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2781762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2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docx

华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华阴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装饰标准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外来务工但不具备购房能力的人员出租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五条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及后期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市住建局予以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监管工作。

第二章土地供应和规划建设

第六条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以下方式供应:

(一)政府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二)其他方式投建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市场方式出让,也可以经过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以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租房,市住建局在规划设计条件书中载明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套数;市国土局在土地证出让时也予以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属划拨土地的,市住建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时载明公租房的面积、套数,并作为市国土局划拨用地的前置要件(本办法实施前已核发规划条件选址意见书及已取得土地批准文件的,不受此限)。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租房规模、套数、户型面积与本单位需要保障的公租房对象要相符,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或变相搞职工福利分房。

必须编制自建方案,并向市住建局报送审查。

该方案包括本单位保障对象的基本情况、保障对象花名册、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户型及开竣工时间等。

自建方案经市住建局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持市住建局批准文件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严格执行《建筑业管理规范》及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执行工程监理制度,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本市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2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以及在我市工作的国家劳模、省部级劳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租房,不受收入限制。

住房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私有住房或承租的住房。

住房面积通过对其现房建筑面积进行核定(住建局对其产权产籍进行审查)。

家庭收入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等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

(二)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

(三)政策规定不得申请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华阴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住房证明应注明人均住房面积;

(四)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社区或单位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对其提供的家庭人口、住房和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初审不符合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符合的,应在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初审合格人员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报市住建局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对其房产情况进行核查,必要时可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其住房情况进行走访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经研究审定后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单位,按规定进入入住轮候,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分期安排。

第四章配租管理

第十五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建局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配租方案应包含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住建局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第十九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未取得轮后资格不予配租。

第二十二条持有《华阴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通知单》的申请人,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轮候顺序。

根据抽签产生轮候顺序及房源总量配租住房,核发《华阴市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单》,并注明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位置、房号和面积,办理公共租赁入住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承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签定租赁合同,合同必须明确承租人的责任条款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条款,并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和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合同报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租赁资格,本年度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租赁资格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市住建局等部门综合考虑建设、营运成本,申请对象支付能力及相应区域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五章租赁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确需装修的,应当向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并报经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及租金收益分配。

(1)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审计部门最终审核的投资造价比例确定双方的租金收益分配,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租金分成比例要求,足额于每年12月30日前及时将归属政府的租金上缴于市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对拒不上交的由财政部门在年初的办公经费拨付时予以扣除,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剩余归属各企事业单位的租金收益应专项用于公租房的后期维护、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2)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整体登记,不得分割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公共租赁住房登记时,必须在房屋登记薄及房屋权属证书附记栏中载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属共有产权,并注明共有产权比例。

(3)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不得转让,确因单位整体转让涉及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必须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转让。

转让后,必须保持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拒不腾退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必要时房屋所有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市住建局应负责对公租房使用的监管与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为2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退出。

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在租赁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住建局、公租房所有权人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重新审核。

经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必须腾退住房;租赁合同期内,承租家庭因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所有权人应及时办理退租手续并向管理部门备案。

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建局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承租人提前退房的,租金余额按月计算退还剩余租金和保证金。

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责令其按照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载入个人诚信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擅自转借、转租承租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五)获得其它形式政策性住房保障的;

(六)擅自装修、增添固定设施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七)在承租期间家庭收入或住房面积超过公租房规定标准的;

(八)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九)其它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华阴市住建局负责本市内的公租房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公租房档案,档案应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情况,以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分配以及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

企事业单位与政府合建的公租房,由企事业单位进行日常监管,住建局予以监督。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公租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生物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