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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基本标准是行政机关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是平等的关系,行政机关能否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是否必须服从,是否表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与私行政相对应。

•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也包括非国家组织的行政。

(1)国家行政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从事的执行、管理活动。

(2)非国家组织的行政指公共社团(律师协会、医师协会等)的行政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立学校等)的行政。

(如下图示)

行政法研究的是:

公共行政

•下列哪些活动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活动?

(考点:

行政的概念P7-8)

•1、乡选举委员会组织的乡选举工作()

•2、村民委员会对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

•4、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银行监督机构制定的支付规则()

•思路:

•1、是否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为?

•2、如果不是国家机关,那么该组织是否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

•3、行为是否具有公共性?

是否表现为一种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即行政机关能否命令对方做什么,对方是否必须服从

三、行政法

•行政法:

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由成千上万的行政法律、法规组成,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

(3)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

是围绕着控制、保障和规范行政权的运行而展开的。

以下争议哪个归行政法调整

 

第二章行政法的渊源及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主要种类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和协定;

8.法律解释。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关于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

•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二是关于法律解释:

•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

•1.北京市政府对国务院行政法规进行解释是否有效?

•2.县政府对自己作出的一个规定进行解释,是否是法律解释?

第二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

•基本含义:

P27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法律创制:

行政权来源于法律,受制于法律

(2)法律优越:

行政法规、规章等服从法律,不得抵触

•(3)法律保留(立法法第8条)

立法法第8条: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罚;

  (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九)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案例一:

•2003孙志刚案:

•1.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第8条规定: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通过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才能规定,且法律不得将这项权力委托给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行使。

国务院显然越了权。

•2.北京3位法学博士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国务院制定的《收容遣送规定》的合宪性。

案例二:

•钱某交3万块找蛇头帮忙到澳洲找工作,偷渡时被公安边防大队抓获,对钱处于劳动教养。

钱不服:

认为劳动教养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

法律问题:

•省政府在公安系统内部发出的《对于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能否作为对钱某作出劳动教养的依据)

分析:

1、省政府有无立法权

•根据《宪法》、《立法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2、《对于偷私渡人员可以适用劳动教养的通知》依据什么法律制定的?

•只能依据国务院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行政法规)。

但《决定》中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中没有包括偷、私渡人员。

3、省政府是否有权设立新的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

因此,省政府无权以规章的形式设定适用劳动教养的对象。

4、该通知能否具有普遍约束力?

•根据国务院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行政规章未经部门公报或国务院公报或地方政府公报上公开发布,不具有法律效力。

•结论:

省政府的该《通知》属越权制定,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不符合要求,因此不能作为依据约束公民。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目的:

•约束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防止武断、专横和随意

•例:

1万以上10万以下罚款的选择

三、比例原则

•内涵:

P31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必然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行政主体应把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使实现行政目标所带来的公共利益与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二者之间处于一个适度的比例。

•三个子原则:

(1)妥当性原则。

•为了达到目的使用的手段正当(深圳)

(2)最小损失原则。

•在众多手段中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

•(3)利益衡量原则。

•两种利益中衡量,保护大的利益(东莞)

四、程序正当原则

•要求:

(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2)说明理由

•(3)听取陈述和申辩

•(案例:

西城区交警案、北大案)

•工商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蛋糕未经有关部门进行检验。

这一行为被某工商所查获。

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区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在工商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590元。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0元,并且工商所认为李某曾因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1500元的罚款。

•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15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是合法的。

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恰当,对李某进行1500元的罚款,除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依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属不合理的行为。

3、公务

五、诚实守信

•行政信息真实,保护信赖利益

六、权责一致原则

权力就意味着责任,

没有无责任的权力,

•也没有无权力的责任

案例:

•2005年5月23日,安徽到北京卖菜的司机杜宝良偶然知道自己在2004年2月23日至2005年5月23日期间,因驾驶小货车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某路口被电子眼拍下禁行105次,被罚款1.05万元,交通违章记分210分。

而此前,交通部门从未告知他有违法行为。

6月1日杜宝良到北京西城区交通支队执法站接受了处理,并缴纳了105次违法记录的罚款.但,随后他在参加交管部门的法规考试和路考后发现,那个导致他受罚的标志并不是现行的国家标准的道路交通标志标识,而是一个失效的就标志。

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

法院依法确认西城交通支队的行政处罚违法,撤销对他的处罚并退还罚款。

本案涉及的问题是:

1、交管部门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作为非现场执法方法,电子眼执法只是承担了调查和固定证据的作用,处于交通执法的“发现和认定事实”程序阶段,交管部门没有履行这样的义务,导致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处于“无知”的状态。

《交通安全法》规定:

如果公安交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违法行为记录的,应书面告知。

交管部门将本应由自己履行的说明理由义务转给了当事人(自查),这是不合法的。

2、西城交通支队没有履行说明理由的义务

•交通执法过程还包含告知违法者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申辩举行听证会、告知行政复议和诉讼权利等程序,这些程序都是保证行政合法性的重要手段。

•3、这种处罚的方式违背了行政处罚的目的,究竟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呢还是为了罚款。

•4、本案还涉及交通标志设置不当的问题,西城交通支队根据无效标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定是违法的。

结果

•法院受理了本案,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申请补充证据,法院依法裁定延长举证期限。

公安交管部门在此期间对过往行为加以纠正,杜某撤回起诉申请。

•新闻:

广州交警公布最牛违章累计153张罚单罚款3万(2010年03月10日)

第三章行政主体与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概述

•一、行政主体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P112)

•行政主体是指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和承担法律责任的某一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一)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二)行政主体是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三)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四)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五)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为什么要用行政主体这一概念而不用行政机关?

•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在行使行政权

•2、在当前中国,行使行政权的不仅限于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以外的一些社会组织,在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也在行使行政权

练习一:

•1、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D)P111

•A.国家权力机关

•B.国家司法机关

•C.民主党派

•D.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练习二:

•2、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为(C)

•A.行政机关

•B.行政组织

•C.行政主体

•D.被授权组织

二、行政主体的确定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

•一般行政机关有九个层次:

(1)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行政机关。

(2)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3)省级人民政府,包括省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4)省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厅”、“局”。

(5)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6)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

(7)县级人民政府,包括县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8)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通常称为“局”。

(9)乡级人民政府,包括乡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民族乡人民政府,乡级人民政府是我国的基层行政机关。

它们是绝对的行政主体

•上述一般行政机关都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也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在行政复议中作为被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在行政赔偿中作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即使是在超越职权的情况下,它们也都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二)内设机构或者内部机构

与行政主体(P60)

•内部机构是指:

•国务院部委所属司、局

•省政府厅、局、委员会所属的处、室

•市政府局、委员会所属科

•(注意:

乡镇政府不设工作部门,只有乡长、副乡长、其他具体工作人员)

内设机构或者内部机构只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才能成为行政主体

•如果他们未得到法律法规授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由它们所在的一般行政机关承担相应责任。

在我国获得授权的内设部门有

•1.《消防法》授权了消防处、消防科有权以自己名义承担法律责任;

•2.《商标法》授权工商管理部门内设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

•3.《专利法》授权专利复审委员会

•4.《学位条例》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

•所以,这些内设机构都是行政主体

(三)综合执法机关与行政主体

•1.《行政处罚法》规定,经过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2.如果没有经过上述有权机关批准而成立的综合执法机关,无论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最后承担责任的都是组建该综合执法机关的行政机关。

•文化市场执法大队、清理整顿办公室

(四)地方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类:

(1)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

(2)区公所(县人民政府)

•(3)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

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

•(p122)

•派出机关的范围和内容上相当于一级政府,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

就地区行署而言,不仅行署本身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行署的所属工作部门(如公安处、工商处)也有行政主体地位

政府的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主要有

(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

(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

(3)工商所,由工商局派出

派出机关的法律地位包括三种:

(1)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在授权范围之内有行政主体资格。

(2)被行政机关委托。

不是行政主体,没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力。

•(3)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越权的情形分为幅度上越权和种类上越权,并分别确定责任主体(略)。

•如果是在幅度上越权,由越权者自己承担责任。

比如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只能进行5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如果罚了501元钱,该派出所为被告。

•如果是在种类上越权,由决定成立派出机关或者派出机构的机关承担责任。

比如派出所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就以设立派出所的公安局或者公安分局为被告。

此外,在法理上两者也有区别,幅度上的越权是典型意义上的越权,而种类上的越权属于“无权限”。

二、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特征

(1)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

•(3)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权,而不是一般行政职权。

•法律对哪些组织可以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行政职权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任何性质的组织都可以接受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权。

常见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企业组织

•2.事业组织

•3.社会团体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5.行业协会

中国足协作为行政诉讼主体

•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协对长春亚泰等几个足球俱乐部做出了“中国足球史上最严厉的处罚”[1]“足纪字(2001)14号处理决定”(以下简称14号处理决定)。

[2]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此处理决定不服,于2002年1月20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中国足协对他们作出的处罚决定。

•中国足球协会是在《国际足联章程》和《亚洲足联章程》的指导下,依照《民法通则》成立的社团法人,是依法负责管理全国足球竞赛活动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

•中国足协作为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按照我国《体育法》的授权,分别享有对足球运动员的注册管理权、足球的竞赛管理权及对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包括服用禁药等的处罚权

省市律协“清理门户”

•蓝州市律师协会已对导演“债托儿”制造假债务,替婚姻“亮红灯”男子骗妻子“净身出门”的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生凯作出公开谴责的行业处罚,兰州市司法局已收缴李生凯的律师执业证,责令李生凯暂停执业,听候该局的行政处罚。

据悉,省律协对另外3名违规律师也进行了行规处罚。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经行政机关委托,而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但是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18、19条对行政处罚委托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1.行政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

(1)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

•(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

•(5)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

(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

(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否正确?

•某市人民政府计划对本市各个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进行整顿,决定先由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组织制订一份关于整顿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的规范性文件。

政策研究室经对各方面进行调查,征求有关工商、卫生行政职能部门的意见后,最后起草的文件经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批准,以本研究室的名义向全市进行公布,并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贯彻落实。

•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公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错误的。

因为,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不能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市人民政府的政策研究室是市人民政府的内部机构,虽然同属行政机关系统,但它只是机关内部的协调、办事管理机构,它不能对外独立行使权力,也不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的规范性文件,应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对外公布,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第二节国家公务员

•一、国家公务员的范围

(一)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行政法上的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国家行政公务的人员。

所谓工勤人员,如打字员、清洁工、修理工等,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从事后勤杂务的人员。

我国公务员定义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列入我国公务员范围的机关工作人员有: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如何界定?

实践中通常综合考虑四个标准:

1、时间标准。

公务员在上班时间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

下班以后实施的行为则一般视为个人行为。

2、岗位标准。

公务员在其工作岗位上的行为通常认为是公务行为。

离开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则多视为个人行为。

3、职责因素。

公务员非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实施的行为如与其职责有关,通常也可认为是公务行为。

反之,如其行为既非上班时间或工作场所实施,又不能证明相应行为与职责有关,则应认为该行为是个人行为。

4、命令因素。

公务员依行政首长命令、指示或委托实施的行为通常可以认为是公务行为。

反之。

既无首长命令、批示、指示或委托依据,又非在上班时间、工作场所实施或能证明与其职责有关,则应认为是个人行为。

二、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国家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1)身份保障权

(2)执行公务权

•(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

•(5)批评建议权

•(6)申诉控告权

•(7)辞职权

国家公务员履行以下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救济途径

•任何身份下都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

公务员有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民有公民的权利义务,明确两者的不同有着重要意义。

•如果损害的是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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