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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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根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及《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鲁财会〔2013〕2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境内(青岛市及解放军、武装警察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条全省会计人员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所需费用由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源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紧紧围绕我省财政经济中心任务,结合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创新机制,注重质量,强化服务,有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七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管部门。

(一)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工作:

1.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和管理办法。

2.制定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确定、发布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3.指导、监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继续教育机构工作及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制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条件,审查、评定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资质;负责全省网络继续教育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5.组织开发或推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6.组织高级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负责省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7.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

(二)市、县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下列工作:

1.根据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

2.制订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宣传、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3.审核、确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内容及形式,监督、检查本地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选定本地区网络继续教育实施机构,监督、检查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工作情况,规范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5.组织实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脱产培训工作,审核、确定、监督本地区有关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工作。

6.协助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做好继续教育数据对接及系统维护工作。

第八条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等专业知识、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及不同层次会计人员实际需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提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有网络培训、脱产培训及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等形式。

参加网络培训的,当年度只能选择一家网络继续教育机构注册。

第十二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和脱产培训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定的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

(二)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脱产培训。

(三)参加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社会组织及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组织的会计人员脱产培训。

(四)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骨干)人才培训。

(五)参加省以上财政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

(六)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

(七)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培训形式。

第十三条会计人员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骨干)人才考试。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含专科)学位学历教育。

(四)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五)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六)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网络教育,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学分管理

第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每年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六条参加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网络培训或脱产培训,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第十七条参加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视同参加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高端)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学分所属年度以录取文件为准。

(二)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等专业考试的,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学分所属年度以考试管理机构公布考试成绩时间为准。

(三)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包括专科)学位或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专业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学分所属年度以学校出具的成绩单时间为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学分所属年度以相关文件的签发时间或课题结项通知书时间为准;无正式文件也无结项通知书的,以课题核心内容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报刊上发表时间为准(需在文章中注明来自课题);以上条件均不符合的课题,不得折算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学分所属年度以论文发表时间为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至第三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学分所属年度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

(七)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学分所属年度以合格成绩公布时间或表彰文件的签发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会计人员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结转下一年度。

第十九条会计人员在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分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在省内(青岛市除外)调转,调出前须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

当年度继续教育可在调出地或调入地完成,但不能跨地区累计学分。

(二)会计人员跨省(含青岛市)调转,调出前须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须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会计人员参加非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不予认可学习结果,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一条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学分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其继续教育学分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完成。

第五章机构管理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充分发挥会计学会、行业协会等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继续教育平台,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教学设施;网络继续教育机构还应具备可靠的网络平台、硬件设备、管理系统及维护服务。

(二)拥有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课程研发团队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能为学员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培训质量,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根据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培训计划和工作重点,优化培训方式,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有关单位组织的脱产培训,原则上一次培训不得少于3天。

第二十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

培训档案保存不得少于6年。

第二十六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定期公布本地区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继续教育脱产培训组织单位等相关信息。

可自行组织会计人员脱产培训的单位仅限中央驻鲁企业、省属和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地方大中型企业、市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社会组织。

(二)脱产培训应由培训组织单位向属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报备(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对象、培训内容、授课教师等),经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承担初级及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十八条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以及规划、组织编写或筛选指定继续教育教材,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不同类别和层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二十九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管理,教材内容应贴近形势、紧跟要求,鼓励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提高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三十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一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一)参加网络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考试合格后,其数据由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从网络继续教育机构下载,审核后载入管理平台。

(二)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各类脱产培训,其培训信息,由培训组织单位于培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后上传管理平台。

(三)视同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所属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上传管理平台。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数据上报及上传系统,不得跨年度实施。

第三十二条会计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考评、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获取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四条继续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止或取消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资格:

(一)采取虚假宣传、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扰乱培训市场秩序的;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会计人员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向会计人员违规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或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的;

(四)强行推荐继续教育用书的;

(五)不按规定要求的内容和形式开展培训工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继续教育资金的;

(八)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将各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县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分工,由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6〕23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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