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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文档格式.docx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行业2%),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加浮动费率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本市户籍劳动者和非本市户籍的城镇职工

原综保的本市户籍劳动者

12%

2011年:

3.5%

2012年:

4.5%

2013年:

5.5%

2014年: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原综保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2.5%

自愿参加

2011年4月1日后新招用的非本市户籍农民工

 

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2011年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月工资收入,职工本人工资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确定。

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统计局《2010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度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原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3112元;

根据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办[2011]26号),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

根据《成都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2011年度城乡养老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成社办[2011]36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四川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从2011年1月起执行,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6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应当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到“职工平均工资”,使用上一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从公布的次月开始执行。

工资收入低于职工

平均工资60%的

缴费基数(元/月)

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

工资60%-300%之间的

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元/月)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的缴费基数

(元/月)

1655

实际工资收入

8277

2759

1526

7629

2543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2011年职工申报工资低于保底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金额

工伤保险(按0.6%)

金额总计

人员缴费

类别

单位

金额

个人

单位金

额合计

个人金

全部合计

城镇

职工

331

132.4

99.19

30.52

15.26

9.16

494.29

178.18

672.47

198.6

53.41

316.11

非本市户

籍农民工

38.15

285.59

417.99

2011年度职工申报工资高于封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金额

大病医疗互助

补充保险

1655.4

662.16

495.89

152.58

76.29

45.77

2471.7

891.03

3362.73

993.24

267.02

1580.67

190.73

1428.09

2090.25

住房公积金

成都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费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符合以下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

(一)在工作所在地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月租金超过职工本人和配偶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20%。

(四)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租住自住住房时间在1年(含)以上。

第三条 

证明材料。

(一)职工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职工身份证原件。

2.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租住私有住房的,应提供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和承租住房产权证复印件一份。

租住住房暂时未办理房屋产权的,应提供租住住房购房合同或备案表复印件一份。

5.租住房管部门直管公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配租协议或由相关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租专用收据原件。

6.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承租公有住房租赁协议原件。

(二)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配偶身份证原件。

2.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4.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原件。

第四条 

提取程序。

职工符合支付房租提取条件的,持提取证明材料,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单位提供住房供职工租住的,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单位以集体件形式办理。

第五条 

提取申请次(套)数。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每年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次年提取申请应间隔12个月。

第六条 

提取金额。

职工因租住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职工及其配偶上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职工申请提取时前12个月内实际已支付的租金金额。

一套住房因房屋租赁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最大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多人合租同一套住房需支取各自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金额根据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内的租赁关系和租金分配方案,在最大提取金额中按比例支取。

无租金分配方案的,以平均方式核定每个合租职工可提取金额。

第七条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审核。

提取申请人有义务接受并配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调查。

对于采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材料或者捏造事实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当事人退还,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成都住房公积金再交易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为规范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满足职工贷款购房多样化的需求,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是指已具有房屋产权证,在当地房管部门可上市交易、办理抵押的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再交易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商业性贷款即组合贷款。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用途仅限于借款人支付拟购再交易住房的房款。

借款申请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信用良好。

(三)已连续一年以上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有人未曾取得过公积金贷款或取得的公积金贷款已归还完毕。

(四)具有真实的房地产交易及交易合同或协议,且首付款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五)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同意以所购房产及其权益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六)借款申请人与售房人不得为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关系,不得有其他有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利害关系。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 

利率

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超过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并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按孰低原则执行)的70%,且符合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可贷款额度:

可贷款额度=(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

实际缴存比例)×

12(月)×

0.45×

贷款期限(最长可贷年限)。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贷款期限加按揭房产楼龄原则上不超过三十年(含),其中按揭房产楼龄最长为二十年(含)。

第十条 

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在贷款还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时,所购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产权明晰,按当地房管部门要求可上市交易。

(二)所购房屋未列入当地城镇改造拆迁计划和户籍冻结地区。

(三)房屋交易行为应在当地房管部门或其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机构进行,并且交易手续已经房管部门批准。

(四)所购房屋能够办妥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五)所购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

砖木结构住房、无独立厨卫的住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房,已改变产权用途的住房,其他功能不齐全不配套的住房,居住区与办公区、教学区、生产区不能分开的住房,按照当地政策规定不能上市交易的住房,其他不宜处置的住房。

第十二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再交易住房贷款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买卖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二)买卖双方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证明及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符合规定的住房买卖合同、协议及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拟购住房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共同购房的须有共同购买人签署或经公证的委托文件。

(六)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七)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政府部门核准的三级(含)以上资质证书的专业机构,并经分中心及各管理部认可。

分中心及各管理部按年将评估机构名单报委托贷款处备案。

第十四条贷款的审批。

(一)受托银行初审岗收集齐全借款人及卖方提供的证明资料。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及担保公司人员根据上述证明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抵押物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等方面的调查核实。

(三)根据调查意见,受托银行初审岗、复审岗及公积金中心审查管理岗、专职审批人进行审批。

(四)贷款经批准同意后,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与公证

第十五条 

再交易住房贷款担保方式:

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加上经中心认可的担保机构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十六条 

采用再交易住房贷款进行抵押的房产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楼龄十年(含)以内的楼宇抵押率不超过评估价值的70%,楼龄十年以上的楼宇的抵押率不超过60%。

第十七条 

对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委托代办预告登记、委托代办抵押登记、未婚声明等手续应当办理公证。

第六章 

贷款的程序

第十八条 

进行再交易住房贷款可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屋买卖双方到受托银行提供资料,查询征信,填写贷款申请表,签订买卖合同,同时存入不低于房屋成交价30%的首付款。

(二)评估公司、担保公司在合同签订次日到房屋现场进行勘验。

(三)根据评估公司预评报告,房管局房屋信息摘要,银行初审并录入相关信息,中心根据评估结果和客户资料实施审批。

(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买卖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五)根据中心审批结果,担保公司通知买方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公证、担保及缴纳相关费用,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承诺书。

(六)担保公司通知买方将过户后的产权、银行盖章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七)中心待他项权利办理完毕放款。

第七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九条 

贷款发放。

在办理完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后,中心将贷款按合同约定划入指定帐户。

第二十条 

贷款使用。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

违反借款合同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到期一次偿清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使用贷款后次月开始按月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还款方式。

一年以内的贷款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法,一年以上的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第二十三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归还贷款,经批准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清贷款。

第八章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中心、各管理部要加强对再交易住房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催收工作。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以后,要不定期检查贷款的偿还情况,了解贷款抵押物有无变化。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定期对档案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监督受托银行按照内部规范进行档案管理。

第九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的再交易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八条 

再交易住房贷款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公证、评估、抵押、担保等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成都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补充通知

铁路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现就职工购买二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核定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付清全款的提取额度。

按照职工提供的税务机关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基数全额核定,但不超过房屋产权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二、申请了商业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提取额度。

原则上按照职工提供的税务机关契税完税凭证计税基数的30%核定,但不超过房屋产权登记时上月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

首付款成数超过30%的提取额度的核定,以税务机关契税完税凭证计税基数扣减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发放额度为准。

三、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付首付款。

四、其它有关事项按照《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07〕3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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