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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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三)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文件”、代字为“皖司发”、盖厅印章的的公文。

主要用于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安排部署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发布规范性文件及重要决定,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请示工作和呈报意见,奖惩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必须以省司法厅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代字为“皖司通”、盖厅印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以及省司法厅关于某项业务工作的意见。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代字为“皖司函”、盖厅印章的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代字为“皖司复”、盖厅印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答复、批复下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七)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代字为“皖司衔令”、盖厅长签名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发布授予警司级警衔命令。

(八)厅内部明传电报、密码电报,代字分别为“皖司明电”、“皖司密电”、盖厅发电专用章的公文。

用于办理省司法厅文件、通知、通报中的紧急事项。

(九)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皖司办发”、盖厅办公室印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传达省司法厅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决定,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文件,以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

(十)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办公室文件”、代字为“皖司办”、盖厅办公室印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印发厅机关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要点,发布全省性会议及安排开展某项活动的通知,传达需要厅机关工作人员周知的事项等。

(十一)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会议纪要”的公文。

用于记载、传达厅党委会、厅长办公会议及厅领导主持的专题会议决定的有关重要事项和主要精神。

(十二)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省司法厅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代字为“皖司纪发”、盖厅纪委印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以厅纪委名义向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省纪委等上级机关报送重要请示、报告,转发上级机关的重要公文,发布重要规定,部署重要工作,作出处理决定等。

(十三)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省司法厅政治部”、代字为“皖司政”、盖厅政治部印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以厅政治部名义向司法部政治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直工委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等,转发上级机关与其业务相关的公文,传达厅党委某些单项工作决定,发布业务范围内的一般性通知事项。

(十四)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司法厅机关委员会文件”、代字为“皖司机党”、盖厅机关党委印章的公文。

主要适用于厅机关党委制发的贯彻厅党委、省直工委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通知、通报,对一个时期厅机关党务工作作出安排和重要决定,向厅党委、省直工委报送请示、报告,作出表彰和处分决定,批复下级党组织的请示等。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六条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发文机关标识右上角标明密级,如需同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

确定或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决定解密,应当由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定密审核人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

定密审核人为厅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和秘书科科长。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如需同时标识密级与紧急程度,应将密级标识在紧急程度之上。

(三)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

联合行文,只标注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

联合行文要同时注明联合发文机关的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简称为省监狱管理局,安徽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简称为省劳教局,安徽警官职业学院简称为警官学院,安徽省律师协会简称为省律协,安徽省法律援助中心简称为省法援中心,安徽省合肥市徽元公证处简称徽元公证处;

厅机关内设机构统称“厅机关各处室”,省律协、省法援中心、徽元公证处统称“厅直各单位”。

以司法厅名义下发的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警官学院,厅直各单位”;

以司法厅党委名义下发的普发性文件,主送机关一般表述为“各市司法局党组(党委),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党委,警官学院党委,省律协党委,厅机关党委”;

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发送范围调整。

以厅和厅党委名义下发的文件一般不主送厅机关内设机构,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印发送到有关处室。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

附件如有序号应使用阿拉伯数码(如,“附件:

1.×

×

”);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附件一般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时应标识序号。

(九)成文日期以党委名义发文的,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以厅名义发文的,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以外,一律加盖印章。

用印位于成文的中上侧,上不压正文,下骑年盖月。

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

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

(十一)抄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下行文一般应抄送厅领导。

第七条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

297mm)。

第八条以厅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其格式要求按《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九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厅机关除办公室、纪委、政治部、机关党委因工作需要可以独立行文外,其他处室一律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正式行文,确需要行文的,以司法厅或司法厅办公室名义印发。

第十二条以厅名义可以与省政府各部门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十三条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厅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下级单位也不得以单位名义向厅负责人报送公文。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发文办理指以省司法厅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公文文稿由相关业务部门代拟,也可由厅办公室撰拟。

成稿后拟稿人应当完整填写“安徽省司法厅拟稿封面”,注明拟稿人姓名及成稿日期,不得以“安徽省司法厅请示工作签”或其他标签代替。

拟稿要认真对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草拟的公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做到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字词规范,篇幅力求简短,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第十六条坚持先审核后送签的办文程序。

由各业务部门代拟以“安徽省司法厅”名义发布的公文,先由拟文处室负责人初审,再送厅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厅办公室审核的重点是: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以省司法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先送厅法制处进行法律政策审核,再送厅办公室审核,然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除人事任免和其它特殊事项外,厅负责人一般不接受和签发未经办公室审核的文稿。

第十七条以省司法厅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分管业务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

以省司法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分管业务和分管法制工作的厅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厅长签发;

以省司法厅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由分管厅领导签发。

以省司法厅党委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分管党委成员签署意见后,送党委书记或副书记签发。

以省司法厅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注明“经省司法厅研究”或“经厅领导同意”的,由厅领导签发;

属于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

其他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

呈厅领导审签的公文稿须使用统一配发的文件夹,交由厅办公室秘书科统一呈报。

每个文件夹只能夹一份材料或数份相关的材料。

第十八条经厅负责人签发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厅办公室秘书科应当进行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

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十九条除需要保密的公文外,公文的草拟、审核、分发应尽可能通过厅办公网络进行,逐步缩小纸质文件的发送范围。

寄发文件应寄送到主、抄送单位或其办公室,不得寄至业务部门或个人。

分发带有密级的公文,一律由厅机要室按规定办理,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条减少不必要发文,严格控制文件发送范围和篇幅。

上级文件要求明确具体的,直接翻印下发贯彻落实,不予转发,注明发送范围等。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公文一律由厅办公室秘书科签收,按规定程序登记、审核、拟办、呈批和催办。

急件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厅负责人一般不受理未经文秘部门签收的公文。

上行公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

份数不足的,可要求上报单位补足。

上报省司法厅的公文一般为3份,重要的请示和报告一般为10份。

厅办公室一般不受理越级上报的请示和报告。

对发生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告知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厅领导批示;

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共同办理的,须明确主办处室(单位);

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对下级单位上报需要办理的公文,经审核不符合规定的,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除人事任免和其它特殊事项外,各处室收到的主送省司法厅或厅党委的公文,应及时交厅办公室统一办理。

直接主送各处室(单位)的一般业务类公文,由各处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呈厅分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需要呈厅主要领导或其他厅领导阅示的,送厅办公室秘书科呈送。

第二十四条实行办文限时制。

承办处室(单位)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一般公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公文,应力争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

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限办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公文办结后,要在“安徽省司法厅文件处理标签”上注明办理情况及结果。

第二十五条厅办公室负责公文催办。

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厅负责人批示的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每半个月普催一次,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送厅领导阅知的公文、信息及其他材料,一般由厅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呈送。

各处室收到的需要呈送分管厅领导阅知的上述材料,由各处室自行呈送;

需要呈送厅主要领导和其他厅领导阅知的,送厅办公室秘书科办理。

第二十七条传递秘密公文,按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二十八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将2份公文正本连同厅负责人签批的底稿、公文形成过程中的附件整理、归档。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组卷,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利用。

第二十九条本厅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由本厅对原件整理、归档,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第三十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用墨、纸张材料和字迹应当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一条厅办公室档案科负责厅机关文书整理归档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接受各单位文件归档前,应进行质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由归档单位加工整理。

本着既方便查阅,又有利于保密与安全的原则,制订档案借阅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厅机关各处室均为归档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公文的管理和归档工作。

各单位整理的归档文件,应当按规定及时移交至厅档案室;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文由厅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四条公开发布厅发公文,必须经厅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厅领导批准。

第三十五条复制秘密公文须经厅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在厅机要室登记。

第三十六条销毁秘密公文应当由档案科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厅办公室信息中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厅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厅办公室负责对上级机关和本机关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十条厅机关使用OA系统进行公文处理的具体办法及电子文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由厅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0日印发的《&

省司法厅公文处理实施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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