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员工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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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化员工奖惩办法
辽阳石化公司员工奖惩办法
辽石化人发〔2012〕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辽阳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奖惩机制,规范统一奖励和惩罚标准,奖励先进和惩罚违纪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参照《中油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相关内容,结合公司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奖励和惩罚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二章员工行为准则
第四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坚守工作岗位,服从组织安排,履行工作职责,优质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
第六条努力学习岗位业务知识、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专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
第八条保守公司、部门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公司、部门有关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第九条爱护公司财物,严禁偷盗和破坏公司财物。
第十条廉洁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求私利,假公济私,虚报冒领,贪污受贿。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对在生产、经营和管理等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公司对员工的奖励主要采用年度性奖励和一次性奖励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年度性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按公司年度总结评比办法确定奖励人员和奖金额度。
对受奖励的员工同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等。
第十三条一次性奖励分为:
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
第十四条一次性奖励由各有关单位提出,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总经理授予。
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一次性奖励:
(一)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科研攻关、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二)在强化管理、解困扭亏、挖潜增效、节能降耗、增收节支、降低采购成本等提高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在控制投资管理、节约资本性支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在生产管理和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防止事故或事故抢救有功,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五)保护公司财产,见义勇为、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者;
(六)在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优异成绩者;
(七)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事项。
奖励标准由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提出,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公司对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员工,颁发证书,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七条公司对员工违章违纪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受到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技术职称、职业技能鉴定等级),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一切职务自然撤销。
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薪酬)等级;
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九条对员工处分,要根据规定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所受处分应由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操作服务人员由人事部门审批;造成事故的,由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厂长办公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副处级(含厂级副总)及以上管理人员处分决定由公司纪委(监察处)下文,其他一般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服务人员处分决定由设有党委的单位自行下文。
给予员工开除处分须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并征求职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违反三项纪律(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根据不同情节分为一般违纪、较严重违纪和严重违纪。
第二十一条一般违纪的行为及处罚:
(一)迟到、早退;
(二)岗上打瞌睡;
(三)不按要求交接班;
(四)未能按时上班,在上班时间后告假(一小时以内按一般违纪处理,一小时以后按旷工处理);
(五)不按规定执行三证制度(公务证、请假条、哺乳证),考勤弄虚作假;
(六)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例如:
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含手机上网),收听、收看音频视频,看小说、股票及与提升管理、专业技术、操作水平及自身素质无关的娱乐性杂志和书籍等;
(七)提前就餐、洗浴;
(八)工作时间私自进行文体活动;
(九)工作场所未按要求着装或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如:
安全带、安全帽、防护镜、劳保鞋等);
(十)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内容进行巡检;
(十一)生产岗位插门;
(十二)违反值班管理办法;
(十三)查岗过程中通风报信、撒谎、作伪证欺骗阻碍检查人员履行公务;
(十四)不遵守信访条例上访并不听劝阻;
(十五)在工作时间内,员工驾驶配有员工通勤证的车辆无“三证”出入厂区;
(十六)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每次扣发奖金300元,并予以通报批评。
一年内累计2次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4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5次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较严重违纪的行为及处罚:
(一)酒后上岗;
(二)脱岗、串岗;
(三)岗上睡觉、干私活,聚众打扑克、打麻将、下棋、健身等;
(四)用控制室DCS或PLC等操作系统打游戏;
(五)将烟、酒、火具带入禁烟区内;
(六)工作不负责,给公司声誉和形象造成重大影响;
(七)未履行替岗审批程序擅自找人替、换班;
(八)参与聚众上访经劝阻无效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九)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随意变动工艺参数或未按操作程序操作设备;
(十)违规用易燃品清洗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未经批准驾驶机动车(含汽车、电动车、摩托车等)驶入装置禁行区或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十二)机动车辆在厂区内违章停放或超速行驶;
(十三)检维修作业未按要求进行能量隔离;
(十四)危险作业未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或未按要求执行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十五)危险作业现场监护人擅自脱离作业现场;
(十六)在易燃易爆场所接打手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未经许可私自带人进入装置区;
(十八)偷盗、破坏企业财产2000元以下;
(十九)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脱或拒绝接受检查;
(二十)恶意举报(经查实属故意捏造虚假事实)影响公司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给他人造成严重影响;
(二十一)以各种欺骗手段,开具假病假条或请事假(含出具相关虚假手续的);
(二十二)其他情节较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较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一年内累计2次给予记过处分;累计3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累计4次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查出员工一般违纪和较严重违纪,每次除按以上规定处罚违纪员工外,按照落实直线责任的要求,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同时扣发200元奖金;违纪情况比较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月份内查出基层单位(车间、站、队、所)员工违纪人次超过在岗员工数3%以上(不含3%),每超1人次扣发基层单位(车间、站、队、所)主要负责人300元奖金。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纪行为及处罚:
(一)岗上饮酒;
(二)违规用易燃品清洗物品造成严重后果;
(三)偷盗、破坏企业财产2000元及以上;
(四)故意破坏生产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
(五)为隐瞒责任编造生产记录及数据;
(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
(七)组织人员聚众上访经劝阻无效影响生产工作秩序;
(八)岗上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主要责任者;
(九)故意扰乱生产(工作)秩序且不听劝阻;
(十)因工作原因打击报复他人情节严重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严重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禁烟区内吸烟者,初次给予记大过处分,第二次给予开除处分。
其中:
在装置区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装置区易燃易爆场所内发现烟蒂和生产(工作)岗位发现酒瓶不能落实到人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每个烟蒂或酒瓶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其余禁烟区域每个烟蒂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第二十七条不按规定执行岗位工作证制度者,每次扣发奖金50元。
第二十八条年度内旷工1天以上者(含1天),给予警告处分;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6天者,给予记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九条因主观故意,营私舞弊,牟取个人私利,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同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工作失职责任者的处罚。
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须调离岗位,并根据损失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及以上,不足30万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不足50万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处分。
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保密规定,窃取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以及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保密制度和规定,导致失泄密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员工在协议期内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其他违纪行为或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行为的员工,可参照以上有关条款给予处罚,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对于受治安罚款处罚的员工,罚款200元以下给予警告处分,200元及以上给予记过处分;对于受治安拘留处罚的员工,拘留不足10天给予记过处分;10天及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对于受劳动教养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员工违反员工行为准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职业道德规范》,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处分(开除除外)同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员工违反集团公司反违章“六条禁令”,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造成事故(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A类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于其他违章、工作失误或工作不负责任,发生各类事故的,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根据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发生一般B类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警告处分;
(二)发生一般A类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较大事故,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者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四)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处分。
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制造或传播谣言(含网络),给公司形象或他人生活造成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按《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对应受处分员工进行包庇者,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第四十条党员违纪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纪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本办法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因违反本办法受到处分的,在给予员工处分的同时(开除除外),按受处分的种类自受处分之日起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一)受警告处分的,扣发2个月奖金;
(二)受记过处分的,扣发4个月奖金;
(三)受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奖金;
(四)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奖金。
第四十三条受处分员工认为处分不当时,有权逐级申诉,由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上级劳动仲裁部门调解裁定。
第四十四条员工受到处分,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将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人事部门要建立员工违纪档案。
厂、车间和班组检查员工违纪情况均由人事部门统一记载,每月如实上报公司人事处。
超过两个月不上报的,视情节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六条公司对员工遵章守纪情况建立举报制度。
举报电话(白天)5156132、5155270,(夜间)5155270。
实名举报的,公司根据举报情况核实无误后,对举报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规定内容如与上级规定冲突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辽阳石化分公司员工奖惩办法》(辽石化人发〔2007〕237号)同时废止。
2012年01月0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