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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绵阳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减少项目申报办理次数和程序,进一步缩短项目前期建设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人防地下室设防技术要求,结合绵阳市人防建设现状和“十三五”期间人防建设需求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军民融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防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二章人防易地建设

第五条根据国家、省对国家二类以上重点人防城市政策的调整和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进行人防易地建设,凡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含改建、扩建、棚户区改造和危房翻新)确实符合易地建设规定的,其建设方案中应有人防专项说明和理由,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人防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确因下列地质、地形、施工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申请人防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建筑首层的面积、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修建成本很不合理的;

(三)因流沙、暗河等工程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

(四)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因地形原因所致,建筑物地下室覆土率小于80%的(乙类设防城市除外);

(六)应建人防面积小于1800平米的;

(七)其它建设情况不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的。

第七条人防易地建设实行许可制,取得人防易地建设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颁发《人防易地建设许可证》;《人防易地建设许可证》有效时间为6个月(以证书发放时间起算,超过6个月须申请延期或重新审批)。

第八条取得人防易地许可的建设项目,除国家规定减免外,必须按标准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交、免交、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章人防地下室建设

第九条绵阳主城规划区(含安州区)和江油市城区(规划区)按甲类人防地下室标准配建,其余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设定工程类型,报市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扩建、棚户区改造和危房翻新),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和工业生产厂房外,均要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工业生产厂房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门类的生产厂房和与其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用房,包括生产车间,给排水、供电、供暖、动力等设备用房,生产监控、产品检验等用房。

第十一条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方案中应增加人防配建布局、相关要素和专篇章说明,一并纳入方案评审内容,其评审的相关技术规定由人防部门商规划部门制订。

第十二条人防建设审批(查)要提前介入,将人防指标(面积、缺建率)注明在项目经济指标中,结合项目方案将人防修建区域在总图上标注,在工程规划许可中增设人防配建面积,一并纳入规划审查与指标验收。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建设任务分工和经费来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地下疏散干道工程和兼顾人防的地下空间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经政府批准的平台公司组织建设,经费来源由本级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或平台公司融资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地下工程,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

人防主管部门根据人防专项规划可以在大型结建式人防地下室中,调剂配建人防专业队工程、人防装备工程和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弥补我市人防工程类型的不足,其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财政投资建设的新建民用项目应当结合同步配建一等人员掩蔽人防工程,并纳入项目建安成本预算,人防建设相关造价可参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预)算定额。

(四)其它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四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抗力等级六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绵阳城市规划区(含安州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建设;

(二)江油市、三台县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建设;

(三)其他县级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设。

(四)涉及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棚改房、城市旧改房的项目,可按6B级抗力标准同步配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

第十五条同步配建的人防地下室要以战时人员掩蔽功能为主,当配建人防地下室面积满足本项目内人员安置和社会安置人数后,可配建非人员掩蔽工程类型。

第十六条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一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建面积达到3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同步配建两个1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或一个2000平方米的甲类5级专业装备掩蔽部。

第十七条凡修建(配建)甲类5级专业装备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或人防医疗救护工程的,可按实建面积的1.5倍折算人防面积;与相邻地下室或人防干道相连通的,连通通道面积按2倍折算人防面积。

第十八条承担防空地下室专项设计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并通过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许可。

第十九条人防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资质要求承接人防地下室设计,严禁超范围、超等级揽承业务和挂靠设计。

防空地下室设计时应选用最新人防图集设计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选用图集》规定的防护设备及型号。

第二十条人防地下室中的人员掩蔽防护单元设计的原则上不得超过2000平米;当单个人防工程面积不大于2500平米时,可只设一个防护单元。

第二十一条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认定以人防地下室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不包括防水层及其保护墙)为准,不再将人防口部外围、汽车坡道等计入人防地下室面积。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防空地下室防护设备的平战功能转换量,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必须在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同步完成,并纳入专家评审,评审不合格的项目初步设计不予通过。

以下建设内容不得实施平战转换:

(一)建筑结构部分

1、工程内所有的钢筋砼墙体、构件;

2、防化值班室;

3、战时风机房;

4、人防门(包括门扇及门扇支撑止位装置)、封堵框;

5、各种穿墙管等预埋件;

6、单建式工程各防护单元主要出入口的防倒塌棚架。

(二)通风部分

1、设置在染毒区的2mm~3mm厚钢板进、排风管及相关联的设备、设施,包括战时风机、过滤吸收器、粗过滤器、密闭阀门、插板阀、换气堵头、风量调节阀、超压排气活门、自动排气活门、超压测压管及超压测压装置,压差测量管、放射性监测取样管、尾气测取样管、口部通道气密测量管、增压管等核化报警、监测、控制设备;

2、过滤吸收器应采用国家人防办规定的RFP型系列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在工程竣工前安装到位,两头不得拆封。

(三)给排水部分

1、洗消设备装置的预留管道接口和固定设备用的预埋件及给排水管道;

2、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含防护密闭套管)和预埋给排水管道接口(应设明显标志);

3、战时使用平时不使用的油箱(池)及增压设备的预留孔洞(含防护密闭套管)和预埋供油管道接口(应设明显标志)。

(四)电气部分

1、除战时发电机组以外的其它附属设备、吊钩及预埋管件、发电机组出线至战时电源总箱的线缆;

2、为战时一、二级负荷供电专设的EPS、UPS自备电源设备应留有接线和安装位置;

3、电缆、电线、弱电线路和备用预埋管穿过临空墙、防护密闭墙、密闭隔墙时,应采取密闭处理措施并战时密闭;

4、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按钮)及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和设备;

5、战时电动防护设备、配套管线(控制设备应全部联动)。

第二十三条平战转换方案由设计单位编制,其编制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临战转换施工组成员;

(三)现已安装的设备;

(四)临战前需要安装的设备(含名称、型号、数量、尺寸等参数);

(五)临战转换的部位(需在人防建筑竣工图上标注);

(六)战时封堵具体做法(附大样图);

(七)临战转换的具体措施;

(八)简要预算。

第二十四条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项目的人防地下室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可由住建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人防部门发放批准文书报住建部门汇总,其批准文书有效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

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严禁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面积不应少于应建面积。

若确因地形限制等特殊情况设计面积小于应建面积,应明确项目缺建率大小,缺建率设置原则不能超过20%。

第二十六条缺建率的设置需经人防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缺建率公式补交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二十七条承担人防地下室建设的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人防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川备案,严禁无证和超范围监理。

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规定,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人防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

第二十九条人防地下室建设在施工建设前,须编制《地下室人防工程监理细则》,也可一并编入《项目施工组织方案》中,接受检查。

第三十条承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超出业务范围监理。

第四章人防设备

第三十一条凡进入我市市场的人防设备供货企业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许可,并完成入川备案。

第三十二条由于人防工程建设中设备的特殊性和平战转换后续的需要,凡参与我市人防供货企业须到人防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和项目供货合同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入我市的人防设备供货企业应按国家颁布的最新设备图集定型生产,做好项目供货登记和出厂检验,并配合设计单位做好平战转换工作。

第三十四条供货企业应以诚信第一、质量达标合检,凡出现质量或安装重大问题,且整改不合格的,降低企业信用等级,列入重点监控对象,信用等级不合格的,禁入进入我市市场,待信用等级达标后方可申请进入我市销售。

第五章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人防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全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均要通过人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向住建部门申请竣工备案时,须出具人防部门竣工备案认可书。

第三十六条实行人防易地建设的民用建筑项目竣工核算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数据和住建部门批准的施工图备案表数据为准;实行结合配建人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其人防地下室面积核算依据住建部门测绘面积为准。

第三十七条项目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方案》(含电子版)在工程竣工前完成,并与工程同步验收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申请人防地下室验收前,应将建设的相关资料报人防办备案审查,重要工程资料电子化,其中人防地下室竣工图(含5个专业)按大样图等比例量化。

第三十九条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规定,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所安装的人防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人防地下室竣工验收前,应具备场内清洁、照明,各功能房、出入口及通道的标识、标牌齐全,并注明工程概况。

第六章平时管理

第四十一条指挥所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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