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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这些基本问题有共识的基础上,再来探讨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可能事半功倍。

    慈善事业及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慈善事业在国外的发展有很长的历史,并在许多国家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十分发达,对所在国家或地区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起到了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在中国大陆却还是一项新兴事业。

理论界既少有对慈善事业的探讨,亦无统一的定义。

慈善事业作为一项有着实质内容的道德事业和现代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是指建立在社会捐献经济基础之上的民营社会性救助行为,是一种混合型社会分配方式。

在经济意义上,慈善事业实际上是一种独特的财富转移方式。

它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三条渠道:

一是企业或各种经济实体的捐献,它通常计入捐献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从而属于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范畴;

二是政府财政对慈善事业的拨款或援助,它通常被纳入财政预算,在部分国家或地区甚至成为固定的预算科目,这一部分经济来源显然属于社会产品的再分配范畴;

三是社会成员的个人捐献,它是社会成员通过社会产品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而获得相应份额后自愿付出的份额,从而属于社会产品的第三次分配。

尽管上述三条渠道来源的比重不同,但各国的慈善基金主要来源均不外乎上述三条渠道。

可见,慈善事业同时也是一个分配领域的范畴,是一种独特的混合型收入分配方式。

(注:

郑功成:

《慈善事业的理论解析》,《慈善》1998年第2期。

)从社会功能来看,慈善事业的目的主要是通过慈善救助来解决脆弱社会成员的生存困境或特殊困难,从而发挥着社会保障的功能作用,但慈善事业又与法定社会保障制度有着重大区别,这不仅表现在经济基础和运行方式的不同方面,更体现在道德与政治或法制的差异上,慈善事业是志愿性的公益事业,它既非捐献者的当然义务,亦非受助者的法定权益,而法定的社会保障项目却体现着政府的当然责任和国民的法定权益。

因此,慈善事业作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在理论与实践中均构成为一种独特的社会保障方式。

还需要指出的是,西方的慈善事业和我国的慈善事业在起源方面是存在着区别的,即西方的慈善事业起源几乎均与宗教有关,各种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天主教均将慈善事业视为自己的一种本源职责;

而我国的慈善行为却是从家族内部的互助行为开始的,并根据亲疏关系由近及远,进而向其他社会成员扩展,这种行为通常能够得到政府的褒奖和鼓励。

虽然慈善事业与政府举办的社会救助和公共福利事业都是为了济贫解困,都起到了缓解社会成员生存危机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作用,但慈善事业作为一项民营公益事业,却有着自己独特的本质规律。

《论慈善事业的本质规律》,《中国社会报》1996年9月26日。

)现代慈善事业的本质规律可以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以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为道德基础。

慈善属于道德范畴,慈善行为的非强制性和自愿性,决定了社会成员的善爱之心对慈善事业的发展起道德支撑作用。

一个缺乏对弱者关爱的社会,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慈善事业;

一个缺乏善爱之心的社会成员,也不会真正无偿地向慈善机构或社会脆弱成员捐献,在我国现阶段,富人的社会捐献并不多见,而以普通百姓为对象的有奖募捐却很有成效,这表明应当成为慈善事业经济基础主要来源的富人阶层尚缺乏应有的善心与爱心。

内地的捐献之风比香港地区要逊色得多,更缺乏像美国那种能够捐献以亿美元计的富人典型。

因此,慈善事业的存在与发展首先需要具备相应的道德基础,即慈善事业只能建立在社会成员善爱之心的道德基础之上,这与政府举办的纳入社会政策或法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事业是有根本区别的。

2.以贫富差别的存在为社会基础。

共同贫穷的社会或时代不会产生慈善事业,因为社会成员都需要得到援助,而社会成员又都无能力来帮助他人,如旧中国虽然也有一些慈善家和慈善活动,却始终未能成就一项有益的公益事业;

计划经济时代的共同贫穷,使慈善事业无生存的土壤。

共同富裕的社会或时代也不需要慈善事业,因为社会成员都具备足够的能力来解决自己可能遇到的困难,即使个别社会成员遇到特殊困难,政府与社会也能够通过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加以解决,发达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将证明这一点。

惟有存在着贫富差别的社会或时代,才需要慈善事业,因为只有在这样的社会或时代,构成慈善事业两极的社会成员——有捐献能力者与需要救助者才会并存,慈善事业则成为沟通两者关系并适度平衡其利益的良好途径。

因此,贫富差别的存在是产生并需要发展慈善事业的社会基础。

客观地正视我国的贫富差别,正确地认识我国的贫富差别不是短期内可以解决的客观事实,将是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条件。

3.以社会捐献为经济基础。

慈善事业不会排斥政府的财政援助,但无社会捐献则无慈善事业,慈善事业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只能是社会捐献,也就是说社会各界尤其是社会成员的自愿捐献构成整个慈善事业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这是国内外慈善事业发展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规律。

首先是有能力帮助他人的社会、经济组织和社会成员在善爱之心支配下能够做到自愿捐献、乐于奉献,其次是所捐献的资金或实物等能够为慈善事业的正常运作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最后才会有慈善事业的正常、健康发展。

因此,对慈善事业而言,社会成员间的贫富差别使其存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

而社会各界的捐献则使其存在与发展具有了现实性。

面向全社会,立足社会捐献,是慈善事业求得发展的惟一正确的取向。

4.以民营机构为组织基础。

慈善事业虽然可以接受政府的财政帮助并服从其依法监督,但由于政府干预可能改变慈善事业的性质并背离捐献者的意愿,在具体运作中又必然排斥着政府权利的干预(香港部分慈善机构对接受政府财政拨款过多而出现的妨碍慈善事业自主发展的现象已有反思)。

因此,慈善事业只能由民间团体或非政府组织来承担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这是慈善事业之所以成为一项有益的公益事业而非单个的施舍行为的组织基础,也是它作为一项社会性救助事业而不被纳入法定社会保障或官办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原因所在。

当然,个人或零散的民间救助行为,如邻里之间的互助等,亦是一种值得倡导的慈善行为。

5.以捐献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

没有捐献便不会有慈善事业,这种特殊的经济基础决定了慈善组织必须坚持以捐献者的意愿为实施基础,即慈善事业具有捐献者意愿至上的特点。

捐献者有权指定慈善组织将资金用于其指定的慈善项目,即使捐献者没有指定专门的用途,慈善组织也应当将其捐献直接用于慈善项目或与慈善直接有关的项目,惟有如此,才不会违背捐献者的本意和慈善事业的本源职责。

当然,捐献者的意愿不能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而应当有益于慈善事业与慈善精神的发扬光大。

6.以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为发展基础。

当慈善行为仅仅是少数富人的事情时,慈善事业发展应有的社会氛围尚无法形成;

只有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才能形成一种有利的、自觉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从而使慈善事业具有更加广泛、更加厚实的经济基础,最终使单个的慈善行为集约成为一项宏伟的事业。

因此,慈善事业应当成为一切有能力帮助他人的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社会公益事业,这是慈善事业赖以发展、壮大的内在要求与必要条件,也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一条基本规律。

可见,与政府举办的以稳定社会为政治基础、以财政拨款或强制筹款为经济基础、以官营或公营机构为组织基础、以法律制度为实施基础的相比,慈善事业具有自己的明显特征。

    慈善事业的组织与运作

从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慈善事业的发展实践来看,典型的现代慈善事业是指捐献者与受助者分离、通过专门的慈善组织加以实施的慈善活动。

慈善事业应当由社会公益组织或非政府组织运作,这是其本质所决定的。

从慈善事业的实践环节出发,慈善组织可以分为募捐机构、实施机构与协调机构三种;

从所承担的任务或职责出发,慈善组织则又可以分为混合型公益组织、综合型慈善组织、专一型慈善组织、协调型组织、附属型组织等形式;

前一种划分被后一种划分所包容。

《关于慈善事业的组织与运作》,《中国社会报》1998年6月27日。

)这些团体或组织的性质相同,根本目标一致,但又肩负着不尽相同的任务:

1.混合型公益组织。

这类组织在提供有关慈善服务的同时,也从事着其他社会公益事业,或以慈善事业为主,或以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为主。

如香港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最大民间慈善组织——东华三院,就是以慈善事业为主的混合型民营公益机构,它在为穷人提供免费医疗的同时,还办有20多所中、小学校;

澳门著名的慈善组织——镜湖医院亦是典型的以慈善事业为主的混合型公益组织,它同时担负着为穷人提供免费医疗和为一般市民提供收费医疗的任务。

美国的福特基金会则是一个以捐助教育事业为主并包括有关慈善事业在内的混合型公益组织。

2.综合型慈善组织。

这类慈善组织是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多种慈善服务的综合型慈善组织,尽管其开展的慈善项目在不同地方、不同时期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并要受到财政实力及捐献者意愿的限制,但其慈善服务项目及内容却可以是多方面的,不会受到组织结构及法定职责的局限。

综合型慈善组织应当成为财力雄厚、服务广阔、功能齐全、运行规范的慈善事业的代表。

在我国,中华慈善总会应当属于综合型的慈善组织。

3.专一型慈善组织。

这类慈善组织是专门为了某一项慈善事业而建立起来的,其特点是肩负的职责和任务较单一、援助对象较单一、目标很明确。

如香港医药援助会、台湾盲人重建院、旧中国的育婴堂等即是;

再如红十字会、救灾协会等亦是职责较为单一的慈善组织。

中国扶贫基金会亦是专门从事扶贫的慈善机构。

这种组织能够在某一特定领域开展有效的慈善活动,从而同样是慈善事业必要且重要的组织形式。

4.协调型慈善组织。

这类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协调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募捐机构与实施机构的关系以及各慈善组织之间的关系,其自身一般不从事具体的慈善工作,其作用是充当慈善事业的代言人或它的自律机构。

在慈善事业较为发达的情况下,应当有专门的协调型慈善机构,或者由有影响、有权威的慈善机构充当协调机构。

我国慈善事业难以形成一支有影响的社会力量和能够成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事业,其主要原因不仅在于未坚持民营化而只依附于官方机构(其代表的自然是所依附的组织或机构,其产生的影响亦自然是所依附机构的影响),而且还在于缺乏权威的、有影响的协调机构。

因此,建立协调型慈善机构值得引起重视。

5.附属型慈善组织。

尽管多数企业对慈善事业的支持主要通过捐献来体现,但也有少数企业是通过设立附属型慈善或公益组织来直接融入慈善事业并发挥作用的。

如香港汇丰银行设置的慈善基金会、《澳门日报》设置的读者公益基金会等均是企业附设的慈善事业机构。

在国内,一些大型企业也开始设置有关公益基金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如上海宝钢出资设置的宝钢教育基金会,每年奖励全国高校的师生;

一部分企业则通过工会建立了互助基金等公益组织。

从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过程来看,它主要包括组织社会捐献、资金管理、实施救助以及接受监督等环节。

在组织社会捐献环节上,慈善组织的任务包括开展慈善宣传、弘扬慈善美德,有组织地进行募捐,动员有帮助他人能力的社会成员向慈善组织捐献;

在资金管理环节上,慈善组织的任务是确保每一笔资金的安全,并使之用于捐献者指定的救助项目(在此,慈善组织对社会成员捐献的资金只有看护权、管理权而无所有权,因此,慈善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帐册,并严格财务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捐献者、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检查与监督);

在实施救助环节上,慈善组织必须充分尊重捐献者的意愿,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对救助对象及所需服务进行摸底,然后做好与有关各方的联系工作,最后实施慈善性救助,保证将救助资金用在最适当的地方;

接受监督管理环节包括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与慈善事业协调或自律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如定期申报、接受检查及公开审计等。

可见,在现代慈善事业的运作中,组织和接受社会捐献是整个慈善事业的财政基础,对捐献款物的管理则构成了慈善机构运行中的重点与关键,通过实施救助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则是现代慈善事业的最终目的,接受捐献者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则是确保慈善机构乃至整个慈善事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保证。

慈善组织及慈善工作人员,均应当有慈善之心和奉献精神,并通过自己的工作去促进整个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

还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慈善事业的另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捐献者与受助者分离,即各种慈善机构充当着捐献者与受助者之间的中介与桥梁,这种分离的意义不仅在于社会分工的进化和慈善事业专业效率的提升,更在于使捐献者与受助者在心理、人格方面不平等的定势得到严格的控制。

由于捐献者与受助者不存在直接面对面的接触,彼此并不知道对方是谁,这样,捐献者就少了恩赐的色彩,多了回报社会的光荣,受助者则少了感恩戴德的负担,多了正常融入社会的机会。

在此,我们看到的现代慈善事业已经走出了慈悲的历史,而具有了人道与正义的色彩。

    如何处理好慈善事业的若干关系

我一直认为,慈善事业作为一项社会事业,不可能孤立地得到发展,在发展中尤其需要处理好如下关系:

《论慈善事业的若干关系》,《中国社会报》1998年11月14日。

1.慈善事业与社会道德的关系。

慈善属于道德范畴,一个社会或地区的慈善事业状况能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社会成员的道德状况。

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包括慈善的内容,并占有较重要的地位;

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是大公无私和平均主义的混合物,慈善被作为虚伪的垃圾扫除;

20世纪80年代初期实行经济改革以来,传统道德既未得到恢复,价值规律的导向却又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观,社会道德与整个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一样,客观上处于旧道德已去、新道德未立的失范阶段,吸毒、赌博、色情等畸形消费和追求享乐的奢侈消费热遍全国,不法致富、为富不仁现象不乏罕见,利己主义正在泛滥,从而造成了日益严重的道德分割甚至对立,急切需要重建符合社会公益与社会和谐的新道德。

慈善事业作为道德事业,能够且应当通过倡导互助友爱、弘扬慈善道德、抨击为富不仁和畸形消费与奢靡之风,为重建新的道德风尚作出应有的、较大的贡献。

因此,慈善道德是慈善事业的基础,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社会道德的重要内容,慈善事业与社会道德存在着相辅相成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值得重视的一对关系。

2.慈善事业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慈善事业本身属于社会性保障事业,从而应当被现代社会保障所包容,社会保障与慈善事业的关系既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也是基本保障与补充保障相互配合、协调的关系。

在现阶段处理两者关系时,整体应当给部分留有发展空间,部分则应当为完善整体服务。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已经摒弃了相互分割、自我封闭的国家保障制、企业或单位保障制和乡村集体保障制,代之以社会化、多层次化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慈善事业则是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较为特殊的层次。

从目前的现实出发,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已经给包括慈善事业在内的补充保障留下了很大的空间,它的完善需要慈善事业的发展来配合。

因此,慈善事业作为我国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肩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

3.慈善事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是慈善事业需要以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合适的经济体制为基础,没有经济上的贫富差别,不可能有慈善事业,没有慈善事业也很难有和谐的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与经济制度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而慈善事业则是市场经济中特殊的润滑机制;

二是慈善事业既是一种社会事业,同时也是一项经济事业,因为它是用经济援助的手段(包括现金与实物以及用现金或实物换取的相关服务)来解决需要救助的社会成员的贫困、疾病医疗等问题,其起点是接受社会捐献,终点是使用社会捐献,慈善的宗旨蕴藏在经济性的活动中,这表明慈善事业应当被经济所包容;

三是慈善事业中的个别经济关系,如捐献者的捐献背后可能存在着某种经济利益考虑(如税收限制、广告效应等),捐献者对捐献尤其是巨额的捐献可能还要进行财务核算等;

四是慈善事业本身亦有一个追求经济效率、避免浪费的问题。

因此,慈善事业与经济的关系是多层次的,也是复杂的,慈善组织应当注意慈善事业的经济关系,并妥善处理好这种关系。

4.慈善事业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慈善事业从本质上排斥政府的行政干预,但不排斥政府财政的援助。

慈善事业通过自己的活动减轻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和相应的财政压力,这是慈善事业对国家财政所作出的贡献;

而政府财政若想更好地利用民间的力量来减轻自己的负担,并促使社会和谐发展,也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其中最为有效的方式是直接拨款支持和利用相应的税收政策进行支持。

如香港政府一直对民间慈善事业拨款,就是慈善事业成为香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支柱的客观条件,而慈善事业的高度发达也是连基本社会保险制度都没有的香港能够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稳定因素。

因此,慈善事业与国家财政不是两张相互分割的“皮”,而是互为一体的两面,是相互支持、相得益彰的关系。

5.机构自律与政府监管的关系。

真正的慈善事业一定是民营的,从而在实践中应当以机构自律为主,即慈善组织应当有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

然而,由于慈善事业是慈善机构用他人捐献的钱来做事,为避免慈善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失范行为,杜绝工作中的违法现象和侵害捐献者或受助者权益的现象,慈善机构还需要接受并服从政府与社会的监管。

在机构自律方面,慈善组织应制订完备的规章制度,建立起相应的协调机构,如慈善总会或某种专门的慈善团体协会,以维护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

在监管方面,政府应当以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为监管依据,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并依法行使监管权,如慈善组织成立的审批、对社会捐献活动和慈善基金的监督等。

此外,慈善事业还必须接受捐献者和社会各界尤其是舆论的监督。

机构自律在慈善事业的内部发生作用,政府监管与社会各界的监督则在慈善事业的外部发生作用,当慈善机构运行合法且规范时,外部的监督实际上不起作用。

因此,政府监管只起依法裁判的作用。

机构自律为主、政府监管为辅,两者的配合协调,是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但机构自律尤其是较高层次的自律更应值得重视,因为这是确立慈善机构公信力的根本。

6.动机与效果的关系。

在慈善事业实践中,项目实施的效果较易评判,而参与慈善活动的有关各方的动机却十分复杂。

如政府的考虑将是如何调动民间的财力来解决相应的社会问题,以便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慈善组织的动机则是更多地筹集资金、更好地救助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并从中确立起自己的形象与社会地位;

受助方的动机则是尽可能多地争取获得慈善组织的援助。

而捐献者的动机却要复杂得多,从国内外捐献者的现状分析,其动机至少有如下种类:

无私奉献型,同情弱者型,互助友爱型,塑造形象型,经济谋划型,政治需要型,沽名钓誉型和最终利己型等。

对此,慈善机构应当采取不问捐献者动机、只求慈善项目实施效果的态度。

因为慈善事业的目的是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解除生活痛苦,无论捐献者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其参与捐献,就能实施有效救助。

实施效果是真正评价慈善事业成败的标志。

因此,慈善组织有必要将动机与效果分离,在追求慈善效果的前提下提升社会道德。

7.专业化与志愿者的关系。

慈善事业需要有大量的志愿人士参与,但必须有相当数量的专业人士并且以其为主导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

如专业的、专职的项目实施人员、理论研究与培训人员、筹资与理财人员、管理与协调人员等,都是慈善事业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

因此,由专业人士主导,吸引志愿者参与,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将能够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

以我国的现状而论,各种慈善组织均是专业人士过少,所幸一些离退休老同志热心慈善事业,他们的志愿参与实际上构成了慈善事业发展的中坚,但从慈善事业的发展来看,还是应当以中青年、专业人士为主体,非专业人士、退休人员为辅。

8.榜样与大众的关系。

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是慈善事业的发展基础,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慈善事业也需要有较稳定的财政来源,而公众则需要有榜样作为参照,树立典型与大众参与是慈善事业的两根支柱,富人阶层中应当有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

如美国大众传媒巨头泰德•特纳在1997年9月18日宣布未来10年将向联合国人道主义机构捐款10亿美元,用于救助饥饿儿童与难民、扫除地雷及开展全球气候研究,这一慈善之举在全世界赢得一片赞誉;

而微软老板比尔•盖茨为公益事业迄今已捐献二百多亿美元,他还公开承诺,他的财富中的90%以上将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等等,这些捐献者成为美国企业家与富翁阶层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榜样;

在香港地区,李嘉诚、霍英东、邵逸夫等均是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捐献者,李嘉诚曾一次向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献1.15亿港元。

(注:

《中华慈善事业》,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93—94页。

)但在内地的富豪中如此热心慈善或公益事业者尚不多见,一般群众热心捐献的事例倒是不少。

因此,内地应当有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榜样,这不仅是慈善事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新富阶层重塑群体形象的需要。

慈善机构在重视社会成员普遍参与的同时,尤其应当寻求与富人合作,善于发现榜样,榜样的确立将带动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慈善事业,这对于改善慈善事业的财政状况,树立富人阶层的新形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都将有利无害。

高度重视群众参与和努力寻找并树立典型作为参照应当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中不能失之偏颇。

    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基本思路

经济体制改革孕育了我国的慈善事业,市场经济更需要发展慈善事业,因此,政府与社会均应当重新认识并研究慈善事业的功能作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慈善事业作为一项有益的、必要的新兴社会公益事业,应当在我国得到较快和较大的发展。

我国慈善事业已经具备了加快发展的基本条件:

一是政治条件已经具备,即政府已明确支持慈善事业发展,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中亦很自然地应包含慈善事业;

二是经济条件尤其具备,中国已经有10%以上的人口进入了富裕阶层,70%以上的人口进入了小康阶层,国民手中的金融资产高达10多万亿元以上,从而表明具备大力发展慈善事业的经济基础;

三是社会条件已经具备,社会弱势群体构成了庞大的需求方,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和对传统道德的弘扬亦有利于重新造就慈爱的社会氛围;

四是慈善事业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基础,如中华慈善总会及一些地方慈善基金会为寻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组织的“希望工程”、以非公有制人士为参与主体的帮助贫困地区的“光彩事业”、全国妇联组织的中国儿童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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