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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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环保局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具体负责对全市固体废物的执法监察和督查工作。

1、负责市管单位的固体废物的执法监察工作。

2、负责全市医疗废物的执法监察工作。

3、负责市管单位危险废物的跨市、跨县(区)转移初审及现场核查。

4、负责市管单位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处置过程的执法监察工作。

5、负责组织全市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并建立我市固体废物台帐。

(三)市环保监测站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全市固体废物的监测工作。

1、负责建立我市固体废物监测体系。

2、具体负责做好市管单位固体废物监测工作,指导县(市)区环保局开展固体废物的监测工作。

3、负责全市固体废物中十一类剧毒物质(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芘、总铍、总银)浸出毒性鉴别监测工作。

(四)各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职责:

1、负责本辖区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负责由县(市)区有关部门立项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3、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危险废物的跨市、跨县(区)转移进行初审及现场核查。

4、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

5、负责本辖区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及审核工作。

6、负责本辖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工作。

7、负责审批颁发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类)收集经营许可证。

8、负责可用作原料的限制类固体废物进口初审工作。

9、负责组织本辖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从业人员的培训。

三、固体废物产生、经营、处置单位管理职责

1、如实申报固体废物产生情况,认真落实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月报、季报和年报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度申报登记,应出具十一类剧毒物质浸出毒性鉴别监测报告。

2、按照国家规定,在每年12月底之前,制定下一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管理计划应当包括贮存、利用、处置措施以及按月(季、年)转移(频次)计划,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及时变更申报。

3、固体废物必须安全分类收集,建立台帐,建有符合相关标准的贮存设施和场所,贮存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应设专人管理。

4、绘制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固体废物产生环节、产生量及去向并在车间、贮存(库房)场所等显著位置张贴。

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以及管理规章制度在厂区显著位置张贴。

5、危险废物必须纳入集中、无害化处置,或者自行采取无害化处理处置措施。

利用自有设施采取资源化利用措施的,要说明利用的技术、设备、产品以及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情况;

委托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报批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6、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依法设置相应识别标志。

7、建立和完善突发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和省级环保部门备案。

定期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对危险废物环境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与处置能力,确保环境安全。

绘制地形示意图,标明单位的地理位置和周边的道路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场所的位置并在场区显著位置张贴。

8、坚持职工培训制度。

每年培训有关职工不少于二次,有培训教材(结合本单位实际自编),讲课有记录,并有影像资料,资料保留齐全。

四、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污染控制标准:

(附后)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2、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3、医疗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4、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五、实施时间:

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我市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全面开展实施,按规模、行业,抓重点、分批次,逐步使全市企事业单位达到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

 

附件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时产生二次污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鉴别方法来识别非危险废物。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跨省转移必须环保部门核准,方可转移。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分类收集、贮存,禁止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混入。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原则上应与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远离。

5、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运送到固体废物贮存(库房)场所。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内,应张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房)场所管理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程序、每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有明显的识别标示以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控制标准。

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外,应张贴工业固体废物收集的时间、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产生工艺流程、管理人员以及识别标志牌(GB1556.2)。

8、贮存(库房)场所应建立档案制度,将进出贮存(库房)场所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9、必须做到: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总量、已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已入贮存(库房)场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计量和记录。

10、每种已入贮存(库房)场所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在容器的醒目位置粘贴标签,注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

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方式必须说明。

12、每日记录必须保存完好,每月有汇总。

13、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库房)场所要求:

13.1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不得露天存放;

13.2贮存(库房)场所采取防渗漏措施(地面硬化),存放装载半固体一般固体废物容器的地方,周边必须设置导流渠,并有收集系统;

13.3贮存(库房)场所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13.4有消防设施,并张贴禁止“吸烟”告示牌;

13.5可回利用和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分别贮存。

附件2:

危险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过程造成的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危险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鉴别方法来识别危险废物。

2、危险废物必须转移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并办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留五年。

3、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原则上远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5、产生危险废物车间和产生危险废物的工序,必须设置专用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或设施,并在明显处粘贴“危险废物”字样和识别标志牌(GB1556.2)。

6、危险废物必须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运送到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

7、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内,应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库房)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收集程序、产生危险废物工艺流程图、危险废物控制标准以及每种危险废物的识别标志。

8、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外,应张贴危险废物收集的时间、管理人员以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牌(GB1556.2)。

9、收集人员和贮存(库房)场所管理人员,必须有安全防护用品。

10、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必须封闭,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11、贮存(库房)场所应建立档案制度,将进出贮存(库房)场所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12、必须做到:

危险废物总量、已处置危险废物、已入贮存(库房)场所危险废物的计量和记录。

13、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必须说明。

14、每日记录必须保存完好,每月有汇总。

15、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必须开门或者强制通风10分钟后,方可进入。

16、危险废物存放要求:

16.1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16.2易挥发、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须按规定装入容器内存放;

16.3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16.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16.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16.6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16.7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和识别标志;

16.8禁止露天存放危险废物。

17、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要求:

17.1应在人员活动密集区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17.2设施的地面必须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 

具有防雨淋、防雨洪冲击或浸泡功能;

17.3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周边设置导流渠,并有收集系统;

17.3贮存(库房)场所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17.4有消防设施,并粘贴禁止“吸烟、饮食”告示牌。

附件3:

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防止医疗废物在收集、贮存过程中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建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医疗废物: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名录》来识别医疗废物。

2、医疗废物必须转移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和处置,并办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留五年。

3、医疗废物必须安全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入其它固体废物中贮存。

4、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柜(箱)必须远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5、必须与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密集区分开。

6、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各科室,必须设置专门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专用袋、锐器盒),安全分类收集,将损伤性和其它医疗废物分开收集,并在明显处粘贴“医疗废物”字样和医疗废物警示标示。

7、医疗废物必须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运送到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柜(箱)。

8、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内,应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库房)管理制度、医疗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医疗废物收集工艺流程图、医疗废物控制标准。

9、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柜(箱)外,应张贴危险废物收集的时间、管理人员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警示标示。

10、医疗废物暂存库房照明设施(日光灯)、通风设施(百叶窗换气扇)。

11、库房内醒目处张贴“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示和“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及其它废物”字样。

12、医疗废物暂存库房柜(箱)设专人管理,专用更衣室,并有安全防护用品。

13、医疗废物贮存库房和柜(箱)必须封闭,采取防鼠、防蟑螂、防盗窃、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14、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柜(箱)应建立档案制度,将进出暂存库房和柜(箱)医疗废物的种类、数量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15、医疗废物入库房和柜(箱)时,要分类登记,医疗废物要有计量,必须建立账物相符的台账,如实标明医疗废物产生总量、医疗废物处置量、已入库房和柜(箱)医疗废物暂存量。

16、每日记录必须保存完好,每月有汇总。

17、进入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必须开门或者强制通风10分钟后,方可进入。

18、医疗废物存放要求:

18.1尽量做到日产日清,防止腐烂散发恶臭;

18.2确实做不到日产日清的,贮存时间最长不超过48小时;

18.3禁止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19、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柜(箱)要求:

19.1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和柜(箱)必须防雨淋、防雨洪冲击或浸泡;

19.2医疗废物暂存库房地面和1.0米高的墙裙必须防渗处理(硬化或瓷瓦);

19.3医疗废物专用柜(箱)用金属或硬制塑料制作,具有一定强度、防渗漏。

20.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和柜(箱)卫生要求:

20.1医疗废物日产日清,清运后消毒冲洗进入污水处理系统;

20.2配有紫外线灯和消毒液喷洒设施。

附件4:

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控制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止废弃化学危险废物在收集、贮存过程中流入环境,造成的环境污染,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名录》或鉴别方法来识别实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

酸性废液、碱性废液、废有机溶剂、废有机化合物、含重金属废溶剂、废弃化学试剂、废化学试剂瓶等危险废物)。

2、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必须转移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并办理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留五年。

3、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必须安全分类收集、贮存,禁止混入危险废物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4、实验室(化验室)产生的液态、半液态危险废物、废有机化合物,必须设置贮存罐,分别标有酸性废液、碱性废液、废有机溶剂、废有机化合物,并在明显处粘贴“危险废物”字样和识别标志。

5、为了安全期间,实验室(化验室)产生液态、半液态的危险废物贮存,原则上贮存在实验室(化验室),定期与处置单位联系进行处置。

6、建立健全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登记制度。

7、化学试剂瓶、废弃化学试剂等危险废物必须用专用的容器收集运送到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

8、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内,应张贴危险废物贮存(库房)管理制度、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危险废物收集程序、产生危险废物工艺流程图、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控制标准以及每种危险废物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9、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外,应张贴危险废物收集的时间、管理员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收集人员和贮存(库房)场所管理人员,有安全防护用品。

11、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必须封闭,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12、贮存(库房)场所应建立档案制度,将进出贮存(库房)场所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详细记录在案,长期保存,供随时查阅。

13、必须做到:

14、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必须说明。

15、每日记录必须保存完好,每月有汇总。

16、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必须开门或者强制通风10分钟后,方可进入。

17、危险废物存放要求:

17.1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17.2易挥发、液体、半固体的危险废物须按规定装入容器内存放;

17.3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17.4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17.5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17.6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毫米以上的空间;

17.7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标签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

17.8禁止露天堆放实验室(化验室)危险废物。

18、危险废物贮存(库房)场所要求:

18.1应在人员活动密集区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18.2设施的地面必须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 

具有防雨淋、防雨洪冲击或浸泡功能(不得露天存放);

18.3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周边设置导流渠,并有收集系统;

18.3贮存(库房)场所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施;

18.4有消防设施,并张贴禁止“吸烟、饮食”告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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