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建设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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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泗县建设局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样本Word格式.docx

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中途外出需向科室负责人说明情况;

科室负责人上班时间中途外出的需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

擅离职守办私事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请假单,若因特殊情况而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用电话等通讯方式请假,事后必须填补请假单,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请假必须按级审批。

请假在一天内的,一般工作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人审批,科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

请假在二天(含二天)以上的或离岛外出的,一般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科室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要领导审批;

副局级领导请假由主要领导审批。

局属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外出必须向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年休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但必须在安排好工作的前提下,办好请假手续方可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分二次休假。

第十三条 

上述各项请假,在审批同意后,及时告知办公室,并将相关请假手续报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按规定可享受年休假的可以先抵扣病事假。

如当年能享受探亲假的(包括父母亲),其年休假时间计减半享受。

当年参加工会或其它组织安排外出旅游的也应冲减年休假。

年休假隔年作废。

第十五条 

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或出差的,原则上同意调休,但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于本星期内调休完毕,不得累计,不得抵扣病事假。

第十六条 

请假外出人员,无正当理由或特殊情况逾期不归者,每天扣发月考核奖20元,三天(含三天)以上按旷工处理;

无故不请假外出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发月考核奖的三分之一,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扣发月考核奖的100%,并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在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扣发月考核奖的三分之一,六次(含六次)以上扣发月考核奖的100%,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在三十次以上的扣发全年月考核奖。

第三章 

值班和内保制度

第十八条 

日常值班由门卫负责;

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实行局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二级值班;

抗台防涝等值班由局三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安排,局三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城市建设科。

第十九条 

值班人员因故不能到位的,应由本科室人员顶岗值班。

第二十条 

值班人员主要受理值班期间上级部门的指示、兄弟部门、单位传递的信息和局系统各单位上报的重要情况,受理群众投诉,检查局属各单位值班备勤及安全情况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到重要情况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要做好各自安全保卫工作。

下班后必须及时关好门窗、关掉所有的电源开关、拧紧自来水笼头,如遇停电、停水尤要引起注意。

贵重物品应有专人保管,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财会室要按照财务达标要求,增强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保证各种帐本、票证、库存现金、印鉴、转帐(现金)支票的绝对安全。

如发生失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门卫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有事外出须向办公室请假。

外来人员进出,门卫必须过问,并严格控制各类推销、收购等闲杂人员进入机关大楼。

第二十五条 

门卫在机关工作人员下班后,要及时对办公楼进行巡视,锁好大门,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如因门卫工作失职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门卫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局内保工作人员要加强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机关大楼安全。

第四章 

财务物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为防止多头审批,控制经费支出,财务审批原则上实行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但差旅费、办公用品(不包括固定资产、大件用品)等经常性的经费开支由分管行政领导审批;

公务接待、用烟等开支由主要领导审核,分管行政领导审批;

其余经费一律由主要领导审批。

财会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 

物品管理实行财务资金及总务购物两线管理,以相互制约。

但办公用品购置在办公室统一安排下,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和记帐,不购置和管理用品;

购物与保管实行人员分工管理,总务人员只负责物品购置,保管人员负责物品登记领发。

办公室下设总务室。

第二十九条 

依法执行《会计法》,历行勤俭节约,加强支出管理。

局机关各科室日常办公用品经办公室同意后由办公室下属总务室统一购买发放,所有购物凭证须先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并经局领导审批后,财务才能予以报销。

凡购置非易耗的物品或价值较高的易耗品,各科室须事先以书面报告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属固定资产的购买后必须办理有关入帐手续。

无特殊原因,各科室复印资料一律实行复印登记制,不得赴外复印,否则财务部门应予以拒报。

凡属固定资产的设备维修,应事先列出维修项目,经办公室审查,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第三十条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奖金、福利制度管理,对于系统内事业借用到局机关的人员,奖金福利由其编制所在单位发放;

事业(行政)借用到企业的人员,奖金福利由其所在企业发放。

借用人员的奖金比例系数核定,应由其在借用单位所处的岗位、职务相应等级核定。

第三十一条 

机关干部职工外出借款,须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分管行政领导审批。

差旅费借款额应视会议地点、时间、人数而定,其借款应在出差返回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财务部门报销结清,逾期者其借款在当月工资和奖金中扣除,扣不完的在次月再扣,直至全部扣清为止。

如财会部门违规操作,将追究财会室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连带责任。

差旅费报销标准按本局“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调离本单位的同志,先要把借款、公物还清,办公室凭财务、总务人员签字后方可办理工资等有关调动手续。

第三十三条 

每年报刊杂志征订工作由办公室落实专人统一征订。

第三十四条 

凡机关干部职工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年底可以申请困难补助。

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后送局机关工会讨论,然后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困难补助原则上一年一次,做到补助名单张榜公布。

第五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办法、规程,为规范局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本局实行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局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局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审议采购制度、采购方案和年度计划,并进行检查监督。

下设采购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局采购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局党委会讨论决定,5万元以下由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审核。

第三十八条 

采购办法一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局采购办负责人根据所需品牌结合“性价比”在政府采购负责部门指定的商家中择优选定,并报局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指定专人负责验货。

第三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规定,以及在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

第四十条 

各科室要加强公共财产的管理,做到谁使用,谁保管,并建立财产使用登记制度。

办公室、财务室要共同配合坚持做好每年年底财产核对工作,杜绝公共财产被个人侵占和人为遗失、损坏。

对遗失、无故损坏要按价折旧赔偿。

第四十一条 

住集体宿舍的单身干部职工借用的床、桌、椅等,婚姻后一月内上缴办公室。

公用桌、椅、橱、茶杯等物不得擅自拿到个人宿舍使用。

第四十二条 

公共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因特殊原因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局领导同意,办公室备案,并确定归还期限,借期内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办公用品领发均实行登记、签字制度。

领发程序:

由领用人登记后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到办公室领用。

第六章 

车辆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和调度。

双休日驾驶员设立值班制。

第四十五条 

局领导和科室用车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以便掌握去向。

第四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应保证随时用车:

1、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紧急公务;

2、上级业务部门来我局指导工作;

3、本局党政领导因公务外出;

4、其它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

第四十七条 

本局车辆原则上不外借。

特殊情况外借或使用的,须经主要领导或分管行政领导同意。

第四十八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驾驶员工作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坚守岗位,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

经常擦洗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

第四十九条 

驾驶员应对行车安全及车辆保管、维护、保养、节油等切实负起责任。

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良好车况。

严格控制有关费用支出,需进厂保养修理的,应列出计划,到总务室申请后报局办公室,开具车辆维修单;

较大的维修项目应报请局领导同意。

第五十条 

驾驶员的职责履行情况与平时考核挂钩,无故不得私自出车或开回自己家里,有特殊原因的,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如擅自作主出私车或开回家里的,一经发现,扣除当月车贴与当月考核奖,并作出书面检查;

造成车祸事故的,其医药费自理,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车辆维修、保险必须使用转帐支票,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五十二条 

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子女)结婚在条件许可下,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可用单位车辆;

但必须支付一定额的汽油费。

第七章 

公务接待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按照工作需要和勤俭节约的原则。

对来局联系、考察、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和来宾做到态度热情、安排周到、配合密切、服务尽心,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十四条 

接待范围。

全局干部职工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如发现有非公务接待而冒充公务接待的,将予严肃处理。

具体公务接待范围如下:

1、上级领导来我局检查指导工作的;

2、外市(地)建设系统领导干部来我局交流、调研、帮助工作的;

3、局领导因工作需要接待来宾的。

4、相关业务单位来我局帮助或联系工作的;

5、其他因工作需要接待的,并由分管领导或科室长陪同的。

第五十五条 

接待标准。

各科室因业务往来确需安排就餐的,原则上以安排工作餐为主,每人每餐标准30-4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

省、市级业务部门中层干部及工作人员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的,原则上每人餐费标准40-50元;

省、市主管部门领导,原则上每人每餐标准60-80元,适当可放宽;

系统外单位来宾,接待标准,视情安排,但原则上不能突破每人每餐80元的标准。

特殊情况需经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十六条 

严格审批手续。

属公务接待范围的,一律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直接负责安排;

各科室公务接待用餐,必须事前到办公室填写“公务接待用餐登记表”,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确定就餐地点和标准。

第五十七条 

各科室因业务工作召开各种大型会议,需安排会议接待和就餐的,须事先申请报告,详细列出会议经费清单,由分管领导提出会议接待及就餐标准,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经办落实。

第五十八条 

从严控制酒、烟类费用,每桌酒烟费用最高不得超过批准就餐费标准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九条 

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科室每次陪餐人员应控制在来宾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下。

重要客人来访,陪餐人员应报请局主要领导确定。

第六十条 

凡未经同意,不在指定地点就餐的所有费用由接待科室或经办人自理。

就餐费用无特殊情况超出规定标准的,超额部分由接待科室或经办人员自理,财会室应严格把关。

第六十一条 

接待费用结算按当月接待当月结算的原则,及时结清。

接待费用报销必须附有三单(报销单、菜单、发票),各科室接待费用由经办人负责整理、填写接待报销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提交办公室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核,再由局分管行政领导审批后,到财会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原则上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章 

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文件的收发、登记和归档管理由文书负责。

第六十四条 

对上级和有关部门往来的文件及机密以上的资料,要及时收文、登记,邮寄来的文件、信件要及时转交给文书室,统一由文书拆启;

文书外出时,由委托人代拆,其他人一律不准私自拆启。

第六十五条 

收发登记的文件每天送批一次,按照批阅范围呈送或传阅,急件应随到随办,不得无故停搁;

每次放在各科室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半个月之后文件全部收回归档;

阅文者应签上阅办时间、办理情况和姓名。

第六十六条 

本局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带回的文件与资料,应交办公室登记、保存。

第六十七条 

各科室直接收到的文件、资料应按业务范围归类收存,有关内容应告知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凡领导已批示或已转交有关科室办理的文件,文书应负责检查和催办,有关责任科室或办理人员要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给办公室,切防漏办或延误,如因办理疏忽而影响工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以局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或上级部门报送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下发的涉及全局性的文件由有关科室拟稿,分管领导审签,主要领导签发。

第七十条 

以局名义下发的属于一般性、单项性文件,由有关科室拟稿,分管领导签发。

第七十一条 

局每月《工作要点》由各科室、单位提供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交办公室组稿,报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主要领导外出期间由指定的局领导签发。

第七十二条 

阅看文件、档案及保密资料应在办公室内进行,并遵守保密制度。

第七十三条 

文件在传阅过程中,不要随意取下、损坏或丢失。

如工作需要须取下的,应办好借用手续。

第七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如工作需要,办好有关手续后,可向文书人员借阅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用后及时归还。

第七十五条 

办公外出需要带有关业务文件、资料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需带绝密、机密等文件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妥为保管,工作结束后及时交回。

第七十六条 

外单位借阅文件、档案的,必须持单位介绍信,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在局内阅看。

第七十七条 

复印重要文件,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

第七十八条 

凡本局拟发的文件、上级部门下发的文件、重要会议纪录以及已经办结并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都应及时归档。

第七十九条 

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档案法》和本局档案保管利用保密有关规定。

第九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八十条 

本局印章是本局机关行政职权的一种凭证,使用本局印章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局印章由办公室管理,具体由文书人员负责印章的保管和正确用印。

用印必须在文书办公室内进行,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的,必须经主要领导同意,保管人员必须做到人不离章。

第八十二条 

本局印章主要使用范围:

以本局名义上报下发的各类文件、公函、重要材料、各类审批或上报的表格、人事及行政介绍信,重要公务活动的证明件等。

第八十三条 

各科室因工作需要,须用本局印章的,由分管领导签批;

其他需用本局印章的事项,一律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经主要领导同意方可用印。

第八十四条 

文书必须对用印负责,用印前应问清用印事由,详细了解用印件的内容,对不符合规定或难以确定的用印事项,要及时向办公室负责人请示后再决定。

第八十五条 

本局印章一般由保管人员亲自盖章,印刷文件用印时,保管人员应到场监管。

第八十六条 

印章每次使用,都必须登记、签字,以备查验。

第八十七条 

未尽事宜及其他印章的使用管理,按照本局印信使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其它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会务安排。

各科室召开一般性业务会议,由所在科室自行负责会务安排及服务工作;

上级领导或县里组织来我局指导、检查、调研工作的和本局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以及县里召开党代会、“两代会”期间借用我局会议室的,有关会议接待、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会议期间,机关工作人员应服从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无故推托,如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须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第八十九条 

办公设施管理。

电话机、复印机、电脑管理实行科室长负责制,严禁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利用电脑搞游戏等或利用复印机复印本单位业务外的资料。

严禁电话聊天或拨打非正常的声讯电话,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十条 

卫生保洁。

机关卫生保洁实行包干制。

各科室卫生自行负责,公共部位由办公室安排工勤人员负责保洁。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要做到节约用电、节约用水。

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第十一章 

奖罚措施

第九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年终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工资直至待岗处分。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由各部门负责人共同负责检查、监督和落实,执行规定情况作为年终考评各科室和干部、职工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九十四条 

局机关效能工作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地检查和抽查各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听取干部职工的反映,发现问题督促改进,不断完善。

本《制度》自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起施行。

财务管理细则

一、用款及审批权限

对财务上发生的支付行为,原则上必须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制定规定内及日常经费发生支付行为均由局分管行政领导审批,其他支付行为发生的须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审批;

对支付金额超过3000元的(含3000元)由主要领导审批。

局领导出差或发生其他费用支出应相互办理审批手续。

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

财务上发生支付行为前,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经办人按自制凭栏目要求,填写款项内容、金额、附件张数等,并在领款单(出差人或制单人等)栏签名,先经部门负责人审阅,再由财会人员审核,后由分管该部门领导审核签字。

然后按审批权限执行,方可向财会室办理报销或转帐手续。

三、费用报销及审批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业务接待费和会议费

业务接待费(包括出差期间必需招待应酬的餐费、会议膳宿费)各部门要严格把关,严格控制在“少量、必须、合理”的范围内,报销接待就餐费时,必须同时附“公务接待用餐审批单”;

部门召开的各类专业性会议,须要事先填制“会议经费预算表”,经局办、财务审核,报领导批准,并及时向财会室结清。

以上对外接待和各类会议,原则上由局办公室进行安排。

(二)关于学习培训等费用报销

本局统一组织学习培训(包括各类函授、面授、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班学习)的,其学杂费按财政规定报销,差旅费视同公务出差标准报销;

若非本局组织安排,本人要求参加学习培训的,按其所学专业与本职岗位对口的原则,并经局领导批准的,有关学杂费等报销,应在其学满结业或毕业后,凭所获证书分类给予相应的报销。

其中,技术职称类的,期间所有学杂费、差旅费和考务费等给予全额报销;

学历文凭类的,期间所有学杂费、差旅费和考务费等给予报销全额的80%。

未经批准的学习培训费用一律自行解决,县财政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三)关于旅差费等费用开支规定

根据嵊财预[20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的工作实际,对旅差费等费用开支作如下规定:

1、住宿费报销标准:

(1)县内出差(出本岛):

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60元/人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性别出差人数为单数的可按住宿费限额标准的2倍内凭据报销。

(2)县外市内出差:

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100元/人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性别出差人数为单数的可按住宿费限额标准的2倍内凭据报销。

(3)市外出差:

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130元/人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同性别出差人数为单数的可按住宿费限额标准的2倍内凭据报销。

(4)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个人自负50%。

市外会议集体安排住宿的,按会议实际住宿费报销。

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接待需要,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须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

出差在外的,须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随附“住宿费超支报销申请单”。

2、出差人员及其他伙食补助标准:

(1)工作人员在县外出差,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

(2)工作人员在县内(出本岛)出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为10元。

(3)工作人员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

省外举办的8元,省内市内举办的7元,市内举办的6元,县内举办的5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发放。

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以及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对各类函授、面授、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班学习的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4)汽车驾驶员在县本岛内出车补贴每月100元,出县外每日增发10元,当月二项累计不得超过200元。

(5)如因工作需要,被派遣赴外地或乡镇(出本岛)蹲点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每月发给蹲点补贴200元。

如已享受有关部门给予的相应补贴或本人家庭所在地的,不再发给蹲点补贴。

3、交通费报销标准:

(1)因工作需要,确需要乘坐出租车,或出差乘坐出租车的,可以报销一定限额的车费(包括三轮车费),但每次出差出租车费(包括三轮车费)总额应严格控制在30元/天以内。

如超过该限额的,须书面报告超支原因,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对各类函授、面授、学历证书、专业证书班学习的人员,出租(三轮)车费一概不予报销。

(2)出差人员因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的,须事先报告,经分管领导报请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乘机。

如出差在外,须电话请示,回来后补报乘坐飞机申请报告。

4、外地就医费用报销标准:

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可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往返车船票,不报销伙食费、其他交通费及杂费。

因重大疾病确需他人照顾的,经单位领导研究同意,由单位人员陪同的,陪同人员按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规定和标准报销;

单位不派人由家人陪同的,限报销一人往返车船票。

四、其他事宜

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是各级财税机关认可并盖有财税部门监制章的有效发票,同时还必须盖有出具票据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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