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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管理规定完整版

HUAsystemofficeroom【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华为管理规定

一、上级有关规章制度4

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4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8

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4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8

教育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25

教育部《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33

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表36

河南省省级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44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51

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68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4

二、实验室管理制度105

关于印发《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验室二级管理的意见》的通知105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实验室二级管理的意见106

实验室工作规程109

第一章总则109

第二章任务110

第三章建设110

第四章体制112

第五章管理117

第六章人员119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122

实验室规则125

安全文明实验室标准127

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129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及上报制度134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37

二、教学设备管理制度139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39

一、管理体制139

二、固定资产139

三、计划申报140

四、订货、采购141

五、验收报销141

六、账务工作142

七、管理规定143

八、报损、报废与报失144

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46

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150

危险物品管理办法153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57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160

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163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165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169

三、教学设备处工作职责171

教学设备处工作职责171

教学设备处处长岗位职责172

教学设备处副处长岗位职责172

教学设备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73

设备采供与维修人员岗位职责:

173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74

四、实验室考核评估174

实验室综合效益评估办法174

一、上级有关规章制度

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现将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各高校认真贯彻执行。

目前,我省高等学校正处于利用银行货款建设实验室的大发展时期,大量仪器设备正在或将要购置进入学校,因此,加强高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尤为重要,各高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严格管理,促进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一、理顺管理体制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副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健全规章制度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各校要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报、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调剂、报废、考核、奖惩等各个管理环节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环节

(一)审批

1、以实验室为单位,根据本实验室所承担实验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提出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

2、由设备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其中的贵重仪器设备还要按专项管理程序办理。

(二)购置和验收

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集团采购或多方询价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尤其是进口仪器设备,更要及时严格验收。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三)维修

1、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做到使用维护并重,仪器设备损坏后要及时维修,尽快恢复使用;

2、学校要对维修工作进行管理,组织技术人员对仪器设备损坏情况进行鉴定,并对修复情况进行验收。

(四)报废

1、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具体程序是: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仪,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2、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四、仪器设备管理要求

1、仪器设备要建立必要的帐、卡制度,坚持每年至少对帐一次,做到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2、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3、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各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参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确定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4、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调剂、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5、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加强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省教育厅所管的贵重仪器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2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2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年度考核,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五、加强仪器设备工作队伍建设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

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

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

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非经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

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

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数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

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

(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

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

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责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设备(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

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深化改革,加强高等院校的物资工作(含仪器、设备、器材、材料的供应和管理,下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要加强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理顺管理体制。

所有产权属于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

经费,都要按学校制度统一管理,都要在一个学校批准的正式建制的单位入帐。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由条件装备司口管理物资工作。

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要明确机构归口主管物资工作。

第四条各高等院校应由一位副校长主管物资工作,并设物资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协助校长工作。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项物资(如生产、基建)的二级管理机构。

第五条物资工作归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际拟订实施细则;

(二)代表学校或部门管理教学、科研、生产、基建、行政、后勤等单位及校办经济实体的物资工作,组建好物资工作系统,加强队伍建设;(三)国家管理物资的计划编审、对上申报、对内分配和使用情况的核查;指导和管理市场采购;

(四)制订完善物资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物资帐册,制订物资统计报表,提高物资利用效益。

第六条要努力改善物资供应工作,重视和充分发挥各级物资机构在物资供应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物资机构应做到保障供应、优质、优价、优良服务。

一切采购活动应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物资采购中实行计划采购为主,市场采购为辅的原则,努力争取计划内平价物资供应和发挥集团采购(批量采购)优势,保证紧缺物资的供应,减少经费开支。

使用单位通过市场自购急用零星物资,一律要到学校指定单位验收,才能报销、入帐和领发使用。

只有具有法人代表资格者可以签订采购合同。

第七条要在认真研究学校历年需求情况的基础上,建立常备物资库。

既要防止积压,及时调整贮备品种,又要提高物资工作的适应能力。

出库价格可随物价上涨,适当调高,差价结余必须用于物资贮备,不得用于奖酬金。

鼓励各地区高等学校之间开展库存服务协作,可适当收取管理费。

削价处理呆滞物资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第八条要加强校、系两级对重大设备布局的统筹,避免低使用效率的重复购置。

重点实验室建设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关键设备的购置须经论证,论证工作必须吸收实验室及校物资主管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并经由该部门联合签署后采购,复核后报销。

第九条改善在用物资的管理,按照原教育部、财政部(84)教供字020号文件印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在用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私人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公物。

已经发生的要限期清理收回;已经使用陈旧或损坏的要折价赔偿。

禁止将免税进口的教学科研用品转让其它部门或私人,凡有发生的,一律按偷漏关税处理。

工作失职造成物资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凡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和设施开展社会服务或兴办企业,必须以不妨碍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为原则,并应向学校上交设备折旧费和各种消耗费,补偿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要提高设备器材的利用效益。

通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有的要按中心实验室建制,由学校或系领导协调,拟订办法实行共用;一般实验室按面向的范围不同,在系一级或教研组(或研究室)一级建制,仪器设备器材在系或教研组统一协调下使用。

凡是将实验室分得过小,建制过多,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利用效益的,要进行实验室建制的整顿。

第十三条建立仪器设备保管、维修和标定的责任制。

不能正常运行或测试结果不可靠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进入实验课。

凡使用未标定仪器设备做出的研究报告,不得作为正式论文发表。

第十四条定期检查物资工作,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管理措施和制度。

第十五条要加强勤俭节约和廉洁奉公的教育,在各项工作中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

物资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投资决策、采购、保管和使用,都要少花钱,办好事。

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物资工作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

对各种不良作风要进行批评教育。

健全财会制度,加强财会核算、审计和监察工作。

对各种谋私行为、违纪行为、

浪费行为和重大失误,要认真查清,严肃按法纪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物资工作的领导,要重视物资工作。

每年排上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并抓好宏观协调和各项工作的落实。

抓好物资工作队伍的建设,要组建一支结构合理的物资工作的专业人员队伍,要采取措施,保持队伍的稳定,大力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

建全各项管理制度,要加强检查督促,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发布的文件中,凡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 1992年6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

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

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

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

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妇女干部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

第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

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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