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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绩效考核办法参考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绩效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市局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局内各单位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习力、执行力和创新力,提高组织绩效,转变机关作风,建设学习型、干事型、服务型、创新型、廉洁型机关,切实提升机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执法水平和整体效能,确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局(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按本办法要求纳入考核范围,自觉履行考核职责,接受考核。

  第三条市局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市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各单位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审定考核办法、考核目标,决定重大考核事项,受理考核复议,决定考核结果及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的奖惩。

  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局办公室,分管考核的局领导为主任,办公室主任为副主任,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负责考核工作的副职为成员,在考核委员会领导下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第四条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绩效为核心,突出工作重点和实际效果。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公开考核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考核办法规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公开考核结果。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对各单位的工作职责和市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进行分解、量化,按照重要程度和难易程度划分权重,分别进行考核。

项目内容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突出重点。

  四、目标导向、考核保障的原则。

绩效目标具有明确的导向性和前瞻性,充分体现市局的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五、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原则。

考核的项目、内容及标准体现重要性、可控性、可操作性,能够定量考核的指标全部实行定量考核,对确实不能量化的内容实行定性考核。

  六、以人为本、有效激励的原则。

以充分调动人的积极性、创造性为目标,将考核结果与干部使用、评先创优、能级管理、奖金发放结合起来。

  第五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机关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满意度评价和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专业性工作是指按照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各单位独有的能够量化的主要工作。

  二、共同性工作是指各单位共有的工作或应当共同履行的职责。

  三、满意度评价是指对各单位不能量化的工作,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做出的主观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是指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非经常发生的或只能汇总做出一次性评价的工作,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和年度一次性工作。

  第六条考核的指标体系

  机关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包括:

专业性工作指标体系、共同性工作指标体系、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和一次性工作指标体系。

  一、专业性工作指标主要根据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确定,按项目划分考核分值。

专业性工作指标分为激励性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一定下限标准的指标)和控制性指标(应当低于或不能超过一定上限标准的指标)两种。

  二、共同性工作指标包括各单位应共同完成或履行的工作项目。

按责任单位和考核项目划分所占分值。

  三、满意度评价指标包括市局领导评价、内部平行单位评价、基层单位评价和外部评价。

  四、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分为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只计算加、扣分,不设基本分值。

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日常工作安排督办、重大执法过错、重大违法违纪、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信访案件以及重大工作失误。

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指标包括各项文明创建成果、争先创优、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省局年度考核结果等。

  每年1月20日前,各单位应向考核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并根据当年度省局和市局确定的工作重点及具体要求提报当年的年度工作目标。

市局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后,考核办公室根据每项工作的工作量大小和难易程度划分分值并分解落实到各单位。

考核的指标体系及考核标准根据市局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求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考核内容、标准及方法

  第七条考核的方式

  机关绩效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月考核,按季汇总通报,按年综合奖惩。

年度考核实行千分制,日常考核每季度基本分为250分,按项目划分分值。

每季度对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满意度评价及日常一次性工作四项内容进行考核通报。

四个季度得分相加后,加上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结果,即为年度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工作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进行考核。

  第八条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150分)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局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中的指标,分项目计分,按季度汇总。

扣分以扣完每项指标的基本分为止,加分最高不超过每项指标基本分的25%。

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计分标准为:

  1、激励性指标:

  

(1)加分。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

计算公式:

  

(2)扣分。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1-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

计算公式:

  2、控制性指标:

  

(1)加分。

实际完成低于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加该指标基本分值的0.5%。

加分最高上限为指标分值的25%。

计算公式:

  

(2)扣分。

实际完成超过目标数占目标的1%,则扣该指标基本分值的1%。

扣完指标基本分值为止。

计算公式:

  手工指标完成情况由市局机关各单位每季度提报,考核管理人员审核;机考指标由《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自动提取计算得分。

  市局行政科室的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不按上述办法确定指标、计算分数,其专业性工作考核分数以业务科室的平均分计算。

行政科室是指:

办公室、财务科、人教科、培训中心、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

  第九条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70分)

  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由考核办公室确定,由办公室、法规科、财务科、人事教育科、监察室、机关党办、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8个责任单位根据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别对本单位分管的主要工作进行考核,每项指标扣分以扣完本指标的基本分为止。

  责任单位进行日常考核,于每季度终了后填报《机关绩效考核-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表》,经考核办公室核实后,计算得出各单位共同性工作的考核结果。

  第十条满意度评价考核(30分)

  一、市局领导评价,10分。

由局领导对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二、内部平行单位评价,5分。

主要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协作配合、廉政勤政。

  三、基层单位评价,10分。

评价内容为工作质量、工作效率、服务水平、廉政勤政。

  四、外部评价,5分。

人民来信来访投诉案件,市民投诉中心转办案件,以及国税网站(外网)中的“廉政投诉”、“执法投诉”、“局长信箱”栏目投诉案件等,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节轻重,每起扣1-5分。

  第十一条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日常工作安排督办。

市局办公室对全市国税工作会议、重要综合性会议、专业会议以及局长办公会确定的事项,设定工作目标、办理时限及责任人进行督办。

对未按规定的时限完成的,每次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扣2-10分。

  

(二)重大执法过错。

发生重大执法问题被立案查处的,或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败诉的,或在税务行政复议中被责令撤销、变更原行政处理决定的,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三)重大违法违纪。

单位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主管单位2-5分,扣相关责任单位5-10分;触犯刑律的,每人次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四)重大安全事故。

因管理不善,致使发生火灾、被盗或车辆事故等,造成人员伤亡或价值20000元以上财产损失的,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五)重大信访案件。

发生集体或越级上访案件,每起扣主管单位5-10分,扣相关责任单位20-40分。

  (六)重大工作失误。

因产生重大工作失误,被省局或市委、市政府、市纪委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经考核委员会认定,每起扣20-40分。

  以上项目具体的扣分分值,由考核办公室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意见,报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二、年度一次性工作考核

  

(一)系统内表彰

  1.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表彰的,加5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文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3分。

  2.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国家税务总局以正式公文转发或在全国综合性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分。

  3.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局正式发文表彰的,加3分。

  4.工作成绩突出,经验做法被省局以正式公文转发或推广的,加2分。

  5.税收科研论文(500字以上)在总局《税务研究》、《税收研究资料》、《研究报告》发表的,加2分;在省局《山东税务研究》《研究报告》、《中国税务(山东版)》发表的,加1分。

  上述表彰项目属分配指标的,不加分。

  系统内表彰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二)系统外表彰

  1.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10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5分。

  2.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部级表彰的加5分。

个人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部级表彰的,给所在单位加3分。

  3.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省纪委、省精神文明委、省政府纠风办综合性表彰的加2分。

  4.工作成绩显著,其经验、做法被省部级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转发或在全国综合性会议(系统外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每次加5分。

  5.对单位在考核年度内受到市委、市政府、市纪委综合性表彰的加2分。

  系统外表彰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三)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

  1.获得省局“创新奖”的,每项加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奖”的,每项加20分。

  3.获得市局“创新与优秀工作成果奖”的,每项加10分。

  4.社科成果获省部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加5分。

  (四)省局年度考核结果

  各区县局负责的工作,在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被加分的,按省局加分数计算加分;在省局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被扣分的,按省局扣分数加倍计算扣分。

  单项工作在市局考核和省局考核中同时被加扣分的,不重复加扣分,均按最高数加扣分。

  (五)其它

  由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其它需要加扣分的项目,按考核委员会确定的意见计分。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专业性工作考核主要通过从相关系统软件中提取数据进行考核;满意度评价考核通过发放调查表进行考核;共同性工作和一次性工作考核主要通过查阅有关资料进行考核。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考核分数计算

  日常考核分数=专业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共同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满意度评价考核分数+日常一次性工作考核分数。

  年度考核分数=四个季度日常考核分数之和+年度一次性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分数。

  第十四条 机关绩效考核的程序

  

(一)日常考核程序

  1.季度终了后,《税务工作评价系统》自动提取机考指标有关数据;季度终了5日内,市局机关各单位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填写并提报手工指标考核表。

  2.季度终了15日内,市局领导、市局机关各单位、区县局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填写并提报满意度评价表。

  3.季度终了15日内,考核管理人员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预发布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预发布后7日内,被考核单位可以进行申辩,考核管理人员经审核后对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4.季度终了22日内,考核管理人员利用《税务工作评价系统》正式发布考核结果。

  

(二)年度考核程序

  1.年度终了30日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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