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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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责任-从新环保法及其四个配套办法谈起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高新区分局刘国诠刘国诠交流提纲一、一、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及及“四个办法四个办法”二、按日连续处罚二、按日连续处罚三、查封、扣押三、查封、扣押四、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四、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五、环境信息公开五、环境信息公开六、行政拘留与刑事责任六、行政拘留与刑事责任七、案例及图片介绍七、案例及图片介绍环境保护法及环境保护法及“四个办法四个办法”20142014年年44月月24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新的新的环保法环保法20152015年年11月月11日开始施行。

新日开始施行。

新环保法环保法被法被法学界称为最严苛的一部环保法律。

新的学界称为最严苛的一部环保法律。

新的环保法环保法有很多有很多“吃劲吃劲”的措施:

按日计罚、査封扣押、区域限批、公益诉讼、的措施:

按日计罚、査封扣押、区域限批、公益诉讼、黑名单制度、行政拘留等都十分严厉。

黑名单制度、行政拘留等都十分严厉。

义务和权利义务和权利第一,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第一,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三同时”制度。

制度。

第二,依法接受环保部门的监察。

第二,依法接受环保部门的监察。

第三,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

第三,提倡使用清洁能源和先进技术。

第四,排放污染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排放污染物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五,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和总量控制制度。

第六,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第六,严格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第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第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第八,企业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第八,企业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承担的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将受到按日计罚第一,违法排污,拒不改正,将受到按日计罚。

第二,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第二,超标排污或超总量排污的,环保部门可以对企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第三,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自开工建设的,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状。

第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第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有四种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第五,有四种行为,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就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这就是双罚制度)。

是双罚制度)。

第六,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第六,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新环保法环保法对新对新环保法环保法做了原则性规定的做了原则性规定的“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按日计罚、限产停产、查封扣押、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押、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等条款,等条款,20142014年年1212月月1919日环保部颁布了:

日环保部颁布了: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2828号)号)2.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2929号)号)3.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3030号)号)4.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3131号)号)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

(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三)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四)违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五)其他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2828号)号)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第六条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2828号)号)第四条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置污染物的;(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化工、制药、石化、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的;业污泥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五)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扣押;已造成严重污染或者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应当实施查封、扣押。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2929号)号)第六条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查封、扣押:

施查封、扣押: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三)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2929号)号)第五条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

第六条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治措施: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准的;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

(二)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四)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五)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制指标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3030号)号)第七条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一)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

(二)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三)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保部部令(环保部部令3030号)号)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的;

(一)被设区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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