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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保险:

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定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5.社会保险:

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

6.政策保险:

指为贯彻一定的国家政策,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所建立的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关系。

7.保险利益:

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8.委付:

是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

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9.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或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或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

10.复合保险:

指投保人以可保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但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1.重复保险:

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12.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还是生存到保险期满,保险人都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3.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期限,有规则并且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14.保险价值:

又称保险价额,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额,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或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损失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15.保险金额:

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也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16.危险单位:

保险标的发生一次灾害事故可能波及的最大损失范围。

17.临时再保险:

原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再保险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再保险形式。

可以采用比例和非比例再保。

18.合同再保险:

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再保险合同,在一定时期内对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依据事先商定的条件进行分保。

19.预约再保险:

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双方先签订分保合同,原保险人对于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分保以及分出成分;

而再保险人则没有选择余地,只要原保险人决定分出,再保险人就必须接受。

20.偿付能力:

是保险公司承担所有到期债务和未来责任的财务支付能力。

二、简答题及论述题

1.可保风险应具备的条件

风险必须是纯粹的;

损失可以用货币衡量;

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风险的出现必须意外的;

非故意行为所致和发生是不可预知的;

风险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

2.联系实际,论述保险的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交往;

有助于推动科技发展;

有助于扩大积累规模;

有助于增加外汇收入;

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分散危险;

对经济起稳定作用。

保险的微观作用:

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

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有助于均衡个人财物收支。

作用

一、积极作用 

在微观经济中的作用 

1、有利于受灾企业及时地恢复生产。

  2、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

  3、有利于企业加强危险管理。

  

4、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

  5、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履行。

保险在宏观经济中的作用  

1、保障社会再生产的正常进行。

  2、推动商品的流通和消费。

  3、推动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4、有利于财政和信贷收支平衡的顺利实现。

  5、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际支付能力。

  6、动员国际范围内的保险基金。

二、消极作用  

1.产生道德风险,出现保险欺诈  

2.增大费用支出

3.分析风险处理方式并作比较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

规避、预防、抑制、隔离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

自留、转移

规避:

指风险管理者主动采取措施,放弃原先承担的风险或者完全拒绝承担风险的方案。

方法两种:

一是放弃或终止某项活动进而拒绝承担风险。

二是改变某项活动兴致,在已经承担风险的情况下,避免未来风险

弊端:

回避危险有时是可能的,但不可行;

回避某一类危险可能面临另一类危险;

回避危险可能造成利益受损

运用前提:

损失频率和幅度相当高;

处理成本大于效益

损失控制:

防损(预防):

在损失发生前,努力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即频率,一般在损失频率高且损失幅度低时采用

减损(抑制):

尽量减轻损失的程度即严重性,一般在损失幅度高且危险又无法避免和转嫁时采用

很多损失控制方法同时影响损失发生频率和损失严重程度,不易明确归为其中一类,损失究竟增加还是减少要综合看

隔离:

(1)分割风险单位:

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

(2)复制风险单位

自留:

(1)优势:

节省资金;

鼓励损失预防;

增加现金流量。

因为保费是先支付的,而自留损失则是随着时间推移在风险发生之后分别支付的。

(2)缺点:

可能导致更大的损失;

可能需要更高的花费;

可能支付更高的营业税。

选择自留的原因:

一般在损失频率和没有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或对危险的严重性估计不足

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经济上是微不足道的

全部或部分地由自己来承担某些危险比购买保险更经济和合算

损失程度低、损失短期内可预测及最大损失不影响其财务稳定性时采用

转移:

非保险转移方式

保险转移方式

4.比较原保险和再保险

区别:

联系:

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

再保险对原保险有支持作用。

实质上都是对危险损失的承担、分散和转嫁。

异:

(1)保险标的的不同。

◇原保险:

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及相关利益。

◇再保险:

赔付责任

(2)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同。

保险公司或者个人保险商和投保人。

均为保险公司或个人保险商。

(3)保险合同性质不同。

经济补偿或给付。

经济补偿。

5.什么是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有哪些

赔款准备金:

是衡量保险人某一时期内应负的赔偿责任及理赔费用的估计金额。

1)个案估计法

采用这种方法的保险公司一般通过检查赔付案件登记表,就尚未解决的案件逐笔估计其所需要的赔偿金,加上少数尚未报告的赔付案件的估计金额,即为应提取的赔款准备金。

这种方法较大程度上依赖于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经验判断,较适用于大额赔案。

2)平均值法

在这种计算方法下,保险公司首先根据以往的损失数据计算出各类赔付案件的平均值,并根据其变动趋势对其加以调整,再将这一平均值乘以已报告赔案数目就能得出未决赔款额。

这一方法适用于索赔案多,且索赔金额大致相同的业务,如汽车险。

3)赔付率法

在这一方法下,保险公司选择某一个时期的赔付率来估计某类业务的最终赔付数额,从估计的最终赔付额中扣除已支付的赔款和理算费用,即为未决赔款额。

用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赔款准备金,包括了已报告的损失和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损失,而前面两种计算法只涉及已报告的赔案,对已发生但未报告的赔案还需另行估计,但有时赔付率法下所假定的赔付率与实际赔付率可能会有很大出入。

6.什么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提方法有哪些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是指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决算时,把属于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费提存出来,用做将来赔偿准备的基金

1)年平均估算法:

这种计算方法较适用于一年中保费收入较稳定的保险公司。

2)月平均估算:

种方法的思路仍与年平均估算法相同,但在精确程度上高于年平均估算法,对于年度内各月间业务量变动较大,但月度内业务量较为平稳的保险公司比较适用。

3)日平均估算法:

这一方法的准确性无疑是最高的,它根据每张保单在下一会计期间的有效天数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7.团体火灾保险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一、固定资产保险金额

按账面原值

按重置重建价值

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

二、流动资产保险金额(强调具有实物形态和一定价值)

按承保前12个的平均账面余额

按最近账面余额

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已摊销或未列入账面资产)

周伟军版:

固定资产:

按账面原值投保,即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是该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按照投保时重新构建同样财产所需支出确定保险金额。

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定投保,即根据投保时投保标的所具有的实际价值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流动资产:

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按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对于已经摊销或未列入账面的财产,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以此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

8.比例再保险与非比例再保险的区别

比例再保险

所有保费与赔款都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比例

以保额为基础划分责任

按原保费率计收再保费

有再保险佣金规定

对分入业务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

偿付由账户处理,按期结算

非比例再保险

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

根据赔款额确定责任

单独费率制度

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

不发生未满期责任

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在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

书上答案

1自负责任与分保责任的确定基础不同(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接受公司内的责任额要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

非比例再保险十一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字符责任和分保责任的,接受公司的责任额不受原保险金额大小的影响,而与赔款总额相关联)

2分保费计算方式不同(比例按照原保险费率计算,非比例再保险是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

3分保手续费是否支付不同(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一般要求接受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手续费;

非比例再保险中,分出公司通常不规定接受公司支付分保手续费)

4保险费准备金是否扣留不同(比例扣留,以便应付未了责任和其他意外;

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通常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汽配电视才与负责,因此一般不扣存保险费准备金)

5赔款的偿付方式不同。

(比例在保险的赔款偿付,通常通过账户处理,按期结算;

非比例再保险的赔款多亿现金偿付,接受公司于收到分出公司的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偿付。

9.运输保险的特征及其业务体系

含义:

或载货或从事某种交通作业的工具为保险标的,承保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运输工具所有者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基本特征:

a)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经常处于运行状态

b)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增加了保险人理赔难度

c)第三者责任大,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10.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的概率决定于职业和所从事的活动

承保条件较宽

保险责任的特点和责任期限具有特殊性

保险金给付方式为定额与不定额给付相结合

死亡保险金数额相对较高

11.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责任和责任期限的特点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责任期内死亡或残疾

责任期:

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通常为90天、180天、360天;

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是其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12.什么是再保险自留额,有哪些影响因素

自留额:

对每一危险单位或一系列危险单位的保险责任,分出公司根据其本身的财力确定的所能承担的限额

影响因素:

资本金、业务量、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13.保险监管的目标

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基本目标是:

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防止利用保险进行欺诈

维护合理的价格和公平的保险条件

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寿险纯保费的缴费方式

自然保费

自然保费是指以每年更新续保为条件,签订一年定期保险合同时,各年度的纯保费。

趸缴纯保费

趸缴纯保费是指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的部分,并在投保之日一次性缴清的纯保费,相当于未来给付支出的现值。

均衡纯保费

均衡纯保费是指毛保费中扣除附加保费的部分,并在约定缴费期限内,每次缴费金额始终不变的纯保费,是一个年金的概念。

15.保险资金的运用原则

1)合法性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安全性原则:

保险基金是一种负债

3)流动性原则:

支付的不确定性

4)收益性原则:

投资收益是重要的利润来源

5)分散性原则:

减少投资风险

16.什么是代位追偿?

和委付有什么区别?

代位追偿: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委付是放弃物权的一种行为。

当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失,被保险人可以书面申请明确表示愿意将保险标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损予以赔偿。

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方可成立。

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就不能撤销;

被保险人也不得以退还保险赔偿金要求保险人退还保险标的。

因此,委付是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的转移。

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区别

1.取得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无须承担其他义务;

而保险人在接受委付时,则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收。

2.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只能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

而在委付中,保险人则可享有该项标的的一切权利。

网络课堂答案

17.健康保险的特点

1)具有综合保险的性质

2)保险金具有补偿的特殊性

3)是不定额保险与定额保险的结合

4)保险人拥有代位追偿权

5)保险人的赔付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性

6)多为短期合同

概念: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患病、生育所致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及因此致残或死亡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

18.从不同角度分析保险的性质

从经济的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金融行为、起到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作用

从法律的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

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

19.分析风险与保险的关系

风险的存在导致了保险的产生:

风险的客观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存在的自然前提。

 风险的发展是保险发展的客观依据。

书上答案:

1风险是保险和风险管理的共同对象

“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存在是保险得以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并成为保险经营的对象。

但是保险不是唯一的处置风险的办法,更不是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

从这一点上看,风险管理所管理的风险要比保险的范围广泛得多,其处理风险的手段也比保险多。

2风险管理贯穿于保险活动的始终:

保险是一项专门集中和分散风险的经营活动。

无论是集中风险还是分散风险,都会对所经营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

如果保险人不能正确认识客户面临的风险,客观评估风险,选择合理的风险处理手段以及风险管理模式不断调整与完善,就不可能提升保险经营水平

3保险发展有助于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保险起步早,长期经营活动积累了丰富的识别风险,预测与股价风险和防灾防损的经验技术,掌握了许多风险发生的规律,制订了大量的预防和控制风险的措施。

为风险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0.为什么许多国家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确定为强制保险?

结合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实施谈谈个人看法。

交强险定义:

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强制实施的必要性:

维护公众利益;

确保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方能够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XX交强险必要性: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

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

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

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交强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所有在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依法投保本险,同时,要求具有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和随意解除合同。

2)赔偿原则不同: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而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

3)保障范围不同

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责任风险,而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不同程度地规定有免赔额或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4)费率确定原则不同

交强险实行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

商业三责险各保险公司厘定的费率可能不同。

5)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21.谈谈对创新型人寿保险的认识

一、变额人寿保险

1)与终身寿险一样,变额寿险通常要求缴纳固定的保费

2)开设分立帐户:

3)保单的现金价值随着所选择的投资组合中投资业绩的状况而变动

二、万能人寿保险

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

特点:

1)透明性:

分别列示各定价因素,保单持有人可以定期得到一个财务报表,说明保单现金价值是如何逐期变化的,其决定因素有所缴保费、利率、管理费用及死亡费用。

2)灵活性:

保费可变、保额可变、死亡给付方式可选择

三、变额万能人寿保险

一种将万能寿险的保费可变性、死亡保险金可变性和变额寿险的投资灵活性、风险性结合起来的终身寿险。

1)保费缴纳:

同万能寿险

2)资产由分立帐户保存,现金价值无最低投资收益率和本金的保证,同变额寿险

3)死亡给付:

特点

(1)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于一身。

该险种将客户缴付的保费分成“保障”和“投资”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即使投资收益不理想,客户在保险期限内也可获得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等基本保障;

其余部分保费转入专门的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的投资部门通过专业理财渠道进行投资运作,以达到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投资收益全部归客户所有。

由于投资部分没有预定的回报率,在实际收益较高时,客户可享有更大的获利空间。

(2)独立账户,运作透明

  独立账户是指客户在投保创新型人寿保险后将拥有一个独立的个人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保险公司为投保人单独设立、单独管理的资金运用账户。

在这个账户中,保险公司记录投保人交费、部分领取等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记录所有投资损益的变化情况。

这一“独立账户”可以有效地将创新型人寿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其他资产分割开,作到独立立账、独立管理、独立评估、独立核算,保证客户的切身利益;

“独立账户”也可保证创新型人寿保险透明经营。

客户所缴保险费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项目、比例进行分配,客户还可以随时查询投资账户的买入价、卖出价及账户价值变化,保险公司将定期评估投资账户资产价值,公布投资业绩,使客户全面了解保单信息,并便于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3)保障水平不确定

  创新型人寿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取决于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较大值。

因此,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总额低于保额时,保险金按保险金额给付,保障水平是确定的;

而当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高于保额时,保险金额按投资账户价值总额给付,随投资账户资产价值的增加而增加,此时保障水平就表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

(4)收益与风险并存

  创新型人寿保险不承诺投资回报率,客户实际得到的投资收益率取决于公司专门账户的投资绩效,所有的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编辑本段开发背景

人寿保险是一种长期的保险合同,合同期限往往长达十年、数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会随着年龄、家庭结构、经济状况等的变化而改变。

这就需要保险计划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即可以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被保险人不断变化的保险需求。

盈利性选择多意识增强市场化

  创新型寿险产品的推出产生了三大趋势:

消费者意识的提高、投资选择自主性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创新。

22.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散风险;

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

保险的派生职能:

融资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

分配职能

23.偿付能力监管的基本内容P270

常规监管:

主要体现在对保险费率的厘定、准备金的提取、风险自留额的确定以及保险资金的运用做出规定等

额度监管:

发生巨额赔偿或给付、投资收益偏离预期的目标、费率及准备金的测算提存产生偏差时,要求保险公司的净资产在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以上

24.我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1)通过改制上市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体制保证。

2)通过对外对内开放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奠定了股权基础。

3)通过加强内控建设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制度保障。

4)通过加强监管使保险公司治理结构逐步规范。

1)通过改制上市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体制保证。

03年以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再保险三家国有保险公司相继完成了股份制改革。

国有保险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革,改变了国有独资公司只有经理层的组织结构。

2)通过对外对内开放为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构奠定了股权基础。

保险业在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国内保险市场的同时,在金融业中,率先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

同时坚持对内开放,积极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或参股保险公司,形成了国有股东,民营股东和外资股东优势互补,相互制衡的股权结构。

3)通过加强内控建设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制度保障。

坚持把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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