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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目录第一节交通事故概述第二节交通事故的分类第三节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与回避第四节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第一节交通事故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二、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

(一)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必须与车辆有关。

对于仅由于行人与行人之间由于相互避让不开而撞击在一起,以及其它因为道路及桥梁塌陷或者洪水、泥石流、地震、人为破坏等原因造成的,没有涉及到车辆的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事件均不属于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道路上。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及现状

(一)国外道路交通事故的发展情况人类历史上有文字记载的第一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1899年一名妇女海伦布丽丝在美国纽约市被汽车辗轧死亡。

多数西方发达国家都先后在20世纪70年代初进入了交通事故的高发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达到了峰值。

从20世纪70年代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交通事故发生率已基本越过了事故多发的高峰时期,先后进入了事故发生相对减少的稳定发展阶段。

(二)我国的交通事故发展情况由于汽车在我国出现较晚,并且早期的道路交通发展十分缓慢,因此,在20世纪上半叶,我国交通事故的发案量较小,以我国最早有相关统计资料的1951年为例,当时全年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5922起,死亡852人,受伤5159人,与同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是十分低的。

进入80年代以后,我国汽车工业及道路交通运输得到了迅猛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数百万辆的速度递增。

截止到2013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2亿辆。

道路等级和通车里程也增加迅速,2013年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400百万公里,跃居世界第一。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已达到8万公里.然而,这一时期我国的交通事故发案量迅速飙升,目前已发展到了年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的严峻局面。

2012年全国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667507起,造成104372人死亡、49417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3.7亿元。

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的目前我国的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居世界的第一位。

第一位。

第二节交通事故的分类一、按事故形态分类

(一)碰撞事故事故双方接触,并以接触部位的相互冲击力造成损害的事故。

主要特征:

事故双方相互作用时间短暂,作用力大,事故损害后果严重。

按照双方接触方向的不同又可分为:

正面碰撞追尾碰撞侧面碰撞斜向碰撞

(二)辗压事故事故车辆轮胎对高度较低的对象的冲击并推碾压轧造成损害的事故。

在发生辗压前多先发生车辆对被辗压对象的碰撞或刮擦,使被碾压对象被碰撞或刮擦倒地后再发生碾压。

(三)刮擦事故刮擦事故多发生在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之间,表现为事故双方相互接触,并因接触部位的相互摩擦、勾刮现象造成损害后果。

刮擦事故又可分为:

会车刮擦超车刮擦静点刮擦(四)翻车事故翻车事故是指事故车辆的车身沿纵、横向倾翻或滚动,并与地面或其他物体发生撞击、摩擦造成损害的事故。

翻车又可分为:

因碰撞翻车因刮擦翻车平地翻车斜路翻车(五)坠落事故车辆由高处跌落至低处,车身撞击地面造成损害的事故。

(六)爆炸事故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爆炸物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的爆炸情况,单纯的车辆轮胎爆破不属于爆炸事故。

(七)失火事故指车辆或车辆装运的易燃物品,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燃烧的情况。

二、按事故损害后果分类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轻伤1至2人;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财产损失不足200元。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死亡1至2人;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死亡3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

其中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又称为特别重大交通事故死亡是指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重伤是指符合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轻伤是指符合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财产损失是指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但不包含现场抢救(抢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包含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的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第三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管辖与回避一、道路交通事故的主管交通事故的主管是为了解决在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上的分工与合作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条规定: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辖交通事故的管辖是为了解决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内部,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上的分工与合作问题。

(一)地域管辖

(二)级别管辖(三)移送管辖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回避

(一)回避的适用对象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回避的程序1.自行申请回避2.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3.指令回避回避决定尚未做出来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事故调的查工作。

回避决定一经作出,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参与该事故的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移交案件资料。

第四节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简易程序

(一)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1.适用范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除此之外,其他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2、3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都“应当”自行协商处理: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财产损失较大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规定)。

2.处理程序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如果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能就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由交通警察按照简易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1适用范围A未造成人身伤亡;B当事人有争议未撤离现场;C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或对损害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由1名以上取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处理。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程序赶到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现场情况,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当事人应提供由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根据该文字记录材料和事故当事人的陈述制作现场记录,并交由事故双方当事人签名。

交通警察确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并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

如需调解的,还应当场进行调解。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一般程序

(一)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1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的;2造成人员轻微伤,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3财产损失较大,达到规定标准的;4虽然财产损失轻微,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取得了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处理。

(二)一般程序的内容1报警与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报警时,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报警及事故情况。

当事人未在现场报警,而在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据。

2立案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报案情况和现场勘查情况,确认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后所作出的受理案件的决定。

办案人员应当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并报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予以立案处理;3调查(侦查)、取证交通事故的检验、鉴定工作应当在事故发生后的20日内完成。

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应当自勘查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处罚事故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之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法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犯罪的当事人,应当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刑事或行政处罚的,应当移送军队或武警部队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在6个月内发生2次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消除安全隐患的决定,禁止其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继续上道路行驶。

5调解损害赔偿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失未超过保险责任限额范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和进行调解。

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

6结案交通事故处理结束,负责事故处理的交通警察应及时写出交通事故处理结案报告并对案卷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应当填报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其中,对于发生一次死亡20人以上的事故,还应将事故案卷复印件和录相带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处理的特大事故,由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

军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负有同等以上责任或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负有事故责任的,填写抄告单,抄告军车驾驶人所在军队的军车监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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