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审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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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总预算附属单位预算编审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四应参照过去实绩,衡量未来业务需要,妥订合理之产销营运(作业)

  目标,据以核计收入,并力求节约,防杜浪费及不经济支出,抑减成本与费用,核实盈余(剩余)之估计。

各国营事业并应尽量增加盈余缴库数。

至所请由库增资(增拨基金)及弥补亏损(短绌)等,除属特殊必要者外,均不予考虑。

  五应审慎规划及评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核实编列年度预算。

  六应继续办理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善尽社会责任,并充分与社会大众沟通协调,避免环保纠纷,以利重大工程之顺利进行。

  七各国营事业应积极规划闲置土地,作充分有效利用,并支援国家建设。

  第4条 

  各基金拟编业务计划与预算时,应注意下述各点:

  一年度计划与预算之筹编,应注意与长期计划相配合,并本零基预算原则办理。

数据资料应力求具体、详尽与确实。

固定资产投资、现金增资(由库增拨基金)、转投资、公积或盈余转增资(公积或剩余转拨基金)及各项支出,均应切实依规定程序列入预算办理;

非确因市场状况之重大变迁或业务之实际需要,不得引用预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以垫款肆应有关支出。

拟编预算时应设置年度计划与预算审核会议或类似组织,由国营事业(基金单位)主持人、各部门主管及高级幕僚组成,并尽量邀请熟悉业务之基层人员参加或提供意见。

  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应按计划型与非计划型划分。

凡属建设新厂、重大改良及更新、扩充生产与维持正常营运作业必须之设备者列为计划型资本支出;

其他零星购置或汰换设备,列为非计划型资本支出。

计划型再分为新兴计划与继续计划二类,并各按计划别分列,按性质别分析(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及建筑、机械及设备、交通及运输设备、什项设备、租赁资产、租赁权益改良),非计划型迳依性质别分析。

计划型资本支出计划,除维持正常营运所需设备汰换及其他无法评估计划效益者外,应对市场预测、工程技术、人力需求、原料供应与财力负担及过去投资之实绩,先有周详之考虑,成本效益应作精密之评估,包括风险与不定性分析等。

分析时应揭露预测之假设条件及资料来源,并顾及公害防治、环境影响及工业安全,而后排定优先顺序。

其财务计划欠周或投资报酬率欠佳或低于资金成本率者,除为配合政府政策办理者外,应不予成立,对于计划之社会成本或效益,应予计算或说明。

各项计划均应配合工程进度及实际执行能力,核实编列年度预算;

继续性投资计划,以前年度所列预算尚敷支应者,本年度预算暂缓编列,并应逐年重新评估,不合效益者,应检讨缓办或停办;

新兴投资计划,应妥订完成后之经营管理方式。

各计划中,与目标无直接关联之非必要性设施,均不得编列。

非计划型资本支出,应力求撙节,从严核列;

非业务急需之土地购置、房屋建筑及设备购置,均暂缓编列。

  重要经建投资计划预算之编列,应确实依公共建设工程经费估算编列手册有关规定办理。

  三产销(作业)营运目标:

应以过去实绩为基础,衡酌未来市场趋势、业务需求、扩充设备能量、提高设备利用率,与提高人员效率等因素,计算其成长率,缜密估测其量值。

  四成本售价与合理报酬:

各项成本,应在不影响工作及产品品质之前提下,力求撙节,国营事业并应按变动与固定成本分析之。

凡成本在特定范围内不随业务营运量之增减变动者,属固定成本;

凡成本在特定范围内随业务量而变动并成正比例增减者,属变动成本。

变动成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与生产有关的直接费用,诸如依机器小时或生产数量核计之设备折旧、水电煤气费,及部分运输与行销等变动费用,应依工业工程研究或依历史资料发展,订定标准单位变动成本(率),并于预算表内注明。

固定成本包括支援性之制造费用,诸如

  维护、督导、生产规划、品质管制及一般行销、管理等固定费用,应依增量成本效益分析,按部门或企业整体订定适当固定金额,然后根据正常成本订定公平售价与合理报酬。

  五研究发展计划:

应考虑国际及国内科技发展之动向,作事先评估,注意将来所需财力及相关条件之配合,依本院核定之有关规定办理。

凡为研究新产品、改进生产及提供劳务技术、改善制程、节约能源、防治污染之研究、产品市场调查之支出及重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所作可行性研究暨环境保护影响评估经费均列入研究发展费用,并编列预算。

  六凡依预算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基金预算内所列盈余(剩余)之应解库额、亏损(短绌)之由库拨补额及资本(基金)之由库增拨或收回额,应与各该主管机关所编主管岁入、岁出单位预算列数一致,各主管机关并应负责审核。

  第5条 

  凡有关固定资产之建设改良扩充,长期债务之举借,及资金之转投资,其期间超过一会计年度者,于拟编业务计划时,应附具全部计划金额及各年度分配数额。

  第6条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工程管理费之编列,应切实依据“中央政府各机关工程管理费支用要点”规定办理,如确属重大特殊工程须报行政院调整标准者,得于预算编列时,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汇计表中具体叙明,主管机关并应详加审核。

  第7条 

  各主管机关对所属各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均应切实审核,其与规定编列标准不符,或所属各基金转投资于同一事业,其投资收益漏列或编列不一致者,或收入编列保守、支出编列偏高者,应予覈实修正,除有具体原因者外,盈余(剩余)以不低于上年度预算数及前年度决算数为原则。

  第8条 

  行政院主计处会同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拟订国营事业计划总纲草案,函请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提请委员会议审查通过后,签报行政院核定分行。

  第9条 

  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依照行政院施政方针及国营事业计划总纲,拟定其主管范围内之事业计划,于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以前分别指示所属事业机关拟订业务计划与预算,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10条 

  前项事业计划,应就经营政策、重要投资目标与产销或营运目标分别订定(格式如附表一),其互有关系之各机关并应密切配合。

  第11条 

  八十八年度国营事业预算共同项目编列标准订定如附件一。

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得依照上项标准订定其所属事业机关营业预算编列标准补充规定分行实施。

  前项补充规定,不得与共同项目编列标准抵触。

  第12条 

  各国营事业机关依照主管机关之指示与编列标准及行政院主计处所定之营业预算书表格式及营业预算科目拟编业务计划与预算,缮具三份,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达主管机关,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人事行政局及财政部。

  各国营事业机关转投资于其他事业,其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该被投资事业应编制分预算,并入各投资事业附属单位预算,以合并报表方式表达。

  前项被投资事业增资时,应经投资事业机关同意后办理。

  第13条 

  为谋促进资源之有效配置与利用,各国营事业机关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详予评估,拟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格式如附表二),连同举借与偿还国外借款明细表(依行政院规定格式办理),缮具三份,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前送达主管机关,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秘书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财政部,举借与偿还国外借款明细表并抄送中央银行及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前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中,属计划型者,均应附具各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其编制评估,依照“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评估要点”规定办理。

各项计划有可行性研究报告者,应一并附送。

  第14条 

  各国营事业机关现金转投资于民营事业应依“国营事业参加民营事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拟具计划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函报主管机关,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

各主管机关应从严审核,于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以前函报行政院,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

但按行政院核定计划编列分年预算者,得直接编入预算。

  各国营事业机关请求国库现金增资者,应比照前项规定程序办理。

  各机关函报主管机关及主管机关函报行政院时,副本均应抄送行政院主计处及财政部。

  第15条 

  各国营事业机关有关员额计划,应依行政院台七十九人政贰字第三五六二二号函颁“国营事业机构编报年度预算员额授权原则”之规定,于八十六年九月九日以前,拟具年度预算员额需求表及概算表,函报主管机关,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计处。

各事业主管机关应依上述原则从严审核,提述审核意见,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前汇送所属事业年度预算员额需求总表,连同各事业之概算表函报行政院,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

  各国营事业机关派员出国考察、开会、洽公、进修、研究、实习等,应依行政院台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号函修正“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及行政院台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号函修正“公教人员申请出国案件审核要点”之规定,于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拟具计划及旅费预算(格式如附表三),报请主管机关加具审核意见后,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书处及人事行政局。

  前项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计划已于编制预算前报经行政院核准者,应于预算书内注明核准日期及文号。

  第16条 

  各国营事业机关职技训练计划预算及其计算方法,应依附表四所订格式详为填明,报由主管机关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汇转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初步审核,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于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以前,提出书面意见,汇转行政院主计处。

  第17条 

  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应切实详尽审核所属国营事业业务计划及预算,依行政院主计处规定之格式,编具审定数额表及审核意见,各缮具三份,连同主管概算与所属各事业审定预算相关项目对照表(格式如附表五)、各事业机关原送附属单位预算及分预算三份,于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如另因市场状况之重大变迁或业务之实际需要,对已编送之业务计划与预算有重大变动时,应重新编具审定数额表及审核意见,于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第18条 

  财政部应就各国营事业有关资本增减与盈亏拨补部分提出书面意见,于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行政院主计处。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就各国营事业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计划,提出书面意见,于八十六年十月九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有关员额待遇及福利之书面意见,于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副本均抄送各事业主管机关。

  第19条 

  各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中重要新兴计划与拟重大变更之继续计划,凡符合左列条件者,均应于计划拟妥后随时函报主管机关,并由主管机关加具审核意见送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审议,其书表格式比照“政府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办理:

  一新兴计划,列入国家重大经建计划或其总投资金额在一○○亿元以上者。

  二已报行政院核定之继续计划,因计划内容部分变更,或因外在因素,致投资总额增减超过二○%,且金额超过二○亿元以上者。

  三其他涉及政府重要政策之计划。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对前项各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之审议结果,应函报行政院,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公共工程委员会及财政部。

  依前二项规定办理之各项计划,其需列入八十八年度预算者,国营事业函报主管机关之期限为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主管机关应于九月十五日前送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应于十一月三十日前将审议结果函报行政院,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公共工程委员会及财政部。

  第20条 

  各国营事业对于涉及八十八年度国库增拨资金支应之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应先编入其预算,并依“政府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之规定,于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报请主管机关加具审核意见,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前送达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审议,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公共工程委员会及财政部。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对前项各国营事业重要经建投资计划之审议结果,应于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函报行政院,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公共工程委员会及财政部。

  第21条 

  非属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规定范围之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各国营事业应先编入其八十八年度预算,由各主管机关就政策性需要、计划可行性及效益、计划项目内容、投资金额等详予评估,确实负审核之责。

  第22条 

  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审核所属各事业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及举借与偿还国外借款明细表,应加具审核意见(格式如附表六及附表七)

  ,于行政院秘书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财政部对各国营事业机关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及举借与偿还国外借款明细表,中央银行及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对举借与偿还国外借款明细表,应就法定职掌范围提出书面意见,于八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并以副本抄送各事业主管机关。

  第23条 

  各国营事业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应依照“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办法”及“各机关资讯作业委外服务实施要点”之规定,拟具计划预算(格式如附表八),检附有关文件,于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函报主管机关。

各主管机关应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以前核转行政院主计处,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第二局。

  第24条 

  行政院主计处应就各有关机关对国营事业预算、固定资产投资、资金转投资以及举借与偿还国外借款,所提意见汇核整理,加具意见(格式同附表六及附表七),邀集各国营事业及其主管机关、行政院秘书处、经济建设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财政部、中央银行举行审查会议,并将审查结果于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报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第25条 

  各国营事业机关应就转投资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团、财团最近年度预、决算八份,于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送达主管机关,主管机关应连同政府投资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团、财团预、决算各检附七份于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前汇报行政院。

  第26条 

  行政院主计处就各国营事业主管机关所送政府及国营事业转投资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团、财团预、决算汇总整理,签报行政院后,于八十七年三月十日以前送立法院。

  第27条 

  八十八年度非营业基金预算共同项目编列标准订定如附件二。

各主管机关得依照上项标准及立法院审查八十七年度预算质询时所提注意事项订定其所属基金预算编列标准补充规定分行实施。

  第28条 

  各非营业基金应依照主管机关之指示与编列标准及行政院主计处所定之预算书表格式拟编附属单位预算,缮具三份,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达主管机关,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人事行政局及财政部。

  各非营业基金转投资于其他事业,其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该被投资事业应编制分预算,并入各该基金附属单位预算。

  第29条 

  为谋促进资源之有效配置与利用,各非营业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应详予评估后,拟编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格式如附表二),缮具三份,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达主管机关,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秘书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财政部。

  前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中,属计划型者,均应附具各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至投资计划之编制评估参照“国营事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评估要点”规定办理。

  第30条 

  各非营业基金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应依“政府重要经建投资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之规定,于八十六年八月十五日前送达其主管机关审核,主管机关应加具具体审核意见,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以前核转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审议,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公共工程委员会及财政部。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对各非营业基金重要经建投资计划之审议结果,应于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函报行政院,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公共工程委员会及财政部。

  第31条 

  各非营业基金主管机关审核所属各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应加具审核意见(格式如附表六),于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行政院秘书处、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财政部对各非营业基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预算汇计表,应分别就法定职掌范围提出书面意见(格式同附表六),于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并以副本抄送各非营业基金主管机关。

  第32条 

  各非营业基金编列现金转投资于民营事业预算,应依“中央政府各机关非营业循环基金参加民营事业投资评估及管理要点”第四条规定办理,并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函报主管机关,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

各主管机关应于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以前函报行政院,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33条 

  各非营业基金年度请增减预算员额明细表与聘用及约雇人员明细表(格式如附表九及附表十),应详为填明,报由主管机关于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汇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先期审查。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应于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将审查结果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各非营业基金派员出国考察、开会、洽公、进修、研究、实习等,应依行政院台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号函修正“公教人员出国进修研究实习要点”及行政院台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号函修正“公教人员申请出国案件审核要点”之规定,拟具计划及旅费预算报请主管机关加具审核意见后,于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专案报院核办。

  第34条 

  各非营业基金职技训练经费预算表(格式如附表四),应详为填明,报由主管机关于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汇转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先期审查。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应于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以前,将审查结果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第35条 

  各非营业基金年度国有财产异动计划表(格式如附表十一),应详为填明,报由主管机关于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汇送财政部。

  第36条 

  各非营业基金主管机关对所属各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均应切实详尽审核,依行政院主计处规定之格式,编具审定数额表及审核意见,各缮具三份,连同主管概算与所属各非营业基金审定预算相关项目对照表(格式如附表五)、各基金原送附属单位预算及分预算三份,于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如因市场状况之重大变迁或业务之实际需要,对已编送各非营业基金业务计划与预算有重大变动时,应重新编具审定数额表及审核意见,于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前送达行政院主计处。

  第37条 

  财政部应就各非营业基金有关基金增减与余绌拨补部分提出书面意见,于八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前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38条 

  各非营业基金设置及应用电脑,应依照“各机关设置及应用电脑管理办法”及“各机关资讯作业委外服务实施要点”之规定,拟具计划预算(格式如附表八),检附有关文件,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函报主管机关。

  各主管机关应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以前核转行政院主计处,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第二局。

  第39条 

  各非营业基金主管机关应依“行政院重要行政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及“政府科技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之规定,对于所属各非营业基金之重要行政计划及科技计划,各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及八月十五日以前分别核转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国家科学委员会审议。

其中重要行政计划中如有属公共工程及各类房屋建筑经费,科技计划中如有总工程费五、○○○万元以上之公共工程及各类房屋建筑经费,应依各该要点规定格式,另以副本及附件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

  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及国家科学委员会分别对各非营业基金重要行政计划及科技计划之审议结果,于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十五日前函报行政院,并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40条 

  各非营业基金非属重要经建计划、重要行政计划及科技计划之五、○○○万元以上各项公共工程及各类房屋建筑经费,应依附表十二之格式,缮具四份,连同相关资料于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先期审查。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应于八十六年十月二十日前,将审查意见函送行政院主计处,并以副本抄送各非营业基金主管机关。

  第41条 

  各非营业基金申购单价三○○万元以上仪器,如为科技计划项下所需之仪器设备,应配合“政府科技计划先期作业实施要点”,将申购科学仪器设备调查表(格式如附表十三)并同“纲要计划”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先期审议。

至于其他作业所需之三○○万元以上仪器,应填具申购科学仪器设备汇总表及调查表(格式如附表十三)函报主管机关,于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前汇转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先期审查,又前年度已购单价一○○万元以上之仪器调查表应同时送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精密仪器发展中心,俾建立全国仪器资料档,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应于八十六年十月三十日前,将审查意见函送行政院主计处。

  第42条 

  行政院主计处应就各有关机关对各非营业基金预算、固定资产投资及资金转投资等所提意见汇核整理,加具意见,邀集各非营业基金及其主管机关、行政院秘书处、经济建设委员会、公共工程委员会、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财政部举行协调会议,并将协调结果于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提报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

  第43条 

  行政院主计处应按年度计划及预算审核会议审查结果,于八十七年三月五日以前汇案编成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综计表及其分析说明(分为营业及非营业二部分),连同各附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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