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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票管理办法

工作票管理办法

工作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和规范工作票的管理与执行,保障人身与设备的安全,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依据《发电企业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1.3本办法适用于大容公司各投产电站。

2.填用工作票范围

2.1在电站范围内进行一切生产设施、设备、各系统所属自动装置、保护回路和表计、仪表、遥控、检测电子回路等的检修、维护、试验、消缺、技改等工作,进行与上述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上述工作对象的门、柜、围栏维修等工作或在设备周围、附近进行有可能对设备发生影响的其它工作,均应办理工作票手续。

2.2当设备发生故障或严重缺陷需要紧急检修时,其抢修时间不超过4小时,又不影响在运设备安全的,经分公司分管生产的副经理同意,可不填用工作票,但在检修前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事后当值负责人必须将经过记录在值班记录本并汇报安全生产技术部。

如果设备损坏比较严重,4小时内没有恢复的,应补填工作票并履行正常的工作许可手续。

2.3在生产现场重点防火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进行检修、维护作业需要动火时,必须同时办理动火工作票,动火工作票不能代替作业项目工作票。

2.4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范围

2.4.1高压设备上作业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2.4.2室内外的二次系统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4.3低压厂用母线上的工作,需将母线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2.4.4其他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要做安全措施者。

2.5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范围

2.5.1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2.5.2控制盘、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2.5.3二次系统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2.5.4转动中发电机的励磁回路上的工作。

2.5.5自动装置、电动机的定期检查试验工作。

2.5.6非当值运行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2.5.7维护人员对运行设备的定期巡回检查。

2.6填用水力机械工作票的范围

2.6.1发电机(机械部分)和水轮机的检修、维护工作。

2.6.2调速器、压油装置以及油、水、气管路上的工作。

2.6.3各种水泵,高、低压气机的检修与维护工作。

2.6.4大坝机械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2.6.5全厂水工建筑与运行有关的检修维护工作。

2.6.6与运行设备邻近的土建修缮工作和坝前取水口处的作业。

2.6.7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当班运行人员按《安规》规定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油、水、气系统。

2.6.8需要运行当班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运行安全措施的工作。

2.6.9不适于用一种票、二种票的作业。

2.7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二级动火工作票的范围

2.7.1在下列场所动火应填用一级动火工作票

油区及油库围墙内。

油系统及与油系统相连接的管道、设备。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危险品仓库。

变压器室、蓄电池室、电缆间、电缆沟、电缆隧道、电缆竖井及电缆支架上有可能引燃电缆的动火作业。

发电机、水轮机转轮体内。

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此连接的系统和辅助设备。

2.7.2一级动火区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门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填用二级动火工作票。

3.工作票人员条件

3.1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必须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其资格只能以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的书面授权或认可为准。

3.2外单位来人进行有关工作,应由主管部门办理工作票,并由该部门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负责监护工作。

外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工作负责人。

3.3在建工程涉及与已交付运行系统、设备的工作,必须办理工作票;工作负责人由施工单位书面授权,经工程监理、工程管理部批准,且经公司技术安全部备案。

3.4工作票签发人应具备的条件

熟悉设备系统及设备性能,熟悉安全工作规程、检修规程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掌握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

3.5工作许可人应具备的条件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及运行规程的有关部分,能正确执行和检查安全措施的。

3.6工作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

熟悉安全工作规程及检修规程有关部分,掌握检修设备的设备情况(如:

结构、缺陷内容等)和与检修设备有关的系统,掌握安全施工方法、检修工艺和质量标准。

3.7动火执行人应是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书面授权的人员。

4.工作票各人员安全责任

4.1工作票签发人安全责任

4.1.1工作必要性。

4.1.2工作是否安全。

4.1.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1.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4.1.5到现场检查工作是否安全地进行。

4.2 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2.1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4.2.2正确安全地组织检修、维护工作。

4.2.3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4.2.4对工作班成员予以必要的指导。

4.2.5督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杜绝习惯性违章。

4.2.6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

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

4.2.7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4.2.8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工作。

4.2.9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工作。

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3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

4.3.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4.3.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4.3.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3.4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确已隔断。

4.3.5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作详细补充。

4.3.6动火设备与运行设备是否已隔绝。

4.3.7对工作负责人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哪些设备带电,以及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4.4值班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4.4.1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

4.4.2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5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责任

认真执行安全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相互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4.6消防监护人的安全责任

4.6.1动火现场是否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4.6.2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4.6.3测定或指定专人测定动火部位或现场可燃性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6.4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动态,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4.6.5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检查现场,应无残留火种。

4.7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责任

4.7.1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工作票。

4.7.2按本工种规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4.7.3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4.7.4动火工作间断、终结时清理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4.8各级人员在发现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确时,或在动火工作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或违反有关规定时,均有权立即停止动火工作,并报告上级防火责任人。

5.工作票填写

5.1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应使用黑色签字笔、钢笔或圆珠笔,一式两份,内容正确、清楚,不得涂改。

5.2工作票只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填写,工作票必须严格按照《运行管理制度》、《调度规程》等规定术语填写,安全措施填写顺序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5.3工作票所填写日期、工作票号为两位数编号,年份为四位数,外其一位数起。

5.4工作班成员人数在2人及以下的,应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超过2人,应填写2人姓名等共多少人,总人数不包括工作负责人。

5.5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三者不得相互兼任。

一个工作负责人不得同时持有两张及以上工作票。

当值运行人员,不得充当工作班成员,也不得签发工作票,只能接收和许可工作票。

5.6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栏目不够填写时,可使用同类工作票作为附页填写,附页上必须写明对应的工作票编号并与对应工作票执行相应措施。

5.7计划工作时间严格按照计划工期填写,严禁明显超计划工期填写计划工作时间。

5.8除电气二种工作票外,工作票上的安全措施及补充措施栏严禁填写安全交代或注意事项,有安全交代或注意事项时,填写至工作票备注栏内。

5.9工作票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栏必须将工作的具体内容、地点填写清楚,并应填出设备的双重编号,且只能填写一项工作内容(在一项工作内容之后可用括号填写分项工作内容)。

5.10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补充安全措施)应根据工作现场和实际情况拟定,要求详细具体,不得采用如“注意安全”、“与运行联系”、“停电”、“关阀门”等词语。

在最后一项安全措施项目后空白行最左端盖“以下空白”章。

5.11第一种工作票安全措施栏内,每条措施均应有序号,并具体写明停电设备的名称、编号及应拉开关和刀闸(包括已拉开关和刀闸),应拉操作直流电源(包括直流合闸电源),应合接地刀闸的名称、编号及具体地点,应装接地线,应设遮栏等。

悬挂标示牌应注明具体地点及种类名称。

措施栏目出现空白行,要紧顶第一空白行最左端盖“以下空白”章。

5.12第一种工作票之第十一项备注栏的填写

5.12.1保留带电部分的设备名称、位置、编号及所带电压等级情况,值班人员须根据现场实际填写,为确保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所做的补充安全措施亦应填写清楚。

5.12.2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或问题,如增加的工作票附页。

   5.13机械工作票中“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一栏

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5.13.1要求运行人员做好的安全措施。

(如:

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油、水、气系统,对检修设备排压等);

5.13.2填写时应具体写明必须停电的设备名称(包括应拉开的开关、刀闸和熔断器等),必须关闭或开启的阀门(应写明名称和编号),并悬挂警示牌;

5.13.3要求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的措施;

5.13.4为保证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必须采取的防护措施;

5.13.5防止检修人员中毒、气体爆燃等采取的特殊安全措施

5.13.6检修工作安全措施项目较多的,可使用安全措施附页。

5.14 机械工作票中“运行人员补充安全措施”一栏

应主要填写以下内容:

5.14.1由于运行方式和设备缺陷(如阀门不严等)需要扩大隔断范围的措施;

5.14.2运行人员需要采取的保障检修现场人身安全和设备运行安全的运行措施;

5.14.3补充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的安全措施;

5.14.4如无补充措施,应在本栏中填写“无补充”;

5.15 机械工作票中“安全措施”和“补充安全措施”应适当分项,并顺序编号。

工作许可人执行完一项后,在措施执行情况栏写明与措施对应的编号,再划一个钩(√)。

5.16工作票应由工作许可人在办理开工时统一进行编号并登记在相应的工作票登记本上。

工作票的编号按以下执行:

A水电站第一种工作票编号为:

   01—XX—XX;

B水电站第二种工作票编号为:

   02—XX—XX;

C水电站水工、机械工作票编号为:

03—XX—XX;

D水电站各种动火工作票编号为:

 04—XX—XX;

E水电站事故应急抢修单编号为:

 05—XX—XX;

上述编号组成中,中间两位数为月份,末尾代表序号,应从01编起。

5.17危险点预控卡的编号应与相应工作票的编号一致,为同一编号。

5.18工作票对应“危险点预控卡”所列危险点预控措施,必须为可执行的措施,严禁已安全交代或注意事项代替安全措施。

安全交底人为工作票签发人。

5.19“危险点预控卡”的填写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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