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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上墙张挂。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应根据职责范围,按照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明确并细化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岗位人员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并将单位或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逐项分解、逐级落实到各岗位和人员。

第七条集团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当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保证安全工作人人有责、各负其责。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必须带头执行责任制规定,并经常或定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奖优罚劣。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制度名称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制度编号

YTJT/AZ/GS006-2016A

责任编写人

高平杨少波

编写日期

审核人

杜杰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办公会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参加人员为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安委会成员;

集团公司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

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

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相关人员。

不能到现场开会的可以视频参加。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办公会议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召开。

第五条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

除定期的安全办公会议外,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安全生产现场会、安全专题会等现场办公会议。

第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办公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指定其他领导主持,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

第七条各级安全办公会议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文件、会议精神及安全管理知识、有关领导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指令、指示、批示精神;

(二)参会单位或部门汇报上个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的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案、上次安全办公会议布置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以及需要上级部门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并明确下个月安全工作重点;

(三)通报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分析本单位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按“五落实”原则,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落实到单位、部门责任人,限定整改期限,确定跟踪检查验收部门责任人;

(四)研究、部署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安全办公会议记录要详细完整,每次会议所形成的会议纪要必须及时传达落实,并归档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本制度修订完善本单位的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YTJT/AZ/GS007-2016A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目标化管理,指导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层层落实安全目标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部门,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目标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安全目标管理机构: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目标管理职责

1.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导思想;

2.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3.确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总目标;

4.对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分解并下发到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

5.每年下发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对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

第四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分目标层层分解落实,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必须将安全管理目标传达到每名员工,并明确安全责任。

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带领本单位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五条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本制度指导下建立、健全安全目标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并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备案,保证安全目标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以实现安全生产。

(一)组织体系要求:

公司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和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集团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要明确落实到人。

(二)制度体系要求:

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按照安全管理标准要求,结合各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第六条奖罚

(一)集团公司对完成年度和阶段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二)集团公司对未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YTJT/AZ/GS008-2016A

第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保证安全教育培训质量,促进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以提高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制度,明确职责,确保全员持证上岗。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建立公司培训管理体系;

2.负责组织公司级各类培训,监督各单位内部员工培训工作;

3.对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上报的公司所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培训计划进行审查,对持证情况备案;

4.对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培训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职责

负责公司领导安全相关证件的培训;

对各分、子公司,集团公司各部门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按照《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落实。

第六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一)必须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二)必须按培训计划安排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组织落实本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将劳务派遣用工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用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十条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第一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一十二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第一十三条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一十四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

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每三年复审一次,复审、延期审查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一十五条特殊工种培训范围:

煤矿特殊工种范围见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2014年10月17日下发的312号文件,其他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0年月1日下发的第30号令。

第四章三级安全培训

第一十六条新进入公司人员和接触现场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级、车间(工段、区、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提高新进入公司一线人员和接触现场工作其他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对安全生产的自主保护能力,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一十七条三级安全教育学时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危险化学品和铁路运输单位新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一十八条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级安全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六)组织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考试。

第一十九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安全培训内容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一十)组织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考试。

第二十条班组级安全培训内容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组织本班新人员的学习考试。

第二十一条各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新入职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不同层级安全培训内容要求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各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新入职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制度中要求学时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履行安全检查及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负责日常检查,将新进及转岗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落到实处。

第二十四条各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分管培训人员负责监督培训的实施并及时填写《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新入职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见附表),按季度向集团人力资源部报送新入职员工受训名单。

第二十五条各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车间(工段、区、队)、班组分管培训人员负责保留每次安全培训相关资料(试卷、教材、照片、讲师签字、学员签到表等)以备查阅。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每半年对培训情况检查考核一次,具体考核标准参照伊泰集发2014[215]文-《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培训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六条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要经常化,强化新入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确保人身安全。

第五章全员培训

第二十七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煤矿、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在职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各有关单位应充分利用班前、班后、安全活动日等时间,有目的、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二十八条岗位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为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保证安全生产,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培训。

(一)培训内容

1.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生产知识、技术;

2.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煤炭行业的规章、规范和标准;

4.安全教育及煤矿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5.职业卫生培训。

具体包括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职业卫生常识、职业病防护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典型案例分析;

6.其它需要培训的内容。

(二)培训时间

1.每年对各岗位工种进行轮训一次;

2.每月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各单位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培训。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从业人员,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二十九条培训档案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实行从业人员一人一档。

(二)各单位要建立培训管理台账,及时对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培训考核发证情况进行统计,并填入个人培训档案。

(三)及时对新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全员培训、岗位技术知识培训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统计,并连同试卷填入个人培训档案。

第六章转岗培训及其他

第三十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三级安全教育管理制度》(伊泰集发[2012]99号文件)作废。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YTJT/AZ/GS009-2016B

附表: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新入职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

YT-AQ-001保存部门: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健康情况

文化程度

入司时间

工种

技术等级

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级教育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煤矿、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六)组织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考试。

教育时间:

从年月日至日共学时,考试成绩:

厂矿(项目办、分子公司)负责人签字:

车间(工段、区、队)级教育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十)组织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学习考试。

车间(工段、区、队)负责人签字:

班组级教育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五)组织本班新人员的学习考试。

班组长签字:

受教育个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分公司/煤矿培训实施单位意见

备注:

分公司培训实施部门为分公司行政部或安检部门;

煤矿培训实施部门为煤矿安检部门。

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集团公司安全检查

(一)检查方式:

定期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和综合性检查相结合。

(二)检查频次:

1.每季度对各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检查,对其他单位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2.“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雨季三防”、“安全生产月”、“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冬季四防”等活动期间组织专项检查;

3.不定期地对各单位安全方面重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的落实情况;

2.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3.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

4.安全生产责任状考核;

5.生产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6.上次安全检查存在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7.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四)检查结果处理:

1.现场安全检查中,若发现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健康的作业环境、设施等重大隐患时,必须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撤出受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

2.凡参加安全检查人员,都必须在《现场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并向被检查单位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

对现场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必须明确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3.被检查单位厂(矿)级及以上领导必须在《现场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并负责按《现场处理决定书》要求落实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4.各单位领导对存在的问题必须按照“五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整改责任人)原则进行安排处理。

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各安监站负责组织对整改的问题及时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检查发现的问题按时限要求得到处理;

5.安全检查后,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要对安全检查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及时上报下发并存档备案。

第四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检查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及其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日常安全检查。

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三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二)分管副职必须组织进行停工区域复工前全面安全检查;

安全管理部门、区队(车间)每周至少进行一次生产系统全面安全排查;

班组必须进行“一班三检”(班前、班中、班后)、重点对象、重点部位的安全确认检查和作业区域的安全巡查。

(三)加强节假日和专项安全活动期间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YTJT/AZ/GS010-2016A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煤矿、建设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部、煤炭运销事业部、伊泰准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伊泰呼准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伊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伊泰煤制油有限责任公司、伊泰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二)负责审核安全投入计划,监督落实情况;

第五条财务管理中心职责

(一)负责审核安全生产费用年度资金计划;

(二)负责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科目编报、平衡和核算管理;

(三)负责每月登记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并出具报表,每月10日前把上月报表送达公司安全监察质量管理部;

(四)参与安技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五)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七)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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