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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x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学校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学校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校长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校长签字后,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

(七)完成校长或财务经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审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管理制度。

(二)监督学校财务计划的执行、决算、预算外资金收支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详细核对学校的各项与财务有关的数字、金额、期限、手续等是否准确无误。

(四)审阅学校的计划资料、合同和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便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积累证据。

(五)纠正财务工作中的差错弊端,规学校的经济行为。

(六)针对学校财务工作中出现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九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校长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校长,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经理负责审核,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经财务经理、校长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学校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校长或主管副校长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上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部稽核制度,并做好部审计。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财务审计每季一次。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报送校长。

第十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行政办公室主任、主管副校长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九条 

支票由出纳员或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

支票使用时须有“请购审批单”,经财务经理、校长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二十条 

支票付款后凭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会计核对(购置物品由保管员签字)、财务经理、校长审批。

填写金额要无误,完成后交出纳人员。

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借款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二十一条支票借款应在签发支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清算,超期的财务人员月底清帐时凭“支票借款单”转应收个人款,发工资时从领用工资扣还,当月工资扣还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资,领用人完善报帐手续后再作补发工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报销时短缺的金额,由支票领用人办理现金借款手续,并按现金借款管理规定执行。

凡一支出款项累计超过10000元或现金支出超过5000元时,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凡与学校业务无关款项,不分金额大小由承办人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三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帐户两日,会计或出纳人员应文字性报告财务经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经理会同校长联签字。

校长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校长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可以在下列围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校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校长确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

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经理审核,校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须采取转帐结算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九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学校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三十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

交财务经理、校长批准签字后可借用。

并按借款审批程序第二条执行。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学校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校长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三十三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校长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三十四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校长审核,财务经理、校长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经理复核后,送校长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六条 

无论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校长签字。

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七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帐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

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帐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是本学校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九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帐、主管),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四十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经理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经理批准。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并扣发本人月薪1—3倍:

(一)超出规定围、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金额留存现金的;

(二)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四)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五)未经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六)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学校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式存入银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学校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学校款项的;

(六)在工作围发生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学校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第八章 

收费和退费办法

第四十四条 

、收费规定

1、新学员入学按各年级、各类型收费规定缴纳培训费、伙食费、教材及资料

费(具体收费明细详情见校招生简章)。

2、插班生按实际上课时数缴纳培训费、伙食费、教材及资料费。

3、学员在报名时,同时报两个或以上培训项目(课程)的,不收取同等费用,培训费、伙食费、教材及资料费应按实际结算。

4、收费后应当给学员出具由财务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或收据;

或与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

第四十五条、退费规定

学员因个人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费的,应根据学员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剩余的学费。

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1)对所报班型未开课前提出退学的,退还所有学费;

如有订购教材及资料,则按实际结算退还金额。

(2)已开课不足3次的,退还收取学费的80%,其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3)已开课不足6次的,退还收取学费的60%,其他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4)已开课超过6次(含6次),均不予退费

(5)对于开课6次以后(含第6次课)插班生,试听一节课后,可无理由全额退费,继续学习的,一律不予退费

(6)预付定金的学生,开学前因个人原因提出退学的,一律不予退还定金。

第九章 

附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

(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五)其他有待补充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附则一、财务部门负责人

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第一条在学校董事会和校长领导下,负责学校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第二条格执行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

认真贯彻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政策、法令。

保证、学校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根据学校年度工作综合计划编制学校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

确保按期组织税利上缴,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第五条负责学校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第六条格执行价格政策,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学校劳务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

第七条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第八条负责对全学校重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会签。

并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学校利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负责组织起草财务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根据学校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完成学校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

第一条对学校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

第二条对违反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

第三条对学校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六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三、职责

第一条对贯彻执行财经法令政策、制度不或处理财会业务不当,造成违章、罚款、浪费等现象负责。

对由于资金计划不、管理不善、监督不、影响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对不及时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款、在途资金等账户造成损失负责。

第四条对规定的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负责。

第五条对成本资金、价格控制管理不,经济活动分析不及时,影响学校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负责。

第六条根据学校针目标展开要求,未能及时对本部门针目标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附则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本处理准则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备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校长核定,其备用金由出纳经管。

出纳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格遵守学校的付款审批程序。

除提取备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格审核其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出纳能支付。

凡一次支付未超过1,000元者径由学校备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以支票等银行转账支付。

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学校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学校人员代领者,需经财务经理核准。

学校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合法、合规的发票或凭证为依据,任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签署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章及经手人戳记。

第九条本学校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购、工程发包款:

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部门经理签章证明及核准,学校财务经理、校长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票或汇票。

2.预付、暂付款项:

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借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款。

3.一般费用:

应根据发票、收据或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凭证,经有关部门主管签章证明及学校核准,送交财务部门开具付款。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应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经济容,对不能确定的事项报财务经理审核。

2.会计审核传票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律及学校规定的手续。

3.传票经财务经理,及校长核准后,送交会计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有关货物运费及外汇结售汇款、发样,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借款单”或“支款凭证”,附发票、可证影印件,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

前述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但必须于支付后7日向会计办理冲转手续。

本学校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星期日及例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财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

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薪金工资的付款:

1.工资:

全体员工工资均于每月15日前转账支付。

2.过节费和补贴:

过节费在节日前一,补贴在月底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财务经理转呈校长批准后,再予以支付。

出纳支付款项若有扣缴事项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10日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事项者,出纳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薪金工资的支付,应由行政部根据考勤表会同财务部编制“工资表”,于付款期限前一送交出纳。

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如数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并据以编制传票。

销售部门收到汇款通知时,也要及时送交出纳,以便及早落实回款来源。

为便于办理薪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起见,学校员工应于每年度开始一个月,及新进人员报到时,填报“薪资所得受领人申报表”,由出纳收执,作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依据,出纳应就每一员工给付薪工资及扣缴情况填载于“各类收入所得扣缴资料登记表”上,作为日后扣缴申报之用。

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事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事项,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经办人员及其直属部门负责人赔偿。

附则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因学校业务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时,须报批准。

第三条凭证统一采用记帐凭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后,可采用软件打印记帐凭证。

第四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采用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如下: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帐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帐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帐;

(四)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

(五)根据记帐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帐;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记帐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

先定期(5天或10天)将所有记帐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再根据科目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帐。

记帐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法是:

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帐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5天或10天)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本期发生额和贷本期发生额,填写在科目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本期发生额和贷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帐规则:

(一)记帐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

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帐时,用记帐员写的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帐簿,且每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帐簿时用钢笔或碳素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帐应随时登记,总帐定期登记,一般不超过10天。

(六)每一笔帐须记明日期、凭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

每笔帐记完后,在记帐凭证上划“∨”号。

(七)记帐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

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红线注销。

(八)记帐发生错误,用以下法更正:

1.记帐前发现记帐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或帐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

2.记帐后发现记帐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向和金额相同的记帐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帐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帐凭证的日期和,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帐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帐凭证,一并登记入帐。

(九)红字冲帐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帐户的借或贷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帐户在一帐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帐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

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

发生笔数不多的帐户,也可不结总。

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帐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帐和明细帐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

不准先出报表,后补记帐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帐时,需要结转新年度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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