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工程项目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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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工程项目Word格式.docx

联系方式:

0633-6211186

地 

址:

莒县浮来中路9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李全东

0633-7777198

莒县振兴西路358号

三、项目名称:

四、采购内容:

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工程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内容详见采购文件第三部分。

五、文件获取方式:

获取方式:

邀请公告附件下载。

六、报价文件递交时间:

2017年3月8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七、报价地点:

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照银行莒县支行10楼)

八、贵单位请于2017年3月6日17:

00前以书面形式回复确认。

第二部分服务方须知

一、说明

1.采购人

1.1“采购人”系指莒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

2.采购代理机构

2.1“采购代理机构”系指莒县正大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3.合格服务方

3.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

3.2接受本次采购邀请并递交报价文件的服务方。

二、采购文件组成

4.本采购文件由采购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三、报价文件

5.报价文件的语言及计量

5.1服务方提交的报价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使用中文简体字。

5.2报价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报价文件组成及相关要求

1 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 报价一览表

4 供应商简介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计报告

7 供应商近年来业绩

7.投标保证金

8.报价文件的有效期

自报价之日起,报价有效期为90日。

9.报价文件签署与其它规定

9.1服务方在报价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名称、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

9.2服务方应提交6份报价文件(1份正本和5份副本)、报价一览表1份。

在每一份报价文件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报价一览表”字样。

服务方应保证报价文件正本与副本、报价一览表一致,如果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9.3报价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

如有修改或增删,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服务方承担。

9.4服务方须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报价文件被误读或者找不到,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服务方承担。

四、报价文件的递交

10.报价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0.1报价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报价文件密封袋内装报价文件正副本及服务方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封口处加盖服务方公章,封皮上写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服务方全称。

10.2如果服务方未按上述要求对报价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代理机构对报价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报价文件,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服务方。

11.报价截止时间

11.1报价截至时间:

2017年3月8日9时30分。

11.2报价文件送达地址:

莒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莒县振兴东路59号,日照银行莒县支行10楼)

11.3报价文件须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报价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文件,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2.报价文件补充、修改与撤回

12.1服务方可以在报价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代理机构。

12.2服务方补充、修改报价文件的书面材料,须按照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代理机构,同时在封皮上标明“修改报价文件(并注明项目编号、包号)”字样。

12.3服务方撤回报价的要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服务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送达代理机构。

12.4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服务方不得撤回报价。

五、协商

13.组建单一来源协商小组

13.1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的规定,结合项目的特点组建单一来源协商小组,对服务方的报价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单一来源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13.2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评审。

14.综合评审

单一来源协商小组全体成员应当于报价截止后集中对服务方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如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服务方进行质询,但服务方对质询的答复不得涉及对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变更。

15.确定成交服务方

单一来源协商小组根据商定的合理价格及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原则,确定成交服务方。

16.评审过程保密

16.1报价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向服务方或者其他与评审无关的人员透露。

16.2在评审期间,服务方企图影响代理机构或单一来源协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报价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采购项目终止

在评审过程中,单一来源协商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终止,并作出书面报告。

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六、签订、审核合同

18.成交通知

18.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8.2代理机构对未成交的服务方不作未成交原因的解释。

18.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19.签订合同

19.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9.2成交服务方须按照采购文件、报价文件及评审过程中的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成交服务方不得再与采购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声明。

19.3服务方一旦成交,不得将项目向第三方转让。

未经采购人事先给予书面同意不得分包,否则将被视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决定按照成交服务方成交后毁标、终止或解除合同等依约处理。

19.4任何一方违反19.1条、19.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

20.代理服务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

按发改价格[2011]534号及《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收费标准的服务费价格,由成交供应商向招标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部分 项目说明

一、项目基本情

(一)服务项目概况

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含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体育场及室外健身场地)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莒县沭东新区,振东大道以西,银杏大道以北。

总占地面积208亩,其中总建筑面积28440平方米,室外健身场地17680平方米。

第四部分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模板

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工程

政府购买服务协议

二〇一七年月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2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4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4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与融资方案--------------------5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6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8

第七条项目交付(如有)--------------------------9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9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10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2

第十二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13

第十三条权利保证和权利归属---------------------14

第十四条保密-----------------------------------14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15

第十七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15

第十八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6

第十九条协议效力-------------------------------17

第二十条协议附件-------------------------------17

甲方:

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莒县政府已制定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莒政办发[2015]27号)),

2、莒县人民政府决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该项目,该事项以莒县人民政府文件《*******政府购买服务的批复》(莒政发[2016]***号)批复;

3、莒县人民政府以《莒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批复》(莒政发[2016]***号)文件授权甲方莒县****局作为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购买主体;

莒县人民政府指定莒县财政局负责支付本协议项下服务费用,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按时将资金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4、甲方莒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通过“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确定乙方日照市通和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协议项下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工程项目建设项目服务的承接主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程序和资质要求。

乙方愿意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各项服务。

现依据《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协商一致,就本项目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一)定义

1、甲方:

即购买主体,指莒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局,该机构代表莒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协议购买乙方的服务。

甲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甲方。

2、甲方指定代表:

指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由甲方指定的代表甲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乙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3、乙方:

即承接主体,指提供服务项目的日照市通和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乙方的合法承继人和允许的受让人视同乙方。

4、乙方指定代表:

指依据本协议第十四条规定,由乙方指定的代表乙方行使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接受甲方通知的全权代表。

9、其他方:

指甲乙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单位、实体等。

10、本项目:

指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工程项目。

11、项目交付日:

指本协议规定的,由于项目完成、终止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移交各种服务事项的管理权及相关财务的所有权的特定日期。

12、服务:

指甲方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

(二)款规定从乙方购买的各项服务。

13、书面形式:

指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包括协议文件、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

14、“元”:

指人民币元。

(二)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说明,下述词语在本协议中应适用本条规定的释义: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

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合法承继人和获准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类别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第二条协议构成及适用顺序

(1)本协议由下述文件构成:

1、本协议及其各项修订文件、变更协议;

2、本协议附件;

3、成交通知书、协议、招标、投标或报价文件(含澄清文件);

(二)任何关于本协议内容的争议应按照下达顺序适用本协议文件予以澄清:

(1)本协议;

(2)协议附件;

(3)招投标文件及招投标澄清文件。

上述文件中上一序位文件与下一序位文件内容相矛盾时,应优先适用上一序位文件标准澄清本协议的规定。

(三)本协议构成签约方就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而订立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各方任何先前就本项目签订的协议或安排。

(四)本协议条款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条款内容的解释。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服务范围、期限

甲方购买乙方负责提供的莒县全民健身广场工程项目服务。

(一)服务项目概况

(二)服务范围和内容

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经协商致,甲方向乙方购买项目涉及的下述服务:

1、项目可行性研究;

2、项目建设;

3、服务期限内甲方委托的与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务。

(三)服务期限

各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除非甲方另行书面同意,乙方完成本项目规定的所有服务的期限为:

30年

(四)服务范围及服务期限的修改

1、甲方可以在本协议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就本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作出变更、修订、或其他修改。

除非各方已经就本协议修改所产生的协议价款变化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依然适用于变更事项。

2、非因乙方原因导致服务中一项或多项服务不能按照本协议中各方同意的期限完成或提供服务的,乙方应在发现该等服务不能按期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双方经谈判确定)

第五条协议价款及资金支付

(双方经谈判确定)

第六条服务质量及保障措施

(一)乙方提供各项服务的质量标准应依据下述顺序确定:

1、国家质量控制标准;

2、没有国家标准的,应适用行业质量标准;

3、没有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应适用省级质量标准;

4、没有国家、省级、行业质量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可以适用的服务质量标准。

(二)乙方应在向甲方提供各项服务前向甲方提供适用于相关服务的质量服务标准的相关文件,甲方在接到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标准后3个工作日内应就该项标准的适用性及完备程度予以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

3个工作日内未审核并提供书面意见的,视为接受乙方提供的标准。

该质量标准经甲乙丙各方协商签字确认后应作为未来本协议项下相关服务结果验收的依据。

(三)乙方应在项目进程中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其所提供的服务符合服务质量标准。

如果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不能保障服务事项的质量,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四)甲方有权在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对乙方的服务工作及服务质量及相关质量保障措施予以检查。

具体检查督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对服务对象的回访、现场检查、样品抽查、要求乙方汇报质量跟踪和检查结构、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服务结果予以评估等。

甲乙双方应在依据项目情况确定服务结构检查节点,在服务检查节点及服务结果最终交付目前30个工作日,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对服务节点或最终结果验收的时间、地点、方式。

甲方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对乙方的交付进行验收。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验收时间推迟的,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期限应予顺延。

(五)甲方对各个服务节点检查的结果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乙方如果对甲方的检查结果有异议,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说明。

甲方有权依据服务节点检查结果通知乙方停止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服务。

如果甲方没有通知乙方停止履行协议义务,乙方应继续向甲方提供所规定的其他服务,甲方也应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相应义务。

各方有关独立节点检查结果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六)如果甲方因一个或多个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停止提供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服务,甲乙双方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及协议解除程序处理协议解除事宜。

(七)乙方对其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的产品维修、消费者保护及缺陷修复、质量赔偿责任。

第七条项目交付

乙方应在项目交付日向甲方移交下述资产及与项目有关的信息资料。

其中包括:

(一)建设图纸规定的建设内容

(二)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资产清单、设备仪表清单、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证书等。

第八条甲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甲方已经获得莒县人民政府的有效授权,负责购买本协议所规定的各项服务,并代表莒县人民政府签署本协议。

(二)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也不会侵犯任何其他方的权益。

(三)在本协议期内,甲方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乙方的陈述和保证

(一)乙方为依法设立、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二)乙方确认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的足够信息。

乙方如因误解与服务内容及标准要求有关的任何事实或本协议的任何规定,而导致其自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乙方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或就承担有关法律责任获得任何豁免。

乙方进一步确认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三)乙方的各项财务记录真实可靠。

除已经向甲方说明的违约记录(如有)外,乙方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已有的任何其他协议或与其冲突。

(四)在本协议期间,乙方改变其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或实施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变更,应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五)乙方获取及保持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授权、批准、许可证或特许,并须承担因获取和保持许可证及特许而可能产生的所有费用、收费及开支。

(六)乙方将为本项目提供服务足额投保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服务期内持续有效。

(七)乙方自行缴付所有税项、费用、收费及款项。

(八)乙方向甲方或莒县人民政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向甲方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真实有效。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项目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项目相关资料。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检查:

但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3、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注资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负责协调莒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依法将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和采购服务资金预算管理。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3、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由其落实的审批事项,提供协议实施条件。

4、甲方应为乙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方的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协助。

5、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莒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6、甲方负责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上访、聚众、拆迁纠纷等扰乱项目正常进行的事件。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

2、乙方有权自甲方处获得与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相关的所有必须的文件、资料。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落实政府审批事项并按照各项审批文件要求完成项目。

2、乙方应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应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特定经验并受到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

乙方应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环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相关招标方案及协议文件应当报甲方予以确认。

4、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5、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或甲方组织的对本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6、乙方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本项目按计划进度执行,并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计划,确保项目得到顺利实施。

7、乙方应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自身监督,确保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8、乙方应建立服务台账,记录相关文件、工作计划方案、项目和资金批复、项目进展和资金支付、工作汇报总结、重大活动和其它有关资料信息,以配合甲方及甲方组织的监督检查或绩效评价。

9、乙方应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要求向甲方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10、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无条件接受和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与本协议相关的审计。

乙方应保存与本协议相关的记录和账目,保存期限为本协议终止后10年。

经提前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检查并复制该等记录和账目。

11、项目交付后,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向其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向甲方移交项目资料,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项目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指定人员及联系人

(一)指定人员

1、甲方指定作为甲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2、乙方指定作为乙方代表,负责与各方的联络沟通及本协议履行中的各项事宜。

(二)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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