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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及法规知识要点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知识要点

1简述教育法治化的内容与特征

教育法制化内涵:

通过法律规章来协调、规范和引导教育关系以及教育行为,从而保障教育秩序,实现教育目的教育法制化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务,促进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教育法治化包含以下内容:

教育立法;教育执法;教育守法。

教育法治化具有以下特征:

教育法治的权威化;教育治理的法律化;教育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教育法治化的核心是法治精神。

2试述高校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及提升的路径。

必要性:

教师作为公民和教育者的双重身份的法治素养要求:

p9

(1)教育的育人本质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

育人的本质决定了法治社会的教师更应该知法、守法和用法,教师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有可能培养出具备法治素养的学生。

(2)教育的复杂性指向教师法治素养的提高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和价值需求使得教育问题复杂化,只有教师的法治素养提高了,才更可能依法执教,维护自己和学生的权力,从容面对各种教育问题,促进教育的繁荣与发展教师法治素养主要表现为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

(1)法治意识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前提。

(2)法治思维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重点。

(3)法治精神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教师法治素养提升的路径

(1)加强法治学习,树立法治意识

(2)加强法治实践,锻炼法治思维

(3)塑造法治文化,提升法治精神

依法治教和教育法治化的关系:

依法治教体现的是高等教育的“管理”,教育法治化对应的是高等教育的“治理”,依法治教的实质是通过法律来管理教育,强调的是自而下的行政化的管理,法律是管理的工具

推进一流大学和一式

第一步到2020年,若干所大学和一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千学科进入世界流学料前列;

第二步到2030年,更多的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若干所大学进入世界一流前列,批学科进入世界一流学科前列,高等教育整体实力显著提升;

第三步到本世纪中叶,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的数量和实力进入世界前列,基本建成高等教育

4简述《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02020)》规定的我国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主要任务。

(1)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

(2)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中心地位);(3)大力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4)提升科学研究水平:

(5)增强社会服务能力:

(6)优化结构办出特色:

(7)促进高校办出特色,(8)加快建设一流大学和流学程

5、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高棱设置专业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期,

(2)有相关学科专业为依托:

(3)有稳定的科会人求,(4)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5)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幸职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6)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有保障专业可持绩发展的相关制度

6我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力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本不端行为有哪些?

1)票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研究成果;3)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硏究成果;(4)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硏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允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5)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6)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的:

(7)其他根据高等学校,相关学术组织或者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

7。

《教育法》明确规定哪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和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考试作弊,

第八十条则规定“组织作弊的、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等五种行为属于组织或者帮助考试舞弊。

《教育法》八十一条则明确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相关人员需要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中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考试作弊罪”。

范围包含国家教育考试,组织作

弊的,或者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或者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入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均属于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金;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代替他入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也属于犯罪,处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试述我国教育的性质与目标。

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

其一,我国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其二,教育必须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其三、教育内容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导向.《教育法》第六、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四

社会主义教育,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加强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人类文明一切优秀成果教育。

其四,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教育的目标(教育方针)

我国《教育法》第五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一,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佬建设服务

第二、人才培养是教育的重心,我国的人才培养必须注意四个方面的统一:

是培养的人才应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不能允许培养的人反社会、反人类、不热爱自己的国家和社会主义制度,即要培养可靠的接班

二是教育内容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是培养的人才应该是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反对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等误错误的人才观。

四是培养的人才应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9.《教育法》第29亲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舍理,实施奖励或者分

(5)对受教育者办法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试试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丰法千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0.《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1.结合我国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学者们一般将章程内容分为三类: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项:

法律规定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财务和财产管理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力和义务,教师和学生权力义务,章程修改程序。

(二)相对必要记载项:

办学规模和发展目标,人事制度,教育和培养方式,课程和学科设置

(三)任意记载项:

教学语言,招生办法,奖惩制度等高校章程是国家法律法规之“下位法”,同时又是一校之内效力“最高法”,谓之高校“宪法”

12.公立高校章程的制定主体:

政府。

13.高校章程制定程序,章程制定准备;章程草案审议;章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章程的审核与公布

14.聘任制,一般又称"聘请制”或"合同聘任制”,指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聘用工作人员的种任用制度。

概念:

即高校按照工作任务设置教师职务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任务要求,以岗位任职要求选择合适的任职人选,按岗位聘任签约、规范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受聘上岗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享受相应的待遇,而用人单位则按约管理,对受聘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15.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自主性。

(2)关系的合同化。

(3)形式的可选性。

(1)主体的自主性。

高校与教师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在建立聘任关系的过程中具有自主选的权利,任何一方都不能将单方面的意愿强加于对方

(2)关系的合同化。

实施聘任后,髙校教师不必通过行政任命上岗,而是与高校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以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聘任合同是的高校与教师都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3)形式的可选性。

高校与教师之间的聘用不是固定的、唯一的,相反是灵活的,聘任合同有多种形式可选择,教师可以为不是固定单位所有的资源;高校可以出于对师资的多样化需求,面向社会进行全职聘任、兼职聘任,长期聘任、短期聘任。

意义:

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破除传统的教师职务“铁饭碗”印象,通过竞争上岗激励机制,消除高校岗位人浮于事等管理滥象,进而达到高校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教师队伍结构优化,充分调动高校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大学发展目标。

16.高等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1)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教育法》第28条中定了学校行驶的权利,第3箱招生权、第4项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颁发学业证书权,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从结果上看,对于学生权利会产生实际影响,符合行政权利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

如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中,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了高等学校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目前,我国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此时,其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

田永案中高校拒绝向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行使的是《教育法》授权的公共权力,这种权力影响到学生的学历、就业,二者间发生的是行政纠纷。

在学生权利的影响,判断出高校对学生作出开除、退学处分,不予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决定,及其他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高校与学生之间成立行政法律关系,高校行为能够受到司法审查,对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发挥有利作用。

(2)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处于平等地位,即二者建立的是民事法律关系。

《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就包括了高校与学生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如因学校建筑、设备的安全问题而引发的侵权可题,因教师教学活动发生的侵权问题,因高校泄漏学生隐私发生的侵权问题等。

在这些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中,高校对学生没有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容忍义务,由此引发的争议适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

17.权利救济制度

所谓权利救济是指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后所给予的法律上的弥补、补救,以使其合法权益恢复至受侵犯前的状态。

按照权利救济的途径和程序,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利救济可以分为司法救济和非司法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可称为诉讼救济,是指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为受害人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民事诉讼救济;非司法救济是指通过诉讼程序以外的途径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提供的救济,主要包括由诉和行政复议。

我国《教师法》第39条规定了教师的申诉权利: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有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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