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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

2015年项目评审有关支撑材料要求

申报的所有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其中200万元(含)以上项目及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论证,出具项目评审报告,专家人数应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得低于4人.

一、设备购置、租赁费

1。

在财政专网上填写《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明细项目名称"时,须将所购设备金额、数量以及是否为政府采购等内容填列清楚.

2。

项目单位提供的拟购置设备清单要写明所购设备的数量、单价、品目、规格、选装件、产品描述等,且与《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中所填购置设备的金额、数量等内容相一致.

3.购置政府采购目录中的设备,可将“政府采购网页”的询价结果作为设备购置的支撑材料上报(特别注意设备品牌型号、采购品目代码的填写)。

4。

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设备,需提供3家厂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单(需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如采购设备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需在资料中进行说明,并提供独家代理相关证明.

5.原则上不允许购置通用类设备(“设备购置”类项目除外),如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确需购置通用类设备的,还应提供购置此类设备的需求说明和现有通用类设备情况的相关材料(加盖学校公章),同时提供市财政局预算管理处室书面审核意见。

6。

对于大批量购置设备的项目,需提供房屋设备平面布局图;如放置设备的房屋为在施项目,需提供在施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

7。

设备租赁意向书、协议、合同或报价单。

8.项目单位固定资产账,原有设施设备留用或处置情况等资料。

二、材料费

1。

需提供厂商或经销商的报价单(需有联系电话、厂家或商家印章),如采购材料涉及专利产品、独家生产、独家代理、软件著作权或保密行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提供3家报价的,需在资料中进行说明,并提供独家代理相关证明.

2。

原则上不得购置办公耗材。

三、会议费

1。

会议费预算,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标准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3号)的相关规定、标准编制和执行.在不增加会议费预算,总额控制的前提下,将会议费支出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30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450元。

其中:

住宿费每人每天240元、伙食费每人每天130元、其他费用每人每天80元。

上述标准为支出上限,实际执行时在支出标准内据实报销.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上述明细标准。

不发生的事项不能列支相关费用,报销额度应以会议费支出标准总额减去不发生事项的明细标准为最高上限.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2。

会议费预算支撑材料包括:

拟召开会议的议题、议程、参会人数、人员构成、会议地点、会期、会议费预算及会议详细安排等(附相关的测算依据及询价记录).

3。

50人(含)以下的小型会议原则上应在本单位内部安排解决.

4。

严格压缩会议时间和会议次数,对单个项目中多个子课题会议应合并召开,会期为一天的会议不能申报住宿费。

四、大型会议、活动费用

严格控制举办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不得使用财政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不得使用财政资金高价请演艺人员,不得与企业联名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和节庆演出。

严格控制和规范节庆、研讨会、论坛、展会等活动,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开展节庆活动须按规定完成立项审核程序后,才能申报相关预算支出,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办的节庆活动必须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以市级部门名义举办的节庆活动须归口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未获批准的活动,不能使用财政资金安排预算。

各类研讨会、论坛活动严格按照清理同意保留的项目开展,已取消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同意开展的各类活动,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预算管理,切实控制和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评审材料要求如下:

1。

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

2。

会议、活动方案(项目实施必要性、时间、规模、会议和活动的安排等)。

3。

活动策划费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

4.各类媒体宣传、影视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类别、时段、数量)。

5.外聘各类专业人员人数、聘期、费用预算、所属单位等明细内容。

6.租赁设备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应提供设备平面布局图).

7。

服装道具制作、租赁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

8.租赁场地费用明细及价格依据.

9.宣传品、会议资料制作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规格、数量)。

10。

布展、制景预算明细及相关价格依据。

11。

车辆租赁费用明细及价格依据。

12.涉及工程部分,应提供工程图纸及相关工程预算书.

13。

如项目已实施,还需进一步提供以下资料:

(1)如项目进行了招投标需提供招投标相关资料。

(2)租赁合同、采购合同等。

(3)费用结算明细.

(4)外聘各类专业人员,需提供工作量确认说明.

五、国内差旅费

1.国内差旅费预算,需与项目任务相关,并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京财行〔2007〕932号)的相关规定、标准编制和执行。

2。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差旅费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根据评审结果,差旅费参与项目循环审减)。

3.需写明拟出差的目的地,出差的人数、人员构成、天数、预乘坐的交通工具、票价(附相关询价记录〈可将网页下载打印〉)及行程安排等。

六、因公出国(境)费

1。

因公出国(境)费预算(不包括学生),需与项目任务相关,并严格按照《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标准编制和执行。

2.需提供国际会议、交流和培训的具体内容,参加国际会议、交流、培训的目的或必要性,以及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材料,还需提供该项出国(境)预算已列入本单位出国(境)计划之内的证明(加盖单位公章);已取得北京市外办批文的,请提供批文复印件。

3。

需提供2015年预算因公出国(境)经费安排情况表.

七、学生国际交流费

对于允许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出国交流的特定项目,提供在校研究生或本科生出国(境)参加会议、留学或培训的相关计划以及会议通知、邀请函等材料。

八、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专家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国际旅费、专家零用费、专家生活费、城市间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相关评审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

九、测试化验加工费

需提供项目测试化验加工的意向书、协议、合同或三方报价单,对方单位需为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

意向书、协议、合同书至少包含:

合作的内容、方式、方案、日期、付费标准、付费方式、双方签字盖章等基本内容,且附明细预算。

属于政府或行业部门有规定收费标准的某些测试项目,需将相关资料复印件附后。

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1.论文版面费,需说明拟出版论文计划在国内或国外何种刊物上发表,以及将要发表的篇数。

2。

专利申请费,需提供申报的专利项目名称和相关预算测算过程,已获得专利局受理的应提供专利受理通知书,已经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利不得再次申报。

具体参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3.图书出版费,需提供拟出版专著的名称、主要内容、合同等。

4。

文献检索费,提供查阅文献资料费用相关依据。

5.论文注册费,需提供价格依据(可将网页下载打印)。

十一、图书资料费

1.购买纸质、电子类图书资料,需提供拟购买图书资料的名称、数量、价格以及预发放的范围等内容的文字材料。

2。

图书资料的复印、打印、扫描等,需提供具体单价、数量等预算明细。

3.资料印刷费需提供政府采购报价,或参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理办法》,提供详细的所印资料页数、版面规格、装订及印刷要求、印刷数量等内容。

十二、劳务费

需提供劳务费预算明细,说明劳务费支付对象的工作内容及人员安排,提供劳务的人数、劳务人员的构成(临时工作人员或学生)以及工作时间等,在校生劳务费按照现行管理办法执行,一年内本科生最多可以发放5个月(含)劳务费.

十三、专家咨询费

需提供专家咨询费预算明细,需说明拟聘请专家的职称、工作单位、工作内容、工作形式和聘用时间(需要注明是否连续工作)等。

专家咨询费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15年市级部门预算的通知》(京财预〔2013〕2025号)中“2015年指导性项目定额标准中的咨询费标准”编制预算。

十四、国内培训费

1。

本单位组织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培训,需提供拟培训的内容、培训方式、日程安排、参加人数、人员构成、培训地点及培训费预算等(附相关的测算依据及询价记录)。

2。

参加外单位的培训,需对参加培训的目的、必要性以及培训的具体内容进行扼要阐述,并提供培训通知及相关价格依据.

3.与学历教育、职称认定的相关培训,原则上不予支持.

十五、信息化系统改造项目

1。

信息化项目评审范围:

(1)信息化建设项目中校园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用于学校教务、行政业务管理的应用系统建设等内容。

机房建设、数据中心建设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或升级改造、校园有线网建设及升级改造、校园无线网建设及升级改造等内容.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安全认证、系统加固、漏洞扫描等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或加固等类型项目

基础软硬件产品购置,如服务器、交换机、服务器用操作系统、中间件及数据库系统产品、数字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校园信息化系统整合等。

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信息系统监控、教育云计算平台类建设、资产管理、运维服务管理等教务、行政及学生管理等校内信息系统应用开发等内容,如:

OA办公系统、邮件与通信、校园门户网站及网站群、教务管理系统、一卡通建设及升级改造、物联网系统建设与应用、网络卫星电视系统建设、校园安防监控、视频会议系统、远程教育系统、数字广播系统、直接应用于教学管理和服务的科研信息化项目。

用于学籍管理与素质评价的业务系统、用于人事管理与绩效评估的业务系统、用于财务/后勤/场馆/校产管理的业务系统、用于资产管理/能耗管理的业务系统等。

(2)基础设施改造中涉及校园安防监控项内容,如校园安全监控设备的购置、视频监控等;

(3)图书馆建设类中的网络基础设施、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4)其他类型项目中如果全部或部分申报上述内容,也应纳入信息化项目管理。

2。

需要提供的评审材料:

(1)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查同意的项目实施方案(经信委评审批复函复)。

(2)设备购置清单(数量、品目、选装件)。

(3)商品软件购置清单(品名、版本、许可证数量)。

(4)软件开发结构工时及工时计费计算明细。

(5)培训服务的培训计划和预算明细。

(6)网络租赁费用及其他租赁、托管费用预算明细及依据.

(7)其他预算相关明细资料及依据.

十六、工程修缮改造项目

(一)对于未实施项目需提供下列资料:

 

1。

项目实施方案。

2。

原建筑物竣工图和拟改造工程设计图纸或示意图(标注尺寸),专业性较强或涉及安全的项目须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的图纸.

3.按照现行适用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预(概)算(纸质和工程计价软件电子版各一套)。

 

4。

涉及房屋整体加固和危房改造、增加建筑物重量的改造项目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和改造安全设计鉴定报告,涉及电力改造(增容)项目需提供电力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或电力部门认可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涉及消防、电气排险改造项目需提供消防或安监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涉及打井工程的,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二)对于已实施项目,还需进一步提供下列资料:

1.施工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施(竣)工图纸、招标图纸、变更洽商、甲乙双方认价资料、结算书(纸质和工程计价软件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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