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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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

“十二五”期间,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X州市有关艾滋病防治决策部署,我市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但因防治手段有限、防治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易感染艾滋病行为的隐蔽性等,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题并存,疫情形势仍然严峻,防治任务更加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XX〕8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X府厅发〔20XX〕74号)、《X州市防艾委关于印发的通知》(X市防艾委〔20XX〕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全面落实法定防治职责,巩固当前防治成果,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不断降低艾滋病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奋力推进健康XX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二、工作目标

最大限度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有效控制性传播,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进一步降低病死率,逐步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不断减少社会歧视,将我市艾滋病疫情继续控制在低流行水平。

(一)宣传教育方面。

居民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

流动人口、青年学生、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以及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

(二)行为干预方面。

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相关危险行为减少10%以上,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的配偶传播率下降到1%以下,其他性传播危险行为人群感染率控制在0.5%以下,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0.3%以下。

(三)母婴传播方面。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4%以下。

(四)诊断治疗方面。

诊断发现并知晓自身感染状况的感染者和病人比例达90%以上。

符合治疗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达9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治疗成功率达90%以上。

三、防治措施

(一)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增强公众艾滋病防治意识

1.深入开展大众人群宣传教育。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导大众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营造不歧视感染者和病人的社会氛围。

宣传、网信、新闻出版广电、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指导将艾滋病防治宣传列入日常工作计划,每月至少开展1次艾滋病防治公益宣传。

党校、干部学院等要让学员在校期间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政策专题培训。

文化、农业、科技等部门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支农、惠农等活动,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利用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采取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引导健全村规民约,倡导公序良俗。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单位要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宣传教育”“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相结合,加强合成毒品和滥用物质危害的大众宣传教育。

2.持续加强重点人群宣传教育。

对于流动人口、青年学生、老年人、出国劳务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等重点人群,应强化艾滋病感染风险及道德法治教育,提高自我防护能力,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行为。

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性道德、性责任、预防和拒绝不安全性行为作为教育重点,督促学校落实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任务,确保落实初中学段6课时、高中学段4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时间,积极发挥学生社团、青年志愿者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和性健康的宣传教育。

教育、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艾滋病疫情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机制,开展初中以上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确保初中以上学校每学年每个在校学生接受不少于1课时预防艾滋病专题讲座的时间。

旅游、公安、民政、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和单位要重点加强流动人口集中的星级酒店、宾馆、用工单位和居住社区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工作。

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职业培训内容。

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利用车站等场所进行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

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要将艾滋病防治宣传纳入监管场所教育内容。

民政、文化等部门要进一步丰富老年人业余文化生活。

卫生计生部门要提供艾滋病防治技术支持。

(二)提高综合干预实效性,有效控制性传播和注射吸毒传播

1.强化社会综合治理。

要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评内容,依法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薄弱地区打击力度,依法从重处罚容留与艾滋病传播危险行为相关活动的场所和人员。

公安部门要落实与艾滋病有关案件的举报和立案处理程序,严厉打击利用感染者身份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要密切监测药物滥用情况,及时将易促进艾滋病传播的滥用物质纳入合成毒品管控范围,依法打击滥用物质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行为。

宣传、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网信及通信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管理,结合打击网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专项行动,及时清理传播色情信息、从事色情和毒品交易的网络平台和社交媒体。

2.着力控制性传播。

加强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的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突出疫情和危害严重性,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促使其避免和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

市场和质量监管、旅游、文化、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全面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有关规定,采取措施提高安全套可及性和使用率。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活动的疫情和危险因素监测,开展信息互通、协同干预等联防联控工作,扩大人群检测覆盖面,发现并管理传染源。

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夫妻一方感染艾滋病家庭全面实施综合干预措施,降低家庭内传播。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性病防治,将性病防治与艾滋病防治有机结合,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梅毒筛查服务;为性病就诊者等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提供艾滋病和梅毒筛查服务,对筛查发现的性病病人和疑似性病病人提供规范化诊断治疗服务。

3.持续减少注射吸毒传播。

持续保持禁毒工作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减缓新吸毒人员的增加速度,将艾滋病防治与禁毒工作紧密结合,减少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

公安、卫生计生、司法行政、民政、人社等部门要创新吸毒人员服务管理,最大限度地有效管控吸毒人员,开展针对性的戒毒治疗、康复指导和救助服务,帮助他们戒断毒瘾回归社会。

公安、司法、卫生计生部门对于适合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吸毒人员,应当及时转介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

卫生计生、公安、市场和质量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交流和监督管理,维护治疗机构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和防治效果;注射吸毒人员相对集中地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或延伸服药点。

卫生计生部门对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难以覆盖的地区,应当继续开展清洁针具交换工作。

(三)提高检测咨询可及性和随访服务规范性,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和减少传播

1.扩大检测服务范围。

卫生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管、公安、司法行政、发改、财政等部门要支持进一步健全实验室网络,构建布局合理、方便快捷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网络,根据需要设置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或艾滋病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检测能力。

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应当具备快速检测能力。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争取具备确证检测能力或核酸检测能力。

监管场所争取设立艾滋病快速检测点。

检测机构要主动为有感染艾滋病风险人员提供检测咨询服务。

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将艾滋病、性病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和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合作,为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吸毒贩毒活动中抓获人员以及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提供艾滋病检测服务。

检测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强化主动服务意识,通过网络、电话预约等多种手段,探索通过药店、网络销售检测试剂等方式开展艾滋病自我检测,方便有意愿人群接受检测服务,建立健全与随访服务等工作衔接的机制。

2.提高随访服务质量。

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常住地管理原则,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随访服务;要切实提高首次随访工作质量,强化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支持、行为干预及检测、医学咨询和转介等工作,告知合法权益、责任义务和相关政策法规,督促他们及时将感染情况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并动员开展检测;结合定期随访工作,对感染者和病人的行为及健康状况进行科学评估,提供针对性的随访干预服务;要落实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下沉工作,将感染者和病人逐步下放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随访管理;做好流动感染者和病人随访服务,建立健全流出地、流入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转介机制。

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做好监管场所感染者和病人告知及医学咨询、心理支持、出入监管场所转介等随访服务。

卫生计生、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完善对在华外籍感染者和病人的宣传教育、检测咨询、随访干预、治疗管理等相关防治政策。

3.加强疫情监测研判。

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依法及时、准确报告艾滋病疫情。

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艾滋病疫情和危险因素情况,及时调整、优化监测点设置,加强数据收集,提高监测数据质量。

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艾滋病疫情和耐药监测、信息分析和利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做好疫情和政务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四)全面落实核酸检测和预防母婴传播工作,持续减少输血传播和母婴传播

1.落实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

卫生计生、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易感染艾滋病危险行为人群献血。

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艾滋病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及对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做好艾滋病职业暴露处置和调查工作,加强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2.落实预防母婴传播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以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与妇幼健康服务工作有机结合。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等服务场所开展孕产妇的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提高孕产妇对预防艾滋病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主动尽早为孕产妇提供孕期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结合婚前医学检查,为新婚夫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实现预防母婴传播关口前移;为感染艾滋病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对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监测、随访、转介等系列干预服务,减少母婴传播的发生。

(五)全面落实救治救助政策,挽救感染者和病人生命并提高生活质量

1.全力推进抗病毒治疗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要对有意愿且无治疗禁忌症的感染者和病人实施抗病毒治疗。

优化艾滋病检测、咨询、诊断、治疗等工作流程,提高感染者和病人治疗可及性和及时性;要推广从诊断到治疗“一站式”服务。

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诊疗指南,进一步规范治疗管理,加强耐药检测和病情监测,及时更换药物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提高治疗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等机会性感染疾病的筛查、诊断和治疗工作。

传染病防治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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