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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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所属区域内的全区统一考试的考务工作以及本盟(市)统一考试(考查)的全面组织、实施和学校考试的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学业水平考试自治区统一考试部分。
盟(市)(或学校)组织的考试(考查)部分的具体办法,由盟(市)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并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备案。
第二章
考籍注册和考试报名
第五条
高中新生入学后,新生所在学校组织学生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录入学生基础信息,注册建立学生考籍档案。
第六条
凡具有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学生都应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未取得考籍的学生不得参加学业水平考试。
第七条
学生获得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的同时即可获得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号。
学生准考证号一经确定,一直使用到高中毕业。
第八条
考籍的建立、管理、变更和转籍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规定》执行。
凡符合有关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规定的学生,可以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考籍变更。
第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在内蒙古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
盟(市)、旗(县、区)和学校按照提前公布的报名办法和设定的工作流程,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指导学生网上完成填报考试科目、缴费等报名工作。
报名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安排补报名。
第十条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确认所有信息后,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要求设定考点、编排考场,旗(县、区)负责准考证的打印、签章,并将准考证发放到各高中学校,考前高中学校发给学生。
准考证是考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的凭证,如有遗失或损坏,须由考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由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补发。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一条
学业水平考试全区统一考试的科目为语文(蒙古语文甲)、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等9科的必修内容。
盟(市)统一考试科目为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全区统考),考查科目为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和通用技术实践操作。
学校考试科目为体育与健康、艺术(美术、音乐)、研究性学习活动、社区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和全区统一考试科目的选修部分。
第十二条
全区统一考试答卷采取闭卷、笔答方式。
全区统一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量:
语文(蒙古语文甲)120分钟,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历史、地理各90分钟;
各科卷面分值满分均为100分。
盟(市)、学校统一考试(考查)的内容、试卷模式、答卷方式、考试时间、考试时量及卷面分值由盟市、学校确定,原则上要依据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
第十三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组织具有丰富教学和命题经验的教师组成命题专家组具体负责实施。
命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思想品德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纪律观念强,能严守国家机密。
(2)业务素质好,专业水平高,有较丰富的命题和教学经验。
(3)本人没有直系亲属在普通高中相应年级就读。
(4)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十四条
学业水平考试命题工作要统一标准、科学准确。
以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适合模块教学特点,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与学生生活,注重考查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与每个命(审)题人员签订保密工作协议。
命题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和保密纪律,凡违反保密合约造成泄密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命题在国家规定的保密场所进行,入闱人员全封闭,直到考试结束。
命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命题工作人员守则》。
第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全区统一考试科目试卷(试题卷和答题卷)的印刷、制卷厂家的选定和工序、质量的监控等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实施考试
第十八条
全区统一考试时间:
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统考生物、历史、地理;
高二年级第二学期末统考物理、化学、思想政治;
高三年级第一学期末统考语文(蒙古语文甲)、数学、外语。
具体考试时间报名时发布。
第十九条
学业水平考试要在标准化考场中进行,按照国家级考试要求组织,具体实施由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考场设置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第二十条
学业水平考试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逐级负责,分工落实,领导、组织本考区、考点的考务工作,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偶发事件处置办法(暂行)》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暂行)》处理考试期间发生的偶发、突发事件。
第二十一条
每个考点设主考、副主考各一人,主考由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
主考是考点的第一责任人,主考、副主考必须恪守《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主考、副主考职责》,领导、组织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程序》施考。
每个考场配备2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
巡视员、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必须恪守《全区各类教育考试自治区巡视人员工作纪律》、《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监考员守则》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点工作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按照《考生考试须知》参加考试,在考场内必须遵守《考生考试守则》,违纪舞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派巡视员到考区、考点,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期间,各级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公布。
遇有失密、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等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的应对:
1.由于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盟(市)、旗(县、区)未能及时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及时、逐级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补考或另行组织考试。
2.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必须立即报告或联系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经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并宣布此次考试结果无效。
经批准后,重新组织考试。
3.启用副题或另行(重新)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实施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确定采取新的管理措施和考试成绩的等值处理。
4.在考试期间发现试卷有破损、印刷字迹不清楚等影响考生正常答题的情况时,经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请示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同意后,启用备用试卷进行考试。
第五章
评卷及成绩报告、记录、评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全区统一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组织,以盟(市)为单位使用计算机集中进行网上评卷。
盟(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选定评卷场所,选聘具有丰富教学和评卷经验、工作认真负责、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并且无直系亲属参加考试的教师参与评卷。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为承担评卷任务的盟(市)提供各学科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盟(市)经过试评试卷制定各学科的评分细则,统一评分宽严尺度。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指派专门人员负责评卷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评卷工作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组织人员集中完成评卷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A、B、C、D(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形式呈现。
各等级按实考分数(或标准分)进行划分,标准为:
85分以上(含85分)为A,84-70分(含70分)为B,69-60分(含60分)为C,60分以下为D。
考查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呈现。
成绩不合格或对成绩不满意的学生可参加下一年的相应科目考试,取其最高成绩等级记入考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汇总审核后向社会公布,学生可以从互联网上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和盟(市)要建立学业水平考试评价、分析制度,及时做好数据统计与分析。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编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提供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研机构和普通高中学校。
盟(市)、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教研机构和学校要充分利用数据资源,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质量分析和评价工作,提出科学、准确的分析报告和评价意见,发挥其对教学质量的监测、诊断、评价、导向功能,以利于学校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学生改进学习方法。
第三十条
盟(市)、学校统一考试(考查)的科目成绩结果由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汇总,通过互联网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当年学业水平考试、考查成绩导入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数据库,作为学生普通高中阶段学业完成情况和综合发展评价的重要内容记入考籍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全区所有科目统一考试结束后,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的所有成绩均记入普通高中学生考籍档案。
普通高中学生高中期间学业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均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者,颁发《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
《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登记表》和《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由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打印,每位学生各一份,分别加盖“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专用章”后下发到学生所在学校,《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登记表》装入学生档案,《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发给学生本人。
第六章
考试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全面反映学生学业水平。
学业水平考试科目的成绩,要作为普通高中相应科目结业考试的成绩,反映学生各学科学业所达到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学评价依据。
全区统考成绩的优秀率、良好率、合格率、不合格率、违纪率、综合成绩和平均分以及考查科目成绩等项目,作为对学校教育教学状况的综合评价依据。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依据。
将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考查)科目成绩提供高等院校,作为自主招生、保送、免试等各类招生录取时参考,并作为高职高专学校自主招生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为高中学生就业或接受国内外其他各类教育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证明。
学业水平考试是否与高中毕业证挂钩,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七章
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业水平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考籍管理、考试信息管理、成绩管理、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
考籍管理工作包括建立考籍档案,办理考籍变更手续等。
考籍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各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籍管理规定》具体负责。
第三十八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考试成绩与等级、试卷分析及评价报告等。
各盟(市)要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考试信息的保管、传递和安全保密,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同时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有关考试信息。
要及时对本盟(市)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进行总结,并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报告考试信息。
第三十九条
成绩管理包括建立成绩档案,成绩变更,出具成绩证明等。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建立电子管理系统,负责对全区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审核、转化。
凡因转学、升学、参工、参军、出国留学等需要,要求提供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关文件和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证明向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查证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第四十条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均应建立完整的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档案。
学业水平考试档案的内容主要有:
有关文件、材料及资料;
本级管辖的所有考生的考籍与成绩档案(含电子档案);
有关报表、信函、总结材料等;
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人员情况(包括组织机构的领导、成员、命题人员、主考、监考人员、阅卷人员、成绩处理人员情况等);
考生的答卷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统一保管,保存期一般为半年。
各盟(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遵守保密制度。
必须确定专人收集、整理档案,有专柜存放,保证档案的安全、有序。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和各盟(市)、旗(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配备能够胜任学业水平考试工作的专职人员,认真负责地开展学业水平考试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保证学业水平考试工作所需的正常经费和必要设备。
参加自治区统一考试和盟(市)、学校考试、考查的学生须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
收取的报考费不足部分由盟(市)教育事业费补助。
第四十三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学业水平考试工作中,如发生试题泄密、考场大面积舞弊、考试纪律混乱、监考人员违纪等问题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第四十四条
未经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授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翻印、出版全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等资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级学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起实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