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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察学导论》自考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

刑事侦察学导论课程代码:

00382(理论)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此课程属于侦查学专业的课程,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学科,一门以实现刑法任务为目标的学科,通过教学使学生能从法律公正性角度正确理解我国侦查的任务、目的、程序,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人民警察。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的掌握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案件的侦查方法,成为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实践需要的、掌握一定侦查学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

教学中,要把理论知识与当前的刑事犯罪、侦查实际工作相结合,引导学生既重视书本知识,更注意联系实践活动。

侦查学基本理论与侦查破案的程序规定和法律要求要进行详细的课堂讲授,分析使用过程中应掌握的基本方法和运用技巧。

并组织必要的演练,通过实验教学和模拟操作,使学生不仅能理解和掌握侦查学的基础理论,还能具备一定的动手能力。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此课程在本专业中处于核心地位,本专业最重要的专业课程。

学习此课程前应先学习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相关课程。

这三门课程是学习侦查学总论的基础,便于相关知识的理解。

除此外,本课程与现场勘查、侦查措施、刑事案件侦查有密切关系,这些课程共同形成完整的侦查学知识体系。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及其体系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侦查的定义、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侦查学的研究方法;理解侦查的定义包含的基层意思,侦查学的学科性质,侦查学的体系,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了解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侦查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方法(重点)

识记:

侦查的定义:

侦查是指公、检等机关以刑事案件为目标,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的方法,收集、审查、核实、运用证据,以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专门活动。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侦查活动及其规律。

侦查学的研究方法:

1.经验总结法;2.案例分析法;3.科学实验法;4.比较借鉴法。

理解:

侦查的定义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侦查活动的主体。

侦查是一项专门的刑事诉讼活动,它必须由特定的主体--侦查机关来进行;2.侦查活动的客体。

客体是主体认识和实践的对象,侦查客体就是侦查活动的对象,更具体地说就是指刑事案件。

3.侦查活动的方法。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侦查方法应包括专门调查手段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两大方面。

当然,这两大方面的方法从公开程度上可分为公开的侦查方法与秘密的侦查方法两种形式,而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侦查方法,或哪一种具体侦查行为的实施,都要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都存在运用上的技巧性和艺术性。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将侦查方法分为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与侦查谋略三个大的种类。

侦查措施是指公开的侦查方法,侦查手段则是指秘密的侦查方法,而公开侦查方法和秘密侦查方法的策略性运用就是侦查谋略;4.侦查活动的目的。

证据问题是侦查的中心问题。

收集、审查、核实、保全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活动的最直接目的;5.侦查活动的性质。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初的、重要的阶段,具有司法性质,侦查权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司法权。

侦查活动的任务除为适用法律作准备外,还包括维护社会秩序的内容,因而这种活动具有社会管理的特征,且从侦查权能的手段内容上看,大多与行政调查的手段一脉相承而异于法庭调查等纯粹意义上司法手段。

从当今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侦查主体与治安主体两者密不可分,既有历史的原因,更是由于侦查权能的实现必须以行政管理职能为基础的缘故。

因此,从一定角度上理解,侦查权又具有行政权的某些属性。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

1.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抽象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从整体的角度对侦查学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全面概括;2.把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侦查活动及其规律,揭示了侦查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二)侦查学的研究体系、侦查学的学科性质(次重点)

识记: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由理论侦查学(理论研究)、应用侦查学(应用研究)、比较侦查学(比较研究)三个部分共同构成。

它们是一个互相联系、互相补充、互相制约、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理解:

侦查学的学科体系:

1.理论研究。

侦查学的理论研究所要阐明的是关于侦查学最一般的基本理论,它是整个侦查学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分支学科共同原理的概括,是侦查学的灵魂。

侦查学理论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侦查的概念、性质、任务、方针和基本原则;第二,刑事案件的一般规律和特点;第三,侦查学的研究对象、学科体系、学科性质及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第四,侦查学的概念、任务、价值;第五,侦查学的理论基础和方法论;第六,侦查原理,即侦查活动基本客观规律的理性抽象,等等;

2.应用研究。

侦查学应用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刑事科学技术。

它是把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应用于侦查犯罪这种特殊条件下所形成的专门手段和方法;第二,侦查措施。

它是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的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第三,侦查手段。

它是指在侦查活动中侦查机关所运用的秘密方法的总称;第四,侦破方法。

它是指各类犯罪案件的查破方法,即依照各类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殊犯罪案件的特点,制定侦查方案、作出侦查判断、确定侦查方向、采取具体措施和手段的程序及门路;第五,侦查谋略。

它是指在侦查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犯罪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侦查技术、侦查措施、侦查手段、侦破方法的计谋和策略;

3.比较研究。

侦查学的比较研究就是确认古今中外侦查学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的同异关系,它的直接目的就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

侦查学比较研究的内容有两大部分,一是侦查学对内比较研究内容,即从横向上研究同一时期世界各国或地区侦查的理论、经验、技术和从纵向上研究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同历史时期侦查的理论、经验、技术;二是侦查学对外比较研究内容,即从学科结合的视角,研究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相互渗透的问题。

侦查学的学科性质:

侦查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

从法学部门角度看,它是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并列的刑事法学家族中的一员;从认识论角度看,它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

由此我们认为,侦查学的学科定位应是刑事应用法学。

侦查学是研究侦查活动及其规律的刑事应用法学。

(三)侦查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侦查学简史(一般)

识记:

国外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侦查学的诞生地是欧洲,首先发展起来的是法医学和毒物学;笔迹鉴定技术也在19世纪的欧洲形成了一门独立的学科。

1622年,意大利人卡米洛·巴尔迪发表了《怎样根据字迹判断写字者的性格和气质》一书。

1872年,法国人米尚出版了《笔迹学的体系》和《笔相学的方法》两本专著,因此,他被后人认为是笔迹学的鼻祖;19世纪中叶,侦查界开始探索人身鉴别方法。

法国人贝蒂隆创立了闻名于世的“人体测量学”,开创了世界上科学辨认人犯身份的先河。

1900年英国正式建立了以指纹为依据的人身鉴别制度。

在1914年的摩纳哥举行的第一次国际警察工作会议上,指纹被确立为鉴别人身的标准方法;法医学、毒物学、笔迹学、“人体测量学”、指纹学等分支学科的创立和发展,为侦查学的诞生作了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准备。

1892年,奥地利人汉斯·格罗斯将前辈和自己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中取得的经验加以总结概括,写成了《犯罪侦查》一书(又译为《侦查工作指南》),书中第一次使用了“犯罪侦查学”这一术语,第一次提出了较为完整的侦查学体系。

因此,格罗斯成为近代侦查学的奠基人,《犯罪侦查》的问世也成为近代侦查学诞生的标志。

我国侦查学的产生与发展:

1.我国侦查学的萌芽时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1948年至1953年。

在这个阶段,我国侦查学的主要任务是,总结解放区侦查工作的经验,为现实斗争服务。

它的特点是:

学科尚未形成,侦查学的内容仅以萌芽状态存在;2.我国侦查学的创建时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1954年至1965年。

在这一阶段,我国公安院校的教学和研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兴起。

全国公安院校相继建立侦查教研机构,开设刑事侦查课程。

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

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教材已初步形成完整体系,侦查学已具雏型;3.我国侦查学的停滞时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1966年至1976年。

这一阶段,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

侦查工作被所谓“群众专政”所替代,侦查科学研究呈空白状态,既无内容,又无形式;4.我国侦查学的确立和发展时期。

这一时期大致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至现在。

从1978年开始,刑事侦查工作开始进入恢复和新的建设时期,侦查学也继续向前发展。

这一时期我国侦查学的特点是:

侦查学已基本上形成理论体系。

从此,我国社会主义的侦查学开始确立,并不断发展和完善。

理解:

1.侦查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2.侦查学与证据学的关系;3.侦查学与犯罪学的关系;侦查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第二章侦查学的基本原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侦查学基本原理的内容,各基本原理的含义;理三大原理各自在侦查中的意义;了解三大原理的相关知识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物质交换原理的基本含义,物质交换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因果关系原理的基本含义,因果关系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含义,同一认定原理在侦查中的应用(重点)

识记:

物质交换原理的基本含义:

当两个物体的表面在运动中相互接触的时候,总会发生一定的微量物质转换,即一个物体表面上的微量物质会转移到另外一个物体的表面上去。

因果关系原理的基本含义:

因果关系原理是揭示刑事案件中普遍联系事物的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规律。

引起一定结果的现象叫原因;由于原因的作用而必然引起的现象叫结果。

同一认定原理的基本含义:

同一认定是侦查学和物证技术学的一个专门术语,它是指在犯罪侦查过程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通过比较前后出现客体的特征而对这些客体是否同一问题所作出的判断。

理解:

刑事案件中国的因果关系的两个特征:

第一,原因和结果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是因果关系的本质特征。

侦查中的因果关系所要研究的是引起犯罪结果的内在的、直接的、本质的原因;第二,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的先后相继是因果关系的外部特征。

原因在前,结果在后,所以因果关系是确定的。

理解同一认定的概念:

首先要准确把握“同一”这两个字的含义;其次,同一认定客体必须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过两次或者两次以上。

世界上的事物都具有自身同一性;最后,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了解客体特征的人。

应用:

物质交换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

1.物质交换原理是实施现场勘查的理论依据;2.物质交换原理是发现和利用微量物证的理论依据;3.物质交换原理是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理论依据;4.物质交换原理是采取侦查对策的理论依据。

因果关系原理在侦查中的意义:

1.因果关系原理是预防犯罪和控制犯罪的重要依据;2.因果关系是侦查破案的重要前提;3.因果关系原理是推动侦查活动向前发展的动力;4.因果关系原理是提高侦查自觉性的必要条件。

同一认定原理在侦查中的应用:

同一认定理论不仅仅是刑事技术鉴定的理论,而是贯穿于各项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贯穿于侦查活动的全过程。

1.同一认定贯穿于各种侦查措施和侦查手段之中;2.同一认定是刑事司法证明活动的核心内容。

(二)物质交换的条件,物质交换的基本形式,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刑事案件中的主要因果关系,同一认定的条件(次重点)

识记:

物质交换的基本形式:

1.有形物体互换;2.无形物体互换;3.能量交换。

同一认定的条件:

1.客体的特殊性;2.客体的相对稳定性;3.客体特征的反映性。

理解:

物质交换的条件:

1.有相互交换的物体;2.有外力的作用;3.两个物质实体紧密接触;4.使原有的物体状态发生变化。

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

第一,一果多因,即在刑事案件中,一种结果往往不只是一种原因所引起的,而是多种原因所造成的。

换言之,不同的原因,可能产生同一结果。

第二,一因多果,即同一原因,产生不同的结果。

第三,因果位置的“互换性”,即刑事案件中的原因和结果,在一定条件下,各向其相反的方面转化。

从刑事案件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经常变换位置的,在此环节中的结果,在彼环节中就成了原因;反之,在此环节中是原因,在彼环节中则又成了结果。

第四,刑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复杂性还表现在原因的隐蔽性上。

一方面,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造成原因的隐蔽性。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所能直接观察到的只是犯罪的某些现象,其他层次的现象多是隐而不见的。

客体的特殊性:

辩证唯物主义的同一观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客体物本质的特殊性是指每个特定的客体物所独具的特性,是客体物的特殊点和个别要素,它表明客体物只能与自身等同。

客观事物都有其各自质和量的规定性,世界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绝对一致的客体物。

客体的相对稳定性:

相对稳定是物质运动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特征基本不变,维系着自身同一的属性。

客体的相对稳定性为观察、实验和研究客体的特征提供了基本条件。

在侦查活动中,特别在刑事技术领域内,通常是在获得物证(被寻找客体)以后才发现受审查客体的,如何客体不具备稳定性,同一认定就无法进行。

同一认定所要求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客体特征在进行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内保持基本不变的属性。

同一认定的“必要时间”是由具体案件中寻找客体留下特征反映体的侦查人员发现嫌疑客体并进行鉴定的时间长短决定的。

客体特征的反映性:

客体特征的反映性是指客体的特征能够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的一种属性。

首先,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比较容易在其他客体上得到反映。

其次,同一认定要求客体特征的反映具有较高的清晰度。

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主要因果关系: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因果关系;2.犯罪动机与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3.犯罪行为与现场痕迹的因果关系;4.犯罪行为与感觉等反映形象的因果关系;5.犯罪技能与犯罪方式之间的因果关系;6.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7.犯罪结果与犯罪后行为的因果关系;8.作案人的反常心理与反常言行的因果关系。

(三)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同一认定的类型(一般)

识记:

1.根据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否为鉴定人,可将同一认定分为鉴定型同一认定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

鉴定型同一认定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进行的同一认定。

非鉴定型同一认定是由对被寻找客体物或人的外表特征有所了解的目击人及被害人等在侦查人员的组织和主持下进行的同一认定。

2.根据同一认定对象的不同,可以将同一认定分为人身同一认定、物体同一认定、场所同一认定和事件同一认定。

人的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先后出现的人是否同一为目的的同一认定。

它按照具体的被认定同一客体物的不同,分为指纹同一认定、人体外貌同一认定、牙齿同一认定、动作习惯同一认定等。

物体同一认定是以解决先后出现的物体是否同一为目的的同一认定。

它按具体被认定同一物体是否断离,可以分为完整物同一认定和断离物同一认定。

场所同一认定是根据场所的综合特征来判断某一场所是否案发现场等的一种认识活动。

事件同一认定,是指在证明主体所获取的全部证据认定当事人当事人“虚拟”或者说“描绘”的案件是否确实是曾经真实发生过的那个事件。

3.以进行同一认定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将同一认定分为根据客体的形象特征进行的同一认定、根据客体的运用习惯进行的同一认定等。

4.根据同一认定的结论,可以将同一认定分为肯定性同一认定和否定性同一认定。

理解:

物质交换原理的产生。

鉴定型同一认定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之间的区别:

一是主体不同。

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主体是被害人、证人等;二是方法不同。

鉴定型同一认定一般要通过技术检验实现,检验方法是否科学有效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是否科学可靠;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往往是通过目击人或被害人的辨认实现的,辨认主体、辨认对象、辨认程序等直接关系到辨认结果的可靠性;三是结果的法律意义不同。

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果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即鉴定结论;而非鉴定型同一认定的结论可能是一种法定证据,也可能只是采取某种侦查措施的依据。

应用:

肯定性同一认定可以确定客体物与案件事实的联系,而否定性同一认定可排除某客体物的嫌疑。

不过,更有意义的分类是根据结论的确定性程度将同一认定分为确定性同一认定和非确定性同一认定(又称推测性同一认定),其中非确定性同一认定并非毫无认定,它只是与确定性同一认定相对而言,它的结论是一种带有倾向性的推测,对侦查活动也是有意义的。

第三章侦查客体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刑事案件的概念、条件,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理解刑事案件的基本特点和规律,了解刑事案件的分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刑事案件的概念、条件,传统型(实体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刑事案件发生的基本规律(重点)

识记:

刑事案件的概念:

刑事案件是指危害社会利益,触犯刑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并经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的犯罪事件。

刑事案件的构成要素:

刑事案件的构成是对刑事犯罪事实内容的一种具体化剖析。

这种认识和剖析,可以从两个角度着眼:

一是纵向的动态剖析,即剖析犯罪行为孕育、发生、发展演变的全部过程,这是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构成。

二是横断面的静态剖析,即以犯罪实施阶段为横断面,剖析犯罪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这是刑事案件(主要发展阶段上)的横向静态构成。

刑事案件的纵向动态结构:

1.犯罪意向的形成阶段。

犯罪意向,是指作案人为达到某种不法目的而产生的作案趋向。

它的形成主要是由于犯罪动机的驱使。

2.犯罪的预备阶段。

行为人决意犯罪之后,为了顺利地达到犯罪目的而又不被人们发觉,就要进行策划准备,包括作案目标、对象、时间、空间、手段、方法等内容。

3.犯罪行为实施阶段。

犯罪行为的实施,是相对犯罪意向的形成和犯罪预备行为而言的。

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实质性过程。

通过作案行为的具体实施,产生了危害性的直接结果。

4.罪后活动阶段。

从作案后到被查获前,犯罪分子还要实施一系列与案件有关的活动。

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犯罪行为的延续活动。

如侵财案件,犯罪分子得手后为了将赃物“变现”所进行的销赃活动;二是犯罪后的毁证灭迹活动;三是实施犯罪后,犯罪人情绪和言行方面的反常表现;四是犯罪人对侦查的反应和应变活动。

刑事案件的横向静态结构:

所谓的横向静态结构,是刑事案件的内在组成部分和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排列状况。

它属于对案件横断面的分析。

刑事案件是由与犯罪相关的时间、空间、人、行为、物等五个基本要素构成的动态系统。

1.作案时间反映了犯罪行为的顺延关系。

它具体由作案时间点与作案过程的时间段来表示。

所谓作案时间点,是指作案人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行为的时间钟点。

它可以区分为案件的起始点、案件的中间点以及案件的终止点;所谓时间段,是指作案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起始点到终止点之间的跨度。

通常情况下,所说的分析作案时间主要是针对作案时间段的研究而言的。

2.作案空间要素。

作案空间,是指犯罪事实存在、犯罪行为实施的地域或场所。

它具有客观性、特定性和广延性的特点。

作案空间的主要构成部分就是犯罪现场。

3.案件相关人要素。

案件相关的人是刑事案件构成的核心要素。

包括作案人、被害人和知情人。

(1)作案人。

作案人即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

“作案人”是刑事侦查工作的专业术语,它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

没有作案人,也就没有刑事案件。

作案人在刑事案件中居主导地位。

(2)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被害人包括被害自然人和被害单位。

被害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的侵害对象,其与作案人共同处于刑事案件的统一体当中。

(3)知情人。

知情人是指直接或间接知悉刑事案件有关情况的,除作案人、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

知情人是提供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的重要对象来源。

符合法定条件的知情人可以作为证人。

4.案件相关行为要素。

案件相关行为主要是指作案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5.案件相关物要素。

案件相关物主要指与刑事案件相关联的具体物。

在刑事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中,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物,大致可以分为:

一是作案人使用、持有物,如作案工具、毒物、爆炸物、包扎物等;二是犯罪遗留物,包括作案人和被害人遗留的有形物品,他们的排泄物、脱落物,以花纹形状反映出来的形象痕迹及人体气味等;三是犯罪侵害物,包括犯罪行为伤害的人体,作案人窃取、劫取、骗取、毁坏的财物等;四是犯罪过程中制作或形成的物品,如假钞、假证件等;五是犯罪过程中的沾附物,包括从别处沾附带到现场或从现场沾附带走的物,如血迹、泥垢、油漆、颜料、粉尘、纤维等。

刑事案件发生的基本规律:

1.起伏变化律。

刑事案件的起伏变化规律,是指刑事案件的发案总是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制、道德风尚以及自然环境条件的发展变化而出现时起时伏、忽高忽低的变化状态。

这种现象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刑事案件的发案有时候呈高峰势态,有时候呈低谷走向;2.时空影响律;3.辐射蔓延律。

刑事案件的辐射蔓延规律,是指一个地区出现的某种严重刑事犯罪、新的犯罪类型或手段,通过各种信息载体或人为示范传播出去并迅速蔓延扩大,直接影响着刑事案件发案的量和质变化的客观现象。

有人把这种现象称之为“犯罪传染病”;4.关系互动律。

理解:

确立刑事案件的条件:

一是犯罪事实条件,即存在《刑法》规定的应予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事实;二是立案程序条件,即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经过侦查机关审查,属于自身管辖,并依法履行了立案手续,经过批准决定进行侦查的。

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事实是基础,立案程序是标志。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才称之为侦查学意义上的刑事案件。

时空影响律:

1.区域分布不平衡规律:

(1)发案类型的地域性。

从刑事案件类型的地域分布看,暴力性案件多发生在我国北方地区,特别是东北、西北地区,南方地区相对较少;东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多于西部地区;拐卖人口案件多发生在贫困的农村地区;盗窃文物案件一般都发生在古代文化发达的中原地区;走私,制、贩毒案件多发生在边境省份。

有些地区发生的刑事案件,还具有一定的民族民俗性。

(2)刑事案件发案数量也有明显的地区差别。

从一个省(市)、县(区)等区域来看,刑事案件一般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以及经济发达、商业繁华的闹市区、城镇,或主要交通枢纽、公路、铁路沿线和集贸市场周围。

一些治安状况复杂、治安案件多发的空间往往形成刑事案件的“高发点”,并继而形成刑事案件的“高发带”、“高发区”。

2.季节相关性规律。

刑事案件的季节相关性规律,是指刑事案件的发案在一年之中,随着季节的变化而表现出来的犯罪数量、质量和类型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特征。

关系互动律:

从互动理论的观点出发,刑事案件的发生是作案人同被害人双方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相互作用过程的结果。

换言之,互动是案件发生的内在机制。

这种作案人与被害人的联系状态,可称之为刑事案件发案的关系互动律。

作案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的内涵与本质,主要体现在下列若干关系之中:

1.对立共存关系;2.二元原因关系;3.刺激反应关系;4.互造共塑关系。

应用:

传统型(实体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

刑事犯罪一般表现为直接侵害,并多有现场可供勘查;犯罪手段、方法受犯罪动机、目的的支配;案件结果的突发性与案件形成过程的阶段性;案件现象的暴露性与案件本质的隐蔽性。

刑事案件的季节性规律,既表现在发案数量的变化,也表现于发案类型的变化。

总的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每年春、夏、冬三季为案件多发期,这种季节性规律在不同区域有一定的差异。

二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季节中,刑事案件的种类和手段也有差异。

(二)虚拟空间刑事案件的特点(次重点)

识记:

这里所说的虚拟空间,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电脑空间,也就是由国际互联网构成的“虚拟社会”。

应用:

1.犯罪活动的超强隐蔽性;2.犯罪主体的高智能与高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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