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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docx

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乌山街道喻家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18年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文件精神,结合企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后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定义: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科室、部门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它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或医疗设备、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范围

1、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资产。

2、单价虽不足8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类资产。

3、单价虽不足800元,中心认为应加强管理、统一规定的资产。

第四条固定资产分类编号

1、01房屋及建筑物

2、02交通运输工具

3、03机器或医疗设备

4、04家具用具

5、05电器及影视设备

6、06办公设备

7、07其它设备

固定资产按规定实施统一编号。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原则与责任划分

中心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归口管理全部固定资产,实行中心统一领导、归口由办公室、各科室分级负责的原则。

中心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为中心资产监管责任人,各线分管领导为中心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为中心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购置与计价

第六条固定资产申报与购置程序

1、科室根据中心审批后的年度购置计划和工作中实际进行固定资产购置申报。

2、由科室向中心办公室提交书面购置申请。

3、办公室转相关领导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中心领导审批(大型设备需要向区卫计局报批)。

4、由采供负责人按照批件联系现有供应商或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5、由申购科室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办公室填写验收单后,采购人员按规定到财务进行报账手续,资产管理员与财务会计进行核对后上卡入账,并及时做好计算机账务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计价办法

1、新增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或调拨价记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附加费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2、自制设备按实际开支的经费入账;固定资产因扩建、改建而增值时,按实际开支增加原固定资产价值,不另列项目。

3、无偿调入、上级配置和无法查清原值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室等相关部门估价入账。

4、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5、所有购入、调入、上级配置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统一登记入固定资产账,不得另建固定资产账,不允许在账外滞留或私人保存。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修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使用

1、范围。

固定资产只能用于各科室、部门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不得挪作它用。

2、目标。

各科室、部门要发挥固定资产的经济效能,提高固定资产的盈利率。

3、责任。

专人保管、操作,责任到人。

使用人必须根据固定资产的特点、性能,合理有效地使用,达到或超过规定的资产使用寿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中心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维修

1、制度。

各科室、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三修制度和例行的“一级、二级、三级”三保制度。

2、维修登记。

各科室、部门需建立固定资产维修登记本,由负责人记录固定资产购置时间、责任人、维修情况等内容,资产维修记录作为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门工作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3、维修费用。

正常维修费用从中心维修基金中开支;非正常维修费用,查明原因,分别情况酌情处理。

属于人为损坏和责任事故,由当事人或责任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属于意外或无法克服的灾害性事故,需报中心审批处理。

4、核算维修费用率。

设备的维修费用率是设备使用、更新、改造和报废的参考经济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率=固定资产年维修费用/年生产总值×100%。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权限

1、各科室、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使用权归各科室、部门,处置由中心统一管理。

各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调拨、闲置、报废或进行其它处理。

2、各科室、部门固定资产异动须报中心审批,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3、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的转让,按相关规定执行。

4、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未完备前,不得进行资产处理。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的调拨

1、由各科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资产调拨申请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报中心领导批示;

2、经批准后,由调出、调入科室、部门资产责任人、科室、部门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拨手续,报中心备案。

3、接收科室、部门及时对资产进行上账;调出科室、部门及时做出销账处理;资产管理员与财务会计及时调整资产账目,并进行计算机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闲置

1、固定资产设备因长期没有使用造成闲置,不够报废条件的,经中心批准,由办公室统一进行调剂或处理。

2、使用科室、部门提交资产闲置报告,由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鉴定其使用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领导批示。

3、各科室、部门应对资产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4、资产异动实体及时作好相关记录,资产管理员与财务会计办理调账手续,统一进行调剂,并进行计算机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报废

1、设备资产使用年限已超过耐用期或使用负荷总量接近使用极限量,经技术人员鉴定,损耗严重、无法修复,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的设备,经中心批准可作报废处理。

2、由设备报废的科室、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要详细说明设备使用情况和报废原因,由相关部门对申报设备进行检查审定,报中心领导审批。

3、由于人为损坏、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由办公室调查原因,并按中心相关规定追究各科室、部门责任;由于自然损坏、已到使用年限的资产,经相关部门鉴定,中心领导批示后确定报废。

4、资产管理部门将报废资产调入待报废仓库,每学年结束后会同相关部门向中心申报统一处理报废资产残值。

5、资产管理员与财务会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可予以报废:

1、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其主要结构和主要部件已损坏,效能达不到最低使用要求,既不能修复、改装,也无法调出转让的资产。

2、因意外灾害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修复和改装的资产。

3、严重影响安全,继续使用将会引起危险事故,且不能修复、改装,必须拆除的资产。

4、自制非标准的,经生产验证和技术鉴定,确定不能使用,也无法修复、改装和调出的资产。

5、耗能高,能源利用效率低,严重存在着安全隐患且无法修复改造的资产。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不得报废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不得报废:

1、生产、经营上必须,而市场上又难以购置的资产。

此类资产应尽可能进行修理和改装。

2、在本科室、部门虽已失去使用价值,但其它科室、部门可以利用或可以降级使用的资产,此类资产应适当降价转让。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自启用之日次月起开始折旧,折旧金额根据财务有关规定提取。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残值

固定资产的残值,原则上定为原值的1%-3%。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账务。

中心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分类账及总账,各公司建立本公司固定资产总账及分类、分户账,各实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等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记录全部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确保账账相符,账账相符。

2、经费。

适当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从生产、经营、服务收入中提取适当比例的经费,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稳定来源。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1、中心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运用等工作。

2、各基层实体经济总管、指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科室、部门资产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工作,大型贵重设备说明书及重要资料应交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交接与清查

1、资产交接。

各科室、部门隶属关系改变或基层负责人、经济总管(指定资产管理人员)更换、调动时,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列出资产移交清册,会同相关部门监督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在未办理交接手续之前,原科室、部门或个人对资产必须负保管责任。

2、资产清查。

除因隶属关系、管理人员改变进行资产清查外,各实体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资产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分析账实差异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报中心资产管理部门。

中心将每年组织一次资产大清查,汇总、整理资产清查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必要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拟定奖惩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批后实施。

3、资产清查内容。

资产账实情况、设备利用率、设备完好率、资产维护修养情况、维修记录是否齐全、资产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是否集中保管等都将作为检查考核内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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