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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指公共场所有哪些?

答: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法律调整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包括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上述场所应取得卫生许可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

《细则》规定: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5.《细则》对室内装修有何规定?

答: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6.《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何规定?

答:

《细则》对卫生指标的检测有如下规定:

(1)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2)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3)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4)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7.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2)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3)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8.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9.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0.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拒绝监督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进行处罚?

答:

《细则》规定: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12.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的有效期限是多长时间?

答:

根据《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一年。

拟在有效期届满之后继续从事该行业工作的,必须在届满之前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

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细则》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4.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细则》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者隐瞒、缓报、谎报健康危害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时有什么权力?

经营者应如何配合检查?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还可以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经营者应当协助调查或检查,如实回答询问,不得拒绝或隐瞒。

16.人民政府确定的艾滋病防治重点公共场所有哪些?

(1)宾馆、饭店、招待所;

(2)歌舞厅、夜总会、酒吧、茶座;(3)洗浴、桑拿、按摩中心;(4)美容美发店(廊、中心);(5)人民政府根据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增加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

1.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什么责任?

答: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卫生安全方面负有以下责任:

一是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是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培训;三是保证公共场所空气、水、采光照明、噪声及公共用品用具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四是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并认真落实,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按照规定处置并报告。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3)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4)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5)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6)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8)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9)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3.患哪些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答: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乙型肝炎携带者可以从事公共场所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吗?

答:

可以。

根据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规定,除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如特警职位、民航空勤人员等)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5.宾馆向顾客提供的非一次性口杯,应该达到什么要求?

答:

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如拖鞋,口杯等)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

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6.公共场所经营者可否不取得卫生许可证先行办理工商注册手续?

答:

不可以。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7.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可以使用原卫生许可证吗?

答:

不可以,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前可以试营业吗?

答:

不可以。

不论试营业还是正式营业,都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

卫生知识

1.外出选择宾馆住宿,应注意查看哪些内容?

答:

一要看看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标识、检测报告等应该公示的内容;二要看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配备齐全;三要看环境是否干净、卫生;四看室内卫生,包括枕套、被罩是否有污物、头发等。

不到未公示上述项目的宾馆住宿,尽量选择量化分级等级高、卫生设施齐全、环境整洁的宾馆住宿。

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能存在哪些卫生隐患?

答: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一是缺乏新风机组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不能充分补充室外新鲜空气,依靠室内冷气的反复循环,这种通风状况存在着健康隐患;二是长期不进行清洗消毒导致风管中积尘量非常多,积尘本身可以造成室内空气污染,还成为许多致病微生物的藏身之处;三是冷却塔不消毒导致冷却水中军团菌的存在。

3.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目的是什么?

答:

提高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自身管理水平,强化其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提高公共场所卫生整体水平,减少群体性健康损害事件的发生,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4.公共场所量化分级制度适用于哪些场所?

答:

适用于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的日常卫生监督检查。

目前我国在住宿业、美容美发场所、游泳场所、沐浴场所(包括足浴)实施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上述四类场所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分级等级标识。

5.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等级(信誉度等级)是如何确定的?

答:

对获得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使用卫生监督量化分级评分表对其卫生状况进行量化评价。

根据得分情况将其卫生信誉度定为A级、B级、C级,并根据卫生信誉度确定卫生监督频次。

6.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如何处罚?

答:

《细则》规定:

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7.游泳池的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有什么要求?

答:

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消毒池长度不小于2米,宽度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每4小时更换一次。

8.游泳场所为什么要配备强制淋浴装置?

答:

人身体上往往有一些汗液和脱落的细胞,进入游泳池之前经过淋浴能够将其冲洗掉,以保持游泳池水的卫生。

为保证所有人经淋浴后进入泳池,所以要配备强制淋浴装置。

9.哪些人员禁止进入游泳池游泳?

答:

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游泳池游泳。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在入口明显处张贴或悬挂载有上述内容的公示牌。

10.人工游泳场所应公示哪些水质指标?

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

11.游泳池水中余氯含量应为多少?

有何作用?

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其目的是杀灭水中微生物,同时保证人体皮肤、粘膜不受到消毒剂的伤害。

12.游泳者如何选择卫生、安全的游泳场所?

游泳者可以通过以下方面选择卫生、安全的游泳场所:

一看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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