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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状况分析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分析

提報單位:

統計室

92.9.30

1、前言

隨著科技進步,車輛、道路工程不斷改進,且車輛安全配備及道路服務水準受到重視,交通投資建設在於滿足行的需求與加強安全保障。

依據本署統計資料,九十一年交通事故A1及A2類死傷案件為86,259件,死亡2,861人(只計算事故發生起24小時死亡者),受傷109,594人。

若依衛生署機動車死亡人數統計資料,由84年的高峰7,427人逐年降低,91年為4,322人,顯示近年來交通安全政策已具成效。

惟我國每十萬人口死亡19.2人(2002年),與日本6.6人(2002年)、新加坡5.2人(2000年)比較,仍有進步空間,本文就警察機關交通事故資料分析,提供制訂道路交通安全決策之參考。

2、歷年概況

表一、歷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里程、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事故

 

說明:

道路含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專用道路及市區道路。

九十一年臺閩地區機動車輛為17,906,957輛,較上年增加441,920輛或增2.53%,其中汽車數5,923,200輛(平均每千人263.01輛);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322人,較上年減少465人或減9.71%;人口為22,520,776人,較上年增加115,208人或增0.51%;道路里程37,299公里,較上年增加601公里或增1.64%(詳表一)。

以八十年至九十一年止十二年之資料觀察,機動車輛增加68.76%,道路里程增加31.00%,人口增加9.29%,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在政府積極推動多項安全措施(如註一)及警察嚴正執法下減少3,000人(-40.97%)(詳圖一)。

圖一、歷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等之變動

 

三、世界主要國家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主要國家機動車交通事故死亡率以新加坡5.2人/十萬人口(2000年)最低,英國5.6人(1999年)次之、日本6.6人、德國7.9人又次之,韓國22.3人/十萬人口(2000年),我國2002年死亡率為19.2人/十萬人口,略高於美國15.1人/十萬人口。

就狀態別結構觀察,我國以騎乘機車死亡占54.6%最多(2002年),歐美、日本以乘坐汽車死亡為主約占40-50%(2001年),韓國以徒步死亡較高占38.7%。

就年齡組(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觀察,我國、日、韓等亞洲國家以65歲以上組較高,美、英、德等歐美國家則以15-24歲組較高(詳表二、三)。

表二、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比較

 

資料來源:

世界衛生組織(W.H.O)WorldHealthStatisticsAnnual之Table1計算而得。

表三、主要國家道路交通事故概況

 

資料來源:

1.InternationalRoadTrafficandAccidentDatabase(OECD-IRTAD)。

2.死亡人數除我國為24小時內死亡外,其餘各國為30日內死亡。

3.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件數為A1及A2類。

四、現況

(一)車種別

九十一年臺閩地區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以第一當事者車種別觀察,以汽車發生47,127件(占55%)最多,機車33,840件(占39%)(詳表四)。

以九十一年每萬輛車肇事件數觀察,營業大客車365.85件,營業小客車363.78件,自用大客車334.28件,營業小貨車312.33件較高,主要係使用率高所致(詳表四)。

表四、九十一年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當事者別

 

(二)肇事原因

九十一年臺閩地區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前三項為未依規定讓車占17.65%、轉彎(向)不當(含左、右、迴轉)占15.56%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占13.03%(詳圖二)。

圖二、九十一年臺閩地區A1及A2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

 

肇事原因中受傷致死率()較高者:

搶(闖)越平交道52.38%最高,其次為超速失控11.20%、行人(或乘客)過失7.04%、酒醉(後)駕駛失控6.23%、機件故障5.99%。

表五、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A1+A2類)受傷致死率─肇事原因別

單位:

人;%

 

A1類按車種別觀察,大貨車肇事原因前三項為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占16.72%、未注意車前狀況占13.78%及轉彎不當占11.73%;小貨車前三項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占25.53%、酒醉(後)駕車占13.48%及未依規定減速占9.93%;自用小客車前三項為超速失控占21.64%、酒醉(後)駕車占21.40%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占17.12%;機車前三項為未注意車前狀況占27.89%、酒醉(後)駕車占19.29%及未依規定讓車占11.03%(詳表六)。

表六、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A1類車種別肇事原因

 

(三)年齡別、乘坐車種別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年齡組別死亡人數構成比,0-14歲組95人占3.32%,15-24歲組625人占21.85%,25-64歲組1,445人占50.51%,65歲以上685人占23.94%(詳表七、圖三)。

以各年齡組每十萬人口死亡率觀察,65歲以上組34.21人最多,15-24歲組16.79人次之;再以狀態別與年齡組交叉分析,65歲以上組駕駛機車12.79人,65歲以上組行人12.39人,15-24歲組駕駛機車9.75人等為高危險群組。

65歲以上老人,視力、活動遲緩,事故發生多為清晨4~6時晨間及18~20時晚間活動期間(詳表七、圖三)。

表七、九十一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按年齡組及狀態別分

單位:

人/十萬人

 

圖三、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年齡組及狀態別分

 

(四)時間別、道路類別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A1類件數按發生時間分,日間(早上六時至下午六時)1,337件占49.06%,夜間(下午六時至早上六時)1,388件占50.94%,夜間件數為日間之1.04倍。

以每二小時為一個時段觀察,18-20時件數最多,而10-14時、0-4時件數較少(詳圖四)。

圖四、九十一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件數-時間別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A1類件數,以道路類別觀察,「國道」交通事故主要發生於夜間,為日間之1.9倍,縣道、鄉道交通事故則日間多於夜間(詳表八)。

表八、九十一年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事故件數-按道路類別分

 

就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死亡人數資料觀察,夜間與日間差距呈縮小趨勢,91年夜間死亡人數比重為51.70%。

就狀態別觀察,汽車及徒步夜間發生死亡事故明顯高於白晝,近二年機車則白晝多於夜間(詳表九)。

表九、晝夜別、狀態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的變動

 

(五)騎乘機車戴安全帽

八十六年六月一日起開始取締未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目前戴安全帽者估計達73%。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騎乘機車死亡1,563人,受傷致死率1.82%(死者數/死傷者數*100);其中未戴安全帽者死亡423人,受傷致死率8.50%,頭部受傷致死率16.26%;戴安全帽者死亡1,140人,安全帽以保護頭部為主,但若衝擊力過大、超速、飆車或安全帽未符合規定等,仍會造成人員死亡,受傷致死率1.41%,頭部受傷致死率6.65%,顯示騎乘機車戴安全帽受傷致死率較低,安全較有保障。

 

表十、臺閩地區騎(乘)機車死傷人數-按戴安全帽別

 

(六)繫安全帶

九十年六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車繫安全帶之規定擴及所有道路(前座乘客繫安全帶)。

九十一年交通事故中乘坐汽車繫安全帶比率71.29%,較九十年31.98%上升39.3個百分點,受傷致死率4.43%則較九十年6.22%下降1.79個百分點。

九十一年乘客繫安全帶比率為41.31%,未達五成(詳圖五)。

圖五、乘坐汽車繫安全帶比率及受傷致死率

 

受傷致死率=死者數(汽車乘車中)÷死傷者數(汽車乘車中)×100%

繫安全帶率=繫安全帶死傷者數(汽車乘車中)÷死傷者數(汽車乘車中)×100%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乘坐汽車死亡643人,受傷致死率4.43%(死者數/死傷者數*100),較九十年降低1.79個百分點;其中未繫安全帶者死亡324人,致死率9.36%,而因頭部致死161人,受傷致死率12.49%;繫安全帶死亡317人,受傷致死率3.06%,而因頭部致死140人,受傷致死率4.44%,顯示繫安全帶發揮保護頭部之效果(詳表十一)。

表十一、九十一年臺閩地區乘坐汽車死傷人數-按繫安全帶別

 

受傷致死率=死者數÷死傷者數×100%

(七)腳踏車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騎乘腳踏車死亡170人,受傷致死率3.84%(死者數/死傷者數*100),其中因頭部致死率9.32%、胸部致死率12.63%、腹部致死率22.22%,顯示騎乘腳踏車必須加強注意頭部及胸、腹部之保護(詳表十二)。

表十二、臺閩地區腳踏車道路交通事故

 

五、各縣市比較

(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九十一年行政院衛生署機動車交通事故(E471)死因統計4,322人,較九十年減少465人(-9.71%);本署道路交通事故統計死亡人數2,861人,較九十年3,344人減少483人(-14.44%);減少較多之縣市分別為屏東縣(-52人)、新竹縣(-42人)、嘉義縣(-38人)(詳表十三)。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

以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觀察,花蓮縣31.8人、臺東縣30.7人、雲林縣27人、嘉義縣24.5人、屏東縣23.8人較高(詳表十三)。

(3)肇事原因(A1+A2類)

九十一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件數86,259件,較九十年64,264件增加21,995件(+34.23%);增加較多之縣市分別為高雄縣(+4,110件)、臺北縣(+3,749件)、高雄市(+3,011件)。

以九十一年肇事件數增加較多之縣市觀察,高雄縣發生6,395件,主要肇事原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1,298件(占20.30%)、轉彎(向)不當1,139件(占17.81%)、未依規定讓車875件(占13.68%)。

臺北縣發生6,808件,主要肇事原因為未注意車前狀況1,404件(占20.62%)、轉彎(向)不當1,058件(占15.54%)、未依規定讓車1,039件(占15.26%)。

高雄市8,941件,主要肇事原因為未依規定讓車1,980件(占22.15%)、違反號誌、標誌管制1,663件(占18.60%)、未保持安全距離、間隔1,204件(占13.47%)(詳附表三)。

(4)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比率

騎乘機車死亡人數未戴安全帽比率(占騎乘機車死亡人數),以雲林縣49.17%、屏東縣43.65%、臺東縣42.86%、苗栗縣40.38%等縣較高(詳表十四)。

(5)駕駛未繫安全帶比率

乘坐汽車死亡人數駕駛未繫安全帶比率(占乘坐汽車死亡人數),屏東縣56.67%、南投縣56.52%、高雄縣50.0%、彰化縣45.45%、苗栗縣44.44%等縣較高(詳表十五)。

表十三、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

 

表十四、九十一年各縣市騎乘機車死亡人數未戴安全帽死亡比率

 

表十五、九十一年各縣市乘坐汽車死亡人數未繫安全帶比率

 

六、結論:

(一)歷年概況:

八十年至九十一年止十二年之資料觀察,機動車輛增加68.76%,道路里程增加31.00%,人口增加9.29%,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則在政府積極推動多項安全措施與警察嚴正執法下減少3,000人(-40.97%)。

(二)世界主要國家比較:

1.以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觀察,以新加坡5.2人/十萬人口(2000年)最低,英國5.6人/十萬人口次之,韓國22.3人/十萬人口(2000年)則較高,我國2002年死亡率為19.2人/十萬人口,略高於美國15.1人/十萬人口。

2.以狀態別觀察,我國以騎乘機車死亡占54.6%最多(2002年),歐美、日本以乘坐汽車死亡為主約占40-50%(2001年),韓國以徒步死亡比重較高占38.7%。

3.以年齡別觀察,年齡組(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觀察,我國、日、韓等亞洲國家以65歲以上組較高,美、英、德等歐美國家則以15-24歲組較高。

4.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徵:

機車多,機車事故多,老人死亡率高。

(三)肇事原因及受傷致死率:

九十一年臺閩地區道路交通事故A1及A2類肇事原因,前三項為未依規定讓車17.65%、轉彎(向)不當15.56%及未注意車前狀況占13.03%。

肇事原因中受傷致死率較高者:

搶(闖)越平交道52.38%最高,其次為超速失控11.20%、行人(或乘客)過失7.04%、酒醉(後)駕駛失控6.23%、機件故障5.99%。

(四)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

以各年齡組及狀態別交叉分析,65歲以上組駕駛機車12.79人,65歲以上組行人12.39人,15-24歲組駕駛機車9.75人等為高危險群組。

(五)發生時間:

1.以道路類別觀察,「國道」交通事故主要發生於夜間、而縣道、鄉道則日間多於夜間。

2.以狀態別觀察,汽車及徒步夜間發生死亡事故明顯高於白晝,近二年機車則白晝多於夜間。

(六)騎乘機車受傷致死率: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騎乘機車受傷致死率1.82%;其中未戴安全帽者受傷致死率8.50%,戴安全帽者受傷致死率1.41%,顯示騎乘機車戴安全帽之受傷致死率較低,安全較有保障。

(七)乘坐汽車受傷致死率:

九十一年交通事故中乘坐汽車受傷致死率4.43%,其中未繫安全帶受傷致死率9.36%,繫安全帶受傷致死率3.06%,顯示乘坐汽車繫安全帶發揮保護胸部等之效果。

(八)騎乘腳踏車受傷致死率:

九十一年道路交通事故騎乘腳踏車受傷致死率3.84%,其中頭部致死率9.32%,胸部致死率12.63%,腹部致死率22.22%,顯示騎乘腳踏車應加強注意頭部及胸、腹部之保護。

(九)縣市比較:

1.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

以每十萬人口死亡人數觀察,花蓮縣31.8人、臺東縣30.7人、雲林縣27人、嘉義縣24.5人、屏東縣23.8人較高;臺北市3.1人,臺北縣5.5人較低。

2.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比率:

雲林縣49.17%、屏東縣43.65%、臺東縣42.86%、苗栗縣40.38%等縣較高;澎湖縣0.0%,臺北市2.38%、臺南市3.70%,基隆市5.88%較低。

3.駕駛汽車未繫安全帶比率:

屏東縣56.67%、南投縣56.52%、高雄縣50.0%、彰化縣45.45%、苗栗縣44.44%等縣較高;基隆市、嘉義市、臺南市0.0%,高雄市8.33%較低。

 

 

附件四

參考文獻

1.「警政白皮書」,內政部警政署,91年版。

2.「日本交通事故統計」,日本警察廳交通局,平成15年版。

3.「日本警察白書」,日本警察廳,平成14年版。

4.道路交通事故狀況分析,內政部警政署,91年。

註一:

近年重要交通措施

1.86年3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施行,加重酒後駕車處罰,增列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快速道路未繫安全帶之處罰規定。

2.88年4月取締酒醉駕車。

3.90年6月「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加重酒後駕車、超載處罰,開車繫安全帶之規定擴及所有道路(前座乘客繫安全帶),並且開車不得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等交通新制施行。

4.90年7月「加強交通指揮疏導」,加強上、下午尖峰、假期及臨時性堵塞交通指揮疏導。

5.90年11月換發全國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有效落實計程車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

6.91年3月全國同步執行汽、機車分流大執法工作,除協請各交通主管機關加速佈設「機車優先道」、「機車停等區」、「機車左轉待轉區」,以提供機車合理使用空間,並選定十五項重點違規,強力執法,雙管齊下,以建立機車路權觀念,改善行車秩序與安全。

7.91、92年二年內全面實施專責警力分級處理交通事故,提升交通事故處理品質,保障當事人權益。

8.91年6月裝載砂石土方依規定使用專用車輛

9.91年7月汽機車重要路段、隧道白天開大燈。

10.91年8月高速公路繳費走錯車道罰3000元。

11.91年9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三度修正施行,其中第七條之二增列超速、闖紅燈等以科學器材取得證據資料得委託民間辦理,及第三十五條酒後駕車除處罰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吊扣駕照一年外,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罰鍰不得易處吊扣駕照,且需繳完罰鍰後,始得領回車輛。

12.92年1月高速公路慢速車禁行內側車道違者罰3,000元。

13.92年9月隧道開大燈違者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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