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证券法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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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证券法下.ppt

1,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第四编证券法(下),信息披露制度及虚假陈述,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信息披露的概念,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其财务、经营情况及其它影响证券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众公告的活动。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3,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1真实性。

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得有任何虚假成分。

2准确性。

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必须确切表明其含义,其内容不能使人产生误解。

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4,3完整性。

要求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

4及时性。

要求公司及时公开重大信息,并确保信息的最新性。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5,5易解性。

要求公司在公开信息时,对其所使用的专业术语或行业术语进行必要的解释,以便一般投资者理解。

6易得性。

要求公司以便于投资者获得信息的方式和载体披露信息。

7可利用性。

要求公司披露的信息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参考价值。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6,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场所,根据我国证券法第70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7,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三报一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市场周刊交易所网站:

上交所:

深交所:

巨潮资讯: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8,注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9,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0,虚假陈述的含义,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1,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2,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3,信息披露具体要求:

七个报告(时间、内容)三项要求(真实、准确、完整)三方保证(确认、审核)三个渠道两种责任(民事),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4,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债券募集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6,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7,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8,案例分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管理不善,亏损严重的情况下,虚构业绩良好的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并由A证券公司为主承销商的5家证券公司组成的承销团发行上市。

之后不久,年报巨亏,投资者损失严重。

问题:

谁应当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19,最高院关于责任人的认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三)证券承销商;(四)证券上市推荐人;(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六)上述

(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0,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1,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第69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之损害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内部人、保荐人、承销人、控制人之连带责任(过错责任)注意:

连带责任中,前三人要自证无过错,控制人的过错要由原告举证。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公司法208条),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3,关于第69条的几点疑问法人的有限责任是否被否定?

控制人的举证责任与内部人、保荐人、承销人为何会有不同?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4,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观过错(duediligence)违法行为(披露不合法)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因果联系(fraudonthemarket),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5,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许多法院逐渐发展了“市场欺诈理论”以减轻原告的举证责任,并被最高法院认可。

该理论认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发生,欺诈的是整个证券市场;投资人因相信证券市场是真实的以及证券价格是公正的而进行投资,其无须证明自己信赖了虚假陈述行为才做出投资;只要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价格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不公正,即可认为投资人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6,最高院关于因果联系的认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2022年10月20日,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商学院王健版权所有,27,最高院关于损害后果的认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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