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函管理办法两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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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函管理办法两篇Word文档格式.docx

(五)提交保函金额规定比例的保证金和根据保函有效期应计交的担保费;

(六)申请办理银行信贷证明和资金(信)证明需报送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工程基本情况以及与证明有关的条款;

(七)银行信贷证明根据开出行的不同规定,支付应交银行的手续费及保证金等。

同样开具资金存款证明、资信证明及银行查证授权也要承担银行收取的相关费用;

(八)银行或公司认为有必要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集团为申请单位向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申请单位应按照保函金额的一定比例向集团提交保证金,待保函受益人退回保函且银行释放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一)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分公司自营项目提交的保证金不低于集团公司向银行提交的保证金,敞口部分应缴纳一定的风险补偿金。

(二)联营合作单位原则按照保函金额的50%提交保证金。

(3)参股子公司原则按照保函金额的30%提交保证金。

联营合作单位、参股子公司办理保函,若工程体量超过5000万且非最低价中标,或项目预计利润超过10%、合作风险较小,可适当降低保证金比例,但不得低于集团公司向银行提交的保证金比例,敞口部分应缴纳一定的风险补偿金。

第七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对各子公司、联营合作单位申请办理的工程保函进得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项目的经营、财务等情况。

同时,申请单位或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没有发生因保函问题被追索和赔款的记录。

2、工程项目评估的税前利润率应不低于5%(项目预计利润率=项目预计税前利润/项目预计总收入)。

第八条保函资料的报送时间。

申办保函的全套资料应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即时报送,特殊情况下,必须在保函出具7个有效工作日前报达财务公司;

信贷证明、资金(信)证明的全套资料必须在出具3个有效工作日前报达财务公司。

未能及时报达的,财务公司将不保证按时开出有关保函,因此而造成的未开出保函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章保函费用

第九条保函费用,是指集团公司为申请单位办理保函,申请单位应承担并向集团公司缴纳的各项费用,包括银行收取的保函手续费、集团为保函敞口部分担保的风险补偿金等。

(一)保函手续费,是指银行因开具银行保函并承担担保责任,而向集团公司收取的手续费用。

(二)风险补偿金,是指集团公司为申请单位办理工程保函,而对保函敞口部分承担担保责任,应向申请单位收取的敞口风险担保费用。

集团出具的担保书,视同全额敞口并收取风险补偿金。

第十条保函费用标准。

(一)保函手续费根据开出行的不同规定等额向申请单位收取。

(二)风险补偿金根据风险大小区别确定集团内外部单位的标准,集团内部单位按照保函敞口部分0.6%的基本年费率收取,集团外部单位按照保函敞口部分1.2%的基本年费率收取。

(三)银行信贷证明费用按照信贷证明额度的0.1%的年费率收取,银行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按照敞口部分的0.06%的年费率收取。

(四)资金(信)证明费用按照每笔600元的标准收取。

第十一条保函费用的收取和减免。

(一)保函或银行信贷证明费用按年收取,期限不足一年的,一次性收取,并在保函或信贷证明提交前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交付集团财务公司,保函或银行信贷证明期限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确定并一次缴纳。

(二)集团公司直属经济实体、全资子公司除向集团缴纳银行规定的保函费用外,经集团总经理批准,自营项目减免敞口部分风险补偿金。

控股子公司除向集团缴纳银行规定的保函费用外,亦应按照规定比例缴纳敞口部分风险补偿金,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可以给予所占股权比例相等额度的减免,但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约导致集团履行担保责任或因项目管理不善导致经济诉讼的,应全额缴纳风险补偿金。

第四章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十二条保函的审批。

集团财务公司根据申请单位报来的资料填制《集团公司保函业务申请表》办理审批手续,保函的具体审查、办理工作由集团公司经营部和财务公司共同负责,经营部负责审查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保函风险评估;

集团财务公司负责资料的审查、费用的收取及保函的具体办理和撤消。

经营部及财务公司初审保函申请合格的,经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报总经理批准办理。

第五章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公司、直属经济实体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日常的保函工作,并配合财务公司办理保函。

第十四条申请办理保函业务的单位必须落实到人,建立岗位责任制。

签批人、经办人均应承担责任。

责任人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办理保函业务移交手续,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十五条办理保函单位应按照要求设臵台帐,并在资金管理系统中进行录入、登记,及时收取相关费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按照集团保函管理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不得无偿为合作人提供保函资源,应按照规定计收风险补偿金,未按照规定收取合作人保函资源费用的,视同国有资产流失,并取消其减免授信担保费用的资格。

第六章保函变更与撤消

第十七条保函额度的变更。

如因工程合同总额的变更而引起保函额度的变化。

申请单位须在申请函中详细说明理由,确认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并附与此有关的合同附件或补充文件。

第十八条保函的延期。

保函若需延期申请单位须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向财务公司办理延期手续,并详细说明理由,且承担因办理本保函延期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因申请单位延误或其他导致公司不能及时或不能办理保函延期的,一切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因申请单位未向公司报告保函延期事宜公司将不承担延期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预付款保函的减额。

按照工程承包惯例,预付款应从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逐渐扣减,申请单位要及时催促业主出具预付款保函相应额度的减额证明,并将业主出具的证明和保函余额即时反馈到集团财务公司,以便财务公司尽快通知经办行,办理减额手续,以降低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保函费用支出,尽快退还保证金。

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风险责任由申请单位承担。

工程预付款保函金额较大且能分笔开具的,应争取分笔开具保函单,根据预付款抵扣金额与比例逐笔办理保函释放。

第二十条保函的撤消。

保函到期时,申请单位应及时办理撤消手续,以解除由本保函承担的风险及责任。

申请单位应要求受益人退还保函原件,及时办理撤保手续,待撤保手续办理完毕后,退还申请单位保证金款。

申请单位如未能正确履行其职责而导致保函不能按时撤消,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有关费用,均由申请单位承担。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应追究申请单位经办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逾期的时间加收担保费用,直至保函业务撤消终止。

第七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由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工程保函在正式开出后,申请单位必须向集团财务公司提供全套有关此项保函文件的复印件,交集团公司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集团财务公司有权对工程保函及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单位应无条件给予配合,如申请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况,将不予办理工程保函业务,直至该单位的信誉得到改善为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我市对外承包工程规模,解决我市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承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出现的开立保函资金困难问题,根据财政部、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原外经贸部)颁布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以及XX市人民政府批准的《XX市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函风险资金)从XX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开具的有关保函提供担保和垫支赔付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保函风险资金支出范围:

(一)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担保;

(二)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三)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第四条保函风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委托中国银行XX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XX分行)具体办理。

第五条企业应积极在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获得授信额度的企业先使用其授信额度。

对符合使用由财政部、原外经贸部(现为商务部,下同)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的项目,企业须先申请使用该专项资金。

第二章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外经贸委报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本市企业);

(二)资产总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元人民币),所有者权益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

连续两年盈利。

(三)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本市企业在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中,按照项目所在国有关规定需在当地注册公司(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开展投标业务,对符合如下条件的,可由其境外企业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

(一)境外企业须为在当地的合法注册公司;

(二)境外企业的设立已经通过商务部审批,并取得商务部颁发的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三)境外企业已通过境外企业年度年检;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本市企业设立的境外企业已按规定在市财政局进行登记;

(四)本市企业为其境外企业提供反担保。

第八条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本市企业或境外企业直接投(中)标的项目:

1、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1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100万美元);

2、取得市外经贸委《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3、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二)由本市企业分包的项目:

1、向本市企业分包项目的企业应是经商务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总包企业);

2、分包额须在500万美元或其它等值货币以上(含500万美元);

3、本市企业仅就分包部分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用于开具履约保函的额度,该额度可转由总包企业使用,具体的责任和义务由本市企业承担;

4、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第九条企业向中行XX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投标保函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三)企业近两年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审计报告;

(四)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包括项目背景、实施项目的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收支预算表;

(五)招标文件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六)境外企业需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本市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七)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第十条企业向中行XX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须提供第九条

(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二)境外企业需提供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及本市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文件;

(三)市外经贸委颁发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第十一条本市企业就分包项目向中行XX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履约保函,除提供第九条

(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总包企业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副本,包括项目介绍部分及商务部分;

(二)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所签项目分包合同副本;

(三)本市企业与总包企业就项目分包部分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签订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企业向中行XX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开具预付款保函,除提供第九条及第十条

(一)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

有关预付款的说明材料,内容包括预付款额度、币种、有效时限、额度抵折方式等。

第十三条中行XX分行对上述材料审核后,即可为可行的项目开具保函。

上述工作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经审核,如中行XX分行不同意为企业开具保函,应向企业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同一企业累计开立保函余额不得超过2000万美元。

第十五条中行XX分行须按月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报送保函风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开具的保函发生赔付时,如企业无力按业主要求及时支付赔付款,可向中行XX分行提出使用保函风险资金垫支的申请。

中行XX分行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的对外垫付工作。

第十七条发生垫支赔付款的企业应在中行XX分行对外支付垫款之日起15日内归还垫付款,如未能按期归还,在180天内按中国银行公布的同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

超过180天按中国银行公布的逾期外汇贷款利率交纳保函风险资金占用费。

第十八条中行XX分行负责于180天内向企业收回垫支款及占用费并存入保函风险资金帐户。

第三章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保函风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

(一)市外经贸委负责编报保函风险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根据市财政局的决算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对中行XX分行、企业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中行XX分行在保函风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均构成违规行为:

(一)报送虚假文件;

(二)不按期归还赔付款;

(三)拒绝相关部门对使用保函风险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或对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不予配合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违规行为的企业,在违规行为造成的负面影响完全消除前,不能再申请使用保函风险资金。

第二十二条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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