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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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加强风险防控,并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稳步推进申报建设工作。
第五条对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落实外贸回稳向好及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优先支持其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工作。
第二章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
第六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扩区的用地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当地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生态保护线划定成果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确保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2、扩区范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并已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扩区范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3、扩区范围必须位于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并按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建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扩区范围与城市(镇)总体规划不一致、确需按所选地址扩区的,须先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报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申请扩区;
近5年内无严重违法建设事件或违法建设被查处后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的,方可申请扩区;
4、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须已完成经批准规划用地面积80%以上的开发建设。
土地使用能够做到节约集约,扩区前须按规定对现有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评价结果位于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中排名前三分之二并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公示后,方可申请扩区;
开发区扩区范围原则上应控制在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确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内;
5、申请扩区涉及使用林地的,须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保护线划定要求,加强林业生态保护,合理规划布局,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采伐林木许可手续;
6、申请扩区涉及用海的,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科学论证,集中集约用海,合理规划利用岸线资源。
第七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程序:
1、由所在地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抄送市商务局;
2、市政府批转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牵头征求市发展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意见。
必要时由市商务局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有关问题;
3、市商务局综合各部门意见后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批复所在地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并在一个月内报请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
第八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申报材料:
1、所在地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关于申请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
扩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扩区后的面积、四至范围、总体运行、产业发展、体制机制等基本情况;
2、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内容包括:
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由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下同)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提供】;
4、申请扩区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市自然资源局验收意见,扩区用地范围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5、扩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6、经济开发区扩区后的四至范围及界址坐标点,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并在图纸上标出扩区前后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位置(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7、当地政府扶持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8、近年来省级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供);
9、近两年省级经济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包括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财政收入、进出口、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及单位产出情况等(由县级以上统计部门提供);
10、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范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
11、扩区后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用海的,需报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和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12、扩区后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使用林地的,需报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保护线要求的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13、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架构、人员配备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章省级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
第九条省级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后用地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且不得超过原批准面积,并控制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确定的发展方向区范围内。
区位调整后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通过,并已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区位调整后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省级经济开发区原选址不够科学,不利于招商引资,多年建设进展缓慢,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所在地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以上政府(管委会)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
如区位调整同时进行扩区的,其扩区部分不得超过原省级经济开发区面积的80%,且须符合扩区的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申请省级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程序:
1、由所在地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提出申请,抄送市商务局;
必要时由市商务局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省级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省级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申报材料:
1、所在地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关于申请省级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
区位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的面积、四至范围、总体运行、产业发展、体制机制、建设规划等基本情况,以及与调整前开发区的对接过渡方案;
2、申请区位调整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内容包括:
3、申请区位调整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提供);
4、申请区位调整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市自然资源局验收意见,区位调整用地范围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5、申请区位调整的省级经济开发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6、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后的四至范围及界址坐标点,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并在图纸上标出区位调整前后的省级经济开发区位置(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并加盖公章);
7、省级经济开发区区位调整范围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
8、近年来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提供);
9、当地扶持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10、区位调整后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用海的,需报送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洋生态红线和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供);
11、区位调整后的省级经济开发区涉及使用林地的,需报送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生态保护线要求的审查意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12、省级经济开发区管理架构、人员配备等情况及相关证明文件。
属于第九条申请条件第2项的,还需提交经批准的所在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建设调整方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应按权责一致原则,充分发挥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履行审批职责,做好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的风险防控,充分征求有关各方意见,积极稳妥推进立项、选址和相关建设管理工作。
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立项、选址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主体功能区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保护红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业生态保护线划定等要求。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的政策引导、协调、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县级(包括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及时将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等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指导全市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制定实施工作,并对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后,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用海的,须依法按程序申请报批,并取得海域使用权;
涉及使用林地的,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和采伐林木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后,对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内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应统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对位于城市(镇)总体规划区范围外的省级经济开发区,应按《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开发建设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须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其管理机构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
如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批准更名的,其管理机构名称相应变更,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正式批复一年后仍无新增投资项目且建设进度缓慢的,由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报请市政府撤销相关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的批复。
第十九条各地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由市商务局按程序报市省政府撤销相关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的批复,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之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