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老码头经营许可工作讲座2范文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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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航线客船(邮轮)旅客服务
三
港口货物装卸、仓储服务
1.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
2.水上过驳作业
3.集装箱装卸、堆放、拆拼箱
4.港区内车辆滚装服务
5.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简单加工处理
四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
1.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服务
2.港内驳运
五
港口理货服务
由交通运输部核发
六
船舶港口服务
1.为船舶提供岸电
2.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物料和生活品供应
3.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淡水供应
4.为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提供油料供应
5.船员接送服务
6.船舶污染物接收(垃圾接收、船舶废旧物资回收、船舶油污水接收、船舶洗舱)
7.围油栏供应
七
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3.从事港口经营的条件和申报材料
(1)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
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3)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2)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三);
4)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自有办公用房附房屋所有权证明,租用办公用房附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
5)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的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安全管理人员构成包括三个层次:
一是法定代表人或分管安全生产领导;
二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是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7)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
8)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具体是:
a.2004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b.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沿海、沿江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竣工验收证(明)书。
c.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发改委、经贸委等管理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和符合当时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要求的有关材料,材料不全的,须提供通过有评估资质单位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
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港口码头设施,须提供港口岸线批准文件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
9)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10)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11)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2)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物流服务;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
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3)港口经营人基本情况表;
6)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同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6);
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的证明材料:
7)专业技术人员持证情况汇总表(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三)及有效资格证书;
8.)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本;
9)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或检验合格证书(同
(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服务申请材料8);
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10)与港口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特种设备及港口机械设备汇总表及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
11)证明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处置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的有关材料;
12)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应提供取得对外开放资格的有效批准文件和《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
13)租赁使用港口设施的,需提供出租方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有效的租赁合同。
4.港口经营市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港口经营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市场准入制度。
它要求经营者必须向政府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港口经营业务。
5.规划与发证的关系
(1)凡是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港区范围内的沿海、沿江、内河的港口经营人,均应依法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监管范围。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各类军用码头、渔业码头、公务性码头以及修造船厂舾装码头,应依法纳入港口经营许可的管理范围,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港口经营许可证》。
(2)对于部分在本地港口总体规划发布前已建成的码头,或者因规划修编,造成已有码头不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向基本满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港口经营人,核发有效期一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逐步向港口规划区集中,实现规模化发展;
对暂不满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其一定时间的整改期,经整改后基本满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港口经营许可证》,逾期仍不能满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应依法处理。
二、内河老码头的经营许可的基本情况
目前,内河老码头港口经营许可工作碰到了最大问题就是老码头无法提供《规定》所规定的一些资料,特别是竣工验收资料,使之内河老码头大部分处于长期无证经营的尴尬状态。
三、苏州内河老码头经营许可工作的一些做法
苏州市通过实施老码头技术检测评估工作以来,已有56家219个泊位开展技术检测工作,有1家是没有通过,有1家没有通过并建议当地进行拆除的,其它54家都在进行整改完善阶段,部分已发证。
1.依据: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加强内河港口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苏交港[2006]71号)以及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第(十三)条关于老码头《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核发问题。
“一些老码头因建设年代久远。
有的码头验收基础资料缺失,有的甚至没有经过验收,不能满足《规定》所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对此,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组织专家或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评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应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应发放经营许可。
申请人组织技术检测评估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组织评估,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2.工作原则:
(1)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原则;
(2)分类指导、逐步规范、安全保障原则;
(3)先易后难、先大后小、服务发展原则;
(4)规范管理、公平公正、维护稳定原则。
3.分类管理
(1)已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码头,(不管以前是谁发的证,可能是运管、航道等部门发的),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原则上予以认可,在换证过程中,严格审查其资质条件。
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限期整改。
(2)2008年6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码头工程或项目主体工程有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但码头工程没有单独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资料缺失,由码头经营人提出申请,进行技术检测评估。
码头经营人根据评估报告和评审意见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满足条件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港口经营许可的其他条件,符合现行港口规划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不符合现行规划的,发一年期的港口经营许可证。
整改完善期间,核发港口经营临时许可证。
(3)2008年6月1日前开工建设的码头工程没有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综合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码头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较好,(在当地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并且符合现行港口规划要求,办理了土地使用手续,由码头所有人提出申请,进行技术检测与评估。
码头经营人根据评审意见和评估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满足基本条件后,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港口经营许可的其他条件,核发临时港口经营许可证。
(4)对生产经营活动不正常,安全隐患较多,码头规模较小,装卸设备破旧的零星作业点、简易装卸点,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到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经整改后仍不能满足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各地要结合航道整治、城市改造、开发区建设等契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予以整合或取缔。
(5)2008年6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内河码头,严格按照《港口法》和《江苏省港口条例》的要求,进行管理。
4.适用对象及申请老码头技术检测时需提供的资料
对象为2008年6月1日前已开工建设的内河老码头。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3)码头所在位置的地形图、码头平面布置图;
(4)其他有关码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资料。
5.检测单位的资质要求
1000吨级及以上的泊位,需委托持有港口河海工程专业甲级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者水运行业甲级工程检测证书的单位编制,1000吨级以下至300吨级为乙级资质。
6.检测与评估内容
(1)码头现状调查。
包括自然条件、码头平面、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水域状况、导助航设施、装卸工艺,以及环保、消防、供电照明等配套设施等内容。
(2)主要检测内容。
码头位移与变形检测;
码头基础检测;
主体结构检测,包括沉箱、方块、扶壁结构、上部结构的强度和耐久性检测,构件支承状况检测等;
轨道梁、轨道梁基础及轨道的检测;
附属设施检测,包括护弦、系船柱及其固定件的检测。
(3)靠泊能力论证。
从码头平面、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水域状况等方面论证码头靠泊能力。
(4)评估结论。
确定码头结构的稳定性、靠泊能力,提出码头运营的限定条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建议等。
7.合格老码头基本条件:
(1)码头工程质量总体较好,码头无明显沉降、位移,码头面层无大的缺陷,码头水工结构无断裂现象;
(2)码头护弦基本良好,系船桩(柱)牢固,能满足作业船舶正常靠泊;
(3)码头位置设置合理,装卸作业对所在航道不影响通航安全;
(4)装卸作业场地基本达到地面硬化、平整;
(5)码头前沿水深能满足核准靠泊船舶在重载状态下的正常靠泊;
(6)码头设置必需的内河交通安全标志、装卸作业生产安全标志;
(7)符合属地港口、海事等管理部门对码头管理的其他要求。
8.评审
所在地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成由水运工程、港口经营、安全、消防、环保、航道、海事等人员参加的老码头技术检测评估评审小组,对技术检测与评估报告进行审查评估。
评审小组应根据质量评估报告及海事部门的意见对码头的工程建设质量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码头设施是否满足船舶靠泊作业等,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小组在开展工作时,其专家型人员不应少于3人。
9.整改与验收
(1)港口经营人应根据检测和评估报告以及评审会专家和有关各方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核发情况进行验收或核实,提出验收意见。
10.发证:
根据验收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011年5月日