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21666593 上传时间:2023-01-31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5.6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领导讲话稿之不动产登记讲话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原先计划6月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条列,建立不动产信息平台,到了9月2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工作才结束,还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实施。

推进不动产登记最大的难点就是解决所谓的多头管理的问题,就是改变当前“多龙治水”的局面,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全都划归一个部门,就是国土部门,原来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分散在国土、林业、农业、住建、海洋、水产畜牧等近10个部门,现在要把这些工作整合、统一到一个部门,必将涉及到各个部门的职责再分配,不可避免要触及其他部门的实际利益,另外还要修改

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薄册证,制定各类技术标准、规范流程,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难度可想而知。

(三)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任务。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不动产登记职责分散在几个部门。

这样的分散登记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曾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动产交易活动日趋活跃,人地关系、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市场经济对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要求越来越高,分散登记的弊端日益凸显,容易出现产权交叉登记、重复抵押等问题,也造成管理机构重复设置、资源浪费,不方便群众,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就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实施中既不能影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影响正常交易。

各级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切实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同全力推进和做好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各项工作。

二、要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快推动我区不动产统一

登记工作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已经明确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总体目标就是从2014年开始,力争一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各级职责整合和基础制度建设;

两年左右时间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

三年左右时间全面建立并完善各项制度;

四年左右时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主要工作任务就是:

2014年建立基础制度,做好工作衔接;

2015年健全配套制度,平稳有序实施;

2016年形成制度体系,正常有效运行;

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

从今天算起,到2014年底,就仅有3个月的时间,要如期顺利完成2014年的工作目标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我们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准确把握工作原则。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是事关百姓利益的大事,各级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准确把握积极推进、稳妥把握、统筹兼顾、科学安排的工作原则,集中力量推进,谋定而后动,在充分继承原有的工作成果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部门各行业管理和交易监管需求,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规范有序、稳妥推进。

二是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到位。

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和核心是将分散的登记职责整合到一个部门,

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

一些同志认为在国家精简机构的大背景下,落实登记机构职责整合中机构编制难度大,存在“等、靠、拖”等观望现象,这些都有悖于中央改革精神。

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机构和职责整合精神,是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本职工作。

国务院已明确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

自治区已经正式成立不动产登记局,在国土资源厅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这标志着我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组建。

各市、县要加快工作步伐,可以市、县同步进行,参照自治区的做法,尽快相应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承担指导监督本辖区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职责。

职责整合的方式可以多样化,既可以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的牌子、实行一套人员两块牌子,也可设立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局。

这项工作务必在今年底完成,这样才利于开展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与中央、自治区同步推动体制机制建设。

三是保持各项工作连续和平稳过渡。

目前的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水域滩涂、海域海岛等各项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制度和成果,承载着各部门多年的心血,记载着各类不动产产权状况,既是今后保护产权和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依据,更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和前提。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是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将原先分散的不动产权利登记

【篇二:

物权法讲话稿】

培训《物权法》讲课稿

各位领导、同志们,大家好:

今天我来跟大家一起学习新修订的《物权法》。

《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创下了多项记录,一部法律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7次,创下了法律审议之最;

从起草到审议通过耗时13年。

由此可见,对这部关系人们切身利益的法律国家是何等的慎重。

一、下面,我首先介绍一下什么是物权?

物权简单地说是指权利人支配动产和不动产所享有的权利。

所以物权首先是一种财产权,将一些有财产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看作是财产权的内容,所以财产权又分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等。

物权只不过是财产权的一种类型,所以我们说物权法就是财产权法,但是它不能包括所有的财产权法,合同债权、知识产权就不是物权范畴。

其次,物权是一种有形财产权。

它和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是区分开来的,不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

具体地说物权就是针对房屋、土地、车辆等动产以及不动产。

第三,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直接控制动产、不动产,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行使权利。

我们简单地举一个例子来进行区分:

比如说买卖,如果我要买一批货物,今天签订了合同,规定交货期在2月1日,合同一旦成立,买受人就享有债权,但并不是实际占有货物,因为货物并没有交付,他享有的权利是请求债务人在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权利,这是请求权。

货物在交货前仍然是由出卖人控制,到了交货期之后,出卖人交付了货物,根据物权法一个重要的规定因交付而移转所有权,出卖人因为交付而移转了物权、支配权,相应地取得了对价金的请求权,所以交易过程就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相互转化的过程。

《民法》就是采用这种通过将各种交易的元素提炼出来用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这样的概念来进行解释,所以最本质地概括了交易的基本规律,故支配权和请求权是对各种交易中最基本要素的高度概括。

二、下面再学习一下《物权法》的三项原则:

(一)第一项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按照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涵要由法律规定。

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

任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都不能创设物权。

但是在物权法通过之后,如果收费人质押没有写进物权法,那么司法解释就有问题了,就没有依据了。

同时当事人的合同不能自由创设物权,也就是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一种权利是物权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这一种权利是物权,因为种类必须法定,《物权法》和《合同法》的重大区别就表现在合同法有所谓的无名合同,物权法中是不存在无名物权的。

《合同法》中规定了买卖、租赁、承揽合同,这些合同都叫做有名合同,但是在这些合同之外如果当事人创定的合同和有名合同规定不相吻合,在法律上仍然是有效的。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创设任何法律没有规定的任何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就都是有效的。

但是物权法不是这样的,如果当时约定的类型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物权类型它不能产生物权的效力,是不受保护的。

另一方面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内容必须法定,我个人理解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个方面是物权的基本权能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

另一方面是必须遵守法律在物权法中对物权禁止性的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约定债务人一旦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通过拍卖、变卖的程序就将抵押的东西全部拿走,这是被禁止的。

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以后能够产生怎么样的效果?

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定整个合同就没有效力了?

在法律没有承认是物权的情况下,是否所有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究竟怎么理解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呢?

在合同法里面,违反法律规定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在物权法中,如果

物权法没有承认当事人约定的物权是物权,这时合同仍然是有效,只不过导致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这种权利看成债权。

所以我们没有承认按揭是物权,但是银行仍然可以根据合同来进行安排,如果不涉及到其他债权人购房人所购买的房产主张的权利,这时银行仍然可以根据合同来行使按揭的权利,所以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仍然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只不过不能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的效力,不能产生物权的效果。

这就是我们说的违反物权法定的效果。

(二)第二个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的公示原则,《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必须公示。

所谓公示就是应当将物权设定、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知道。

比如说设定抵押权必须要办登记,把抵押权设定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能够查阅。

物权为什么要公示?

首先是由物权的性质、属性所决定的,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对世就是要对抗除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那么这种权利的设定也应该要让大家都能知道,从理论上说也应该公开,合同债权是不需要公开的权利,但是物权是一个需要向社会公开的权利。

要维护交易安全。

只有通过公示的方法公开才能维护社会秩序,才能维护交易安全。

很多企业在兼并其他企业时根本不知道被兼并的企业的什么财产被抵押了,而且也查不到,当抵押权人来追诉时就将财产都拿走了,支付了几千万可能都血本无归了,风险非常大,这是因为我们的登记制度很不健全,影响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还有一个原因是从效力考虑。

只有通过公示才能最有效力地利用资源。

比如说企业的名称、品牌。

当将整个企业担保的时候,这些价值就可以计算进去,整个企业的价值就提高了,如果是整体的担保,最后可以整体拍卖、变卖,财产的整体出售一定要比拆散的财产价值更高,而且整体的出售可以形成整体的接管,买受人可以整体利用这个企业。

企业担保的前提是要有一套良好的登记制度来配套,但是我们目前还做不到,所以我们现在的登记制度是分散的,有十几个登记部门,如果要担保的话,到什么登记部门去登记都会遇到麻烦,很难操作,所以这次《物权法》规定必须要实行不动产统一的登记制度,也是为了更有效率地统一登记,有效力地利用资源。

这一次专门规定了预售商品房的登记,其效力如下:

1、按照现在物权法的规定,首先是使登记权利人取得优先购买的效力,也就是说在预售期间没有办预售登记的情况下,即便支付了实际价款,但是实际上还是一个合同债权,不是物权。

如果在预售期间,即使交付了房款,如果没有办理预售登记还不能取得优先购买的效力,在办理了预售登记之后,如果出卖人要将房屋一物数卖,那么前者可以对抗后面所有的买受人。

2、可以对抗其他人。

预售登记还不能说取得了物权,但是可以产生对抗其他人(包括出卖人及其他的买受人)、其他物权的效力。

3、如果预售登记和现房登记发生了冲突,应当以预售登记为准。

2、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实际上是对信赖力的保护。

就是说如果依据一定的公示方法公示以后,对于公示出来的权利状况产生了一种信赖,对这种信赖力的保护就是公信,对于信赖力的保护也常常用公信力来表述。

举个简单的例子:

有单位花了几百万在**买了一套房子,后来让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去看房子,可是办公室主任通过各种关系将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后来又卖给了第三人,买受人相信了登记就买了这套房子,后来被单位知道了就到法院打官司要求收回这套房子,单位已经付了房款,第三人是查了登记,相信登记的公信力,对此利益是否要保护就涉及到公信力的问题了,公信原则主要是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

1、统一适用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2、强调要支付合理的代价。

这和国外的很多规定都不一样,对善意取得的适用是有严格限制的。

比如说从公开市场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但是这辆车可能不是出卖人的,如果买车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格,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3、强调要求交付和办理登记才能是善意取得。

之前所举的例子中,尽管买受人的房子已经交付了,但是当事人是正在办理变更登记时被单位发现了,这种

情况下不能得到善意取得的保护。

可能将来会大大限制适用善意取得适用的范围。

在这里我们讨论关于赃物的问题。

一些公安机关强烈要求必须要坚持一追到底的追赃政策,但是也是有要例外的。

假如拍卖行拍卖一幅字画,贴了拍卖的公告,大家都来竞标,经过拍卖的程序之后买到了,结果公安说是赃物,要收走,而且没有任何补偿,那么没有人会相信拍卖行了。

例外的情况是:

1、从公开市场购买的,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也有合法的手续,应当受善意取得的保护,不能再追赃;

2、如果是从拍卖行买的,如果拍卖行确实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经过了合法的拍卖手续购买的,应当受善意取得的保护不能再追赃。

不能将拍卖行审查不严的风险转嫁到买受人的身上,这样对买受人非常不公平,因为拍卖行可以审查,买受人是无法审查买到的东西是否赃物,如果从买受人那里追走,这样的话对交易安全非常不利。

所以既要打击犯罪,也要注重维护交易的秩序、安全。

善意取得是全世界普遍采纳了一个通行规则,现在一些人对善意取得非常强烈地反对,但是如果去掉了善意取得制度那么会有很多麻烦。

假如说我买了一件棉衣,有人说棉衣里面的棉絮是赃物,要将衣服拆掉把棉絮拿走,这是不可能的。

公司盖了一栋大楼,有人说公司盖楼的材料是偷来的,要将整栋楼拆掉把材料拿走这也是不现实的。

都可以无限追缉,那么社会就会乱套了,交易确定的是生活的秩序,如果一旦被打乱那么社会就会乱套,所以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要确立这样的秩序。

(三)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可以说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引发了很多人激烈的争论,有人认为平等是违背宪法的,理由有两个:

1、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说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如果说是平等保护就是违背宪法;

2、现在社会两极分化比较严重,平等保护只是针对富人。

第一个理由完全是对宪法的误解,这并不是对我们经济制度的基本表述,我国宪法对经济制度的表述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

只能通过平等保护才能实施共同发展,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的规则,只有平等保护才能有公平的交易、市场的竞争,才能维护市场的秩序。

现在衡量我们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也要看是否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也是我们的基本司法原则,所以我们首先要讲平等保护。

如果法官不搞平等保护,那就意味着损坏了公共财产与损害私有财产的后果是不一样的,这就不能体现司法公正了。

而且说只保护富人是完全错误的,实际上穷人是更需要保护的。

【篇三:

在全区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区国土资源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今天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两会”精神,分析新常态下国土资源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总结2014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部署2015年工作。

为开好这次会议,会前我和国土厅进行了专题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希望大家认真抓好这些工作任务的落实。

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新常态下今年的国土资源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肯定2014年全区国土资源工作取得的成绩过去的一年,面对复杂严峻的国际国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坚决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自治区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全面服务“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工作大局,改革创新、主动作为,锐意进取、攻坚克难,强化服务、扎实工作,各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实现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向好的目标,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和服务。

所取得工作成绩,刚才肖厅长已经具体讲了。

我简单概括一下,主要有四大亮点:

一是服务保障能力有新提升。

围绕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台了一系列近10条用地保障

重要措施,全年批准用地面积2.58万公顷(含2013年计划指标),供应用地1.98万公顷,有效保障了重大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民生工程、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用地需求,有力地支撑了全区1.3万亿元固定资产投资和16.7%的增速。

二是改革创新有新突破。

扎实推进19个国家级绿色矿山试点创建工作和桂林旅游产业用地改革试点工作,“小块并大块”耕地整治新模式进一步推广实施。

多措并举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各地盘活存量用地1.71万公顷,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力度进一步加大。

三是改善民生有新成效。

完成地质灾害治理点180处,受益人口4.9万人,成功避让地质灾害9起,避免人员伤亡663人;

超额完成“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找水打井工作任务,解决了125万人饮用不安全问题。

四是工作作风有新转变。

认真按照中央巡视组反馈的巡视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逐项落实整改任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弘扬新风正气、打造廉洁国土”的良好氛围,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呈现出新变化、新气象。

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系统努力拼搏、扎实工作的结果。

在这里,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大家并通过你们向全区国土资源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表示衷心地感谢!

二、正确认识新常态,切实增强保护资源和保障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区与全国一样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但是由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不同,又有作为西部地区新常态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全国是在工业化后期进入新常态,我区则是在工业化中期就进入新常态,一些问题集中凸显,多重风险交织,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原有政策红利下降,资源环境、土地供应、财政金融等约束加剧,新的增长动力尚不完备,面临的困难更多、挑战更严峻。

同时,国家重点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扩大沿边开放、支持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把广西建设成为区域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我国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和“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在去年批准实施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修订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准备出台左右江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广西将实现国家战略全覆盖,这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新机遇、新动力。

国土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具有保障和约束双重作用,经济发展新常态不可避免地带来国土资源领域的一些重大趋势性变化。

正确认识新常态,把握新常态,适应新常态,转变方式,更好地服务保障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一项最重要最紧迫的任务。

一是资源的保障,要更加科学、更加精准。

近年来,我区虽然重点领域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大为增加,但是批准用地和供应土地却有所减少,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建设用地总的需求将会持续居高。

因此,我们必须善于把握,全面统筹,

科学、精准、有效地安排好土地供应,切实发挥好国土资源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服务保障作用。

二是资源的供给,要更加注重优化增量、盘活存量。

我们要更加注重质量调整结构、注重质量、节约集约资源,统筹增量与存量,把稀缺的土地资源用好。

三是资源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要建立完善“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统一开放”的要素市场,依法推进土地和矿产资源网上交易出让,扩大资源有偿使用范围。

四是资源的利用,要更加注重节约集约。

人多地少、资源相对不足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是我区的基本区情。

但是,我们一些地方科学发展理念还不够牢固、市场配置机制还不够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还不够完善,土地粗放利用、闲置浪费的现象还比较严重。

土地指标紧张而且将越来越紧张,这是常态,但是,指标闲置、土地浪费也是常见的现象。

从近5年来全区各地供地情况看,平均供地率偏低,有相当一部分市、县供地率小于60%。

存量建设用地面积50万亩,还不包括闲置浪费的建设用地。

我们已经发了文件,采取一系列措施,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五是资源的管理,要提高依法管理的水平。

以行政手段为主,审批权力过于集中,这种状况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由重事前审批转向事中事后监管,由注重微

观管理转向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由偏重行政手段向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综合运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

我们必须适应形势变化,处理好“放”与“管”的辩证关系,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六是资源的保护与开发,要更加重视生态措施。

现在,许多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经达到或接近上限,继续实施大规模、高强度的国土资源开发活动,资源难以承载,环境难以容纳,大规模高强度的工程保护措施同时也耗费资源。

一些地方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和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不合理,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执行不严格,加剧了国土空间开发失衡。

我们必须统筹国土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推进国土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优化布局。

总之,全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提高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为我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三、主动适应新常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努力开创国土资源工作新局面

今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国土资源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我们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促发展”主线、坚守“保资源”红线、守住“惠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