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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与思考

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与思考

王楠高

2013-04-2815:

26:

47   来源: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关键词:

有组织犯罪;存在特征;发展趋向;立法完善;司法运作

  内容提要:

有组织犯罪在全球的广泛存在和严重危害现象,对于各国刑事司法领域带来新的挑战,犯罪的暴力和贿赂手段运行,给社会和国民造成深刻的影响。

处于一体格局下的我国刑事实践逐渐受到这一冲击,剖析有组织犯罪的一般现状,比照国际刑事司法特色,我们应该在立法形式、司法实践和执法工作方面积极思考并清醒应对。

  近年来,世界范围内的有组织犯罪愈演愈烈,因其特有的组织结构、犯罪方式以及社会危害,这种有组织犯罪的能量决非自然人个人犯罪的简单相加,它有着单独犯罪和团伙犯罪不可比拟的破坏力,因此作为国际社会严重问题而受到普遍关注,也是我国新刑法的打击重点。

有组织犯罪的形式复杂多样,界定时众说难一,但又有不少基本的特性。

为了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在目前尚不能为有组织犯罪确定一个明确而又普遍能够接受的定义的情况下,不妨先从便于实际认知和把握的具体特征入手,对有组织犯罪作出基本的界定,进而为认定和治理有组织犯罪提供一定的科学依据。

  一、有组织犯罪的存在特征

  

(一)有组织犯罪的广泛性存在

  在当今世界,有组织犯罪可谓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是全人类所面对的一个共同课题,因为几乎没有一个国家不存在有组织犯罪。

目前,国际间的有组织犯罪状况,在亚洲以香港、台湾及日本最为猖獗。

弹丸之地的香港,林立了20多个黑社会帮派,并且有的帮派已在欧洲建立基地,从事贩毒、组织偷渡、伪造货币等犯罪。

台湾共有700—800个黑社会帮派,其中以竹联帮就有4万徒众,1984年10月震惊世界的“江南命案”即为该帮所为。

  在日本,黑社会暴力团体达到3000多个,人数逾8万,其中势力最大的是出口组、住吉联合会、稻川会三大暴力团。

据官方统计,日本黑社会组织平均每年收入的黑钱在百亿美元以上,著名的黑帮头目黑泽明说:

“我们是润滑剂,日本社会没有我们,一切都将处于停顿状态。

  在意大利,有组织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约占全国暴力凶杀案的80%—90%,黑手党、卡莫拉和恩特达盖塔是全意大利三大主要黑帮组织。

据意大利桑吉期统计局的估计,黑手党一年所得黑钱约700亿美元[1]。

  

(二)有组织犯罪的手段和方式

  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逐经济利益,为此,有组织犯罪的两项主要手段就是,通过腐蚀贿赂获得政府的“中立化”以便与顾客的非法交易能够继续,以及通过恐吓、暴力垄断非法市场。

在贿赂和暴力两大手段中,暴力是伴随着有组织犯罪始终的、具有保障性的手段。

  1.暴力的功能及其运用。

暴力是有组织犯罪者身上流动的血液。

实施暴力的能力及实际实施暴力是一个人成为黑社会党徒必备的条件。

美国著名暴力团头目科尼曾对他的医生说,“强大的暴力手段和意志,就是资本”,每年他都是以“不留情、不问理由、不怕责难、不听忠告和哭泣”的断然态度作案的[2]。

  作为一个犯罪组织的成员,实施暴力还有着更重要的一面,那就是作为权力根据的一面。

在意大利西西里黑手党亚文化中,权力的分配就是看使用暴力的能力,以及在与国家司法部门冲突中取胜的能力,在黑手党组织内部,任何权势都要以暴力为基础,一切特权都来自早期的犯罪行为,来自他的暴力强度。

所以,要得到犯罪组织内部人员的承认和拥戴,必须得有雄厚的暴力资本。

对于一个整体犯罪组织来讲,犯罪组织的形成与扩充是暴力力量的整合和壮大,是为了实现个体暴力行为所力不能及的事。

对于一些传统的有组织犯罪行为,如大规模的抢劫、敲诈勒索和收取“保护费”,暴力恐吓是直接和必须的。

对于给有组织犯罪带来大量利润的非法行业,如非法贩毒、赌博、卖淫等来说,这些行业的垄断能保证更大的利润和犯罪的秩序,由此有组织犯罪之间为争取垄断而进行的竞争也引发了暴力,那就是“黑吃黑”的火并。

  一般来说,有组织犯罪成员不无故扰民,不随意使用暴力,其暴力使用是有目的的,是功利性的。

按照美国犯罪学家克莱西(Cressey)的说法,有组织犯罪是一个具有理性化的集合体。

当代黑社会组织一般更多地倾向腐蚀贿赂政府官员,能够在少用暴力的情况下达到同样的目的和效果。

如果腐蚀贿赂不成,某些官员执意要主持正义,以及某些证人执意不听劝阻,要出庭提供对其成员不利的证据,这时,黑社会组织就不得不诉诸暴力,一般先是暴力恐吓,如邮寄有子弹的信封,杀掉主人的宠物等,最后不得已才真正动用暴力。

一旦确定要使用暴力,那暗杀行动会在光天化日之下进行,制造出尽可能大的影响,让更多的人知道,意在于造成恐怖感。

如果一次暴力恐怖活动不为人知道,那么这次行动便是失败的。

所以,炸弹一般放在闹市区,事后也声称对该事件负责。

就这个意义上讲,舆论对黑社会组织杀人及恐怖事件的渲染,等于帮助黑社会扩大其影响,这倒是黑社会分子所希望的。

  2.贿赂腐蚀的功能及其运用。

暴力毕竟有它的不好之处,如过于暴露自己,树敌太多容易激起公愤,自身也要有牺牲等等。

而贿赂则高效、安全以及掩盖了犯罪,降低了公众的关注。

目前,大致有两种领域:

一是对警员的贿赂,以便形成有罪不究,悬案搁置,司法空地或者改变犯罪记录等有利结局。

二是对于所渗透的合法企业的主管人进行贿赂,以有利于在价格、原料、质量及商业秘密方面进行不正当竞争,取得更大利润。

  当前,有组织犯罪的存在和兴盛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它为使其活动得到保护而能够与司法机关以及地方和国家政府建立的关系。

鉴于此,有组织犯罪的腐蚀贿赂行为已在相当的广度和深度上展开。

有组织犯罪通过贿赂、佣金、竞选捐款以及提供选民来收买警察、行政官员、检察官、法官、议员、新闻记者、编辑等,条件是他们“装聋作哑”。

这种贿赂成为对双方都有好处的事。

  当今有组织犯罪通过暴力和腐蚀贿赂发出极大的能量,聚积了巨大的财富,并向高层次的国家权力部门渗透,有组织犯罪在许多国家已成为国家政治、经济及社会的一个重要部分。

来自关于非法贩毒等特定犯罪领域较先进的研究报告表明,有组织犯罪每年从非法贩毒中收益达5000亿美元,目前世界上只有20个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达到这个数额。

大量的赃款用于向合法商业投资,使得国家的经济命脉中流动着非法血液。

  二、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一般现状

  

(一)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

  世界范围内有组织犯罪正呈现如下几个方面的发展趋势,这些趋势可谓结合了时代的变化及人类科技、文化和思想的变迁。

  1.有组织犯罪活动领域和范围扩充。

有组织犯罪的传统性活动多集中在贩毒、卖淫、赌博、收“保护费”以及大规模的抢劫、盗窃等。

今天,有组织犯罪正借助于一些新的经济制度和科技手段,从事花样翻新的犯罪活动,诸如破产欺诈,电脑犯罪,信用卡犯罪,伪造货币等等。

这些新的犯罪以狡猾的形式和较少的风险,掠取巨大的利润。

  2.对合法社会的渗透将变得更具吸引力。

鉴于国际社会正在努力打击有组织犯罪,特别是其所实施的贩毒、抢劫、控制淫业和赌博等犯罪活动,而且这些打击活动正显示成效,另外,作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重点措施,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没收犯罪和洗钱活动的收益。

因而,对合法企业的渗透对于有组织犯罪越来越具有吸引力,把从事非法行当的钱投资于合法行业,借转轨逃避打击,求生存谋发展。

  3.贿赂腐蚀手段进一步利用。

在金钱能买到地位而且能过上美好生活的当今世界,有组织犯罪利润如同其所提供的贿赂将明显变得难以拒绝。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政府工作人员的薪水普遍微薄,令他们难以抵制诱惑。

而发达国家中“物质至上”的拜物思想也使得其政府官员难保清白。

  4.有组织犯罪更大范围的国际化。

70年代及80年代国际贩毒集团主要把目标对准美国,进入90年代,国际贩毒集团以美国市场趋于饱和及风险太大为由,把重心向欧洲转移。

而世界战争区域的随时变更也引起有组织犯罪武器走私活动的随时转向。

可以说,有组织犯罪提供的非法商品和服务,正遵循“价值规律”,变成“国际贸易”,许多国家和地区有组织犯罪者不再囿于所霸地盘,仅甘做个地头蛇,而是“走出去,请进来”。

正如台湾黑帮头目所说:

“打杀争夺地盘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我们现在所从事的是国际贸易,赚的是大钱。

  社会的发展变迁也带动有组织犯罪作出自我适应性调整,以图发展,而有组织犯罪的长期性和生存力表现在此,所谓“犯罪与现行社会产生于相同的基础。

”当前的有组织犯罪所作的适应性调整,表现为:

为适应企业化国际变更态势,形成精英领导、委员会参与和分工协作、权责分明的科学运作体制。

为实施专业化运作,要求广招人才,重视高素质队伍建设。

重树组织信仰,淡化迷信式首领色彩而更多地以共同利益来笼络会员,增强凝聚力,从而在行动上与现代社会保持同一节奏。

  

(二)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像处理黄赌毒等丑恶现象一样,严厉打击清除黑社会犯罪。

解放后的短短几年,黑社会犯罪在内地便销声匿迹了。

然而,近年来,团伙犯罪大量增加,黑社会势力又呈故态复萌之势。

我国的有组织犯罪除具有一般的团伙犯罪所共有的专业化、暴力化、智能化等特点之外,还具备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组织性。

有组织性是这类犯罪的本质特征,可以说,重要的不仅在于“犯罪”,更在于“组织”。

我国多数是规模较小、结构松散的帮派团伙,但这种帮派正是向有组织犯罪发展的基础。

根据在于:

一是以经济利益为犯罪根本目的,无论是杀人、抢劫、盗窃、绑架、走私等,经济目的是其最大动因所在。

二是制定成文或非成文的帮规会约,有一定行为规范和价值尺度,并对违反者严厉处置。

三是犯罪行为形式多样,犯罪手段残忍、隐蔽,犯罪组织相互联系。

长春市公安局破获的梁旭东犯罪集团,是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化程度高,组织结构严密,等级分明,成员在八十人以上,集团内部效仿黑社会行帮制定了严明纪律(家法),奖罚分明。

梁旭东集团定期召开例会,警告团员认真执行“家法”。

对说谎、贪污和违规者,轻则切断手指,重则打断腿,梁旭东集团用黑钱开设公司、汽修厂、夜总会,总资产达2000万元人民币[3]。

  2.政治性。

当犯罪组织强大到一定程度,其对于自身经济发展和组织生存的考虑和需要,必然促进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对整个社会形成冲击。

主要地,一是直接控制或影响社会局部政治、经济局面。

二是主导或胁制地方政府职权。

这种情况特别出现在街巷、县镇和村庄,作为一股恶势力,它的成因是复杂的,往往形成盘根错节的“基层情况”,对于一方民众也具有极大危害。

  3.渗透性。

随着港澳回归与祖国大陆形成一体,改革开放加大步伐,文化价值理念多元素趋势以及国际刑事犯罪的演化,我国本土的有组织犯罪已经与国际接轨,呈现出有组织的越境犯罪和入境渗透。

一般的活动方式有:

一是入境直接实施违法犯罪。

某些境外犯罪组织成员自恃进出境便利,而胆大妄为,目前,台港澳地区已有40多个犯罪组织派员来福建省活动。

在福建省近年破获的百起此类案件中,76抓获其作案成员100多名,主要犯罪活动有走私、制贩毒品、贩运假钞、组织偷渡等[4]。

二是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在境外有重罪而逃入大陆躲避,把大陆作为避风港,并从事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三是以投资为名,洗黑钱,设据点,发展组织成员,并与境内有组织势力相联合。

近年来,广东、福建、上海等地陆续发现了境外犯罪组织以合资、独资形式经营的工厂、企业、服务行业和娱乐场所。

他们利用这些地方实施违法犯罪,或开设赌场妓院,或作为走私贩毒的交易所,或作为犯罪的避风港。

  有组织犯罪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大局和治安形势、社会风气、政府威信和青少年健康成长等,造成多方面影响。

自1991年至199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犯罪团伙70多万个,抓获犯罪团伙成员260多万人,涉案190多万起,被抓获犯罪团伙成员占全部被抓刑事案犯的39%,涉案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的22%。

这严重降低了人们的安全感,同时也造成诸多社会危害[5]。

仅从一些已被破获的犯罪集团,如山西侯百万犯罪集团、郭千万犯罪集团,山东的帝王敢死队犯罪集团,兰州的丐帮集团,海南王英汉犯罪集团等,其实力、规模甚至可能超过黑手党、三合会中某个相对独立的犯罪家族。

1990年,哈尔滨市公安机关分别打掉了5个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

他们在哈尔滨市从事绑架、敲诈勒索、流氓强奸、聚众赌博、贿赂等犯罪活动达5年之久。

这些犯罪团伙成员以合法职业为掩护,通过非法手段聚敛了巨额资金,并大肆行贿,以钱买权,行贿对象涉及房产、基建、开发、供销、公安、银行等20多个单位,受贿的处科级干部及一般干部近百人,从而使自己有了一个严密的关系网、保护层。

可见,当今有组织犯罪的危害之大,绝不可等闲视之。

  三、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有组织犯罪由于其特别的犯罪手段和组织体系,善于保护自己,逃避打击,对付有组织犯罪常常牵涉到司法力量和其他社会势力。

同时,由于有组织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时空跨度大,执法过程中存在人力、财力、情报资料的欠缺和不足。

显然,现行的司法运作体系必须努力适应与有组织犯罪体系的斗争。

  

(一)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

  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形式,多数国家还没有专门立法,许多国家在刑法中规定或补充惩处有组织犯罪的章节或专条,一些国家在处理有组织犯罪时,按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专门立法例只见于美国、原西德、日本和台湾地区等。

我国惩治这方面犯罪,原先是按照共同犯罪的犯罪集团形式对待,现行刑法在总则和分则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设立了有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26条规定: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这一立法的特点在于:

1.罪刑法定,便于统一执法观念和各执法环节,做到依法处置,违法必究。

原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集团也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实际上认定犯罪集团的案件是很少的,全国公安机关甚至没有这方面的的犯罪统计。

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是立法规定不适应有组织犯罪的规律和斗争需要,对于犯罪集团的构成条件的规定,过于突出要求了有明显首要分子、有预谋犯罪和经常纠合犯罪。

从而将大量的一般形式有组织犯罪排除在法网之外,无法打击最大数量的犯罪组织。

2.罪与刑相适应。

对有组织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规定,区别主犯与从犯,明确首要分子对于犯罪集团所实施的全部罪行负责,这一规定更符合有组织犯罪的根本特点,体现了量刑上的从重思想。

3.注重贯彻刑事政策。

具体的做法和策略是,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犯罪化,以提前预防;注重惩治走私、贩毒和洗钱、贩卖军火等相关犯罪,从而促进有组织犯罪运行系统的收敛和解体。

  程序方面的立法也应跟上去,以确保对于犯罪追诉的依法、彻底和高效。

当前妨碍对有组织犯罪作成功指控和有效审判,从而构成刑事诉讼难题的方面是:

1.方便作证。

可以通过法的形式保障证人重新居住、改变身份、重新就业和人身财产安全,美国对于证人及其家庭的安全、福利均有法律保证。

法律应同时规定证人如实作证的义务和拒绝作证的法律后果,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则规定了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法院先予拘留,直至其愿意作证。

而有组织犯罪成员若自觉履行作证义务,积极检举他人和首要分子犯罪的,法律应规定从轻追究,从而分化瓦解犯罪组织。

2.方便取证。

随着有组织犯罪的装备现代化、智能化,法律应认可使用侦查秘密措施收集证据。

莫斯科有组织犯罪研讨会建议:

要使77用秘密方法了解犯罪组织;要利用秘密机构,情报人员(线人与卧底人)及相应技术包括窃听器、闭路监视器、夜视设备、音像设备对正在进行的事件进行记录。

然而,在民主与自由的社会,法治不允许公民无故受追究,更不受非法追诉。

公民的人权是国家法权的限制和相对体,在未证实他人犯罪之前,对其实施信息拦截、窃听监控以及跟踪盯梢,全面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对人格尊严是一种伤害,也妨碍了个人自由[6]。

然而,许多犯罪集团的老大,滥用宪法权利和人权保障程序,在法庭上,被害人常常眼睁睁看这些人员“证据不足”而开释和逍遥法外。

因此,应当从务实的角度,在相对平衡的空间寻求正义,当犯罪人某些特定人权的存在妨碍了他人的人权状态,其人权的行使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予以调整。

美国对于侦查秘密措施极为重视,司法实践表明,该措施快捷有效,打中有组织犯罪的要害,是穿透犯罪组织自防体系的一支利箭。

可谓明枪易躲,暗箭难防,因而许多美国人认为:

“没有侦查秘密措施便无以对付有组织犯罪”。

3.方便认证。

由于有组织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须采用特定的程序和做法,体现在诉讼中的证据认定方面,法律可以采取便利的证明方式。

在证明方法上允许推定,比如,“来源不明”的非法所得犯罪和持有犯罪,即采用推定方式倒置证明责任从而得以认定,而德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则要求被告人就某些辩护履行证明责任,否则即推定为有罪。

在证明标准上,对于何以判断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作宽泛界定,比如,香港地区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结社条例》规定要证明某人涉及有组织犯罪,只须证明该人拥有组织犯罪的文件即可。

  

(二)改进刑事司法工作的战略做法

  钱学森认为:

“系统就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所以系统的概念就要强调整体,强调整体是由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各个部分组成的。

”而有组织犯罪区别于其他一般犯罪的特征就在于“组织”,即是一个“系统”,有组织犯罪是要素的、结构的、功能的统一体,它的产生、发展过程也就是系统的进化历程。

有组织犯罪的系统是由领导、骨干和一般参加者等人的要素,交通、通讯、武装等物的要素以及财产要素合成的,它的具体发展有赖于这些要素之间的内在结构和外在功能的有序协调运行。

从低级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中级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到高级的黑社会犯罪组织,形成渐进、开放和独立的犯罪组织现象。

这就要求司法实践中做到:

①注重对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和组织者的追查和打击,群贼无首,失去核心,则系统自然失控。

②注重分化系统的内在结构,从而瓦解犯罪组织。

系统对外是一体的,内部则是存在派系之别、地位利益之争的,司法工作中应注意对单纯参加者予以减免刑罚处理,对于自首、检举、立功成员予以宽大,对于勇于出庭作证的“污点证人”,则予以鼓励和保护。

③注重孤立犯罪组织系统在社会区域的存在和发展,可以采取专项斗争形式,这一形式近年来在具体实施中暴露的问题是,专项目标笼统,具体打击重点不明;行动频繁,影响日常案件;或者纯粹以时间、地区划片展开,使犯罪分子得以外逃规避[7]。

作为一项策略,专项斗争不仅要划定行动范围,更是针对犯罪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某一具体环节,具体动向及其基本保障,确定目标,力求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一专项问题。

为了进一步孤立有组织犯罪,压制其外力功能的发挥,可针对犯罪组织活动的复杂性,注意收集线索,打击走私、贩毒、洗钱等犯罪重点,尤其是要打击有组织犯罪最薄弱的环节洗钱犯罪。

金钱和财产是有组织犯罪的根本性追求,是其赖以维持的生命线,也是其实施犯罪的重要资本。

打击洗钱犯罪就打掉了有组织犯罪的基础,也就是设法使犯罪的赃款不能进入投资和金融领域,让它积压在有组织犯罪者手中,成为甩不掉的包袱和罪证。

  (三)建立“反黑”专业队伍组织,促进国际刑事司法协助

  在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过程中已形成一种共识和需要,即要建立健全“反黑”的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这关系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效能高低和工作成败。

这一点在我国一些沿海地区尤显迫切,一些地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严重,而地方公安机关“反黑”处于各自为战的一般状况,缺乏一支美式意式的“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委员会”或“反黑手党调查局”,行动中难以保证快捷干练、有条不紊。

对此,一些地方已开始作实际努力,如深圳市公安局建立了专门“反黑”分队,国家公安部刑侦局也建立了专门的“反有组织犯罪处”。

在队伍建设的具体方面,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使专业人员有工作能力,有政策和法律水准,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要高,保证能根据任务随时成立专案组,做到资金保障,设备先进,对有组织犯罪实行专门、集中打击。

[8]

  在保证组织和队伍建设的同时,应以大刑侦、大格局的角度,考虑和促进国内和国外的刑事司法协作。

国内刑事工作要在各警种之间经常联系,在情报的收集、案件的侦破、案犯的追逃之间联成一张法网,力求协作的规范化、经常化。

公安、边防、外办、海关、法院、检察院以及工商管理应形成配合,对有组织犯罪成员活动的区域,出入的场所真正做到有防有控。

  在全球开放大形势之下,随着经济的一体化,带动了交通、金融、通讯的飞速发展,人员和物资的全球大流动。

这不仅为合法商贸活动和私人旅游带来便捷,也极大地刺激了全球范围内的犯罪活动,它同现行社会运行一致走向了现代化、国际化。

从刑法学或犯罪学的角度,有组织犯罪都首当其冲,而面对这种现象,任何一个国家仅靠自己的力量都不能有效地预防和予以遏制。

必须加强与别国政府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以有效地打击国际有组织犯罪活动。

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当程度上涉及到引渡、交换证人、对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等,还可进行合作培训、研讨犯罪和交流情报。

合作的可行性方式是双边合作,两个国家之间可以根据涉及自身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双边关系和立法状况,订立双边条约,灵活机动地协同打击犯罪。

双边条约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和障碍,便于执行和修订。

同时,多国之间的多边合作对于打击跨国犯罪更为现实,但是涉及的国家越多,谈判越多,执行也越难。

这方面可靠的国际组织形式是国际刑警组织(英文缩写ICPO,电信代号Interpol),作为国际合作和探索的结果,“国际刑警组织是各国警察组织之间以交换情报、协助侦查为目的而设立的非政治性的国际行政组织”(日本国际法学家,山手治之)[9]。

自成立以来在打击跨国的有组织犯罪等全球刑事司法协助方面成绩显著,该组织及其在各国的国家中心局(NationalBureau)在培训人员,交流情报、协调侦辑方面也颇有起色,是我们推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座金桥。

  

       【注释】

  作者简介:

王楠高(1968—),男,安徽站岗人,安徽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理论。

  [1]南蔓:

《警惕中国当代黑势力》,山西人民出版社,13—18.

  [2](日)菊田幸一:

《犯罪学》,群众出版社,99.

  [3]史英英,董长印:

《当前有组织犯罪的趋势及危害》,青少年犯罪问题,1999,(4):

24.

  [4][5][8]孙茂利《有组织犯罪论,刑法基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21—322、348—350.

  [6]杜宇:

《系统论视野中的有组织犯罪》,现代法学2000,

(2).111.

  [7]程原:

《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特点及对策》,法学杂志,1999,

(2).34.

  [9]王楠高:

《美国刑事司法协助》,人民公安,1994,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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