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规范化办案课程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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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规范化办案课程讲义

学习提要:

掌握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一般程序,国家局关于烟草专卖案件卷宗的制作要求以及现实操作中的一些常见错误、注意事项。

第一节规范化办案的基本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局3号令)第五条规定:

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结合案卷制作标准,规范化办案的基本标准可以归纳为:

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一、主体合法

  1、处罚主体合法: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组织为依法能够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机关。

根据我国目前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符合上述要求的即:

国家烟草专卖局、省级烟草专卖局、市级烟草专卖局、县级烟草专卖局。

在池州而言,合法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即池州市局及各县(区)烟草专卖局,除此之外任何其他行政机关、组织均不是合法主体,特别需要注意的,市县两级烟草专卖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如专卖管理部(股)以及稽查队、管理所等也不是合法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

作为内部机构,专卖管理部(股)对外可以做出行政行为,但它们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所隶属行政机关的名义,即以市局(县局)的名义。

这就要求所有对外(当事人)的文书必须以池州市局或者各县(区)局的名义并加盖公章,而非内部机构的名义及印章。

2、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1)被处罚主体必须是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2)在案卷中应有证明被处罚主体资格的材料。

主要表现为:

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驾驶证、营业执照等。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卷烟违法当事人为公民的,要尽可能有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身份、年龄的证明材料,这一点与

(1)的要求是一致的,因为年龄的大小关系到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以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于卷烟违法当事人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有单位及组织的营业执照有关证明材料,前来接受询问、处理的个人,应当有单位或者组织的委托书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

(3)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

  3、法律文书中,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使用全称,且前后一致。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法律文书所述违法事实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2、法律文书应当准确记载违法的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

  3、卷内证据应当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适用法律正确

  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文书中,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

  3、当事人的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4、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程序合法

  1、在一般程序的实施阶段上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2、在时间顺序上案卷应按照实施行政处罚的步骤记载;

  3、在形式上每一执法活动的内容、过程和结果都应当有相应的法律文书记载;

  4、在行为方式上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出示执法证件;

(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拟处罚事实、理由和依据;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

(5)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依法应有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上报备案;

(6)法律文书的送达符合法定的时限、方式,案卷中必须有相应的回执;

(7)依法应当移送其他机关的案件,必须移送。

第二节 规范化办案的具体标准

一、立(销)案

(一)、立(销)案的条件

1、立案的条件

  (1)经初步审查,掌握了一定的违法事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根据检举人提供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需要查处的;

  (3)掌握了当事人违法活动线索,且有重大违法嫌疑需要继续进行调查的;

  (4)其他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5)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2、销案的条件

(1)对于某些案件,经过立案、调查取证,认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

(2)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予行政处罚的;

(3)案件需要移送给其他机关的。

(二)立(销)案审批。

法律文书有:

立案报告表、撤销立案报告表。

1、立案报告表基本内容如下:

涉嫌案由。

涉嫌案件的主要性质;

案件来源。

在检查或办案中发现的案件应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

属于举报的应写明举报方式,需要保密的,可以不写明举报人。

交办或移送的,应写明交办、移送机关及其意见;

案情摘要。

应注明发生涉嫌违法行为时间、地点、简要情节,及承办人对涉嫌违法事实、情节的判断;

承办人意见。

应注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建议立案意见、两名以上承办人签名及日期。

在引用法律依据时只引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和主要条款,不必引用处罚条款,也不必提出处罚数额;

审批意见。

应有专卖部门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立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2、撤销立案报告表基本内容:

简述案情。

应注明调查取证的情况和结果;

承办人意见。

应注明销案的理由和建议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审批意见。

应有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销案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二、调查取证

(一)证据的种类

依据《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询问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调查取证的法律文书

有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鉴定结论、听证文书、调查终结报告。

实际操作过程中,具体包括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暂扣物品通知单、协助调查函、抽样取证物品清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卷烟质量检测报告、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不予听证通知书、听证公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等。

特别说明的,由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赋予了我们扣留的权利以及实际操作的需要,我们目前使用的法律文书有一部分与国家局规定的文书格式存在差异,集中表现在调查取证阶段中由于暂扣单的使用而产生的相关文书。

尽管在05年的案件评审及培训会上,我们向省局专卖处及法规处有所反映,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规定。

所以目前,我们仍然需要两者并用,尽管由此会产生一些重复劳动。

下面,重点讲述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以及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询问笔录基本内容:

询问起止时间和地点;

询问人、记录人姓名以及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应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务等;被询问人是当事人还是证人必须记录清楚;

询问内容。

包括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意见。

应有“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或印章;

需要注意的几点:

每份《询问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询问人;

笔录中对案件当事人应表明身份,并告知证人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的义务。

询问笔录记录的被询问人问答的问题有修改的,应由被询问人在修改处压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应在笔录中注明,并由两名执法人员签名;

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的记载(使用专门告知文书的除外)。

并记录当事人对违法行为的辩解意见。

2、检查(勘验)笔录的基本内容:

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

被检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姓名、职务。

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记载其姓名、职务情况;

检查(勘验)的时间、地点;

现场情况。

应准确、客观地记载违法事实或违法行为,包括有关数据、位置、状态、情节、程度等。

对现场情况附以图示或照片,必须要有相应的文字说明;

检查(勘验)、记录人员签名;

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

应注明“情况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印章;

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不在现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或两名执法人员签名或印章。

注意:

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或一个现场多次被检查,应分别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3、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

(1)必须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进行,并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件或者《执法资格证》,严禁单人执法、不出示证件执法;

(2)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对于与案情有关的证据都要尽可能的保存下来,证据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处罚。

要注意,一方面不能只调查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不调查、保存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注重照片、影像、视听资料的收集,对于一些重大复杂案件更是如此;

(3)调查取证必须及时。

一方面,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案有法定的期限,调查取证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到的案件的处理时间;另一方面,很多证据稍纵即逝,不易保存或者违法场景不能再现,要求执法办案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搜集、固定。

(三)审查决定

1、审查决定的法律文书有案件处理呈批文书、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2、案件处理呈批文书基本内容:

(1)案由;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3)违法事实。

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法律依据,及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4)承办人意见。

承办人员对该案处理适用的法律依据和意见、签名及日期;

(5)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或不同意处罚的意见、签名及日期。

3、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基本内容:

时间、地点;案由;主持人、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的姓名及职务;承办人员汇报的案情;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观和意见及签名;结论性意见。

4、行政处罚告知书基本内容:

当事人姓名;案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期限及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日期。

5、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公民的,要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情况。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要记载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依据;

(3)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及种类;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应分别注明复议机关及复议期限、诉讼机关及诉讼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及日期(日期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或决定处罚的日期为准);

(7)行政机关印章。

6、当场处罚决定书基本内容:

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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