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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准漏报、拖报、谎报发现的案件和可疑情况。

第六条 全局干部职工应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警惕,做到人走门锁,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及贵重物品。

发现可疑人员要主动盘问,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向相关人员报告。

第七条出入车辆管理。

上班时间机动车辆进入大院,应按规定有序停放,严格控制外单位车辆乱停乱放,装运物品外出应由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

非工作时间严禁外来车辆停放在车库及后院内。

第八条加强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

进一步明确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责任,档案室由办公室负责,消防设施由办公室负责;

中心机房由信息中心负责;

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强“四防”(防火灾、防盗窃、防破坏、防泄密)意识。

第九条 机关办公楼的公共设施不准随意挪用、改动。

严禁在办公楼内乱接电源线,乱设插座;

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椅垫等电器设备。

第十条 实行安全保卫奖惩制度,对在安全保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特别是对能及时消除或减少各种事故带来的损失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对玩忽职守、思想麻痹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XX市地税局政务公开制度

为密切地税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纳税人和地税干部职工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市地税局和市委、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民主权利,维护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地税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加强“两权”监督制约,不断推进地税机关政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正常化,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地税机关,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更好地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为实现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条政务公开的基本目标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工作目标,要与全面推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

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地税机关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提高地方税收工作的透明度,畅通与干部职工和纳税人的联系渠道,切实保障纳税人和地税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公开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开的内容应当实事求是,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精神。

(二)全面公开的原则。

在公开的内容上,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照涉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相关事项向社会公开,涉及内部运行的相关事项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事项在部门和单位内部公开的总体要求进行。

(三)突出重点的原则。

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同时,重点将干部职工和纳税人关心的事项和内容最大限度地公开。

(四)简明规范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省、市地税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地税工作实际,规范公开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简洁明了,讲求实效。

第四条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针对性。

凡与社会、企业以及群众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容易产生不公正甚至腐败问题的权力运行环节都要实行公开。

(二)坚持真实性。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办事的结果必须公正,严禁弄虚作假。

(三)讲究时效性。

政务公开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的工作随时公开。

特别是动态性的内容要及时更新,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每次公开后都要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及时作出回应。

(四)强调可行性。

政务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利于群众监督。

公开的有关工作措施要有可操作性,并落实到位,真正做到言行一致,切实取信于民。

第五条政务公开的主体

政务公开的主体是:

地税局机关及所辖分局。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范围

地税系统政务公开主要包括办税公开和内部行政管理公开两个方面。

办税公开直接面向社会和纳税人,公开范围重点放在涉税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地方各税、费、基金的依法征收及管理、稽查、处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以及文明办税服务等工作方面。

内部行政管理公开(简称内部公开)直接面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和下属基层单位,主要是对政务、财务、事务等进行公开,公开范围重点放在人、财、物管理等方面。

第七条政务公开的内容

(一)对社会公开的内容

对社会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

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是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涉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必须由申请人(也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的方式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获取有关涉税信息。

地税机关对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是:

1.机构领导:

本单位领导简历、分工、联系方式等情况。

2.机构设置:

本单位机构简介(包括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内设部门(包括内设部门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下属单位(包括下属单位职责、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3.部门动态:

地方税收工作动态、重要会议(包括听证会等)、其他(包括工作简报、快报等)。

4.人事信息:

人事任免、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招考信息、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录取信息。

5.政策法规: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各税种、基金(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6.规范性文件:

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地方税各税种、基金(费)的规范性文件。

7.业务公开:

办税和缴费指南,包括地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工会经费征缴等相关规定;

地方税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和事项;

地方税务非许可审批有关规定和事项;

地方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备案、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及其他类项目七类行政行为的有关规定和事项;

投诉举报方式;

其他办事公开事项。

业务公开信息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办理机构、依据、材料、程序、时限、收费、服务承诺、权力运行图等。

8.规划计划:

地方税收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其他(包括工作计划、总结、完成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等)。

9.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历年地方税收、基金(费)收入总数、分征管单位地方税收、基金(费)收入数据。

10.招投标信息:

工程建设或采购目录、工程建设或采购招投标方案、工程建设或采购中标及实施情况。

11.公告和新闻发布:

公告、新闻发布会情况。

12.税务稽查情况:

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规范、稽查工作部署、涉税案件曝光。

13.廉政制度:

有关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执行依据:

税收和基金费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

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等。

2.计划财务:

系统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包括年度预算分配原则、标准);

上级下拨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

机关内部的财务收支及招待费的开支情况;

职工食堂的收支情况;

债权债务情况。

3.资产管理:

基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名称、招投标、预算、决算及工程结果;

大宗物品采购(含大宗印刷)情况(包括计划审批、招标情况、办理结果等);

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新置资产分配、资产处置、房屋出租等)。

4.人事管理:

包括人事任免、职称评定、评先选优、干部考核及奖惩情况、绩效考核情况。

5.纪检监察: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内部审计情况。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政务公开的渠道

政务公开的渠道必须切合实际,做到便民利民、畅通无阻、快捷高效。

凡规定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必须有相应的公开渠道。

公开的渠道有多种选择的,可根据实际选择最便捷、最有效的渠道公开,并使之固定化、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尽可能拓宽公开渠道。

市局机关主动对外公开信息,互联网站是必须选择的固定渠道。

可采取在所在地政府网站设立网页的方式公开有关信息。

(一)对社会公开的渠道

1.主动公开的渠道

(1)通过政府互联网站、地税互联网站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本地的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建有政府信息查询设施等载体公开;

(3)通过建立政务公开专栏(公示牌、公告栏),印发税务公告、办事指南、办事卡、宣传手册等公开;

(4)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12366纳税服务热线电话等公开。

(5)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

(6)其他有效渠道。

2.依申请公开的渠道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结合申请人要求,选择适当的渠道公开。

(二)对内部公开的渠道

1.执行依据:

税收和基金费政策法规、规范性文件通过内网、政策汇编手册、税务公告等公开;

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流程通过内网、政务公开栏、制度汇编手册、墙上展示等公开。

内网是必须选择的固定渠道。

2.计划财务:

通过通告栏、会议、文件等公开。

通过通告栏、会议、政务公开专栏(公示牌、公告栏)、内网等公开。

4.人事管理:

通过通告栏、政务公开专栏(公示牌、公告栏)、内网等公开。

5.纪检监察:

通过通告栏、会议等公开。

6.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根据实际采取适当形式。

第九条政务公开的形式

政务公开的内容必须有纸质文档,公开时根据发布渠道的需要,采取纸质或电子介质,以文字、表格、图片、音影等形式公开。

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条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对社会公开:

市局对社会进行政务公开(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本机关其他政务公开事项),责任科室(单位,下同)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一般事项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查后予以公开。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责任科室应当报市局领导审定后方可公开。

审核审查的内容包括内容审查、保密审查、渠道审查、形式审查等。

(二)对内部公开:

市局对内部进行政务公开,责任科室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执行依据类事项由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查后予以公开,对计划财务、资产管理、人事管理、纪检监察类以及其他重要或敏感事项等,科室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查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公开,重大事项应当再报市局主要领导审定后公开。

第十一条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成员由有关科室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

(二)完善配套制度。

要围绕实行政务公开,按照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同时要注意根据形势发展变化的要求,适时做好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保持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长效机制。

一要明确责任分工。

要把政务公开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在单位内部进行任务分解,责任到部门,落实到岗位,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要认真落实制度。

在建立健全有关政务公开制度的前提下,要认真开展有关制度的学习培训工作,使广大地税干部职工了解制度、掌握制度,自觉地执行制度;

要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

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效能建设、政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评议的重要内容。

纪检监察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要充分运用自查与互查、日常检查与突击检查、明查与暗访、内查与外调、评议与考核等手段,做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本级监督与上(下)级监督、领导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务公开落到实处。

四要实行责任追究。

对发现的政务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要根据情节和性质,按照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对有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四)规范资料管理。

在实施政务公开工作时,务必要树立规范意识。

规范是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包括公开项目、公开内容、内容格式、公开程序、公开渠道、公开形式、公开时限等都须要规范。

在此基础上,要规范资料管理。

一是各单位要认真清理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办法、规定,并根据实际需要加以修改、补充、完善,缺少的制度要尽快制订,能合并制度的尽量合并。

有关的制度、办法、规定等必须以正式文件印发,确保规范。

二是要编制政务公开手册,其主要内容是汇编政务公开的有关制度、办法、规定、方案等。

政务公开手册要发至本单位干部职工人手一册。

三是要编印有关宣传政务公开的资料向纳税人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人士发送,让全社会了解地税部门对社会公开事项的项目、内容、渠道、形式、时限、监督等情况。

四是要建立政务公开内容的事前审核审查机制。

凡公开的事项及其内容,公开前,供稿部门负责人和单位审核审查人要认真审核审查,并在资料稿件上确认签字。

公开后,有关部门要妥善保存资料,并定期整理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五是要注重收集、整理和保存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活动和宣传等资料,包括有关文件、会议记录、检查记录、评议资料、工作图片、新闻稿件、信息稿件等等。

以会议形式公开的内容必须有会议记录。

凡反映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活动和宣传等资料都要全面收集整理、分类成册、建档存放。

(五)做好宣传工作。

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各种新闻媒体以及宣传栏、展板、服务窗口等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积极营造舆论氛围,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知晓地税部门政务公开的有关事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大向上级报送有关信息的工作力度,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特色做法、存在问题等。

第十二条各分局根据本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XX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二○○九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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