合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是指除上述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或组织。

2.特殊规定

(1)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

①核心内容:

进行两个合理性的衡量——总量的合理性和利率的合理性

第一个合理性——从资本结构角度判别借款总量的合理性,即:

通过债资比例来判别关联借款总量是否超标。

债资比例(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

第二个合理性——通过合理利率标准来判别那些未超过债资比例的利息是否符合合理的水平。

②关联方利息支出的其他规定:

企业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利息支出规则归纳

(1)可费用化扣除的利息——当期扣除

①向金融机构借入的生产经营贷款利息

②向非金融机构借入的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经营性借款利息

③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利息

④逾期偿还经营贷款被银行加收的罚息

⑤支付给关联企业的不超过债资比且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正常经营借款利息

(2)可资本化扣除的利息——非当期扣除而随资产价值转移扣除

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建造发生借款的利息支出(交付使用前)。

(3)不可扣除的利息

①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

②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③注册资金未投足时充当资本金使用的借款利息(教材未收录)

④支付税负较低的关联方的超过债资比的关联利息

⑤特别纳税调整加收的利息

三、业务招待费

1.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特殊行业规定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筹建期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于筹建期间的招待费支出,采用了招待费的扣除标准、筹建费的扣除方法。

招待费的扣除标准体现在实际发生额的60%的比例限制;筹建费的扣除方法则是纳税人可采用在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者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一般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其中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特殊行业规定

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执行以下规定: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筹办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筹办费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即不受收入比例的限制。

五、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017年2月24日修订,开始实施时间应与慈善法一致)

【归纳】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要注意区分公益性捐赠与非公益性捐赠。

非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不得扣除。

这里所说的公益性捐赠,必须符合对象和渠道两个条件。

(1)对象条件——列举的公益事业。

(2)渠道条件——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

不符合对象或渠道条件的捐赠,如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等,不属于公益性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第二,公益性捐赠有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之分。

非货币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本讲小结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不仅仅是专业阶段税法科目的考试重点,也是综合阶段涉税规定的基础考点。

综合阶段考生要着重把握应纳税所得额限定比例扣除的项目及不得扣除的项目。

 

跨国经营所得税的扣缴与抵扣

本讲主要内容

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规定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扣税款规则

一、非居民企业的源泉扣缴规定

非居民企业的一般规定:

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类型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3)提供劳务的场所;(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的基本税收处理

税收处理

有机构场所的企业

无机构场所的企业

所得范围

机构场所来自境内和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来自于境内的利息、股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所得和其他所得

税率

25%

20%(目前10%)有税收协定的按照协定

征收方式

一般申报缴纳或核定

特例:

指定扣缴

源泉扣缴

管理方法

需要汇算清缴

不需要汇算清缴

源泉扣缴

1.实施对象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源泉扣缴的所得项目: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规定的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征收管理

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应税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对未设立机构场所得非居民企业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特别提示】在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还需注意以下三点:

①当日汇率折合——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②含所得税的所得计税——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③不含增值税的收入计所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缴纳增值税的,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特殊规定1:

租赁扣税归纳】

1.在计算扣缴境外企业所得税问题上,所有权最终转移的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计税依据不同:

所有权最终转移的融资租赁需要用租赁费收入扣除设备、物件价款后的余额来确定租金收入计税;

经营租赁只需要用租金收入全额计税。

2.境内不动产出租要根据是否有日常管理(含派人管理和委托境内管理)确定是否设立了机构场所。

【特殊规定2:

担保费按利息规定纳税】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利息所得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称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非居民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或负担的担保费或相同性质的费用。

【相关税种链接】增值税的分类处理:

第一类,在境内设有机构的:

①机构纳税;②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税。

第二类,在境内未设机构的:

①代理人扣缴税款;②没有代理人的,购买方或接受方扣缴税款;③用税率计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抵扣税款规则

境外已纳税额扣除,是避免国际间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税法规定对境外已纳税款实行限额扣除。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采用分国不分项的计算原则。

(一)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按纳税人国内公司与支付其国外所得的外国公司之间的关系分类: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适用情况

1.直接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间接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的股份。

我国企业所得税对境外实际已纳税款采用分国不分项限额抵免的方法。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

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该公式可以简化成:

抵免限额=来源于某国的(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

 

【解释】公式中的几个计算因素:

因素1.“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1)应将企业取得的来源于境外的税后净所得还原为税前所得(含税所得),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3)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以及对应调整费用扣除。

——发生时间确认及所得额完整性确认

(4)企业应当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境外所得的实现年度及其税额抵免年度。

——确认境外收入的年度

记忆技巧:

股息红利看分配;

利租特转合约付;

凭证晚到要追溯。

因素2.“我国税率”

公式中税率的运用——25%或15%

计算出限额的具体运用:

计算出来自某国所得的抵免限额,与在该国实际缴纳或负担的税款相比较。

某国抵免限额>在该国实纳或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款

则:

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抵免限额-在该国实纳或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款

某国抵免限额<在该国实纳或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款

则:

在我国汇总缴纳所得税=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抵免限额-抵免限额

在境外实纳或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款:

间接抵免存在多层持股的现象,影响实纳或实际负担的税额。

 

居民企业在用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进行税收抵免时,其取得的境外投资收益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除另有规定外,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

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层: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

两层持股条件的判定(国家税务总局例题)

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并且B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20%股份,如下图所示:

分析:

①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甲国B企业20%股份,满足直接持股20%(含20%)的条件。

②中国居民A企业直接持有乙国C企业16%股份,间接持有乙国C企业股份=20%×20%=4%,由于A企业直接持有C企业的股份不足20%,故不能计入A企业对C企业直接持股或间接持股的总和比例之中。

因此,C企业未满足居民企业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的规定。

本讲小结

境外企业来源于我国的所得需要在我国缴纳的税款,有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之分;

境内企业来自境外的所得,有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之分;

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且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的所得,可用于计算该居民企业间接负担的境外税款。

 

个人所得税法核心考点——征税项目辨析

本讲主要内容

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密切相关的的征税项目范围及应税项目辨析:

除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之外的各项所得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辨析】

1.辨析劳动分红与股份分红。

劳动分红属于劳动所得,列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分红属于资本利得,列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辨析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

具体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但是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包括在内。

3.辨析法定退休的工资与退休后再任职收入。

法定退休的工资、薪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辨析法定退休、内部退养、提前退休。

法定退休的税收待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金和离退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内部退养——内退。

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和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取得的基本生活费收入均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提前退休——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正式退休。

取得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提示】工资薪金的两种特殊转化形式:

1.年终奖——单独计税,不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

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的项目还包括:

(1)年终加薪

(2)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单位低于构建成本价对职工售房

(4)对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收入较多的

 

2.股票期权——

(1)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期权、股票认购权的涉税情况图示:

(2)取得可公开交易期权、股票认购权涉税情况如下:

【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计税规则】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我国对其实施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随着其居住时间的增长而扩大。

从不足90天(协定期间183天),到1年,再到5年,随时间段的增长,应税所得来源的范围不断扩大。

具体规则如下图:

居住时间

纳税人性质

来自境内的工薪所得

来自境外的工薪所得

境内支付或境内负担

境外

支付

境内支付

境外

支付

不超过90天(协定183天)

非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90天(协定183天)不超过1年

在我国纳税

不在我国纳税

超过1年不超过5年

居民纳税人

在我国纳税

实施免税

5年以上的

在我国纳税

(2)高管人员执行职务期间,我国境内支付的所得,不分其实际居住在境内或境外,均在我国申报纳税。

境外支付的所得,按上述规定的时间衡量是否在我国纳税。

——职务期间不论履职地点是在境内境外,在境内工作职责的所得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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