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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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
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共同纲领使用国民,53年人大选举法和82年宪法使用公民的概念
2、国籍
(1)定义:
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映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外延已经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及一般财产。
(2)取得
1)出生国籍:
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包括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原则;
2)继有国籍:
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包括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不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
(3)我国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条件一
条件二
结果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本人出生在外国
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
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
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
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
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
出于自愿;
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近亲属或或本人定居在中国或有其他正当理由;
向国内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或在外国的中国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申请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
具有正当理由
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内涵
(1)公民的基本权利:
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法律特性;
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
它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
它具有母体性,能够派生出公民的一般权利;
它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它与人的公民资格不可分,与人的法律平等地位不可分,因而是所谓的“不证自明的权利”
基本权利的分类:
1)积极权利:
指个人享有的通过国家、其他组织或个人的积极行动加以实现的权利;
2)消极权利:
是个人不受国家或其他组织、个人侵犯的权利;消极权利是一种对抗国家的权利,是防御国家侵害的权利,为“防御权”,主要表现为各种自由权;
(2)公民的基本义务:
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它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首要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是反映和决定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的重要因素。
(3)公民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之间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一般了解)第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告诉了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边界,在基本权利和自由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还告诉公民有义务。
西方宪法的思想基础有两个:
一个是自由主义,以宪法来保护公民的自由。
国家和政府的目标就是保护公民的自由;二是个人主义至上,集体的进步是由每个人在追逐个人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的进步,法律通过对个人的保护最终实现对国家的保护。
第51条集中体现了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表现为集体主义和爱国主义,强调个人要为集体让路,为国家奉献。
4、★人权
人权:
★三代人权:
第一代人权主要体现公民的自由权以及积极参与政治的权利,即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选举权;
第二代人权:
社会逐步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为实现一个更为平等的社会而出现的权利;这些权利通常被成为社会权利、经济权利和文化权利,如物质帮助权、获得义务教育的权利等;
第三代人权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如集体权、自决权、经济和社会发展权、健康环境权、自然资源权、通信权、分享文化遗产的权利、代际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人权的发展趋势:
一是由个人权发展到集体权,而集体权主要是第三世界国家反对殖民统治、争取民族解放和民族独立的权利。
二是由人身权发展到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各方面权利。
三是人权由国内走向国际,“人权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之一。
★我国人权具有的四个特征
我国宪法通过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来实现人权,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实现人权的出发点。
从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可以看出我国人权具有的四个显著特征:
一是广泛性。
享受人权的主体不是少数人,也不是某些阶级和阶层的一部分人,而是全体公民。
公民所享受的人权范围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
国家不仅十分注重保障个人人权,而且注重维护集体人权。
二是公平性。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各项公民权利不受金钱和财产状况以及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期限的限制,为全社会的公民平等地享有。
三是真实性。
宪法为人权的实现从法律和物质上给予保障。
四是特别保护少数。
退休人员宪法特别规定了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残疾人、军属、烈士家属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未成年人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妇女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华侨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少数民族宪法还特别保护少数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
全国人大代表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设有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护少数还体现在宪法注重保护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保护少数还体现在宪法对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的方针。
★简述中国的人权观的内容
(1)人权是有阶级性的;
(2)各国人权实践总要受历史、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制约;
(3)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而言,生存权是首要人权,国家的独立权和发展权则是生存权的保障;
(4)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内部管辖的问题,主要由国内法调整;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内容
(1)强调人权的物质性基础;
(2)突出人权本质的阶级性;
(3)致力于人权实现的真实性;
(4)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现行法上人权保障的进展
(1)结构顺序有所调整。
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从第三章提前到第二章,反映公民权利和国家机构之间的价值取向,即国家机构的权利来自于人民;
(2)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所增加,内容更加充实具体;
(3)强调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5、★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关系
定义
(1)人权,是指人生而就有且普遍享有的权利。
它经过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的思想而得到广泛传播,并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宪法中得到了体现。
(2)基本权利则是指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所必需的基本权利,是国内法对人权的具体规定和保护
联系
①基本权利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政治基础。
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
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
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
人权不断被公民权利化,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
二者都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区别
产生时间的不同。
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
表现形式的不同。
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
二者性质不同。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费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不同的人们可以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
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法律效力不同。
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
二者不能简单等同。
我们可以笼统地讲公民权就是人权,这是因为它体现着人权的内在要求。
然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因而,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第二节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1、保障
(1)物质保障:
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资条件;
(2)政治保障:
主要指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3)法律保障:
宪法不仅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2、界限
(1)受制于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
(2)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3)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国家承认公民权利和自由,其目的在于谋求个人知识、道德或个性的发展
3、限制方式
(1)在宪法中直接加以具体的限制: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某种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又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加以限制;
(2)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总的原则性限制;
4、法律保留原则:
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限制性规定,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即通过议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
法律规范在对象、措施、范围上必须非常明确具体
是公民可以从该规范中获知自己应当如何行为,也能使得公民及相关的主体清晰地了解如果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可以剥夺个人的基本权利。
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1)平等权
本定义
公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领域内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社会地位财产状况,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履行宪法所规定的义务;
国家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平等的予以保护,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地位的特权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
相对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建立在成人人们之间具有合理的差别的基础之上;
实质的平等是对形式平等的补充,意味着根据公民个人的不同情况给予“合理的差别对待”。
比例原则或者利益衡量原则要求差别对待应当目的合理、手段适当,并且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
我国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主要内容
①民族平等权。
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②选举平等权。
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③宗教信仰平等权。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④性别平等权。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论述公民平等权保护中的合理性差别要素
定义与规范分析:
1)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的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于同等保护的权利。
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其他一切权利实现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内容
1)形式上的平等在宪法学上又称之为“机会的平等”或“机会均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其在终极的意义上指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式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
形式上的平等原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单纯地保障形式上的平等,将不可避免地出现现实上的不平等状况。
2)实质上的平等是近代宪法对形式上的平等原理进行修正和补充的原理,指的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意味着根据公民个人的不同情况给予“合理的差别对待”。
3)合理差别指的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
它大凡有以下几种具体类型:
⑴由于年龄上的差别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
⑵根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⑶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⑷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负担上的轻重的合理差别。
⑸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和特定权利的限制。
总结:
当然,合理的差别除了需要合理的依据之外,还必须限定于合理的程度之内。
比例原则或者利益衡量原则要求差别对待应当目的合理、手段适当,并且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发展。
没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即属于不合理的差别,而超过合理程度的差别,亦可能构成平等权的原则所不能容许的不平等形态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政治自由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自由权的规定
1)言论自由
★怎样理解言论自由
公民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权利;
公民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表达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看法和见解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言论自由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广播电视等形式;
(一般了解)争论:
是否包括行为?
言论自由不仅是有声音的言论,也包括无声的行为,选择什么样的车牌照就是一种思想的表达。
否定观点
1)根据原旨主义又称原旨解释方法,(是根据在宪法制定或修改过程中所采纳的宪法文本欲实现的目的即制宪者的意图为基础,对宪法含义进行的解释),不符合制宪者的愿意和意图。
目的主义又称目的解释,(是指对宪法上空白或有漏洞的部分,依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意图,参考全部法条的基本原则,相关领域中的基本原则或先例而进行的类推解释),不符合字面解释的原则。
如果扩大解释,游行示威也可以解释为一种言论,不符合整体解释的原则。
(一般了解)米兰达规则:
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
你有权保持沉默,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有辩护权和获得法律辩护援助权利。
1)不能自证其罪。
2)犯罪嫌疑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其背后是言论自由。
3)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言论自由不仅有说话的自由,也有不说话的自由。
当一个人被警察关,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被要求承认犯罪事实时,可以不说话
在法定范围内,公民不应因发表有关言论而承担不利后果;
言论自由对于信息交流、理性治理、监督政府具有重要作用,不得受到政府限制。
只有当言论会产生“现存与清楚危险”的时候,才可以限制言论.
★论述言论自由的重要性
言论自由的重要性可以从个人和制度两层面分析。
(1)从个人层面,语言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首要特征,也是社会交流最重手段。
从制度的层面看,言论自由是维护民主的制度条件。
没有言论自由,其它就得不到效保障;言论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前提,否则信息得不到有效交流,选民不可能做出理性选择;言论自由是建立社会道德的必要条件:
压制言论,人民不敢说真话,社会将充斥假大空。
言论自由的市场竞争理论,指在某种意义上思想或言论就好比商品,听众就好比消费者。
政府没有必要去干预不同思想之间的自由竞争,就像要去干预不同品牌的商之间自由竞争一样。
究竟什么是对社会最优价值的观念,应该在思想的“自由市场”决定,不应政府钦定。
正如霍姆斯所言,至善“应该通过思想的自由交流获得”。
“对于真理的最佳检验,在于思想在市场竞争中获得接受的力量”。
如果政府要限制言论,就必须证明这种所产生的是清楚限制言论,就必须证明这种所产生的是清楚与现存的危险。
言论自由的市场竞争理基础建立在怀疑主义上。
政府不能垄断真理,因而没理由压制不同意见;就和政府没有权力宣布什么是最好的电视或汽车一样,政府也没有权力宣布哪种观念正确。
说到底,言论自由最终所依靠的就是对人民的信任和统治者的不信任。
当然,这种信任和不信任都不是绝对的。
所谓人民不过就是会犯错误的平民百姓而已。
他们正因为会犯错误,所以才需要政府的统治,而一个绝对不被信任需要政府的是无法统治下去的。
这句话无非是说不要过分信任政府也不要过分不信任群众。
对言论自由的宽容态度体现着对人民的信任。
2)出版自由
3)结社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利
控告
检举
实施人不同
受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不法侵害的人;
无直接联系
目的不同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
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
★简述公民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的主要内容
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是指权利为了自我保障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权利。
它的存在,为权利保障体系提供了其自足和自我完结的内在契机。
它主要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
我国《宪法》第41条对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国家赔偿请求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申诉权是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做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诉讼上的申诉权和非诉讼上的申诉权。
提出控告或检举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揭发、指控或检举,并请求予以惩罚或制裁的权利;
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是指公民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力机关的行为而蒙受损害时,依法享有的向国家提出赔偿及补偿的权利。
纽约时报案确立了什么原则
纽约时报案,为了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最高法院极大地限制了诽谤法对公共官员所提供的名誉保护,要求宣称名誉受到损害的公共官员证明被告带有“实际恶意”;而证明要求如此困难,实际中几乎不可能;
此后,在政策实施中具有裁量权的公共官员不能要求州诽谤法的保护,以惩戒公民或媒介的不实陈诉对其名誉的损害。
这是保障言论自由付出的代价,出于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需要,进入公共领域的官员丧失了要求名誉保障的权利。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1)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和非法拘束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迁徙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上述权利均表达了个人行动自由的宪法价值;
狭义的人身自由就是指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和享受其他权利自由的先决条件;人身自由是最基本最起码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
人格尊严,即公民的人格权,他反映的是公民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公权利;民事意义上的人格权,是指由法律所认可的人格主体地位,具有权利能力的含义,或多指与个人不可分离的身体、自由、名誉以及姓名、肖像、个人隐私等利益,它反映的是私人间的相互关系;是宪法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格是指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主的资格。
狭义的人格权与个人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广义的人格权,同时还包括构成人格本质的个人生命、身体、精神以及与个人生活相关联的利益等内容。
我国宪法中的人格权尊严相当于狭义上的人格权。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前提是公民在政治经济等方面摆脱受剥削、受压迫、受奴役的地位
(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宗教信仰自由
本义
每个公民享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选择信仰宗教的种类和派别的自由;
宪法第36条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应被理解为包含宗教活动自由。
内容
1)信仰的自由;
2)参加宗教典礼何仪式的自由;
3)组成宗教团体的自由;
限制
1)公民在思想上和精神上选择信仰宗教自由是绝对自由的;
2)参加宗教活动、宗教仪式、进行宗教礼拜应当受到限制;
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不受外国势力支配;
得破坏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秩序和教育制度;
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登记并在法定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
为什么要宗教信仰自由
信仰包含价值观,价值观是个人的,政府没有任何理由也不得强加;
信仰包含不可能验证真伪的超验主张,有限的人不可能证明无限的上帝是否存在,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
干预信仰自由是徒劳的,信仰是主观内在的,外在的干预必然是无效的,并极容易践踏个人良知;
宗教信仰的功能是控制人的物质欲望,任何信仰对社会都有好处
应该允许信仰之间的自由竞争(思想市场理论)。
莱蒙法则:
用“立教条款”
检验合宪性的三部曲
1)立法必须具有世俗的目;
2)其主要或首的效果必须既非促进亦限制宗教
33)立法还必须避免和宗教形成“过分的政府纠葛”(如果有必要采取复杂的防控措施保证世俗目的和效果,可能构成过分纠葛)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自由权的规定
自由是做法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即法无禁止即自由。
自由是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
自由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扩大。
(1)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和非法拘束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而且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是合法的限制,也必须由法定的机关或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在我国,根据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形下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宪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