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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模板.docx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模板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模板)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本协议当事人甲方(私房或单位房):

身份证号码或单位有效证照编号:

乙方:

本协议适用于业主(物业使用人)收楼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小区名称:

“XXXX”小区甲方“XXXX”小区房屋基本情况:

(门牌号):

房屋使用性质: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房屋清单详见附件)甲方拆迁协议编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方收楼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所赋予的定义是;1.专有部分——指在建筑物中依法取得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上述空间或区域内专用的计量设施和管线接驳端以内的相关设施设备。

2.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抗震结构部位、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公共通道等。

3.共用设备——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共用上下水和地下排水管道、下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共用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共用智能化设备、其它机电设备和共用设备使用的房屋。

4.共用设施——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公共设施使用的房屋等。

5.房屋交付使用——指业主收到书面入住通知并办理完结相应的收楼手续;

业主收到入住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应收楼手续的,视为房屋已交付使用。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义务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乙方的物业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乙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西湾和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4.根据实际情况向乙方提交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一份作为物业管理备案材料。

5.依据本协议依时向乙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其他乙方依法收取的费用。

6.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本小区管理制度之相关条款,须先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查批准后按政府文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方可施工。

完工时,由乙方验收,如违反规定造成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如:

渗、漏、堵、冒等)现象后,须限期整改并承担赔偿责任。

7.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改变及合理使用公共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按相关法规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8.甲方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取得受让人同意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书面承诺。

在受让人与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甲方对受让人违反本协议及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西湾和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9.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西湾和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10.做好室内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配置家庭消防器具,对室内用电、用气安全负责。

11.有责任要求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遵守小区车辆管理制度,不得占道乱停乱放。

12.有责任要求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遵守小区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如实进行人员出入登记。

如拒不配合,乙方有权拒绝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进入西湾和苑小区。

如甲方未随身携带门禁出入卡,无法即时核实业主身份,也应参照访客登记后进入。

如甲方不配合而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由甲方承担相关责任。

13.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如甲方不配合维修或不提供方便导致损害或损害加大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依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小区的《西湾和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并书面告知甲方;

制定符合小区公共场所管理的规定在小区公告栏公示。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协议和《西湾和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乙方有权采取劝阻、制止、在小区公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报告业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法律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

5.物业服务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或专业机构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7.入伙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定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8.向甲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9.自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结清所有应缴费用,与业委会或业主代表进行财务结算,并移交全部物业管理用房与物业档案资料,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条物业服务内容1.对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包括: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楼盖、屋顶等。

2.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变压水泵房、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共用绿地、电梯、道路、化粪池、沟渠、池井、停车场等。

3.公共环境卫生:

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除“四害”等。

4.安全防范: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的公共秩序;

协助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包括:

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等。

5.交通与车辆停发秩序的管理。

6.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7.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

1.房屋外观:

完好整洁,外墙面砖、装饰材料无脱落。

2.设备运行:

设备运行正常,专业人员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3.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按相关规定要求有记录,无事故隐患。

4.环境卫生:

环卫设备完备,设有垃圾箱、果皮箱等,有专职的清洁人员和明确责任范围,实行标准化保洁。

(1)小区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

(2)楼宇公共场地每天清扫保洁;

5.绿化:

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现象;

无斑秃、践踏、占用现象。

6.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保持道路畅通;

室内停车库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登记,24小时提供服务。

7.安全防范:

(1)安保:

小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有专门的值班队伍。

(2)消防:

消防设备完好,可随时起用。

如因物业保修期满后甲方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导致共用部位功能缺失、共用设备设施等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物业服务部分内容无法达到按本条款约定质量,乙方无须负责。

第四条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一、物业服务费: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乙方交纳当季度的物业服务费。

二、从签订收楼确认书之日起计,住宅:

1.9元/月/平方米,商业:

4.5元/月/平方米,公建配套:

4.5元/月/平方米(部分物业若不作经营使用则不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若作经营使用则向经营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因物价增长等原因,物业收费不足以维持小区正常物业管理服务时,乙方可按相关法规程序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三、管理服务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收(建筑面积最终以国土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物业服务费收费面积为临时收费面积,最终以产权登记面积为依据进行物业服务费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补缴于管理服务方;

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由管理服务方返还业主/物业使用人。

四、甲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其他相关欠费。

五、甲方出租、出借物业的,物业服务费由甲方缴纳。

如甲方与承租人、使用人商定,由承租人、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但甲方负连带交纳责任。

六、对甲方欠缴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欠费的,乙方将向甲方发出催缴欠费的书面通知。

双方均明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一方式发送的书面催缴欠费通知均视为已送达:

1.乙方每月将缴费通知单发到甲方西湾和苑所在地址相应邮政信箱;

2.乙方将交费通知单张贴在甲方西湾和苑所在入户门上并拍照存档;

3.政府机关作为第三人证明乙方曾向甲方主张欠费的权利;

4.乙方将催缴欠费书面通知以挂号信、快递等方式寄送到甲方西湾和苑房屋所在地、身份证登机居住地或工作单位;

5.乙方将催缴通知在小区内进行书面公示。

第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一、根据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维修费用的分摊遵循“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四、甲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六条广告设置一、住宅物业不允许在房屋内外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二、商业、办公用途的房屋设置广告须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乙方书面认可。

第七条乙方服务报酬一、本物业采取包干制方式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收费标准见第四条第二款;

二、业主自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及提供其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乙方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经营,乙方在扣除成本、代理服务费后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保养。

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甲方违反协议,使乙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乙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清退多收费用;

四、甲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交纳违约金,如乙方采取法律途径追讨甲方欠费的,因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其他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均构成对乙方的免责事由,即乙方均不负赔偿之责;

1.天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之事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

2.在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等事由所致之损害,但因乙方故意过失所致,不在此限。

3.因本物业内设备或相关设施,本身质量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4.因甲方或第三者之故意或过失所致,或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合同、《西湾和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和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

5.非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业主专有及约定专用部分之火灾、盗窃等治安、形势案件所致之损害。

6.乙方书面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或改进管理措施,而甲方未采纳所致之损害。

7.因本物业区域内车辆被窃、被破坏或车内财务被窃而产生的相关损失,但因乙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而导致以上事故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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